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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股权转让规定,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怎么规定的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18 12:03:05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怎么规定的

上市公司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因此上市公司股东股份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特殊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第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法》第141条规定:第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第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第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怎么规定的

2,国有股权转让最新规定

最新国有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是:1、一是有条件转让原则。2、二是转让国有股权应以调整投资结构、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为主要目的的原则。3、在国有股权转让时,一般股权转让须遵守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等原则。一、国有股权转让的程序:1、内部审议。2、出资人审批。3、清产核资与审计。4、资产评估。5、信息披露、征集受让方。6、签署转让协议。7、履行转让协议。二、国有股权转让的要求:1、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有利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可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2、交易股权权属清楚。3、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4、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方式。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投资主体已经同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国有股权转让最新规定

3,上海办理股权转让要什么资料

具体可查询海市工商局官网。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协议,出让方、转让方、标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而定),标的公司股权转让后新的股东会决议(包括组建新的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董事会、监事会、高管等任免事项和相配套的董事会、监事会决议),涉及国有资产的还需相关产权交易所交割单,需要评估的还要相关原股东会决议(提供给评估机构,不需要给工商局)。
股权转让协议或合同,股东会决议。主要是股权转让协议的起草。
先去公证处公正 去工商局变更不需要股东亲自在场由代理人也行。还要有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国资部门批准的价格转让文件。知道的就这么多了,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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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有股权转让最新规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经国务院批准或者财政部门批准,转让方可以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国有股权应以调整投资结构为主要目的。转让国有股权须遵从国家有关转让国家股的规定,由国有股持股单位提出申请,说明转让目的、转让收入的投向、转让数额、转让对象、转让方式和条件、转让定价、转让时间以及其他具体安排。转让国有股权的申请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向境外转让国家股权的(包括配股权转让)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国有股转让数额较大,涉及绝对控股权及相对控股权变动的,须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国家体改委及有关部门审批。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股的股东单位转让国有股权后,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转让收入的金额、转让收入的使用计划及实施结果。国有单位包括:1国家机关2军队武警3公检法4人大5政协6党的机关7事业单位7国有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国有股权转让哪些情形需要进国有产权交易所哪些可以直接转让

就是这个法规——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但有些法规比较边缘,一时找不到,还是这里集合大家智慧的好,能节省时间,这就是论坛的好处啊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按《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实行。除金融类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外,其他所有国有产权须进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所交易,此为低线。其中,中央企业的国有产权须在上海、北京、天津及重庆四家具有央企交易资格交易所交易,挂牌后仅产生一价受让意向方,则可直接协议转让。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有特殊要求的等,经省级以上的国资管理机构批准可直接协议转让。金融类国有股权的转让,目前管理高层正在酝酿新规则。
我觉得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都不用走产权交易所的招拍挂,可以直接在场内交易、场外协议交易、无偿划转。可苦于无依据。
据我所知,国有股权转让都需要走招拍挂程序,除非无偿划转不需要,别的就不知道了,有知道的请大家补充。

6,国有企业股权转让进场交易相关

基金D的法人股东持有70%的股权均为国有,依法应当认定为国有企业。基金投资并持股10%的企业,依法属于国有参股企业。如果未D未来转让其持有的参股企业的股权,仍然属于国有股权转让,应当按照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规定办理进场交易手续,挂牌转让。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股权转让必须遵循一定程序,包括可行性研究、转让方案的制定与审批、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进场交易等(以下统称“必经程序“),否则转让行为将可能归于无效。但这一暂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非行政法规,位阶较低,效力一直受到人们的质疑,使得国有股权转让必经程序处于“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地位。国有资产立法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实施后,国有股权转让必经程序是否变的明朗化,尤其是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必须要资产评估与进场交易呢?一、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这一问题涉及两方面:首先,国有股权转让是否一定要进行资产评估;其次,未进行资产评估的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国有企业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对象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控股公司,同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包括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转让重大资产、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清算、分配利润、进行大额捐赠、发行债券、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申请破产、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以下统称“重大事项”)。 我们可以看出,并非所有的国有股权转让都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只有涉及会导致上述重大事项发生的股权转让才需要资产评估,因此不能简单地判定未履行资产评估程序的转让行为无效。换句话说,待转让的股权如果只是企业的极小一部分,并不会导致企业合并、分立、改制等重大事项的发生,便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由此可见,国有股权转让是否需要资产评估,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判断标的企业是否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控股公司;其次,判断股权转让是否会导致标的企业重大事项的发生。符合以上两点的股权转让就需要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程序属于强制性规定,若违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转让行为无效。二、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必须进场交易 相比较资产评估规定,《国有资产法》对于进场交易的规定比较模糊。《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明确了应当进场交易的经济行为仅为国有资产转让,指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的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对于国有独资企业来讲转让的是出资;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而言转让的是股权、股份。国家出资企业转让厂房、机器及设备等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产并非国有资产法规定的国有资产转让。简单的来说,需要进场交易的经济行为即为我们通常理解的股权转让。由于这一条款并未明确规定进场交易的对象,那么是否只要有一滴“国有血”就必须进场交易?是按照企业的层级还是出资的比例来确定是否需要进场交易呢?未进场交易的国有股权转让行为是否一定无效呢?仅以字面意思理解,只要是企业股权中存在国有成分,这部分股权转让都需要进场交易,未进场交易当然无效。 实践中还有另外一种观点,建议可参照公司章程约定判断是否需要进场交易。如果章程约定国有股权转让需要进场交易,那么就必须进场交易。这一观点为进场交易立法细化提供了一个方向,但在目前现实操作中还存在一定的难度。很多企业的章程只是徒有其表,对于一些具体、重点问题并未明确。同时,很多企业是国有出资人投资的三级、四级或五级企业,甚至不知道自己的股权中存在国有资产,也许根本想不到在章程中明确“进场交易”这一事项。退一步说,即便企业章程约定了无须进场交易,是否一定有效呢?如果严格按照《国有资产法》理解,即便是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敲章了,该章程也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从而导致转让合同无效。可见,“参照章程”的观点还有待立法明确。 由于《国有资产法》中对进场交易对象规定不尽明确,使得现实操作进退两难。若不进场交易,转让行为无效将可能无效;若进场交易,“一滴血”转让成本过高,会限制国有资产的流通。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限制了国有资产正常流通是否也不可取呢? 综上所述,国有股权转让是一项复杂的工程,现有的法律法规还不能提供完全、明确的操作指引,导致转让过程中存在着相当多的不确定因素,由此引发的法律风险值得人们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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