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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改革股级干部调整方案,2013年3月1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一轮国务院机构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3-17 07:36:56 编辑:大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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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年3月1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一轮国务院机构

B 试题分析:大部制改革,地政府机构进行调整,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效率,转变政府职能,③说法错误,不一定不变质。答案是B。

2013年3月1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一轮国务院机构

2,县级国家机关机构改革前任职在机构改革后新机构具有法律责任吗 搜

改制前的任职公布免职了吗?机构改革后新的任职是什么?具体法律责任,如果事件是在前任职期间发生的,则需要负法律责任。如果在前任职后发生的(且新任职与前任职无关)则可以免责。满意请采纳,谢谢!
没有

县级国家机关机构改革前任职在机构改革后新机构具有法律责任吗  搜

3,南京大部制机构改革具体方案公布没有啊

确实没有,明天愚人节(4月1日)正式公布方案!
大部制改革中涉及教育方面的改革更多的体现在内部改革上,外部的部委合并确实比较少。 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制度具体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一是试图解决教育管理中的集权与分权的矛盾,实行教育责、权、利的有序统筹与分担。二是建构教育管理部门与学校之间的依法治理关系,解决教育的管制性欲教育的自主性的矛盾,推动政府对学校放权与问责的并举。三是建构教育系统与教育系统外部机构、组织、团体、个人之间广泛的伙伴关系,解决教育的公共服务性与教育的选择性的矛盾。

南京大部制机构改革具体方案公布没有啊

4,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的三定方案是什么

国务院部门“三定”规定是国务院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简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是国务院部门履行职能的重要依据。“三定”规定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一是职责调整,即明确部门取消、划出移交、划入和增加以及加强的职责。二是主要职责,即规定部门的主要职能和相应承担的责任。三是内设机构,即确定部门内设机构的设置和具体职责。四是人员编制,即核定部门的机关行政编制数、部门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五是其他事项,即明确与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部门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等。六是附则,即明确“三定”规定的解释和调整事宜。 制定部门“三定”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中心环节,也是巩固改革成果的必然要求。通过制定“三定”规定,全面梳理、集中解决政府管理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切实把改革的基本要求落到实处,使政府转变职能取得明显进展,理顺关系取得明显突破,部门责任得到明显强化,机构编制得到有效控制。这对于提高政府工作的整体效能,推进机构编制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http://www.803.cn/Article/shxw/200807/20080718101205_39754.html

5,伊川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基本和方案一样,再加上以下的:三、部门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确定(一)职责的确定。部门职责是其履行行政职能的主要依据,要依法依规予以确定。在具体操作上,按以下原则办理:一是凡与市政府对应设置的部门,其主要职责原则上大体对应,以利工作衔接,减少矛盾;二是市政府无对应部门的,以部门原“三定”规定主要职责为基础;三是部门职责调整,应以现行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文件和规定为依据。其他部门规章和领导讲话要求,一般不作为确定职责的依据,上级临时交办的事项、阶段性任务也不列入部门的主要职责。(二)内设机构的核定。在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部门人员编制数,精干设置内设机构。保留的部门,可在不增加内设机构数量的前提下,根据转变职能的要求和自身履行职责的需要,对现有内设机构进行调整、适当精简,综合设置。内设机构名称应体现承担的主要职责,其称谓一般为股、室。部门承担议事协调机构的具体工作的,不单独设置机构,可在相关内设机构明确相应职责。(三)人员编制的核定。这次机构改革,人员编制总额不精简,但要做适当整合。保留的部门人员编制数量保持稳定。人员划转由划出单位提出意见,报区机构编制办公室审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调动手续。为保证职责、人员和编制的顺利划转,机构改革期间,各部门的人员岗位不得随意调整。同类编制的部门间机构或职能调整变动的,其人员编制核定按“人随事走”的原则办理,即在划转职能时,原确定给该项职能的编制和在编人员随职能一并划转。(四)领导职数的核定。根据有关规定,区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数一般为1正2—3副,部门管理机构领导职数一般为1正1—2副。对于工作任务较重、管理幅度较宽、所属单位或机关编制较多的部门,可增加1名副职领导职数。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核定标准为:股(室)编制为3名的配1名,4—6名的配1正1副,7名以上最多配1正2副。再加上组织实施部分

6,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水库划归哪个部门

水利部。水库是拦洪蓄水和调节水流的水利工程建筑物,水利设施、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归水利部管。水利部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中央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六)指导水文工作。(七)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八)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十一)指导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十二)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十三)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十五)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扩展资料1958年2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决定撤销电力工业部和水利工业部,设水利电力部。1979年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六次会议决定撤销水利电力部,分别设水利部和电力工业部。1982年机构改革将水利部和电力工业部合并设水利电力部。1988年4月,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成立水利部。1988年7月22日,水利部重新组建。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水利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水利部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将水利部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将水利部的有关农业投资项目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将水利部的水旱灾害防治相关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为优化水利部职责,将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并入水利部。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水库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亲,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水利部职能的详细方案还没有出台。2018年3月1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后,根据国务委员王勇作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水利部职责将进一步优化:将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并入水利部。水利部原有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将被整合入新组建的自然资源部;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被整合入新组建的生态环境部;农业投资项目管理职责,整合入新组建的农业农村部;水旱灾害防治职责,整合入新组建的应急管理部。说明中并没有指出水库管理的整合归属,因此可以分析判断水库的管理职能仍归水利部管理。

7,企业改制方案的改制内容

企业进行改制时,首先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结合有关的法津、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订切实可行的企业改制重组方案,以利于改制的顺利实施,取得预期效果,达到促进企业发展的目的。企业改制方案的内容包括:一、改制企业基本情况  1、企业简况,包括:(1)企业名称;(2)企业住所;(3)法定代表人;(4)经营范围;(5)注册资金;(6)主办单位或实际投资人。2、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经营业绩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及税后利润。3、职工情况包括现有职工人数、年龄及知识层次构成。二、企业改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必要性包括企业的业务发展情况及阻碍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和问题。2、可行性结合企业情况和改制方向详细阐明企业改制所具备的条件,改制将给企业带来的正面效应。三、企业重组方案  1、业务重组方案根据企业生产经营业务实际情况,并结合企业改制目标,采取合并、分立、转产等方式对原业务范围进行重新整合。2、人员重组方案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企业职工的安置情况,包括职工的分流、离退人员的管理等等。3、资产重组方案根据改制企业产权界定结果及资产评估确认额,确定股本设置的基本原则,包括企业净资产的归属、处置,是否有增量资产投入、增量资产投资者情况等等。4、股东结构和出资方式包括改制后企业的股东名称、出资比例、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的详细情况。5、股东简况包括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如有职工持股会等其他形式的股东要详细说明其具体构成、人数、出资额、出资方式等。6、拟改制方向及法人治理结构选择哪种企业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或其他形式。法人治理结构是指改制后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包括最高权力机构,是否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还是设执行董事、监事,经营管理层的设置等。四、下属企业情况下属企业的数量、具体名单、经济性质和登记形式(法人、营业)。  如下属企业有两层以上结构,即下属一级企业还下设一级或若干层次企业,要详细列出层次、结构。根据“企业改制,其下属企业资产列入改制范围的应一并办理改制登记”的要求,拟改制企业全资设立的法人、非法人及与他人共同设立的联营企业都要一并参加改制工作,其改制方案可以参照上述企业改制方案予以制订。不列入改制范围的下属企业(包括联营企业),要先行办理隶属关系的变更划转手续,并办理变更登记。拟改制企业控股、参股的企业,其资产不进入改制范围的应先行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出让其股份;列入改制范围,则只需待企业改制登记完成后办理股东名称的变更登记。
有限公司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方案设计(一)股本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即有限责任公司在审计基准日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净资产值为变更后的股份公司的股本,由于在一个时点上,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会为整数,一般是取整数折为股本,零数以两种方式解决,一是进行分配,将零数分配给股东,继续挂在帐面作为对股东的负债,二是将零数计入资本公积金。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司有较多的参股企业,则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的净资产数量可能出现不一致情况,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实践中一般以母公司报表的净资产数为折股依据。(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说以两者中低的数为折股依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指发行后),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目前中国证监会控制的发行比例一般在25%—40%之间,因此,股份公司设立时的股本一般不低于三千万元。如果有限公司在整体变更时的净资产达不到3000万元,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增加净资产。(二)资产状况《公司法》规定,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发起人以其他非现金资产出资的,公司应取得其权属证明或完整的所有权。1、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出资涉及土地使用权、商标商誉、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等三个方面。1)土地使用权企业经营性资产相关的土地有4种处置方式:a、企业向国土部门交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b、企业向国土部门租赁使用;c、企业的控股股东向国土部门交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将土地租赁给企业使用;(我们建议尽量不采用租用方式,避免利润调节,增加审核的难度)d、上述3种方式的组合。公司原则上应取得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如以租赁方式从主发起人或控股股东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明确租赁期限及付费方式,以及到期后公司的优先选择权。2)商标、商誉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设立股份公司时,与股份公司经营性业务相关的商标必须进入股份公司。若企业改制时,其该商标在控股股东处,控股股东应将该商标以及商誉无偿转让给有限公司,不得将商标、商誉作价入股。(原则上随资产走,之所以强调无偿,主要是有限公司的经营业绩中已经包含了该等无形资产的贡献,而且离开了有限公司的现有资产和管理层的努力,该等无形资产就无法体现价值,因此单独作价有损害未来公众股东利益的嫌疑。)3)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与商标、商誉的处理不同,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可以在合理的价格范围内转让给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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