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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一中院 竞业限制,上海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多少现在要离职了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8-30 19:56:22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上海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多少现在要离职了

如果公司要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那么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依法是不低于劳动者工资标准的30%或当地社平工资的30%,期限最长2年。且竞业限制补偿金应从劳动者离职后按月发放。
如果签署竞业协议的 是有补偿 竞业协议的限制和时间都有明确的规定 但是会有一部分企业吧竞业协议的补偿分摊到每个月工资里 你要知道你签署的工资条都包括什么内容。

上海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多少现在要离职了

2,工程师入职未满一年跳槽被判赔200多万元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此判决

从法律角度来解读此件事情的话,这个工程师是违背了《竞业限制协议》,毕竟这种公司肯定是会有所管控的。而且这名工程师才工作了10个月,对于这家公司的一切东西都比较熟悉,在跳槽的情况之下又来到了对手家的公司,明显不符合人道主义,也违背了当时双方签订的协议,所以法院也判处这个工程师要赔偿公司200多万元的违约金。对于工程师和原公司来讲,协议是一个双方保障,而且这样的公司肯定会对员工有所管控的,如果不签订协议的话,人人都像这个工程师一样跳槽到对手公司去,是会给公司带来一定的伤害。另外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也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存在用人单位强迫工程师的行为,所以协议是有效的。另外这个工程师也就是看到了对方公司给予较好的福利待遇,所以才选择跳槽到对方的公司担任董事,所以这种行为是非常恶劣的。新公司与原公司有实质竞争关系,自然属于一种性质较为恶劣的事件,应当遵循协议当中的条例支付违约金。虽然这名男子不服从法院的判决,选择上诉,但是二审依旧维持原判,毕竟这个工程师做的确实非常不对。根据《劳动合同法》可以了解到,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劳动者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以及知识产权的,也可以就这两个方面制定相应的协议,都是合法的。如果一旦违背协议就要面临法律的制裁,同时也要赔偿高额违约金,因此大家日后在公司工作的时候,一定要多了解这个方面的内容,毕竟这种公司一旦出现机密泄漏的情况,对于公司来讲是很大的一个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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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前在工资中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否有效

无效。竞业限制只有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才生效,所以提前发放无效。 申张正义团队为你解答
律达网:一般很难得到支持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或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中已经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该约定是否有效?李迎春律师认为,用人单位该约定不应获得支持。劳动者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是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期间的应得报酬,是劳动者参加劳动的分配所得。竞业限制补偿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以后不能就业或限制从业期间的补偿,系员工离职后方产生的补偿费用,属补偿金性质,其与劳动报酬二者性质完全不同,支付依据也不同,工资及福利待遇中显然不能包含一个离职后方产生的费用,就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能约定包含在工资中一样。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法律明确了竞业限制补偿的支付方式,即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用人单位违反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支付的常规,约定每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中已经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其操作方式基本上是将劳动者合法工资收入的一部分划为竞业限制补偿金,其目的显然是为了规避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义务,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法律效力。可以参考的地方司法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或以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为由要求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以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已包含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进行抗辩的,不予支持。另外,从司法案例中也可看出,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该约定难以得到法院支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3850号民事判决(《杨某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双方虽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工资中200元为离职后经济补偿费,但是竞业限制补偿金应当在员工离职后按月支付,故该约定无效。腾讯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杨新良在2013年2月和3月存在竞业限制行为,故腾讯公司应当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原审对此计算方法及金额均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055号判决(杨某诉某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中认为,虽然上诉人的工资组成中含有“竞业限制及保密工资”,但是按照法律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应该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离职前包含在工资中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具有法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性质,且工资表显示该部分工资是以上诉人出勤天数进行考核发放,故应当认定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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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首先以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为先,只要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双方可协商确定补偿金的金额。如果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或没约定的,可按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由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法律法规并未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最低数额。如双方未约定补偿金,劳动者又履行了竞业限制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劳动者可要求按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5,大家有关竞业限制管辖法院是怎样的

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按协议约定办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事项,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由用人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区域、期限、经济补偿和违约金数额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但禁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竞业限制没有约定的,违约金一般按实际造成的损失支付;也有的地区采用经济补偿金的3倍支付。《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一、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管辖法院有关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对劳动争议都有管辖权。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此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管辖原则。1、因竞业禁止纠纷涉及到企业与员工的关系,如果企业从竞业禁止条款或协议的角度,要求员工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应当作为劳动纠纷处理;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要是对处理结果不服的话,可以提起劳动诉讼。2、若企业以违反竞业禁止为由起诉新用人单位不正当竞争,此时违反竞业禁止已经成为侵犯他人权利的手段,应作为不正当竞争案件由人民法院审理。二、竞业禁止的期限《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三、竞业禁止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对竞业禁止适用范围、期限以及补偿方式均作出了明确规定,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6,竞业限制九大常见问题是什么

问题一: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任何员工都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是指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在竞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需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则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竞业限制适用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这就将竞业限制的主体限定在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范围内。主要是因为竞业限制制度产生的缘由就是为了限制劳动者的择业权来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若不分掌握商业秘密或不掌握商业秘密,要求劳动者一概适用竞业限制制度,则有悖于该项制度最初之设立目的。因此,并非任何员工都需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仅仅是那些掌握了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才可能成为竞业限制的适体。而用人单位则要承担证明该员工掌握了本单位商业秘密的责任。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针对以下几类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1)高层管理者;(2)技术研发人员;(3)高级营销人员;(4)重要管理岗位的人员,如财务管理人员、法务管理人员。问题二:常说的保密费和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同一个概念吗?保密费和竞业限制补偿金并非一个概念。保密费是用人单位对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给予的相应的津贴,而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不去竞争性单位任职或自营竞争性企业而给予的补偿。保密义务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因此保密费可发可不发;竞业限制义务是约定义务,是对劳动者离职后一定时间内择业权的限制,因此,竞业补偿金必须要按约定发放。问题三:用人单位可否在每月工资中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关于用人单位可否在每月工资中提前发放竞业经济补偿金,法律并没有禁止性规定,这就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只要双方明确约定每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外,每个月还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则应该视为用人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也有观点认为竞业限制协议是附延缓生效条件的合同,以劳动者离职为生效标志,若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则竞业限制协议仍未生效,用人单位提前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合同基础。笔者更倾向于第一种观点,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者在职期间发放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即在发放工资的同时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只是需要竞业限制补偿金与工资明确区分开来。问题四: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是否有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往往需要涉及约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标准问题。对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标准,《劳动合同法(草案)》(一审稿)曾规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不得少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年工资收入,但《劳动合同法》并没有采纳草案的这条规定,而是赋予当事人自主协商确定。对于竞业补偿金的最低数额标准,我国目前国家层面则还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不过各地都有地方关于此标准的规定。《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标准由权利人与相关人员协商确定。没有确定的,年度补偿费按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该相关人员从权利人处所获得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计算。”上海则规定有约定从约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上海的司法实践中曾经甚至还出现约定每个月支付50元竞业限制补偿金被法院支持的判例。在上海,如果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约定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问题五:竞业限制违约金是否有最高限额?《劳动合同法》仅就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有最高限额限定,规定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对于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则没有做任何限定。实践中一般处理原则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约定的从约定。但是,在具体司法实践操作中,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例如明显高于劳动者的年收入,劳动者请求降低违约金数额的,基于公平和衡平的法律原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会依据自由裁量权对违约金的数额作相应的调整,使之更加公平、合理。问题六:《劳动合同法》施行前之前约定三年竞业限制期限,《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是否还需履行三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一些地方的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都是3年。但由于现在科技发展迅猛,知识、技术更新换代越来越快,一般商业秘密经过两年基本上已丧失了秘密性,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为2年。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超过两年,那么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这种约定是否仍然有效,在实践中也产生了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竞业限制期超过两年的约定与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这种约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变成无效条款。而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但由于双方约定竞业限制期时《劳动合同法》并未施行,因此,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原来的约定仍然有效,双方需按原约定执行。问题七: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面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一种义务,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则是一种权利,也就是说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后,用人单位有权利对劳动者进行竞业限制,但是这种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不再要求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目前,根据上海的司法实践,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按照该规定,只要用人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了劳动者,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也就可以解除,用人单位不必再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劳动者也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问题八:双方仅约定竞业限制义务,却没有约定支付竞业补偿金,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对于这个问题,国家层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的规定也大相径庭。上海则是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并没有直接否定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4月份出台的《关于使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却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由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 问题九:用人单位不支付竞业补偿金,劳动者可否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吗? 关于用人单位不支付竞业补偿金,劳动者可否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在实践中颇有争议。因为国家层面的劳动法律法规对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地方立法出现不一致的现象,甚至出现完全相反的规定。 根据上海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按协议支付约定的经济补偿金时,劳动者仍需要先催告用人单位,经催告后单位仍不履行的,劳动者才可以协议解除竞业限制义务。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则规定,用人单位不按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劳动者在30日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付清所有的经济补偿金,并继续履行协议,劳动者未在三十日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也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江苏省则规定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自然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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