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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材监督,电梯资质证任何申请办理需要些什么文件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6-26 20:21:57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电梯资质证任何申请办理需要些什么文件

以下可做参考上海市电梯安装和维修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发布编号:沪建材(98)第0565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电梯安装和维修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电梯安装和维修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电梯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保证电梯安装、维修质量和电梯运行质量,根据建设部建计(1995)167号文《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和建计(1997)1号文《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电梯安装、维修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电梯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材业质量监督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建材质监中心)受市建材办委托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电梯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根据人员素质、资金数量、专业技能、管理水平和安装、维修业绩等分为一、二、三级。 第五条 电梯安装、维修企业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电梯安装、维修10年以上,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 (二)安装、维修过额定速率2.5m/s,控制方式有变频、变压、电脑等方式的电梯; (三)企业经理具有从事电梯安装、维修管理工作5年以上的资历,有较丰富的电梯安装、维修管理经验; (四)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机电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有5年以上电梯安装、维修管理经验; (五)职工中应当具有6名以上机电专业工程师,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电梯质量检测专业工程师; (六)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熟悉电梯安全、质量和安装、维修技术方面的技工。电工不少于全员人数的30%、电气焊工不少于全员人数的10%、起重工不少于全员人数的10%; (七)电梯安装、维修人员须有市建委颁发的岗位操作证,人员占全员人数80%以上。 第六条 电梯安装、维修企业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电梯安装、维修5年以上,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 (二)安装、维修过额定速率1.6m/s,控制方式为交流调速的电梯; (三)企业经理具有从事电梯安装、维修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资历,有较丰富的电梯安装、维修管理经验; (四)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机电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电梯安装、维修管理经验; (五)职工中应当具有4名以上机电专业工程师,其中至少有2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电梯质量检测专业工程师; (六)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熟悉电梯安全、质量和安装、维修技术方面的技工。电工不少于全员人数的30%、电气焊工不少于全员人数的10%、起重工不少于全员人数的10%; (七)电梯安装、维修人员须有市建委颁发的岗位操作证,人员占全员人数80%以上。 第七条 电梯安装、维修企业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电梯安装维修2年以上,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二)安装、维修过额定速率1.0m/s,的交流双速(含PC机)电梯; (三)企业经理具有从事电梯安装、维修管理工作2年以上的资历,有较丰富的电梯安装、维修管理经验; (四)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机电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有2年以上电梯安装、维修管理经验; (五)职工中应当具有2名以上机电专业工程师,其中至少有1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电梯质量检测专业工程师; (六)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熟悉电梯安全、质量和安装、维修技术方面的技工。电工不少于全员人数的30%、电气焊工不少于全员人数的10%、起重工不少于全员人数的10%; (七)电梯安装、维修人员须有市建委颁发的岗位操作证,人员占全员人数80%以上。 第八条 电梯安装、维修企业在申办企业资质时应当向市建材质监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一)资质申请书; (二)本市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有关技术人员证书; (四)以往承接过的电梯安装、维修业绩报告; (五
电梯资质证任何申请办理需要些什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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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市建筑工程材料检测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健康型建材标志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管理实施细则》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健康型建材标志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建委、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成推进上海市健康型建材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健康型建材管理领导小组),对建材产品实行健康型建材标志管理。 受市健康型建材管理领导小组委托,成立推进上海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负责健康型建材标志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检测行业协会)协助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开展健康型建材标志的申报受理、组织评审、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产品检测由经本市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  第三条 健康型建材标志申报   (一)健康型建材标志申请范围 凡从事建筑材料生产的企业,均可自愿申请健康型建材标志。   (二)健康型建材产品目录 由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对危害人体安全健康的建材产品,组织专家论证,报市健康型建材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确定健康型建材产品目录并予以公布,首批为水性内墙涂料。  (三)健康型建材标志申报条件  1. 申报健康型建材标志的产品必须是获取产品准用证或备案证明的产品;  2. 必须达到相应的健康型建材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四)健康型建材标志申办程序(见附图)   1. 申请   (1)申报企业向市检测行业协会提出申请,并领取《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   (2)申报企业向市检测行业协会提交一式二份的申请表及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3)由通过计量认证的环保监测部门出具一年之内的环保监测报告复印件;   4)ISO 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5)现行产品标准复印件;  6)由本市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一年之内的检验报告复印件,检验内容应符合健康型建材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规定的技术指标;  7)产品准用证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8)《企业质量诚信手册》复印件;  9)产品整体彩色照片(6寸)二张。  2. 申办初审及受理   市检测行业协会对申报企业的资料应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按规定收取费用;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3. 评审   市检测行业协会对初审合格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评审组名单报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确认后按照《上海市健康型建材标志评审程序》(见附件一)组织评审。  4. 上报审批、公示、取证、公告   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依据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及抽样检验报告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通知企业,告知审核结论;符合要求的向社会公示一个月,由市检测行业协会组织听取市民意见,经公示通过后,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于每年6月、12月将汇总意见报市健康型建材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批准后,由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通知企业领取《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证书》,并通过媒体对获证企业及产品予以公告。  第四条 获得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的产品必须办理产品质量保险。  第五条 换证   (一)《健康型建材标志》使用有效期为两年。  (二)《健康型建材标志》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获证企业应向市检测行业协会重新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由本市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健康型建材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每年二次的抽样检验报告复印件;   2.《企业质量诚信手册》;   3. 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产品的质量保险证明。   (三)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根据对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的情况、《企业质量诚信手册》的记录及获证产品抽样检验的报告进行审核。  (四)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上报市健康型建材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批准后,由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通知企业领取《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证书》,并通过媒体对获证企业及产品予以公告;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应向企业提出整改要求,整改仍不符合的,市健康型建材管理领导小组将取消其健康型建材标志使用权,并通报批评,二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相关申请。  第六条 日常监督管理 获证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按照《上海市健康型建筑材料标志产品监督管理程序》执行。(见附件二)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健康型建材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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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工程材料检测规定

3,如果换公司了电梯证给不给

如果证件的费用是公司出的,一般离职公司可能不给,或者让你把所有的费用付了,都有可能,所以这个事就看公司了!
请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须单位盖章,可在当地技术监督局网站的“申请书下载”中下载)、身份证复印件、2张2吋正面免冠照片和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学历证明至当地的技术监督局培训中心办理。以下可做参考上海市电梯安装和维修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发布编号:沪建材(98)第0565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电梯安装和维修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电梯安装和维修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电梯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保证电梯安装、维修质量和电梯运行质量,根据建设部建计(1995)167号文《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和建计(1997)1号文《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电梯安装、维修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电梯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材业质量监督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建材质监中心)受市建材办委托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电梯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根据人员素质、资金数量、专业技能、管理水平和安装、维修业绩等分为一、二、三级。 第五条 电梯安装、维修企业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电梯安装、维修10年以上,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 (二)安装、维修过额定速率2.5m/s,控制方式有变频、变压、电脑等方式的电梯; (三)企业经理具有从事电梯安装、维修管理工作5年以上的资历,有较丰富的电梯安装、维修管理经验; (四)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机电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有5年以上电梯安装、维修管理经验; (五)职工中应当具有6名以上机电专业工程师,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电梯质量检测专业工程师; (六)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熟悉电梯安全、质量和安装、维修技术方面的技工。电工不少于全员人数的30%、电气焊工不少于全员人数的10%、起重工不少于全员人数的10%; (七)电梯安装、维修人员须有市建委颁发的岗位操作证,人员占全员人数80%以上。 第六条 电梯安装、维修企业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电梯安装、维修5年以上,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 (二)安装、维修过额定速率1.6m/s,控制方式为交流调速的电梯; (三)企业经理具有从事电梯安装、维修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资历,有较丰富的电梯安装、维修管理经验; (四)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机电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电梯安装、维修管理经验; (五)职工中应当具有4名以上机电专业工程师,其中至少有2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电梯质量检测专业工程师; (六)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熟悉电梯安全、质量和安装、维修技术方面的技工。电工不少于全员人数的30%、电气焊工不少于全员人数的10%、起重工不少于全员人数的10%; (七)电梯安装、维修人员须有市建委颁发的岗位操作证,人员占全员人数80%以上。 第七条 电梯安装、维修企业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电梯安装维修2年以上,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二)安装、维修过额定速率1.0m/s,的交流双速(含pc机)电梯; (三)企业经理具有从事电梯安装、维修管理工作2年以上的资历,有较丰富的电梯安装、维修管理经验; (四)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机电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有2年以上电梯安装、维修管理经验; (五)职工中应当具有2名以上机电专业工程师,其中至少有1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电梯质量检测专业工程师; (六)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熟悉电梯安全、质量和安装、维修技术方面的技工。电工不少于全员人数的30%、电气焊工不少于全员人数的10%、起重工不少于全员人数的10%; (七)电梯安装、维修人员须有市建委颁发的岗位操作证,人员占全员人数80%以上。 第八条 电梯安装、维修企业在申办企业资质时应当向市建材质监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一)资质申请书; (二)本市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有关技术人员证书; (四)以往承接过的电梯安装、维修业绩报告;
如果考证费用是公司出的,你可能要付一定费用。

如果换公司了电梯证给不给

4,上海市关于实行建筑工程使用预拌商品砼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取号 AB4101058-2004-072 载体类型 光盘 发布机构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建材办(2003)第002号 记录形式 文本 公开类别 主动公开 关键词 内容描述 沪建材办〔2003〕00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沪建建〔2002〕656号《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通知》,适应本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需要,强化文明施工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工程质量,现将《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00三年一月七日 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本市建设工程用砂浆成品化、商品化的需要,提高文明施工程度、改善生态环境、保证预拌(商品)砂浆的生产质量和工程质量,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和《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商品)砂浆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商品)砂浆,是指由专业厂(站)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各类砌体砌筑、面层抹灰和饰面材料助灰等砂浆拌合物。 第三条 本市对建设工程用预拌(商品)砂浆实行认定管理。凡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的预拌(商品)砂浆,应当取得《上海市新型建设材料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生产单位凭《认定证书》向市建委领取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 第四条 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和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是本市预拌(商品)砂浆生产和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上海市建筑材料发展应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发展办)和上海市建筑材料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建材质监站)受市建材办的委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市预拌(商品)砂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基本条件"和"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见附件1和附件2)。 第六条 办理申请《认定证书》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申请表[预拌(商品)砂浆]》(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现行产品标准和质量保证书; (四)具有相应检测资格的机构出具的1年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 第七条 申办《认定证书》手续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办企业填报一式两份的《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市建材发展办应当对申办企业提交的资料当场进行核对,凡符合要求的,当场在两份《申请表》上加盖"预拌(商品)砂浆申请资料受理章",其中一份交由申办企业保存,一份留市建材发展办存档。凡申请资料经核对不符合要求的,说明理由并当场予以退回; (三)市建材发展办应当自同意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委托组织专家评审,市建材发展办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提出初步认定结果,报市建材办认定; (四)市建材办将在收到认定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认定证书》; (五)市建材发展办通知申办企业领取《认定证书》。市建材办将不定期向社会公告获得《认定证书》的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名单。 第八条 市建材发展办应当对持证企业建立"新材料监管手册",将企业的日常管理、推广应用和社会监督投诉等情况记录在"新材料监管手册"中。 第九条 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认定证书》批准的范围进行生产和经销,每批预拌(商品)砂浆必须向用户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 第十条 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的《认定证书》有效期为2年。在期满前3个月,《认定证书》持有人应当向市建材发展办提出更换申请;市建材发展办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内完成对持证企业的核验工作。经复验合格的,重新换发《认定证书》;复验不合格或到期不申请的,由市建材办公告其《认定证书》失效。 第十一条 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持证企业发生下列变更情况之一时,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建材发展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变更证明资料,由市建材发展办复核符合要求后报市建材办审批,对相应事项予以变更: (一)企业名称变更; (二)生产工艺、主机设备等主要生产条件变更; (三)产品规格型号等变更; (四)生产、经营场地或者企业注册地变更。 第十二条 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市建材发展办应当对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市建材质监站应当对进入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预拌(商品)砂浆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预拌(商品)砂浆持证企业经日常监督检查其经营行为或者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市建材发展办或者市建材质监站应当责令持证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者复检仍不合格的,市建材办将予以通报,并注销其《认定证书》。 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预拌(商品)砂浆持证企业的产品质量两次夜元左不合格的,市建材办将注销其《认定证书》。 凡被注销《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办《认定证书》。 国家或者本市有关管理部门组织的预拌(商品)砂浆质量抽查不合格的,视同日常监督检查不合格。 第十三条 《认定证书》每年复验一次。市建材发展办在每年12月份办理《认定证书》年度复验。持证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缓办理《认定证书》年度复验手续,并予以通报批评: (一)两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不合格或者一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的; (二)经查实,申请资料严重失实的; (三)擅自涂改、出借《认定证书》的; (四)"新材料监管手册"中不良行为超过三次的; (五)《认定证书》有效期内不能提供由本市具备相应检测资格的机构出具的、每年两份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的。 第十四条 《认定证书》持证企业应当按月统计产品生产、销售量,并在每月10日之前向市建材发展办报送;市建材发展办应当在每月15日之前汇总统计和整理分析,并报送市建材办。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建材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技术条件 附件2:上海市预拌(商品)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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