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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办法,上海房屋管理条例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22 07:44:51 编辑:上海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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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房屋管理条例

这是没有道理的,只要物业管理同意就可以拉,不过你要把防水做好了,否则楼下就会遭殃了,你要好好跟楼下商量!

上海房屋管理条例

2,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第三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的主管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镇(乡)土地管理所作为其派出机构具体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的规划主管部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主管部门;区(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镇(乡)人民政府受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受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委托,进行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  发展改革、农业、环保、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基本原则)  农村村民实施建房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节约用地、集约建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  农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和技术服务,应当尊重农村村民的生活习惯,坚持安全、经济、适用和美观的原则,注重建筑质量,完善配套设施,落实节能节地要求,体现乡村特色。第六条 (技术服务和知识宣传)  市建设交通委应当会同市规划局、市房地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市容环卫局等部门组织编制村民建房的规划技术标准、住宅设计标准和配套设施设置规范。  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布点、范围和用地规模,统筹安排村民建房的各项管理工作。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向农村村民普及建房技术与质量安全知识。第七条 (村民建房的方式)  本市鼓励集体建房,引导村民建房逐步向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集中。所在区域已实施集体建房的,不得申请个人建房;所在区域属于经批准的规划确定保留村庄,且尚未实施集体建房的,可以按规划申请个人建房。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赠与他人,或者将原有住房改为经营场所,或者已参加集体建房,再申请建房的,一律不予批准。第八条 (用地计划)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房地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确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并分解下达到镇(乡)人民政府。  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建房申请,应当符合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分解下达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第九条 (公开办事制度)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将村民建房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进行公示。第十条 (宅基地的使用规范)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现有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且符合村镇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不得易地新建。  农村村民按规划易地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新房竣工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参加集体建房的,应当在新房分配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法收回,并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及时组织整理或者复垦。  区(县)人民政府在核发用地批准文件时,应当注明新房竣工后退回原有宅基地的内容,并由镇(乡)土地管理所负责监督实施。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3,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http://law.baidu.com/pages/chinalawinfo/1680/78/fb6b696f9856a2863469974e8a67d230_0.html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4,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本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及交付使用的管理,保障居民入住后的基本生活条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住宅配套建设及交付使用的管理。但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除外。第三条 (基本原则和要求)  根据谁开发、谁配套的原则,新建住宅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住宅建设投资、施工、竣工配套计划,配建满足入住居民基本生活条件的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  新建住宅经审核合格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四条 (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以下简称市住宅发展局)负责本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的综合协调及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各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建设的督促实施及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各级计划、规划、房地、市政、公用、电力、环卫、环保、水利、工商、公安、财贸、邮电、教育、卫生、民政和园林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第五条 (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的制定)  本市住宅竣工配套计划应当与住宅建设投资、施工计划相协调。  本市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由市住宅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备案。第六条 (配套项目的规划管理)  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按照新建住宅详细规划要求,落实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配套项目,并督促住宅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要求实施建设。第七条 (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的实施)  市住宅发展局应当将住宅竣工配套计划,下达给住宅建设单位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单位具体落实。  住宅建设单位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单位应当根据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签订住宅配套合同,落实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责任。  公共建筑设施纳入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的,住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计划建设,并接受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的监督。  共同开发同一住宅项目的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在协作开发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在配套建设方面的责任。  对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的实施,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积极配合。第八条 (交付使用的审核申请)  新建住宅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住宅发展局或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提出交付使用审核的申请。  办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申请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申请审核表;  (二)纳入本市住宅建设投资、施工、竣工配套计划的文件;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住宅及公共建筑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文件;  (五)市政、公用配套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第九条 (交付使用的审核机关)  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新建住宅的交付使用,由市住宅发展局组织审核。  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新建住宅的交付使用,由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审核。第十条 (交付使用的审核程序)  市住宅发展局或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申请之日起30天内,对新建住宅配套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经审核合格的新建住宅,由审核机关按幢颁发《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由市住宅发展局统一印制。第十一条 (交付使用的要求)  新建住宅必须达到下列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  (一)住宅生活用水纳入城乡自来水管网;使用地下水的,经过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二)住宅用电根据电力部门的供电方案,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使用临时施工用电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电。  (三)住宅的雨、污水排放纳入永久性城乡雨、污水排放系统。确因客观条件所限,一时无法纳入的,要具有市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实施计划,并经环保、水利部门同意后,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  (四)住宅与外界交通干道之间有直达的道路相联。  (五)居住区及居住小区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公交站点,开通公交线路。暂未建成的居住小区与公交、地铁站点距离超过2公里的,建设单位应有自行配备的短途交通车辆通达公交、地铁站点。  (六)住宅所在区域必须按照规划要求配建教育、医疗保健、环卫、邮电、商业服务、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等公共建筑设施;由于住宅项目建设周期影响暂未配建的,附近区域必须有可供过渡使用的公共建筑设施。  (七)住宅周边做到场地清洁、道路平整,与施工工地有明显有效的隔离设施。

5,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附则

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应用解释部门)市房地资源局、市规划局和市建设交通委可以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第四十三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一九九二年十月三日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发布的《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不明白啊 = =!

6,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百度知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中央单位、地方单位、部队系统、外商独资或合资在本市各区、郊县城厢镇、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加层住宅(包括集体和单人宿舍)均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主管机构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以下简称市住宅局)是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主管部门,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或各区、县人民政府的住宅建设办公室或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建设的督促实施及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规划管理  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审核居住区、住宅小区的详细规划和有关的专业规划,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各级规划管理部门对规划的实施进行督促、检查。第六条 计划实施  住宅建设单位和住宅配套单位,根据下达的住宅竣工配套计划,制订实施方案,签订住宅配套合同。  承担公共建筑设施建设的住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计划的要求进行建设,并及时向住宅建设管理部门上报工程进度和完成情况。  公安、路政部门对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的实施应当给予积极配合。第七条 审核申请  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审核是综合性审核。新建住宅须经自来水、供电、质量监督站、房屋、环卫、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验收后,方可向市住宅局或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提出审核申请,填报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项目纳入本市住宅建设投资、施工、配套计划的批准文号;  (二)本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规划批准的总平面图及说明;  (四)质量监督站、自来水、供电等部门出具的具有明确结论的验收合格文件;  (五)按《办法》要求,提供市政、公用设施临时过渡使用的证明文件;  (六)住宅建设配套费交纳存根或包干建设的批准文件等。第八条 交付使用组织审核  由市住宅局组织审核是指由市住宅局牵头,会同所在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共同审核。  由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审核是指由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市住宅局每年负责抽查发证情况。第九条 审核时限  市住宅局或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在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在新建住宅配套设施交付使用审核受理起30天内,对新建住宅配套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提出审核意见,并答复申请单位;经审核合格的新建住宅,按幢颁发《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第十条 部分交付使用要求释义  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要求:  (一)住宅的雨污水排放应当纳入永久性城乡雨、污水排放系统,确因客观条件所限,一时无法纳入的,应当具有市政专业规划部门审批同意的实施计划,并经环保、水利部门盖章同意后,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临时措施。同时必须与市住宅局或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签定限期完成的协议。  (二)尚未建成的居住小区,其规划小区的中心,距离公交、地铁线路站点之间距离超过2公里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行配备短途交通车辆连接公交、地铁线路站点。  (三)公建设施须按规划要求与住宅同步配套完成。由于建设周期影响暂未建成的,住宅建设单位必须与附近区域内可供过渡使用的公共建筑设施的主管部门,签订可供接纳的证明文件,并与市住宅发展局或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签定限期完成的协议。  (四)新建住宅居民入户前,还应解决路灯、公用电话、围墙及环卫设施,确保居民日常生活需要。第十一条 抽查比例  市住宅局每年以交付使用住宅总量的10%的比例抽查、复查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的审核发证情况。第十二条 处罚细则  (一)未向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办理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申请审核手续的,由市住宅局或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发出限期补办手续的通知,住宅建设单位须在通知的期限内补办手续。限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天。  (二)市住宅局或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对住宅建设单位未纳入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的,责令补报计划,未按规定配建市政、公用设施的,发出限期补建的通知,限期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市住宅局或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对住宅建设单位逾期未补建市政、公用配套设施的,可根据擅自交付使用的住宅面积处以罚款,罚款可按下述标准执行:  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以下处以住宅建设配套费5%的比例罚款;  10000平方米到30000平方米(含30000平方米)处以住宅建设配套费6%的罚款;  30000平方米到50000平方米(含50000平方米)处以住宅建设配套费7%的罚款;  50000平方米到70000平方米(含70000平方米)处以住宅建设配套费8%的罚款;  70000平方米到100000平方米(含100000平方米)处以住宅建设配套费9%的罚款;  100000平方米以上处以住宅建设配套费10%的罚款;  (四)违反《办法》,少建或缺建的公建配套设施,市、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将根据规划的要求,督促其补建,补建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未补建的,按照缺建的公共建筑设施面积处以住宅建设配套费5%的罚款;并按缺建的公建设施面积,征用相应建筑面积的住宅,以安排公建设施。  (五)违反《办法》,擅自交付使用新建住宅,情节严重的指:  1.交付使用新建住宅面积一次达100000平方米(含100000平方米)以上;  2.违反交付使用要求三项以上(含三项);  3.重复违法达二次或二次以上的。

7,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政策释疑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政策释疑: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政策释疑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政策释疑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房屋拆迁政策作了哪些重大调整? 今年6月21日,国务院公布了新的《城市房序拆迁管理条例》,并定于1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对房屋拆迁政策作了重大调整,主要包括: (1)注重保护房屋所有人利益,兼顾对房屋承租人的安置; (2)补偿安置标准充分体现市场价值补偿原则,取消补偿安置中的户口因素; (3)补偿安置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和同等价值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 (4)规范行政管理行为,规范拆迁行为,加大对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力度。 2、为什么要制定新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1)全面贯彻国务院新的拆迁条例,推动房屋拆迁从按人口因素补偿安置向按被拆除房屋市场价补偿安置的转变。长期以来,房屋拆迁中按人口因素的补偿安置办法为改善市民居住条件和加快城市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原有的补偿安置办法所存在的矛盾逐步突出,有些居住面积大、住房结构好、人口少的居民所得到的拆迁补偿安置费难以保证其原有的居住水平,有些居民通过增加被拆除房屋中的户口数量或改变家庭结构等手段,谋取更多的补偿安置费用。因此,需要按照市场经济和深化房改的要求,把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纳入市场经济的轨道。 (2)结合本市实际,保持新老拆迁政策的连贯性,实现平稳过渡; (3)推行市场化补偿机制,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4)加强对拆迁活动的全过程管理,形成透明和便民的工作机制。 3、新老拆迁政策怎样衔接? 今年11月1日以后核发拆迁许可证的基地,适用新办法。11月1日以前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基地,适用老办法;其中尚未完成补偿安置的,11月1日以后需作出拆迁裁决和强迁的,在程序上适用新办法。

8,2016年你关心的上海楼市政策都在这里

关键词:史上最严楼市新政“沪九条”(3月25日)政策内容:1、从严执行住房限购政策提高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年限,将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3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2年以上,调整为自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5年及以上。2、实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3、加大住房用地供应力度加快住房用地出让前期工作,增加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提高商品住房用地的中小套型比例,中心城区不低于70%,郊区不低于60%(供需矛盾突出的郊区,供应比例提高到70%)。4、强化市场监管和开展执法检查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防止捂盘惜售。进一步加强交易管理,将住房限购审核从房产登记环节前置至交易备案环节。规范房产中介行为,强化房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网上签约管理。建立二手房交易资金第三方监管制度。加强房屋抵押管理、房屋租赁管理和房屋产权管理。5、加快推进旧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加快推进中心城区成片二级以下旧里房屋改造和“城中村”改造,积极开展郊区城镇旧区改造。加快推进旧住房综合改造,提升旧住房安全性能和使用功能。加快在拆基地收尾平地和出让的进度,继续推进旧区改造征收安置房建设,全力确保房源建设和配套设施建设所需土地的供应。关键词:“沪六条”(10月9日)政策内容:1.进一步加大商品住房用地供应力度;2.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来源监管;3.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预销售管理;4.严厉查处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5.全面实行存量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6.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上海楼市成交量从九月开始3连跌,直到11月28日,上海出台新政。如果说2016年年初的政策在不断刺激市场需求,那么下半年的楼市政策就是在急速制冷。关键词:叫停“接力贷”“合力贷”(11月3日)11月3日,为切实贯彻落实上海市房地产调控要求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住房信贷工作会议精神,有效发挥行业自律在房地产金融调控中的重要作用,上海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发布了《关于切实落实上海市房地产调控精神促进房地产金融市场有序运行的决议》,进一步要求各商业银行严格落实上海市房地产调控政策,维护房地产金融市场秩序。全面叫停接力贷、合力贷,并严禁前妻、前夫参与还贷。关键词:首套房首付比例最低35%(11月29日)政策内容:2016年11月29日起,居民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申请商业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在上海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或在本市无住房但有住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新政出台实施的首周,据搜狐焦点统计:11.28-12.4上海新建商品住宅成交1310套,去化面积150539平方米,环比上涨28.2%;全市成交均价为44746元/平方米,环比下降7%。上周总计752套新房入市。上海新房去化量三连跌。2016年楼市政策起起伏伏跌跌荡荡,整个就是百转千回,你受益还是受害了呢?(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12-25,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点击查看更全面,更及时,更准确的新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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