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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辅助器具配制规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辅助器具主要包括哪些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6-07 10:22:51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辅助器具主要包括哪些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的配置和管理,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等辅助器具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工伤职工。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监督管理。民政、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监督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申请承办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的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和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协议管理,并按规定核定和支付配置费用。第四条设区的市级(含市辖区、直辖市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的确认。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考核认定办法。经办机构按照评估认定办法与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已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下简称协议机构)名单。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工伤职工日常生活和就业需求,组织制定国家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确定配置项目、适用范围、最低使用年限等。,并及时进行调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国家目录确定的配置项目基础上,制定工伤保险省级辅助器具目录,适当增加辅助器具配置项目,确定本地区辅助器具配置最高支付限额等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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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如果劳动者发生 工伤 的话,它是存在着双重保障的,不仅用人单位需要对此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而且 工伤保险 基金也会进行一定的报销,所以对于劳动者来说,他们完全不用担心,很多人对此都想要清楚的了解一下, 上海 工伤保险待遇是怎么样规定的? 一、上海工伤保险待遇是怎么样规定的? 根据《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就医原则)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 进行治疗,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 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当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职业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确需转往外省市治疗的,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 社保 经办机构同意。 工伤人员需要进行工伤康复的,应当选择与市 医保 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 第三十三条(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的支付) 治疗工伤所需 医疗费用 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本市有关基本 医疗保险 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执行。 工伤人员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工伤康复诊疗规范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 诉讼 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人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工伤人员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需医疗费用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三十四条(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的结算) 工伤人员发生的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经市或者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由社保经办机构与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工伤康复机构结算。 工伤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急救或者按照本办 法规 定到外省市治疗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其个人先行支付后,按照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经市或者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其他法律规定 第三十五条(住院伙食费补助、交通食宿费标准) 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外省市就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食宿费,交通费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住院伙食补助费、食宿费标准的确定及其适时调整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辅助器具配置) 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应当选择到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辅助器具安装配置项目和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并由社保经办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结算。 第三十七条( 停工留薪期 待遇) 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福利 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评定 伤残等级 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 伤残 待遇。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在我们国家,如果上海当中发生了工伤的话,那么是有着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进行明确规定的,比如说规定了停工留薪期间的待遇是按月支付,而且是按照原来的 工资 待遇不变,当然一般不能够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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