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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社局定编定岗规定,2016年上海市平均工资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5 03:13:18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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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上海市平均工资

2016年上海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应该是6504元!上海市人社局公布的2017年度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自4月1日起调整,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调整为19512元和3902元。由于社保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根据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因此很明显可以推算出6504元。

2016年上海市平均工资

2,上海市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转正定级问题

签了三方协议,学校就业办就知道你的具体工作单位,工作单位不具备接收档案资格的,学校懂得将档案通过报到证,签发到工作单位辖区人社局的人才交流中心。什么意思,就是说,毕业生的档案属于国家人事部门管辖。只有国有单位在档案管理上,等同于国家人事部门,有权管理毕业生干部档案(接收档案)。民营单位,一般无管理授权,也不可能给你“干部档案”管理待遇。所以,凡是到民营单位工作的毕业生档案,都由民营单位辖区的政府人事人才中心代理,学校都知道的。只有当地的人才中心不承认的工作单位,才将档案签发到原籍,而不是企业不具备档案接收资格,就一定转回原籍,这学校也是知道的。签回原籍人社局,只要有到原籍人社局报到签证的,不影响一年后的转正定级。但会麻烦点,需要在工作地与原籍人社局之间来回跑。
拿着身份证去社保局开社保证明,要有一年以上缴纳社保的证明,证明你有一年以上工作经验。然后带上你的报到证和证明去自己的档案托管部门办理。哦对了,单位一般是公务员事业单位估计会给你申请,私企最好自己问,要不给你拖过时间,你就再也不能办理了

上海市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转正定级问题

3,沪人社养发200922号综合保险大范围调整 何时执行

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人社养发[2009]22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与属于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具有外省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与属于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省市非城镇户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具有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3、单位需要的其他专门技术人员等。 三、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同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 四、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以及享有的待遇,按照本市现有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九年六月十二日

沪人社养发200922号综合保险大范围调整 何时执行

4,教师定岗定编是如何制定的啊

省里就是这么规定的。谁让我们工龄短年纪轻。
人社部们能否用变通方式解决问题呢,根据不同校情来确定初中高级比例呢,强烈建议修改岗位设置
zf就是想少发工资,减轻财政负担,从来不会去替教师考虑的。制定的政策基本都在刁难教师。这样下去,真正受害的是所有学生和家长,教师上了职称,不能兑资,怎么能增强教师责任心,对学生认真负责呢?希望有远见的家长都来关注这件事,要求盱眙县人社局重新制定相关政策。
网民“人民教师2”: 您好!您在“阳光纪检”发帖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责成县教育局进行了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全县事业单位均实行定岗定编, 中小学教师岗位设置的比例是根据苏办发〔2008〕32号文、淮办发〔2011〕14号文、苏人社(人)通〔2009〕29号文件有关精神制定的,县教育局必须执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对于您的建议,我们将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其它问题,按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3年6月24日
未来问题必将越来越严重,物价对工龄短年纪轻的教师不会低啊
最好用5年左右时间进行过度,同时清理各种吃空饷人员

5,定岗定编与工作标准

企业的定岗定编设计就是结合企业战略发展需要进行岗位设计和人员编制设计的合称。定岗是指结合组织结构设计的要求和岗位流程的需要确定的岗位数量和职责,定编是指企业根据工作量和发展需要设定的在岗人员的数量,两者的结合就是企业的定岗定编设计。根据华恒智信和国际相关的研究单位研究发现,企业的定岗定编没有一个绝对的固定模式,它需要结合企业的竞争优势和业务模式来确定。并受到三个主要方面的影响:技术的先进性,成本的降低以及竞争,其中,引入先进技术影响企业内部的运营/工作/管理流程的变化,进而影响组织内部岗位设计。成本的降低是由于企业面临竞争压力而带来的,企业需要在现有工作模式和工作量基础上尽量减少雇用人员的数量以实现运营成本的降低,因此人员编制数量越少,对企业的财务贡献越大,这里就形成岗位编制设计的需要。在实践中,定岗定编设计却不是一帆风顺,多数企业定岗定编还是依靠拍脑瓜和经验感觉获得,缺乏理性的依据和提炼。例如:某企业对销售人员的编制设计,常常以行政区域划分,实际上形成不同区域销量不一、人员忙闲不均的现象。有的按照销售量划分,又带来有的好卖产品有人卖,但是新产品虽然已经上市但迟迟销量进展缓慢的现象,还有的企业一线干活的人员忙的不可开交,后台服务人员多的一天到晚没事干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出现充分说明企业需要结合自身发展需要,科学的设定岗位和编制。华恒智信认为定岗设计的目标就是实现企业运作效率最大化,定编设计的目标是实现人工成本最低化为了实现这这个目标,企业分别要做两个系列的量化分析工作。在岗位设计方面需要进行工作流程/价值链的分析、工作路径的分析、核心竞争力的分析以及服务效率的分析。在编制设计方面进行工作角色的分析,实际工作时间的分析(例如实际完成任务时间和准备时间)、任职者能力分析、工作量等分析工作。这些工作顺利完成之后,可以提出一个对现阶段工作有指导意义的定岗定编计划,其中包含一系列测算公式,以利于企业随着任务的变化而及时调整人数和岗位。华恒智信目前提供的定岗定编服务已经成功应用于多家企业,从航空航天的卫星制造到销售人员数量设计,从国电网络服务人员数量到普通电信营业网点营业员数量设计,我们不断与客户努力找寻关键元素与关键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这也为我国行业制定相关标准提供了非常重要的科学数据。
您好,我是华恒智信分析员,华恒智信在定岗定编方面有多年专业咨询经验。定岗定编的目的是实现“人、岗、事”三者之间的合理匹配,科学合理的定岗定编需要以企业的战略发展目标和业务模式为依据,目前主流方法有标杆分析法、基于能力的分析法、基于团队任务的分析法、关键岗位分析法、流程分析法等。要做到“人岗匹配”的定岗定编工作需要经历知岗、知人、匹配三个步骤。第一,“知岗”需要进行工作分析、对工作流程进行优化,明确岗位名称、岗位工作任务、岗位职责、岗位关系和工作环境。第二,“知人”可以采用“胜任素质”模型对人的能力素质进行分析评价。第三,在知岗知人的基础上,就可以进行人岗匹配,完成定岗定编了。如果要精简机构,首先应当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岗位之间的协作关系,在保证工作能够顺利开展的基础上进行精简;在岗位职责明确后就可以确定人员数量,人岗匹配需要进行员工能力素质评估,并与岗位职责相对应。如果在定岗定编方面存在问题,也可以向专业的人力资源咨询公司咨询。希望以上信息能对您有所帮助。

6,2017年上海市大病医疗保险的保障待遇是什么居民大病应该如何报销

2017年上海大病医疗保险最新政策一、上海大病医疗保险适用范围参加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适用本通知(以下简称“参保居民”)。二、居民大病保险的经办机构(一)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市医保办))委托,通过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确定承办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并由市医保中心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居民大病保险委托合同,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居民大病保险。(二)参保居民首次申请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时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作为当年本人办理居民大病保险医疗费用报销的定点经办机构;一旦选定,年度内原则上不要更改。三、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待遇(一)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居民大病保险包括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内分泌特异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药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狂躁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2015年9月1日起,上海市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患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纳入居民大病保险范围。(二)参保居民患上述大病,在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其中,参保居民中已参加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的,应先扣除互助基金支付部分。(三)居民大病保险的支付范围、审核管理等参照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的有关规定。四、居民大病保险的报销材料(一)参保居民(不含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申请办理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手续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身份证(未领取身份证的提供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2.符合上海市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收据或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结算单;3.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等有关资料;4.年度首次申请时需提供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家庭医生建立签约服务关系的协议书;5.如果委托他人办理报销事宜,被委托人在提供上述资料的同时,还应当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申请办理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手续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身份证(未领取身份证的提供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学生证;2.医疗保障住院结算凭证;3.符合上海市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收据或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结算单;4.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等有关资料;5.如果委托他人办理报销事宜,被委托人在提供上述资料的同时,还必须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五、居民大病保险的报销流程(一)参保居民发生大病医疗费用后,应在医疗费用收据开具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到本人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申请报销大病医疗费用,并提供相应的材料。(二)商业保险机构受理申请后,按照上海市居民大病保险的有关规定对医疗费用进行审核。(三)商业保险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及报销款支付。报销款的支付原则上采用银行卡的形式。六、居民大病保险的费用结算与拨付(一)医疗费用的结算1.商业保险机构应按月汇总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费用,填写费用结算表和结算申报表,生成计算机数据库数据。2.商业保险机构于每月的1日至10日,持上月医疗费用结算表、结算申报表以及计算机数据库数据,向市医保中心申请结算。3.市医保中心根据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对商业保险机构申报结算费用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费用不予支付;符合规定的费用在每月月底前予以拨付。(二)服务费用的结算商业保险机构根据全年考核后的实际报销情况,于次年第一季度填报上海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服务费用拨付结算申请表,经市医保中心进行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其拨付服务费用。(三)上述用于购买居民大病保险的资金,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关于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财务列支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36号)的规定,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四)市医保中心负责制定居民大病保险经办考核办法,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居民大病保险进行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服务费用的结算挂钩。七、其他(一)参保居民申请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的,应同时符合享受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二)商业保险机构受理居民大病保险报销申请的启动时间为2015年1月30日。(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对2014年7月1日至本文件实施之日期间发生的费用,符合上海市居民大病保险范围的,可按本文件规定报销。
办理材料申报需提交材料:个人将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后,交单位(或社保所)办理报销。1、收据原件;2、住院费用结算单;3、出院诊断证明;4、留观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5、药品、检查及治疗费用明细、急诊留观需盖有“急诊章”的医疗保险处方或急诊科急诊处方;6、社会保障卡、《市医疗保险手册》;7、医院全额结账证明和单位情况说明。报销比例在职职工医保报销比例:1、到医院的门诊、急诊看病后,18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才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50%;2、如果是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70%;3、如果是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80%。住院报销的标准与参保人员所住的医院级别有关:注:如住的是三级医院。1、从起付标准到3万元的费用,职工支付15%,也就是报销85%;2、3万元到4万元的费用,职工支付10%,报销90%;3、超过4万元到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则95%都可以报销,职工只要支付5%;4、退休人员个人支付的比例是在职职工的60%。

7,上海市人力资源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保证就业局势持续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是指本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中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下列人员: (一)大龄失业、协保人员(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 (四)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3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 (五)经鉴定为中度残疾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六)被征地并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七)刑释解教人员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 二、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类公司除外)吸纳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已满15年的征地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 鼓励有一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大龄失业人员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灵活就业的方式实现就业,并按原规定继续享受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四、加大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的工作力度 各区县在控制公益性岗位现有规模不扩大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前就业状况,合理调整公益性岗位结构,在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过渡性安置作用的同时,积极鼓励公益性岗位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市场化就业,拓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门路。凡公益性岗位吸纳新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保险基金按月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 对满足本意见第一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中除“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其他条件,但就业确有特殊困难的人员,可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就业,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相关扶持政策。 五、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服务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的重要性,整合各方面资源,加强组织协调,明确相关责任,加大扶持力度,落实政策措施。对新出现的困难人员,要及时将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畴。要确保“零就业家庭”在确认后一个月内至少一人实现就业,确保“就业困难人员”在认定后三个月内实现就业。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开展全面系统的调查摸底工作,将就业援助常规性工作和专项活动有机结合,根据不同困难群体的不同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援助服务。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就业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以就业援助专项活动为契机,依托就业援助员等基层服务资源,深入社区,开展宣传,提高相关就业援助政策和服务措施的知晓度。 本市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三月五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保证就业局势持续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是指本市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中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下列人员: (一)大龄失业、协保人员(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 (四)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3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 (五)经鉴定为中度残疾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六)被征地并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七)刑释解教人员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 二、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 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类公司除外)吸纳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已满15年的征地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 鼓励有一定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大龄失业人员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灵活就业的方式实现就业,并按原规定继续享受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四、加大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的工作力度 各区县在控制公益性岗位现有规模不扩大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前就业状况,合理调整公益性岗位结构,在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过渡性安置作用的同时,积极鼓励公益性岗位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市场化就业,拓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门路。凡公益性岗位吸纳新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保险基金按月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 对满足本意见第一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中除“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的其他条件,但就业确有特殊困难的人员,可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就业,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相关扶持政策。 五、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服务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的重要性,整合各方面资源,加强组织协调,明确相关责任,加大扶持力度,落实政策措施。对新出现的困难人员,要及时将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畴。要确保“零就业家庭”在确认后一个月内至少一人实现就业,确保“就业困难人员”在认定后三个月内实现就业。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开展全面系统的调查摸底工作,将就业援助常规性工作和专项活动有机结合,根据不同困难群体的不同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援助服务。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就业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以就业援助专项活动为契机,依托就业援助员等基层服务资源,深入社区,开展宣传,提高相关就业援助政策和服务措施的知晓度。 本市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2号楼电话:(021)23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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