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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工程管理条例,文明施工要求达到三标准是什么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22 06:00:01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1,文明施工要求达到三标准是什么

对于施工现场有什么要求?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主管部门及其

文明施工要求达到三标准是什么

2,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相关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二)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三)指导、协调本市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市容、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应急管理、财政、公安、消防、市场监管、规划资源、经济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要求压缩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第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对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  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接的业务。  监理、检测等单位不得转让所承接的业务。第六条 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应当在资格许可范围内执业,并依法对其执业参与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责任。  注册执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第七条 建设工程相关行业协会是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性行业自律措施。第八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主要参与单位、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九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有重要责任,应当负责建设工程各阶段的质量和安全工作的协调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  本市鼓励建设单位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全过程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明确控制风险的费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包括建设和使用过程中的建设工程本体的风险以及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的安全影响等。风险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建设单位应当将风险评估的内容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并要求相关单位在勘察文件、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编制过程中,明确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保证与建设需求相匹配的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和时间支付费用,不得随意压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费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专户中单独列支安全防护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费用。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2020修正

3,施工资怎么整理

分报审文件,工程文件,质保文件,按分部子分部分项检验批进行.
把工程的项目区分开,比如水电,木作油漆,材料都区分开了!
去当地档案官,要他们的目录!!按他们的目录整理!!
你可以免费注册筑龙网,那里有关建筑装修各种施工资料,制度,规范等等的很全,可以借鉴看看,从百度查询输入筑龙网就可以。
可以分以下几个步奏:一:工程管理与验收资料1:工程概括表。2:工程质量事故报告3: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4:室内环境检测报告5:施工总结6:工程竣工报告。二:施工管理资料三:施工技术资料。四:施工测量记录。五:施工物资资料。六:施工记录。七:施工实验记录。八: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老同学,看看他们监理内部资料的档案盒,如何划分,依据资料性质分为,技术资料和质量保证资料,依据施工阶段分施工前准备资料、施工质量验收资料,

施工资料怎么整理

4,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销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推广应用管理。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用于建设工程的钢材、水泥、黄沙、石子、商品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墙体材料和管道、门窗、防水材料等结构性材料和功能性材料。第三条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建设工程材料的使用监督管理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管理。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负责建设工程材料使用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的具体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的有关管理工作。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依法负责建设工程材料生产、销售的质量监督管理。  市经济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市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管理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二章 建设工程材料许可和准用管理第四条 市质监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建设工程材料实行生产许可管理;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生产、销售。  市建委对尚未纳入国家生产许可管理范围、用于本市的建设工程材料,实行准用管理;未取得市建委核发的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用于本市建设工程。*注:本款中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核发”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停止执行本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若干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3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停止执行。第五条 申请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生产单位,应当向市建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合格证明;  (四)产品质量保证书。第六条 非本市生产的用于本市的建设工程材料,已经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的,其生产单位应当凭该准用证或者有效证明,向市建委领取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  非本市生产的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水泥,其生产单位应当向市建委办理登记手续,并凭生产许可证领取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  非本市生产的用于本市的建设工程材料,未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的,其生产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申请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第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外国生产、销售的用于本市的建设工程材料,其生产或者销售单位应当委托内地或者国内销售代理单位按照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申请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但通过国际招标投标采购的建设工程材料除外。第八条 市建委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全部申请资料或者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核完毕。合格的,发给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不合格的,不予发证,并书面说明理由。核发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不得收取费用。第九条 市建委应当对取得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单位进行年度审验。年度审验不得收取费用。第十条 市质监局应当及时将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材料名称及其生产单位予以公告。  市建委应当及时将取得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建设工程材料名称及其单位予以公告。第三章 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管理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材料生产单位应当生产符合质量标准的建设工程材料,并出具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对出厂(场)的建设工程材料质量负责。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建设工程材料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材料销售单位应当进行进货验收,验明生产许可证或者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及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建设工程材料销售单位应当对其销售的建设工程材料质量负责,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生产许可证或者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复印件及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5,做施工资料要做哪些

建筑工程资料工作初步 1 资料的编制依据和历史沿革 1)原上海市建筑工程管理局1988年11月23日以 沪筑管(1988)技字第315号文件印发的《单位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的若干规定》,依据《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 300-1988)的表式规定,将施工技术资料分为A册——施工技术资料汇总及竣工图、B册——施工技术管理资料、C册—— 施工管理三册,其中C册又分为C1册——施工组织设计、C2册——施工管理、C3册——质量评定三个分册。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生效后,我国推行“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制”,备案制文件先后颁发了: 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③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电梯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安装补表二) ④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合格证明书) ⑤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 ⑥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合格证明书) ⑦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合格证明书) ⑧工程款支付证明 ⑨工程质量保修书 3)《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2001,2002-01-10发布,2002-05-01实施 4)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2002年5月8日以沪规法〔2002〕287号文印发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2002-06-15实施 5)《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2001-07-20发布,2002-01-01实施 6)2002-01-10发布,2002-05-01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2001,在其条文说明中又给出了“工程验收报告”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二个表式,后者与备案制文件的同名表式又有些差别(既要注意相互吸纳融合,又必须以工程所在地管理部门的表式为准)。 7)有关验收、行政许可和行政备案均对资料文件有各自的要求,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出自自身的需要,也会对资料文件提出相应的要求。 2 资料递交要求 1)凡注明原件的,必须提交原件。 2)各种许可证等复印件复印时不得改变原件的大小。 3)竣工图修改应注明修改依据,修改依据性文件应注明所修改的竣工图图号,二者必须呼应。 4)变电站、独立的水泵房、煤气调压站等既专业、面积又小的工程,可向城建档案管理中心写个情况说明,其工程档案资料可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 5)设计变更为蓝图,可直接加盖竣工图章,予以认同,不再画竣工图;设计变更不是以蓝图方式表示的,此设计变更只能作为变更依据性文件,必须在竣工图上作出标注。 6)档案管理机构要的只是A册中的一部分;质监站审查的重点是B册——材料检测报告
施工资料其实包括很多.安全、保证、技术、管理、测量等方面资料。由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建筑工程资料管理系列丛书是套不错的书,包括了资料填写、技术交底几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每个地区也有不同的要求,最好是有套竣工备案资料做参考。具体有什么问题,你加我吧!

6,工程深基坑的定义

工程深基坑的定义:建设部建质200987号文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一般工程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特点:1)基坑支护体系是临时结构,安全储备较小,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应进行监测,并应有应急措施。在施工过程中一旦出现险情,需要及时抢救。 在开挖深基坑时候注意加强排水防灌措施,风险较大应该提前做好应急预案。2)基坑工程具有很强的区域性。如软粘土地基、黄土地基等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同的地基中基坑工程差异性很大。同一城市不同区域也有差异。基坑工程的支护体系设计与施工和土方开挖都要因地制宜,根据本地情况进行,外地的经验可以借鉴,但不能简单搬用。3)基坑工程具有很强的个性。基坑工程的支护体系设计与施工和土方开挖不仅与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有关,还与基坑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位置、抵御变形的能力、重要性,以及周围场地条件等有关。有时保护相邻建(构)筑物和市政设施的安全是基坑工程设计与施工的关键。这就决定了基坑工程具有很强的个性。因此,对基坑工程进行分类、对支护结构允许变形规定统一标准都是比较困难的。4)基坑工程综合性强。基坑工程不仅需要岩土工程知识,也需要结构工程知识,需要土力学理论、测试技术、计算技术及施工机械、施工技术的综合。5)基坑工程具有较强的时空效应。基坑的深度和平面形状对基坑支护体系的稳定性和变形有较大影响。在基坑支护体系设计中要注意基坑工程的空间效应。土体,特别是软粘土,具有较强的蠕变性,作用在支护结构上的土压力随时间变化。蠕变将使土体强度降低,土坡稳定性变小。所以对基坑工程的时间效应也必须给予充分的重视。6)基坑工程是系统工程。基坑工程主要包括支护体系设计和土方开挖两部分。土方开挖的施工组织是否合理将对支护体系是否成功具有重要作用。不合理的土方开挖、步骤和速度可能导致主体结构桩基变位、支护结构过大的变形,甚至引起支护体系失稳而导致破坏。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监测,力求实行信息化施工。7)基坑工程具有环境效应。基坑开挖势必引起周围地基地下水位的变化和应力场的改变,导致周围地基土体的变形,对周围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产生影响,严重的将危及其正常使用或安全。大量土方外运也将对交通和弃土点环境产生影响。
是5m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建(98)第0796号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进行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降水、土方开挖等内容。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四条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行政管理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 本市鼓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投保深基坑工程一切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第二章 前期准备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应当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设计、施工、监测单位。第七条 前期的调查范围以基坑边线起,基坑开挖深度3倍的范围为准。邻近地铁、隧道工程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按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施工前,应当邀集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作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并作好记录。对受影响可能发生争议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并应当委托房屋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单位应当提出建筑物、构筑物可承受外界影响的程度。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承发包管理规定,择优选择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第十条 深基坑工程的开挖深度超过7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或者深度虽未超过7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时,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委托市建委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或者经认可的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经论证在技术经济上切实可行后方可施行。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建设单位要采取措施,共同作好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的影响和损失。后施工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相邻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专家共同参加的会议作审定。第三章 深基坑工程勘察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了解工程建设地域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地质资料。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单位提供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地下管线的有关资料。第十四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进行勘察工作。勘察报告应当按技术规范和经审定后的勘察方案编写。第十五条 勘察单位应当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作好配合工作。第四章 深基坑工程设计第十六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情况、基坑周围环境、主体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制定设计方案。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支护结构、挖土、降水、环境保护、监测等内容,并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第十七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计算和分析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提出避免对周围环境保护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设计降水系统时,必须考虑坑内外降水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并有相应的措施避免造成结构性损坏。第十八条 采用与主体地下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设计,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密切配合,依据工程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文件资料进行设计,并考虑围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沉降的适应性。第十九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应当按照设计程序和技术责任制进行设计,提交设计图纸、有关设计文件和基坑围护结构的控制变形值,并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现场试验和监测要求。第二十条 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作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跟踪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第五章 深基坑工程施工第二十一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和设计技术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除应当具备常规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和应急抢救措施等内容。第二十二条 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应当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变动。确需修改时,应当经原批准单位审批同意,并征得原设计单位认可。第二十三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履行技术管理程序,按照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并对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监控。施工现场应当按深基坑设计、施工要求配备应急抢险器材和人员。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严禁违章作业和盲目施工。发生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市建委或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迅速查清事故发生原因,及时制定落实处理措施。第二十五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现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范爆破危险、预防火灾、保护环境等防范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第二十六条 基坑开挖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第六章 监理监测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的,监理单位对深基坑工程进行全过程质量监理。监理单位应根据规范、设计文件、评审意见、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资料文件,提出监理意见,编写深基坑工程监理大纲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深基坑工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二)检查和督促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三)检查和督促现场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四)检查和督促各项观察监测记录。第二十九条 深基坑支护监测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下水位的监测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测单位承担。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监测监护工作由市房屋质量检测单位另行承担的,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做好各监测单位的协调工作,统一观察方法时间,预警、预报标准。第三十条 监测单位应当作好深基坑工程施工期基坑安全和周围环境的全过程监测监护工作。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监测要求,制定监测监护方案,提出各项报警值界限,并经委托方审核后实施。监测记录应当规范,监测数据应当准确,并及时计算整理,提出合理意见,经审核后报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工程结束,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提交监测报告。第三十一条 台风暴雨季节及地下水位涨落大,地质情况复杂等情形,监测单位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和周围环境的沉降、变形、地下水位变化等观察工作,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第三十二条 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设计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通报监测分析情况,提出合理意见。监测采集数据已达报警界限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各方采取措施。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关管理规定的,按照《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予以行政处罚。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深基坑的定义:建设部建质200987号文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一般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 另外,基坑和基槽都是用来建筑建筑物的基础的,只是平面形状不同而已.基坑是方形或者比较接近方形;,基槽是长条形状的,而且有时候比较长.你要掌握的是它们的形状的区别. 基坑是指底面积在27平方米以内(不是20),且底长边小于三倍短边的为基坑. 基槽是指槽底宽度在3米以内,且槽长大于3倍槽宽的为基槽. 也就是说,一般定义深基坑为:底面积在27平方米以内(不是20),且底长边小于三倍短边,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
基坑深度超过2米的必须机械挖掘。基坑深度3米以上须做专项方案。基坑不小于5米的属深基坑,必须做专家论证。
1、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工程;2、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及其复杂的工程;3、地下室三层(含)以上的基坑工程。
目前定义,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为深基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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