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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判决书,我在上海我已拿到法院离婚判决书请问怎么去办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7-16 00:16:50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我在上海我已拿到法院离婚判决书请问怎么去办

在上海已拿到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判决生效后就离婚了,不需要再办理离婚证。经法院判决离婚的,不需要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书。有人说:“拿到离婚证书才算离婚,就算有离婚判决书也不行”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因为法院生效后的离婚判决书与民政局的离婚证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所以当事人不需要将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换离婚证。如果想再婚,那么当事人直接带离婚判决书和身份证明去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就可以了。
那不需要去法院,只要你们自己签订好协议就可以了,为防止以后出现纠纷,你可以去公证处把你们离婚的协议进行公证,就可以达到和去法院起到相同的效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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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璇遗产案的判决结果

1989年9月5日下午二时,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黄宗英返还原告周伟钱款人民币五万三千九百二十元一角六分。 二、被告黄宗英赔偿原告周伟利息损失款人民币三万一千四百五十九元二角。 三、以上二项总计人民币八万五千三百七十九元三角六分在本判决生效时给付。1989年5月起至本判决执行时的利息损失以五万三千九百二十元一角六分为本金,按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原周璇户同种类存款利息计算累加,由黄宗英赔偿给周伟。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七百三十二元二角八分由黄宗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在接到本判决书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法庭宣判之后,记者们曾走访了本案的审判长王本俊。 记者问道:黄宗英和保姆洪雪珍在抚养周璇遗孤中尽了职责,为何得不到任何遗产? 审判长的答复是:首先言明,黄宗英确实在抚养周璇遗孤中付出了心血,这是值得赞颂的,但情是情,法是法,两者不能混为一谈。我们对黄宗英在抚养周伟时所支付的费用已全部从周璇遗产中扣除(包括利息)。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分得被继承人的遗产。黄宗英对周璇不存在这种关系,所以没有法律依据可以分得周璇遗产。保姆洪雪珍与黄宗英是劳务关系,要分得周璇遗产也无法律依据。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时,黄宗英没有到庭,她因病在广州住院。1990年8月30日上午九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周璇遗产纠纷案。 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确认周伟是周璇所生之子,有事实依据和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书佐证;原审法院确认黄宗英的行为侵犯了周伟的财产所有权,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民事责任是正确的。黄宗英要求扣除在周璇生前抚养周民而垫付的生活费作为债权可予支持,应在周璇遗产中偿还。关于黄宗英和洪雪珍以对周璇尽了义务为由,要求分得周璇遗产,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法院判决如下: 一、变更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86〕沪中民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二、三项。 二、准予黄宗英从保管财产中扣除垫付周民六年生活费人民币一万四千零八十三元九角九分。 三、黄宗英返还周伟钱款人民币四万五千七百三十九元八角五分,赔偿周伟利息损失款人民币二万六千六百八十六元四角五分,两项共计人民币七万二千四百二十六元三角,在判决后三十天内给付。 四、黄宗英、周民其他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二审受理费人民币七百三十二元二角八分,黄宗英、周民共同承担六百三十二元二角八分,周伟承担一百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从1989年9月立案后,花了将近一年的时间,对上诉人的要求和一些有争议的事实作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开庭审理了周璇遗产纠纷案,并作出了终审判决。这起历时四年之久的为海内外广为关注的案件有了结果。

周璇遗产案的判决结果

3,确认某种权利的实际状态民事判决书

1、第一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亦称一审民事判决书,它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受理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终结后,依照国家的民事法律、法规或经济法律、法规,就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书处理决定。2、第二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亦称二审民事判决书,它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民事案件或经济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后,依法作出维持或者改变一审民事判决的书面处理决定。3、审判监督程序的的民事判决书,亦称再审民事判决书,他是人民法院对本院或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和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或者根据当事人符合法定条件的再申请,或者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后,就诉讼那个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作出重新确认处理的书面决定。4、特别程序的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的规定,审理特殊类型的案件,就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某种权利的实际状态如何依法作出确认的书面决定。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的特点是:第一,都不具有民事权益争议的内容;第二,起诉人或申请人都不要求追究民事责任。5、【 范 文 】××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建初字第256号法定代表人刘××,开发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市 ××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补偿安置协议书等书证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住进安置房后理应腾让过渡房,故原告要求被告腾让过渡房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以未办理安置房的产权证等为由,不腾让过渡房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未腾让过渡房引起纠纷,应负主要责任,故其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未及时解决与拆迁相关的问题,亦有一定的责任,故对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亦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由张×负担。审判员:李××审判员:管××199×年×月×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万××(××××)×民再字第××号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原审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写明原审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本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参加再审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概括写明原审生效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简述当事人提出的主要意见及其理由和请求)。经再审查明,……(写明再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着重论述原审生效判决定性处理是否正确,阐明应予改判,如何改判,或者应当维持原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维持原判的,此项不写)。……(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按第二审程序再审的,写:“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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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廊坊市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什么手续

在 职 公 积 金 提 取,离 职 公 积 金 提 取,TEL:1 8 6 5 1 44 5 9 1 6,真 实 材 料,正 规 手 续,速 度 快,无 风 险,安 全 可 信 赖 大 公 司,成 功 到 账 后 再 收 费。......................................................................................................................................《从军行七首》年代: 唐 作者: 王昌龄烽火城西百尺楼,黄昏独上海风秋。更吹羌笛关山月,无那金闺万里愁。琵琶起舞换新声,总是关山旧别情。撩乱边愁听不尽,高高秋月照长城。关城榆叶早疏黄,日暮云沙古战场。表请回军掩尘骨,莫教兵士哭龙荒。青海长云暗雪山,孤城遥望玉门关。黄沙北战穿金甲,不破楼兰终不还。大漠风尘日色昏,红旗半卷出辕门。前军夜战洮河北,已报生擒吐谷浑。胡瓶落膊紫薄汗,碎叶城西秋月团。明敕星驰封宝剑,辞君一夜取楼兰。玉门山嶂几千重,山北山南总是烽。人依远戍须看火,马踏深山不见踪。分类标签:山水诗 边塞诗 战争诗 思念诗 高中作品赏析玉门关:一作雁门关。烽火城西百尺楼, 黄昏独坐海风秋。更吹羌笛关山月, 无那①金闺万里愁。《从军行》组诗是王昌龄采用乐府旧题写的边塞诗,共有七首。这一首,刻画了边疆戍卒怀乡思亲的深挚感情。这首小诗,笔法简洁而富蕴意,写法上很有特色。诗人巧妙地处理了叙事与抒情的关系。前三句叙事,描写环境,采用了层层深入、反复渲染的手法,创造气氛,为第四句抒情做铺垫,突出了抒情句的地位,使抒情句显得格外警拔有力。“烽火城西”,一下子就点明了这是在青海烽火城西的瞭望台上。荒寂的原野,四顾苍茫,只有这座百尺高楼,这种环境很容易引起人的寂寞之感。时令正值秋季,凉气侵人,正是游子思亲、思妇念远的季节。时间又逢黄昏,“鸡栖于埘,日之夕矣,羊牛下来。君子于役,如之何勿思!”(《诗经·王风·君子于役》)这样的时间常常触发人们思念于役在外的亲人。而此时此刻,久戍不归的征人恰恰“独坐”在孤零零的戍楼上。天地悠悠,牢落无偶,思亲之情正随着青海湖方向吹来的阵阵秋风任意翻腾。上面所描写的,都是通过视觉所看到的环境,没有声音,还缺乏立体感。接着诗人写道:“更吹羌笛关山月”。在寂寥的环境中,传来了阵阵呜呜咽咽的笛声,就象亲人在呼唤,又象是游子的叹息。这缕缕笛声,恰似一根导火线,使边塞征人积郁在心中的思亲感情,再也控制不住,终于来了个大爆发,引出了诗的最后一句。这一缕笛声,对于“独坐”在孤楼之上的闻笛人来说是景,但这景又饱含着吹笛人所抒发的情,使环境更具体、内容更丰富了。诗人用这亦情亦景的句子,不露痕迹,完成了由景入情的转折过渡,何等巧妙、何等自然!在表现征人思想活动方面,诗人运笔也十分委婉曲折。环境氛围已经造成,为抒情铺平垫稳,然后水到渠成,直接描写边人的心理——“无那金闺万里愁”。作者所要表现的是征人思念亲人、怀恋乡土的感情,但不直接写,偏从深闺妻子的万里愁怀反映出来。而实际情形也是如此:妻子无法消除的思念,正是征人思归又不得归的结果。这一曲笔,把征人和思妇的感情完全交融在一起了。就全篇而言,这一句如画龙点睛,立刻使全诗神韵飞腾,而更具动人的力量了。〔注〕①无那:无奈,指无法消除思亲之愁。琵琶起舞换新声, 总是关山旧别情。撩乱边愁听不尽, 高高秋月照长城。此诗截取了边塞军旅生活的一个片断,通过写军中宴乐表现征戍者深沉、复杂的感情。“琵琶起舞换新声”。随舞蹈的变换,琵琶又翻出新的曲调,诗境就在一片乐声中展开。琵琶是富于边地风味的乐器,而军中置酒作乐,常常少不了“胡琴琵琶与羌笛。”这些器乐,对征戍者来说,带着异或情调,容易唤起强烈感触。既然是“换新声”,总能给人以一些新的情趣、新的感受吧?不,“总是关山旧别情”。边地音乐主要内容,可以一言以蔽之,“旧别情”而已。因为艺术反映实际生活,征戍者谁个不是离乡背井乃至别妇抛雏?“别情”实在是最普遍、最深厚的感情和创作素材。所以,琵琶尽可换新曲调,却换不了歌词包含的情感内容。《乐府古题要解》云:“《关山月》,伤离也。”句中“关山”在字面的意义外,双关《关山月》曲调,含意更深。此句的“旧”对应上句的“新”,成为诗意的一次波折,造成抗坠扬抑的音情,特别是以“总是”作有力转接,效果尤显。次句既然强调别情之“旧”,那么,这乐曲是否太乏味呢?不,“撩乱边愁听不尽”,那曲调无论什么时候,总能扰得人心烦乱不宁。所以那奏不完、“听不尽”的曲调,实叫人又怕听,又爱听,永远动情。这是诗中又一次波折,又一次音情的抑扬。“听不尽”三字,是怨?是叹?是赞?意味深长。作“奏不完”解,自然是偏于怨叹。然作“听不够”讲,则又含有赞美了。所以这句提到的“边愁”既是久戍思归的苦情,又未尝没有更多的意味。当时北方边患未除,尚不能尽息甲兵,言念及此,征戍者也会心不宁意不平的。前人多只看到它“意调酸楚”的一面,未必十分全面。诗前三句均就乐声抒情,说到“边愁”用了“听不尽”三字,那末结句如何以有限的七字尽此“不尽”就最见功力。诗人这里轻轻宕开一笔,以景结情。仿佛在军中置酒饮乐的场面之后,忽然出现一个月照长城的莽莽苍苍的景象:古老雄伟的长城绵亘起伏,秋月高照,景象壮阔而悲凉。对此,你会生出什么感想?是无限的乡愁?是立功边塞的雄心和对于现实的忧怨?也许,还应加上对于祖国山川风物的深沉的爱,等等。读者也许会感到,在前三句中的感情细流一波三折地发展(换新声——旧别情——听不尽)后,到此却汇成一汪深沉的湖水,荡漾回旋。“高高秋月照长城”,这里离情入景,使诗情得到升华。正因为情不可尽,诗人“以不尽尽之”,“思入微茫,似脱实粘”,才使人感到那样丰富深刻的思想感情,征戍者的内心世界表达得入木三分。此诗之臻于七绝上乘之境,除了音情曲折外,这绝处生姿的一笔也是不容轻忽的。青海长云暗雪山, 孤城遥望玉门关。黄沙百战穿金甲, 不破楼兰终不还。唐代边塞诗的读者,往往因为诗中所涉及的地名古今杂举、空间悬隔而感到困惑。怀疑作者不谙地理,因而不求甚解者有之,曲为之解者亦有之。这首诗就有这种情形。前两句提到三个地名。雪山即河西走廊南面横亘廷伸的祁连山脉。青海与玉关东西相距数千里,却同在一幅画面上出现,于是对这两句就有种种不同的解说。有的说,上句是向前极目,下句是回望故乡。这很奇怪。青海、雪山在前,玉关在后,则抒情主人公回望的故乡该是玉门关西的西域,那不是汉兵,倒成胡兵了。另一说,次句即“孤城玉门关遥望”之倒文,而遥望的对象则是“青海长云暗雪山”,这里存在两种误解:一是把“遥望”解为“遥看”,二是把对西北边陲地区的概括描写误解为抒情主人公望中所见,而前一种误解即因后一种误解而生。一、二两句,不妨设想成次第展现的广阔地域的画面:青海湖上空,长云弥温;湖的北面,横亘着绵廷千里的隐隐的雪山;越过雪山,是矗立在河西走廊荒漠中的一座孤城;再往西,就是和孤城遥遥相对的军事要塞——玉门关。这幅集中了东西数千里广阔地域的长卷,就是当时西北边戍边将士生活、战斗的典型环境。它是对整个西北边陲的一个鸟瞰,一个概括。为什么特别提及青海与玉关呢?这跟当时民族之间战争的态势有关。唐代西、北方的强敌,一是吐蕃,一是突厥。河西节度使的任务是隔断吐蕃与突厥的交通,一镇兼顾西方、北方两个强敌,主要是防御吐蕃,守护河西走廊。“青海”地区,正是吐蕃与唐军多次作战的场所;而“玉门关”外,则是突厥的势力范围。所以这两句不仅描绘了整个西北边陲的景象,而且点出了“孤城”南拒吐蕃,西防突厥的极其重要的地理形势。这两个方向的强敌,正是戍守“孤城”的将士心之所系,宜乎在画面上出现青海与玉关。与其说,这是将士望中所见,不如说这是将士脑海中浮现出来的画面。这两句在写景的同时渗透丰富复杂的感情:戍边将士对边防形势的关注,对自己所担负的任务的自豪感、责任感,以及戍边生活的孤寂、艰苦之感,都融合在悲壮、开阔而又迷蒙暗淡的景色里。三、四两句由情景交融的环境描写转为直接抒情。“黄沙百战穿金甲”,是概括力极强的诗句。戍边时间之漫长,战事之频繁,战斗之艰苦,敌军之强悍,边地之荒凉,都于此七字中概括无遗。“百战”是比较抽象的,冠以“黄沙”二字,就突出了西北战场的特征,令人宛见“日暮云沙古战场”的景象;“百战”而至“穿金甲”,更可想见战斗之艰苦激烈,也可想见这漫长的时间中有一系列“白骨掩蓬蒿”式的壮烈牺牲。但是,金甲尽管磨穿,将士的报国壮志却并没有销磨,而是在大漠风沙的磨炼中变得更加坚定。“不破楼兰终不还”,就是身经百战的将士豪壮的誓言。上一句把战斗之艰苦,战事之频繁越写得突出,这一句便越显得铿锵有力,掷地有声。一二两句,境界阔大,感情悲壮,含蕴丰富;三四两句之间,显然有转折,二句形成鲜明对照。“黄沙”句尽管写出了战争的艰苦,但整个形象给人的实际感受是雄壮有力,而不是低沉伤感的。因此末句并非嗟叹归家无日,而是在深深意识到战争的艰苦、长期的基础上所发出的更坚定、深沉的誓言,盛唐优秀边塞诗的一个重要的思想特色,就是在抒写戍边将士的豪情壮志的同时,并不回避战争的艰苦,本篇就是一个显例。可以说,三四两句这种不是空洞肤浅的抒情,正需要有一二两句那种含蕴丰富的大处落墨的环境描写。典型环境与人物感情高度统一,是王昌龄绝句的一个突出优点,这在本篇中也有明显的体现。如此看来,路径分析是个好东西(不好意思,赶了一回时髦)。其从1960年代兴起,1970-80年代已十分流行。我在Indiana念博士时,学院里的老师常用路径分析做研究。后来学了SEM(结构方程模型),才知道路径分析有“含测量误差”和“不含测量误差”两种。前者只研究自变量和因变量之间因果关系,即SEM中的structural model(结构模型)那部分(见图一),而后者则加上了各变量的CFA(验证性因子分析),也即SEM中的measurement model(测量模型)那部分(图二)。如何写路径分析的指令(转载) 如何写路径分析的指令(转载)好了,现在直接回答你的问题。问题1从字面上看,只涉及结构模型那部分,所以比较简单、容易。这种路径分析,不仅可以用LISREL、SAS或其它SEM软件,其实也可以用SPSS等通用统计软件,其结果是一样的。先说在SPSS中如何做。图一是我日前在“Confirmatory regression vs. hierarchical regression" 一文中举的例子相仿(当时只用了三个公式,没有此图)。如前文中所说,因为该模型中有两个因变量(或内生变量,endogenous variables),所以需要建立两个回归模型,分别为公式一和二,其中变量名和系数名有些改动,系数分别记为b和g,是为了与LISREL用法一致,b表示一个内生变量(如W)对另一个内生变量(如Y)的影响、g表示一个外生变量(如X)对一个内生变量(如W或Y)的影响:Y = b0 + g1X + b2W (公式一)W = g0 +g2X (公式二)在SPSS中,就按上述两个公式分别做一个回归分析。如果你习惯用SPSS指令的话,其syntax分别为:Regression Dependent=Y/Enter X, W.Regression Dependent=W/Enter X.然后将两个回归分析所得到的回归系数填入图一,此时要用standardized Beta(即 B1、B2、G1分别为公式一和三中b1、b2、g1的标准化值),就得到了路径分析。当然,这里的B1、B2、G1都是直接影响,我们还不知道年龄对Y的间接影响和总影响(注:上网时间对Y只有直接影响没有间接影响,所以其总影响=直接影响),但这可以用手算:X对Y的间接影响 = G1 X B2 (公式三)X对Y的直接影响 = X对Y的直接影响 + X对Y的间接影响 = B1 + G1 X B2 (公式四)由于G1 和B2 都是取值0和±1之间,其乘积一般不大。比如,G1 = 0.5、B2 = 0.5,其乘积只有0.25。而在含有测量误差的回归中,达到0.5的系数很少见,更常见的是在0.1-0.3之间,那么其乘积只在0.01-0.10之间。这就是为什么间接影响一般不大的原因。通过SPSS做的路径分析,因为没有将每个变量的测量误差考虑进去,所以是我上面说的“含测量误差”路径分析。同时,因为它是将数个回归分析加以组装(assembled)而非整合(integrated),所以又可以称为“组装型”路径分析。最后回答你的问题2和3。问题2:对,可以而且应该根据理论或常识的建议、将很多个直接测量的自变量构建成少数个因子,当然还要看数据是否支持这些合并。问题3:对,如果你的理论模型中并没有对两个内生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做任何说明(即在图一或图二中没有B2 ),那么应该将它们当作相关关系来处理。事实上,LISREL会自动计算这种相关关系(在PSY矩阵中)。

5,劳动合同纠纷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1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史继红,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志宏,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信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何心,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某某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0)普民一(民)初字第6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史继红、周志宏,被上诉人上海信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何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某、信德公司之间因工资支付等事宜发生纠纷,张某某于2010年8月25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信德公司提出管辖异议,后该案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张某某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信德公司支付2007年1月至2009年11月期间的工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65,000元;2、要求信德公司支付2008年2月至2009年11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05,000元;3、支付2007年1月至2009年11月期间垫付的办公费用150,000元;4、补缴2007年1月至2009年11月期间的综合保险。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11月11日裁决对张某某的仲裁申请不予支持。张某某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决信德公司:1、支付张某某2007年5月至2009年11月期间的工资155,000元(以每月5,000元计算31个月);2、支付张某某2008年2月至2009年11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10,000元;3、支付张某某垫付的交通费、快递费等办公费用49,140元;4、为张某某补缴2007年1月至2009年11月期间的综合保险;5、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认为,案件的首要争议焦点为张某某、信德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主要内容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对其进行管理并支付对价。身份隶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劳动者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和支配。信德公司的住址在上海,张某某自述其工作地点在位于北京京友公寓的北京办事处,但没有证据证明信德公司在北京设立了办事处,也没有证据证明京友公寓系由信德公司所有或承租,相反,由张某某提供的证人杨宁出庭作证时陈述“北京办事处”所处的京友公寓系张某某名下的房产,且信德公司事实上也从未支付过房租。张某某在北京“上班”,信德公司未对其进行考勤,也没有对其进行管理或约束。张某某与信德公司之间没有订立过劳动合同,信德公司从未为张某某办理过招退工手续、从未缴纳过社会保险。张某某在长达三年左右的时间里未领取过工资,也无证据证明其向信德公司主张过工资,显然不符合常理。张某某又自述“工作期间”为信德公司垫付了较多费用,在公司拖欠工资的情况下,仍为公司垫付大额费用,这更不符合常理。张某某提交的名片、收据等证据均无法证明其系信德公司员工。张某某有其他人员的销售合同也不能就此证明张某某与信德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张某某提交的授权书落款处的印鉴真实性无法确认,且即使是真实的,也不能证明张某某系信德公司员工。综上,张某某主张其与信德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张某某据此要求信德公司支付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垫付费用及缴纳综合保险等诉讼请求,原审法院难以支持。据此判决:对张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后,张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某某上诉称,张某某与信德公司的劳动合同手续虽不健全,但双方实际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首先、张某某受聘担任信德公司分管市场销售与业务开拓的副总经理,张某某提供的劳动是信德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其次、2007年5月双方约定张某某的月薪为5,000元。第三、张某某的主要办公地点在北京办事处,由于张某某的工作需要经常出差,工作时间不限于每天八小时,故张某某并不是不受信德公司管理。第四、张某某以信德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并由信德公司承担结果。综上,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请。被上诉人信德公司辩称,信德公司从未聘用张某某作为公司的副总经理,亦没有授权张某某代表公司开展业务。公司在北京无办事处,张某某所称其在北京的工作地点系张某某自己的住处。综上,信德公司同意原审法院的判决,请求驳回张某某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性质,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的社会关系,在张某某与信德公司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信德公司亦未支付过张某某工资的情况下,若要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必须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本案中,信德公司不对张某某考勤,张某某的工作时间自由,显然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同时,张某某所谓的工作地点亦系其自己的房产,张某某并无证据证明信德公司租赁该房产作为北京办事处,故张某某称其为信德公司北京办事处工作,本院难以采信。从双方财产关系予以考察,根据张某某陈述,信德公司未支付其2007年5月至2009年11月期间的工资,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信德公司始终不履行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的情况下,张某某仍长期为信德公司提供劳动,甚至为信德公司垫付较多费用,本院认为不符合常理。现仅凭张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审法院对于张某某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诉请均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至于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双方可另行处理。综上所述,张某某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 陈樱代理审判员 : 郑磊代理审判员 : 周卫娟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 吴艳妮

6,17000元以下的合同纠纷案判决书多长时间能下来

民事案件,一审如果按简易程序审理,从立案起三个月内判决。如果是按普通程序审理,立案起六个月内判决,期间如何安排,比如何时开庭、开几次、何时判决,由法官视案情自行决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1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史继红,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志宏,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信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何心,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某某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0)普民一(民)初字第6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史继红、周志宏,被上诉人上海信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何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某、信德公司之间因工资支付等事宜发生纠纷,张某某于2010年8月25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信德公司提出管辖异议,后该案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张某某的仲裁请求为:1、要求信德公司支付2007年1月至2009年11月期间的工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65,000元;2、要求信德公司支付2008年2月至2009年11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05,000元;3、支付2007年1月至2009年11月期间垫付的办公费用150,000元;4、补缴2007年1月至2009年11月期间的综合保险。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11月11日裁决对张某某的仲裁申请不予支持。张某某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决信德公司:1、支付张某某2007年5月至2009年11月期间的工资155,000元(以每月5,000元计算31个月);2、支付张某某2008年2月至2009年11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10,000元;3、支付张某某垫付的交通费、快递费等办公费用49,140元;4、为张某某补缴2007年1月至2009年11月期间的综合保险;5、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认为,案件的首要争议焦点为张某某、信德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主要内容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对其进行管理并支付对价。身份隶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劳动者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和支配。信德公司的住址在上海,张某某自述其工作地点在位于北京京友公寓的北京办事处,但没有证据证明信德公司在北京设立了办事处,也没有证据证明京友公寓系由信德公司所有或承租,相反,由张某某提供的证人杨宁出庭作证时陈述“北京办事处”所处的京友公寓系张某某名下的房产,且信德公司事实上也从未支付过房租。张某某在北京“上班”,信德公司未对其进行考勤,也没有对其进行管理或约束。张某某与信德公司之间没有订立过劳动合同,信德公司从未为张某某办理过招退工手续、从未缴纳过社会保险。张某某在长达三年左右的时间里未领取过工资,也无证据证明其向信德公司主张过工资,显然不符合常理。张某某又自述“工作期间”为信德公司垫付了较多费用,在公司拖欠工资的情况下,仍为公司垫付大额费用,这更不符合常理。张某某提交的名片、收据等证据均无法证明其系信德公司员工。张某某有其他人员的销售合同也不能就此证明张某某与信德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张某某提交的授权书落款处的印鉴真实性无法确认,且即使是真实的,也不能证明张某某系信德公司员工。综上,张某某主张其与信德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张某某据此要求信德公司支付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垫付费用及缴纳综合保险等诉讼请求,原审法院难以支持。据此判决:对张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后,张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某某上诉称,张某某与信德公司的劳动合同手续虽不健全,但双方实际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首先、张某某受聘担任信德公司分管市场销售与业务开拓的副总经理,张某某提供的劳动是信德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其次、2007年5月双方约定张某某的月薪为5,000元。第三、张某某的主要办公地点在北京办事处,由于张某某的工作需要经常出差,工作时间不限于每天八小时,故张某某并不是不受信德公司管理。第四、张某某以信德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并由信德公司承担结果。综上,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请。被上诉人信德公司辩称,信德公司从未聘用张某某作为公司的副总经理,亦没有授权张某某代表公司开展业务。公司在北京无办事处,张某某所称其在北京的工作地点系张某某自己的住处。综上,信德公司同意原审法院的判决,请求驳回张某某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性质,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的社会关系,在张某某与信德公司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信德公司亦未支付过张某某工资的情况下,若要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必须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本案中,信德公司不对张某某考勤,张某某的工作时间自由,显然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同时,张某某所谓的工作地点亦系其自己的房产,张某某并无证据证明信德公司租赁该房产作为北京办事处,故张某某称其为信德公司北京办事处工作,本院难以采信。从双方财产关系予以考察,根据张某某陈述,信德公司未支付其2007年5月至2009年11月期间的工资,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信德公司始终不履行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的情况下,张某某仍长期为信德公司提供劳动,甚至为信德公司垫付较多费用,本院认为不符合常理。现仅凭张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审法院对于张某某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诉请均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至于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双方可另行处理。综上所述,张某某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 陈樱代理审判员 : 郑磊代理审判员 : 周卫娟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 吴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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