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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旅行社注册,如何在上海注册旅游公司或加盟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28 05:10:44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如何上海注册旅游公司或加盟

市旅游局、国家旅游局(一类)许可证

如何在上海注册旅游公司或加盟

2,上海旅行社资质办理需要导游证吗

旅行社资质办理是需要导游证的,可参考以下旅行社资质办理条件:一、旅行社资质办理的条件1、须是实际地址注册,有基本办公设施,如电脑、电话、复印件等;2、申请国内旅行社资质,注册资金至少30万以上(认缴),若计划后期升级为国际旅行社资质,那注册资金须150万以上;3、办理旅行社资质环节,旅行社须有至少三位导游,提供导游证、劳动合同以及社保记录正明。4、取得旅行社资质后,旅行社须在规定时间内在旅游局制定银行账号内缴纳20万质量保证金,此保证金是取不出来的,旅行社只能取得基本利息,只有当旅行社注销之时方能取出。二、旅行社资质办理需要的材料1、公司名称,比如上海XX旅行社有限公司;2、公司拟定法人股东以及监事的身份信息;3、公司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等信息;4、注册地址的租赁合同和房产信息。三、旅行社资质办理所需材料1、旅行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旅行社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决议;3、至少三张导游证书以及导游的劳务合同、社保记录正明;4、旅行社注册地址的租赁合同和房产证信息。四、旅行社资质办理流程1、提交申办材料。2、市旅游局对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3、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本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20万元。

上海旅行社资质办理需要导游证吗

3,在上海注册一家旅行社需要什么手续有什么好的建议

嗯。到你所在区的工商分局办理。顺利的话,大概一两个月能领照。旅行社我不清楚要不要有其他部门的审核,我现在在注册以文化公司,很麻烦,除了工商局,还要通过文化局,教育局,和文广局。很复杂,也很难。

在上海注册一家旅行社需要什么手续有什么好的建议

4,上海市旅行社管理办法201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本市旅游业的发展,根据《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旅行社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旅行社,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及提供导游服务等相关旅游业务的企业。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旅行社的设立、经营及其管理活动。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旅行社的管理。  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的管理,业务上受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受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的审批。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行社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许可制度)  本市实行旅行社经营许可制度。  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旅行社经营活动。第六条 (经营原则)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旅行社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第七条 (行业协会)  市旅行社行业协会是依法维护旅行社权益的自律性社会团体法人,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工作,接受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设立许可第八条 (旅行社的设立)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第九条 (注册资本和保证金)  旅行社注册资本和保证金的数额,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  旅行社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社的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分社。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注册资本,并向分社设立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第十一条 (营业部的设立)  本市旅行社可以在本市范围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社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营业部。  旅行社营业部的业务范围限于为设立社招徕游客,并提供咨询或者宣传等服务。  旅行社设立营业部的,应当在办理完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营业部所在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境外旅行社常驻机构设立条件)  境外旅行社可以在本市设立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和宣传等活动的非经营性常驻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境外旅行社常驻机构)。  境外旅行社在本市设立常驻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其本国依法注册登记;  (二)资信情况良好,是其本国旅行社协会的正式会员;  (三)经营其本国旅游者来中国旅游的业务2年以上,每年送旅游者数量不少于2000人。第十三条 (公告制度)  本市对旅行社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制度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公告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变更经营范围公告、停业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第十四条 (审批程序)  申请设立旅行社、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换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后,在60个工作日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和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五条 (旅行社名称)  旅行社申报和登记的企业名称,必须含有“旅行社”字样。不具有出境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不得使用“国际”、“海外”等与其旅游业务不相符的名称。第十六条 (变更及终止)  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按本办法设立申请旅行社的有关规定,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旅行社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停业、歇业,以及旅行社分社、营业部变更地址、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审批或者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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