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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和谐劳动关系,长宁区劳动仲裁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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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宁区劳动仲裁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是威宁路410号3楼。劳动争议仲裁主要实行地域管辖,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星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此外,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域内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我国公民与国(境)外企业签订的劳动(工作)合同履行地在我国领域内,因履行该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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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瑞华(集团)有限公司简介  瑞典瑞华公司1992年投资中国,已在国内拥有三十多家企业,2001年组建上海瑞华(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是科、工、贸结合的经营实体。仅上海南翔就有36.6万多平方米的生产基地,具有雄厚的人力和物力资源。  主要产品涉及五大类:工业电气自动化系统集成、电力设备、环保设备、机械制造及加工、环保型混合电能超级电容车动力系统总成。  集团董事长兼总裁帅鸿元先生2001年荣获上海市白玉兰纪念奖,2004年荣获上海市白玉兰荣誉奖,2005年国务院侨办授予首届“华侨、华人专业人士杰出创业奖”的殊荣,2008年荣获上海市“讲理想、比贡献”活动“优秀组织者”称号,2009年荣获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集团荣获上海市明星侨资企业,集团中主要企业被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上海市优秀企业,上海市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多次荣获市科技百强企业、市“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纳税信用A类。  上海市专利示范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专利。研发部门被上海市经委认定为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多项产品和技术获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证书和国家专利,并被列入上海市“十一五”计划重大项目和上海市科研计划课题和科研(转化)项目。  集团大事记  2009年11月,上海雷博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环保型(电池+电容)纯电动汽车荣获二OO九年中国国际工业博览会铜奖。  2009年8月,上海瑞华(集团)有限公司荣获长宁区“2008年度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2009年6月3日,上海瑞华(集团)有限公司“环保型(电池+电容)纯电动汽车动力系统总成”荣获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2009年5月17日,集团下属企业上海雷博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荣获“节能减排 利国惠民”奖牌及荣誉证书。  2009年4月,上海瑞华(集团)有限公司“RH-EFO纯电动汽车动力系统总成”荣获“上海市重点新产品”称号。  2009年3月,环保型(电池+电容)纯电动汽车荣获2009中国国际节能减排和新能源科技博览会“中国节能减排领先产品(技术)”奖;集团下属企业上海雷博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荣获“中国十大科技创新新能源企业”奖。  2008年12月29日,上海瑞华(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企业上海临空瑞华电器有限公司、上海瑞伯德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被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008年12月25日,瑞华集团董事长兼总裁帅鸿元先生荣获2007—2008年度上海市“讲理想、比贡献”活动“优秀组织者”称号。  2008年5月8日,“上海瑞华(集团)有限公司”被上海市长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授予“劳动保障诚信单位”称号。  2007年11月14日,第九届米其林必比登挑战赛在上海汽车会展中心举行。瑞华集团和上海电力公司联手研制的(电池+电容)公交车和电力工程车参加了挑战赛,并一举荣获加速度、操作性、噪音、自身污染、燃料效益、二氧化碳排放量等评判项目七项大奖。  2007年金秋,由瑞华集团和上海电力公司联手研制的10辆(电池+电容)电动公交车,正式投入825路公交线路运营,让上海市民大开了眼界,成为申城一道亮丽的风景线。本市各大媒体作了报道。  2004年瑞华集团董事长兼总裁帅鸿元先生由于其卓越贡献和业绩荣获上海市白玉兰荣誉奖。  2004年被上海市知识产权局选为上海市专利试点企业。  2004年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与瑞典瑞华公司共同投资新建中外合资上海南洋电机有限公司,其前身为上海市南洋电机厂,同年12月上海起重电机厂亦并入公司,座落于上海南翔工业园区惠申路111号。南洋电机的老品牌呈现出一派新气象。  2001年瑞华集团董事长兼总裁帅鸿元先生荣获上海市白玉兰纪念奖。  集团旗下主要企业的质量体系通过国际国内认证,是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目前正在申办技术中心,并在上海虹桥临空经济园区征地十亩,建造研发大楼。  集团以迅猛的拓展气势,不久将在市内实现以投资公司、研发中心、企业销售和物资组织机构面世。  2001年,组建瑞典独资的上海瑞华集团。瑞华产品从工业电器自动化控制装置拓展到电力设备、环保设备和电工、造纸、印刷机械的制造,先后在国内成立三十多家公司。  1992年瑞典瑞华公司投资中国。  下属公司介绍  新能源电动汽车  上海雷博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工业电气自动化控制系统集成  上海瑞伯德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机械设备制造及加工  上海上电工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南洋电机有限公司  上海瑞源印刷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三晃瑞华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三久铜业有限公司  电力设备  上海忠久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  上海三玖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久瑞电力绝缘器材有限公司  环保设备  上海普泽瑞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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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劳动合同法》的普及宣传增强了劳动者的依法理性维权意识  通过对《劳动合同法》的广泛宣传,广大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职工调查问卷显示(见表一、二、三),82.71%的职工知道《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87.30%的职工知道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需要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74.06%的职工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全面实施有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果发生劳动争议,有94.29%的职工选择通过正常途径维权,首选找单位领导协商解决的职工占52.57%,找工会协调的职工占21.83%,寻求企业调委会调解的职工占7.92%,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职工占11.98%。职工调查问卷还显示,达90.11%的职工在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持有个人保留的那份劳动合同文本,有利于依法处理劳动争议和自我保护。在座谈会上,职工们纷纷表示,《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广大职工的依法理性维权意识明显增强。  表一:职工知道《劳动合同法》开始正式实施的时间  选项  人数  比例  备注  (1) 2007年10月1日  200  7.15%  在2904份问卷中有105份本项未填  (2) 2008年1月1日  2315  82.71%  (3) 2008年5月1日  95  3.39%  (4) 不知道  189  6.75%  合计  2799  100%  表二:职工是否知道劳动合同的变更需要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  选项  人数  比例  备注  (1) 知道  2516  87.30%  在2904份问卷中有22份本项未填  (2) 不知道  251  8.71%  (3) 个人无条件服从单位  115  3.99%  合计  2882  100%  表三:如果您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首选的解决方式是:  选项  人数  比例  备注  (1) 找单位领导协商解决  1474  52.57%  在2904份问卷中有100份问卷本项未填  (2) 寻求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  222  7.92%  (3) 找工会协调  612  21.83%  (4) 找信访部门上访  35  1.25%  (5)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336  11.98%  (6) 向法院诉讼  18  0.64%  (7) 找亲朋好友帮助解决  19  0.68%  (8) 算了,息事宁人  88  3.14%  合计  2804  100.00%  2、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增强了企业管理者的规范用工意识  在调研中,先后召开了企业经营者、劳动人事经理座谈会4个;在对12名不同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个别访谈中,除了一线工人外,还有部分企业负责人、部门经理、人事助理等人员。大多数企业管理者认真参与加了各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培训,增强了规范用工意识,认为《劳动合同法》在内容和范围上并没有超越《劳动法》规定的基准要求,只是提高了企业对劳动用工管理的能力要求。认真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仅是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更是对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具有根本的促进作用。不少大型企业、集团主动清理企业的劳动用工情况,完善劳动规章制度。而一些劳动密集型的中小服装、餐饮、物业管理企业等,由于原先的人力资源管理基础薄弱,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后管理成本有所增加。企业调查问卷显示,《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有60家企业认为本企业的用工成本提高很多,占22.64%;有147家企业认为用工成本略有提高,占55.47%;有23家企业认为用工成本持平或略有降低,占8.68%;还有35家企业认为用工成本是否提高目前还看不出,占13.21%。  3、《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增强了工会组织依法履行职责意识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本市各级工会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积极组织培训,广泛开展宣传。浦东新区、南汇区、闵行区总工会编写《劳动合同法实用手册》、《劳动合同法工会权利义务操作手册》等宣传资料,指导企业规范劳动用工制度,指导和帮助职工签订好劳动合同,指导各级工会和用人单位依法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建设。徐汇区、普陀区、杨浦区总工会开展《劳动合同法》进楼宇、进园区、进企业、进班组的宣传活动,为职工提供法律辅导、就业援助、心理咨询等全方位服务,扩大法律法规的宣传面和普及面。嘉定区、虹口区、青浦区、长宁区、闸北区、交运集团、电力股份集团等工会把《劳动合同法》的宣传与推进地区、企业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建设相结合,取得良好效果。在调研座谈会上,广大工会干部表示,要认真履行《劳动合同法》赋予工会组织的各项职责:要进一步扩大工会组建覆盖面,吸收劳务工、农民工加入工会;积极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表达职工诉求;不断完善集体协商机制,代表职工与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制定企业规章制度,签订集体合同和专项协议,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以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为载体,配合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对企业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全面履行《劳动合同法》赋予工会的各项职责。企业调查问卷显示,70.28%的企业工会建立了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台账,91.58%的企业工会能参与对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进行指导帮助,93.16%的企业在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听取工会意见。基层工会组织依法履行职责的意识增强。  (二)积极贯彻实施,依法规范劳动用工制度呈良好态势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本市企业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总体情况是平稳的,除个别企业处于观望等待状态,大部分企业对本单位的劳动合同文本和规章制度进行了修订、调整和完善;及时梳理用工人员情况,逐步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不断增强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水平,积极推进劳动用工制度建设的规范化。依法规范劳动用工制度呈良好态势。  1、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普遍提高  从调查情况看,《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主动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劳动合同签订率普遍提高。企业调查问卷显示,2008年5月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为98.50%,比2007年12月劳动合同的签订率97.28%提高了1.22个百分点。在被调查的企业中,大多数单位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后与职工签订了新版的劳动合同,并将职工的劳动合同期限由一年改为二年或者三年,符合法律规定情形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都已依法实施。职工调查问卷显示,98.03%的职工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单位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只占1.58%,另有0.39%的职工表示不愿意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短期化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职工调查问卷显示(表四),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年及以下期限的占18.32%,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期限的占32.05%,三年及以上期限的占16.03%,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占28.07%。经与“2007年上海市职工队伍发展状况调查”(2006年底的统计数据)的相关数据比对,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比例下降,签订一年及以下期限劳动合同的比例下降9.48个百分点,签订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期限劳动合同的比例上升12.25个百分点,签订三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比例上升7.43百分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比例基本持平。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表四:职工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及用工形式  选项  人数  比例  备注  (1) 1年及以下期限劳动合同  511  18.32%  在2904问卷中有115份问卷本项未填  (2) 1年以上3年以下期限劳动合同  894  32.05%  (3)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447  16.03%  (4)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783  28.07%  (5) 劳务派遣员工  61  2.19%  (6) 应该签订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15  0.54%  (7) 下岗、待退、协保、退休职工  36  1.29%  (8) 非全日制(小时工)  7  0.25%  (9) 其他  35  1.25%  合计  2789  100%  3、劳动合同文本的法定条款得到重视  在被调查企业中,93.86%的企业回答对本单位的劳动合同文本进行过修正或者重新修订。从被收集的劳动合同文本看,其中90%的劳动合同文本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重新制定的。在这些新版的劳动合同文本中,在形式要件和实质内容上都能满足《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九项必备条款的要求。企业调查问卷显示,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的单位271个,占93.77%;明确约定劳动报酬的单位241个,占83.97%;明确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262个,占90.97%;明确载有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条款的单位264个,占92.96%。职工调查问卷显示,劳动者在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内容的为2264人,占79.86%;明确约定工作地点的为2272人,占80.28%;明确约定劳动报酬的为1966人,占69.67%(见表五、六、七)。  表五: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明确约定工作内容  选项  人数  比例  备注  (1) 有明确约定  2264  79.86%  在2904份问卷中有69份问卷本项未填  (2) 无明确约定  571  20.14%  合计  2835  100%  表六: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明确约定工作地点  选项  人数  比例  备注  (1) 有明确约定  2272  80.28%  在2904份问卷中有74份问卷本项未填  (2) 无明确约定  558  19.72%  合计  2830  100%  表七: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明确约定劳动报酬  选项  人数  比例  约定的月工资数  选项  人数  比例  备注  (1)有明确约定  1966  69.67%  ①960元以下  43  3.48%  另有 729份问卷未填约定的月工资数  ②960元  140  11.32%  ③961—1500元  425  34.36%  ④1501—2892元  433  35.00%  ⑤2892元以上  196  15.84%  合计  1237  100%  (2)无明确约定  856  30.33%  备注:在2904份问卷中有82份问卷本项未填  合计  2822  100%  4、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进一步完善  企业调查问卷显示(见表八、九),242个企业对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了修正或者重新制定并公布,占93.44%。对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177个单位选择“提交职工代表会讨论审议,经大多数同意后由行政与工会协商一致确定”,占64.13%;28个单位选择“提交全体员工审议,经大多数员工同意后由行政与工会协商一致确定”,占10.14%;此两项合计为205个单位,占被调查单位的近四分之三。另有34个单位选择“由行政与工会协商一致确定”,占12.32%;22个单位选择“由行政制定并通过公告栏公示确定”,占7.97%;12个单位选择“由行政制定并实施”,占4.35%。从被走访的17家企业的  情况看,这些企业都通过民主程序对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了修订、调整和完善。职工调查问卷显示,职工知晓本单位规章制度的途径有:通过阅读、签收员工手册后知晓的为1650人,占59.85%;通过本单位张贴布告公示后知晓的为416人,占15.09%;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知晓的为411人,占14.91%;通过其它形式知晓的为167人,占6.06%;选择不知道的为113人,占4.10%。  表八:用人单位是否对规章制度进行过修正或者重新制定并公布  选项  单位数  比例  备注  (1) 是  242  93.44%  在291份问卷中有32份问卷本项未填  (2) 否  17  6.56%  合计  259  100%  表九: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  选项  单位数  比例  备注  (1)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经大多  数同意后由行政与工会协商一致确定  177  64.13%  在291份问卷中有15份问卷本项未填  (2)提交全体员工讨论审议,经大多数员  工同意后由行政与工会协商一致确定  28  10.14%  (3) 由行政与工会协商一致确定  34  12.32%  (4) 由行政制定并通过公告栏公示确定  22  7.97%  (5) 由行政制定并实施  12  4.35%  (6) 其它程序  3  1.09%  合计  276  100%  5、劳务派遣用工形式逐渐有所规范  企业调查问卷显示(见表十),2007年12月企业使用的劳务派遣员工占员工的比例为17.45%,2008年5月企业使用的劳务派遣员工占员工的比例为16.65%,下降0.8个百分点。旭电(上海)金属件有限公司是个劳动密集型企业,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不仅成立了工会,而且逐步将劳务用工改为企业直接用工。该公司2007年7月劳动合同工占员工总数的61%,劳务工占39%,到2008年5月劳动合同工的比例已上升到87.86%,劳务工的比例下降为12.14%。和纺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原来使用的大部分是劳务人员,占员工的90%,其劳动关系都挂靠在劳务公司。《劳动合同法》颁布后,该公司重新制定劳动合同文本,与每位员工、包括外来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外来务工人员有了归属感,公司用工呈相对稳定状态。调研座谈反映,本市金融系统积极贯彻《劳动合同法》,主动梳理派遣用工情况,创新开发职业岗位,科学考核职业技能,使90%的原劳务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促进了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同时,还有不少企业在观望,等待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后再采取动作。  表十:用人单位的劳务用工情况  选项  2007年12月  2008年5月  (1)本单位的员工总数  346439  364249  (2)其中劳务派遣员工数  60438  60636  (3)本单位劳务派遣员工占员工总数比例  17.45%  16.65%  6、协调劳动关系的集体协商机制取得一定成效  企业调查问卷显示,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单位为182个,占71.09%;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单位为137个,占56.38%。通过集体协商,完善了对企业收入分配的公开、公平、公正机制,提高了职工劳动福利待遇,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职工调查问卷显示(见表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有95.21%的职工所在单位能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有97.28%的职工所在单位能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有64.37%的职工享受过带薪年休假,有84.44%的职工近三年中分别增加工资1—3次。企业调查问卷显示,2007年职工年收入比2006年提高的企业有255个,占93.41%。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健全,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表十一:职工所在单位工资发放情况  选项  人数  比例  备注  (1) 经常拖欠  21  0.73%  在2904份问卷中有41份问卷本项未填  (2) 偶尔拖欠  91  3.18%  (3) 没有拖欠  2726  95.21%  (4) 平时预支生活费,季或年末结算  25  0.87%  合计  2863  100%  表十二:职工所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况  选项  人数  比例  备注  (1) 城保  1696  60.73%  在2904份问卷中有111份问卷本项未填  (2) 镇保  162  5.80%  (3) 农保  78  2.79%  (4) 综合保险  781  27.96%  (5) 什么也不缴  76  2.72%  合计  2793  100%  表十三: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情况  选项  人数  比例  备注  (1) 享受过  1837  64.37%  在2904份问卷中有50份问卷本项未填  (2) 没有这方面规定  419  14.68%  (3) 有这方面规定但没有享受过  598  20.95%  合计  2854  100%  表十四:职工所在单位近三年工资增加情况  选项  人数  比例  备注  (1) 增加3次及以上  595  21.18%  在2904份问卷中有95份问卷本项未填  (2) 加过2次  898  31.97%  (3) 加过1次  879  31.29%  (4) 没有加过  437  15.56%  合计  2809  100%  (三)当前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存在的问题  本市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半年多来的总体情况是平稳有序的。大多数企业能够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内容,分析和梳理本企业在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矛盾,以积极的心态去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须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  1、对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仍存在认识误区  虽然大多数企业能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内容,但也有部分利润维持在10%左右的低端加工贸易制造业等企业,恰逢人民币升值、原材料和能源价格大幅度上涨、“两税合一”、外贸出口退税率调整、环境保护等政策连续出台,片面认识理解《劳动合同法》,甚至将企业濒临生存困境的原因,归咎于《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认为《劳动合同法》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规范劳务派遣等规定又回到了计划经济时期的“铁饭碗”,增加了企业的劳动用工成本,不利于劳动者就业,影响投资环境,会导致企业倒闭等。还有一些企业存在“等等看”的思想,处于观望状态。广大职工在拥护《劳动合同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担忧。比较突出的是担忧《劳动合同法》在实施中、关于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规定难操作;关于劳务派遣岗位“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规定难执行;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难兑现;关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主体的法律责任难落实。当前,政府有关部门在确保《劳动合同法》的全面贯彻实施中是否应该严格执法也心存困惑;对一些具体条款在执法中究竟以倡导性还是以法定性来把握仍存疑虑;准确把握《劳动合同法》的执法尺度、执法环境,如何协调劳动关系矛盾,如何推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政府相关执法部门的水平和能力正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2、对法定劳动合同文本的执行尚不到位  虽然大部分企业对本单位的劳动合同文本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了修正,但调研中仍发现一些企业的劳动合同文本按法定规定仍有差距。表现在:一是企业提供的格式化的劳动合同文本对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留有空格,应当按实际情况填写,但在实际操作时有些单位往往不按实填写,过于宽泛。如工作内容一栏填写“主管”、“操作工”等,工作地点一栏填写“上海”、“下属单位各工作场所”等,劳动报酬一栏填写“岗位工资”、“薪点工资”、“不低于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干脆空白不填写任何内容等。职工调查问卷显示,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工作内容的为20.14%;未明确约定工作地点的为19.72%;未明确约定劳动报酬的为30.33%。二是一些企业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中存在“霸王条款”。如常见的表述有“甲方(指企业)确因经营生产需要和乙方(指劳动者)的能力(专业、工作、体力)和表现,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对甲方调整岗位的决定,乙方必须服从。如乙方对新工作岗位不能胜任或不能适应,可以提出辞职。”这种不与劳动者协商,随意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约定,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协商一致”的原则大相径庭。三是职工对自己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条款认为是一般、不太满意、很不满意的三项合计超过半数,为52.22%(见表十五)。《劳动合同法》关于“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规定要真正得到企业的准确理解和全面落实还任重道远。  表十五:职工对自己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的满意程度  选项  人数  比例  备注  (1) 很满意  220  7.84%  在2904份问卷中有97份问卷本项未填  (2) 比较满意  1121  39.94%  (3) 一般  1310  46.67%  (4) 不太满意  127  4.52%  (5) 很不满意  29  1.03%  合计  2807  100%  3、个别企业出现“只建立职代会,不组建工会”的现象  调研中发现,在本市一些外资和民营企业,出现了由行政主导只建职代会不建工会的现象。这些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法》已明确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企业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因此,在选择上述内容是通过职代会还是全体职工时,这些企业往往倾向选择由职代会通过。个别企业在专家、律师指导下,在企业内挑选了部分职工作为“职工代表”,行使“提交职代会讨论”的职能。这种由企业行政主导建立的职代会既缺乏《职代会条例》规范的制度要求,也难以体现广大职工民主参与的真实意愿,其根本用意在于规避组建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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