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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系统,肺部手术后体检能过么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0-11 19:11:53 编辑:银川本地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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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肺部手术后体检能过么

要看你干什么,一般的身体体检能过,升学和找工作可以,当兵不一定行。

肺部手术后体检能过么

2,中国国航体检合格证在哪个网站查询

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网站中的体检管理系统里查询

中国国航体检合格证在哪个网站查询

3,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体检合格证

第67.19条 体检合格证类别体检合格证分下列类别:(1)Ⅰ级体检合格证;(2)Ⅱ级体检合格证;(3)Ⅲ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Ⅲa、Ⅲb级体检合格证;(4)Ⅳ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Ⅳa、Ⅳb级体检合格证。各级体检合格证适用的医学标准见附件A《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 第67.21条 体检合格证适用人员(a)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飞机和直升机商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或者持有人应当取得并持有Ⅰ级体检合格证。(b)除(a)款之外的其他航空器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执照申请或者持有人应当取得并持有Ⅱ级体检合格证。(c)机场管制员、进近管制员、区域管制员、进近雷达管制员、精密进近雷达管制员、区域雷达管制员应当取得并持有Ⅲa级体检合格证;飞行服务管制员、运行监控管制员应当取得并持有Ⅲb级体检合格证。(d)客舱乘务员应当取得并持有Ⅳa级体检合格证。(e)航空安全员应当取得并持有Ⅳb级体检合格证。 第67.23条 体检合格证申请条件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应当符合本规则附件A《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规定的相应医学标准,并取得民航局认可的体检机构出具的体检鉴定合格结论。第67.25条 申请受理(a)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应当在获得体检鉴定合格结论后15日内向所在地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与本次申请办理体检合格证有关的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等。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和民航局的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局提出申请。(b)受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办理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1)不需要取得体检合格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够当场补正的,要求申请人当场补正。不能够当场补正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且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告知申请人。(c)以信函方式提出体检合格证申请的,受理时间以受理机关签收为准;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受理时间以进入接收设备记录时间为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时间以收到全部补正材料时间为准。 第67.27条 审查(a)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人办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证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b)审查的主要内容:(1)申请人的基本信息;(2)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3)体检项目和辅助检查项目的符合性;(4)体检鉴定结论的符合性;(5)其他必要的内容。(c)受理机关根据审查结果作出下列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机构和人员:(1)认为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齐全、体检项目和辅助检查项目符合本规则要求、鉴定结论符合本规则相应医学标准的,应当作出体检合格证颁发许可决定。(2)认为体检鉴定没有针对申请人申请的体检合格证类别相应医学标准和辅助检查项目及频度等要求进行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3)经2名以上人员审查认为体检医师适用医学标准不当,做出错误结论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4)经2名以上人员审查认为需要对体检鉴定结论符合性进行进一步认定的,送请专家委员会进行专家鉴定,并通知申请人。专家鉴定不计入审查期限。 第67.29条 颁发(a)受理机关作出体检合格证颁发许可决定后,颁发体检合格证(样式见附件B)。(b)受理机关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条件不能满足本规则要求的,作出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填写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通知书。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通知书中应当说明不予颁发的理由。第67.31条 送达(a)受理机关能够作出颁发体检合格证许可决定的,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体检合格证送达申请人。(b)受理机关能够当场作出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处理意见的,当场将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不能当场送达的,在审查期限内送达申请人。在送达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c)体检合格证可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由申请人自行领取等方式送达。体检合格证送达必须保留送达回执或者邮寄凭证或者领取签收记录等。 第67.33条 有效期(a)体检合格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年龄计算以申请人进行体检鉴定时的实际年龄为准。(b)Ⅰ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12个月,年龄满60周岁以上者为6个月。其中参加《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规定运行的驾驶员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为6个月。(c)Ⅱ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36个月。其中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为24个月,年龄满50周岁以上为12个月。(d)根据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所履行的职责,Ⅲ级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为:(1)Ⅲa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24个月。其中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为12个月。(2)Ⅲb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24个月。(e)Ⅳa级体检合格证和Ⅳb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12个月。(f)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申请更新体检合格证。第67.35条 有效期的延长(a)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进行体检鉴定、更新体检合格证,又必须履行职责时,应当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向原颁证机关申请延长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b)颁证机关接到延长有效期申请后,可以要求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提供航空医师或执业医师对申请人进行指定项目的检查,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推迟体检鉴定,延长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有效期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下述期限:(1)第67.33条(b)、(d)、(e)款规定的体检合格证持有人不超过45日;(2)第67.33条(c)款规定的体检合格证持有人不超过90日。(c)颁证机关应当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做出决定,同意申请人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延长的,应当以书面同意函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单位。第67.37条 符合性要求(a)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1)履行职责时持有相应的有效体检合格证;(2)遵守体检合格证上载明的限制要求;(3)在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不符合所持体检合格证的相应医学标准时,停止履行职责,并报告所在单位管理部门。(b)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所在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要求:(1)在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履行职责前,确认其身体状况符合所持体检合格证的相应医学标准,并能够满足履行职责的需要;(2)建立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健康观察档案,了解掌握其健康状况,实施健康风险管理和相应医疗保健措施,并将其纳入单位安全管理系统(SMS);(3)督促患有疾病的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有针对性的采取疾病矫治措施。第67.39条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在体检合格证遗失或损坏后,应当向原颁证机关申请补发。颁证机关审查确认申请人体检合格证在有效期内且相关信息属实后,可为其补发与原体检合格证所载内容相同的体检合格证。第67.41条 信息变更体检合格证载明的姓名和国籍等信息发生变化时,持有人应当向原颁证机关申请信息变更。颁证机关审查确认申请人有关信息属实后,为其办理体检合格证变更,同时收回变更前的体检合格证。变更后的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和限制要求与原体检合格证相同。第67.43条 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a)再次申请Ⅰ、Ⅱ和Ⅲa级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学员和学生驾驶员除外),在体检鉴定结论不合格时,如果有充分理由证明能够安全履行职责,并且不会因为履行职责加重病情或者使健康状况恶化时,可以向专家委员会提出特许颁证体检鉴定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表;(2)所在单位证明文件(私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除外);(3)所在地地区管理局指定技术专家出具的技术能力证明文件;(4)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5)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b)专家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照本规则第67.15条的规定组织进行特许颁证体检鉴定;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人。(c)特许鉴定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向民航局提出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申请。(d)民航局按照本规则第67.25条和第67.27条的规定进行受理和审查。根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履行职责时承担的安全责任、可接受的保证安全履行职责采用的医疗措施以及实施的可能性等因素,作出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许可决定。准予特许的,颁发体检合格证;不予特许的,签署不予颁证意见。上述许可决定由民航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单位,并告知申请人所在地地区管理局和体检机构。(e)特许颁发的体检合格证上应当载明下列一项或多项限制条件:(1)职责或任务限制;(2)履行职责的时间限制;(3)安全履行职责必需的医疗保障要求;(4)必要的其他限制。第67.45条 外籍飞行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a)持有其他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民航当局颁发的有效体检合格证的外籍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在申请参加公共航空、通用航空、飞行院校等民用航空器运行单位飞行运行不足120日(含本数)的,可以申请取得所在地地区管理局签发的外籍飞行人员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样式见附件C。超过120日的,应当申请办理按照本规则颁发的体检合格证。(b)外籍飞行人员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申请体检机构的体检鉴定,取得符合本规则标准的体检鉴定合格结论后,可以向所在地地区管理局申请办理体检合格证。(c)地区管理局在收到外籍飞行人员办理体检合格证或认可证书的申请后,按照本规则第67.25条和第67.27条的规定进行受理和审查。审查认为符合相应要求的,给予颁发相应的体检合格证或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审查认为不符合相应要求的,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或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单位。(d)参加我国航空单位飞行运行的外籍飞行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同时持有其他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民航当局颁发的有效体检合格证和依照本规则颁发的有效认可证书,或者持有依照本规则颁发的有效体检合格证。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体检合格证

4,为什么以管理员身份进入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操作员管理是灰色的

应该是以最高级管理员身份进入,最高级管理员可以为其他管理员设置权限,如果没有设置权限则是灰色的。
搜一下:为什么以管理员身份进入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操作员管理是灰色的

5,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系统如何注册

你好,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系通尚未开启自动注册功能。如果你是航空人员,请到你们单位询问你的用户名和密码。望采纳,谢谢。

6,一个上艺校专科的女孩有可能做空姐吗

怎么不可能呢?面向全国招收在校生、毕业生年龄要求1: 18-25周岁(1992年1月1日—1999年12月31日出生),未婚未育, 性别不限 年龄要求2: 20-32周岁(1985年1月1日—1997年12月31日出生),已婚已育, 仅限女性空姐招聘标准要求身体条件身高(cm):163-175;体重(kg):[ 身高(cm)-110 ] *90%~[ 身高(cm)-110 ];视力:矫正视力C字表0.5以上(可佩戴隐形眼镜);五官端正、身体匀称、肤色健康,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无纹身;无色盲、色弱;无口吃,无晕车、晕船史;无慢性病史、无精神病家族史、遗传病史、癫痫病史;无明显的" O "型和" X "型腿。素质条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国家认可大学专科(含)以上在校生和应、往届毕业生;专业不限;具有良好的英语交流能力,具有国家认可的英语等级证书(不强制获取);普通话标准;形象、气质良好。其他条件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本人及家庭成员无刑事记录;身心健康,满足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的《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中规定的体检标准;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举止端庄,有志于从事航空服务事业,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良好的道德品质;

7,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离线打不开

题主是否想询问“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离线打不开吗”?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是的。这个是需要联网进行操作的,因为是在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系统中进行查看的,是网页版的形式,联网后会显示相关的信息。

8,礼仪课在民航服务中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一)塑造良好的个人形象有时,乘务员的言谈举止则被外界视为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形象,其言谈举止决定着他国人士对你的国家的评价。为了让个人形象、单位形象和国家的形象更美好,航空人员必须应学习、应用社交礼仪。(二)进行有益的信息沟通在航空服务中,需要不断地和乘客进行各种信息的沟通,学好、用好礼仪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沟通技巧。要善于从与乘客交往的过程中获得有益信息,用社交礼仪的相关行为规范指导自己的交际活动,更好地向乘客表达自己尊重、友善之意,以增进彼此之间的了解与信任。(三)协调人际关系礼仪是协调乘务员与乘客之间关系的润滑剂和调节器,对于营造和谐友善的客舱气氛、建立和发展乘客和乘务员之间相互尊重和友好合作的关系有重要作用。空乘人员不可以与空中的服务员相等同空乘是民航运营体系中集安全、医疗、导游等个性化专业服务为一体的职业岗位。院校空乘专业的培养过程中,需将空乘礼仪的学习作为专业课程并主导实践,以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为出发点对空乘礼仪各环节教育予以制度支撑。以精细化的管理为策略,实现对空乘专业空乘礼仪教育予以过程性考核。并在此基础上,并建立起空乘专业的学生综合素养评价体系,为航空专业学生应聘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撑。
礼仪不是一种形式,而是从心底里产生对他人的尊敬之情。礼仪无需花一文而可以赢得一切,赢得陌生人的友善,朋友的关心,赢得同事的尊重。礼仪如同春风滋润着人们的心灵,沟通着人们的情感,化解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使人彼此关注,相互理解。礼仪看起来只是日常生活工作中的非常细小的事情,它却代表着一种深刻的道德指引,能潜移默化的影响每一个人

9,航空人员自愿报告及体检合格证管理系统密码忘了怎么办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2001年8月31日发布,2004年6月28日第一次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航总局令第125号)目录A分部总则B分部体检合格证C分部Ⅰ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D分部Ⅱ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E分部Ⅲ级体检合

10,非税收通用票据查询系统

一、票据样式 单联式《通用票据》包括单联滚筒和单联卷式两种样式,统一套印“厦门市非税收入征收专用章”,不再加盖执收单位公章或代收金融机构印章。单联滚筒用于执收单位、代收金融机构柜面打印出票,单联卷式用于自助打票机打印出票。 二、票据使用对象 纳入非税系统管理的非税收入各执收单位及各代收金融机构。 三、票据启用时间 非税系统拟于2012年10月10日正式上线,单联式《通用票据》同时启用。 四、票据打印渠道 由缴款人根据不同的缴款模式,选取对应的票据打印渠道,具体如下: (一)集中汇缴模式。非税收入采取现场收款后集中汇缴财政的,由执收单位业务人员收款后,直接在非税系统中打印单联式《通用票据》给缴款人。 (二)金融机构代收模式 1、金融机构柜面缴款方式。通过代收金融机构缴款的非税收入,由金融机构柜面操作人员收款后,根据执收单位开具的《厦门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右上角的“银行缴款码”及非税系统返回的“已缴款校验码”打印单联式《通用票据》给缴款人。 2、自助缴款方式。通过自助终端、网上银行等渠道自助缴款的缴款人,可凭“银行缴款码”及“已缴款校验码”在自助打票机或由执收单位或代收金融机构柜面打印单联式《通用票据》给缴款人。 五、执收单位职责及相关事项 (一)各执收执罚项目的征收主体不变,执收单位对各自的执收执罚项目、标准承担解释的义务,并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 (二)各执收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登记收入台账,并做好收入对账工作。 (三)执收单位应对缴款人做好缴款方式及票据打印等相关业务办理的指引工作。 (四)各执收单位应在纳入非税收入综合管理系统之日起使用单联式《通用票据》,对单位领用的旧版《厦门市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应停止使用,并在1个月内做好清理、核销工作。 (五)各执收单位须按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单联式《通用票据》管理工作。 六、代收金融机构职责及相关事项 (一)各代收金融机构应做好过渡期间非税系统与原代收业务系统之间的业务衔接。 如果缴款人持的是新版的《厦门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金融机构柜台办理收缴业务,则柜台操作人员进入非税收缴平台进行收缴操作,缴款成功后打印单联式《通用票据》。 如果缴款人持的是旧版的《厦门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金融机构柜台办理收缴业务,仍按原金融机构代收制的操作流程受理。 (二)请各代收金融机构做好柜面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各代收金融机构须把单联式《通用票据》作为重要凭证进行管控,并按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管理工作。

11,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法律分析:(1)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制定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体检鉴定程序要求和体检合格证的管理规定,负责全国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和管理工作。(2)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办理本地区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申请、审查、颁发和管理工作,对本地区体检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3)民航局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疑难或者特殊病例的体检鉴定、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体检鉴定(以下称特许颁证体检鉴定)、体检鉴定标准和专业技术研究等任务,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实施技术支持、指导,并受民航局委托对体检鉴定机构进行技术检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杂音;(二)频发期前收缩;(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第三条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12,公务员公安类体检 听力问题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您好,如果不是对您的职位影响特别大,一般是不会有较大影响的。具体请参考: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第一部分 人民警察职位第一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第二条 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第三条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第四条 文身,不合格。第五条 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第六条 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第七条 嗅觉迟钝,不合格。第八条 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第九条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第十条 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常规的检查是去医院带上耳机检查的,正常的听力是0-25DB
两只耳朵都要求合格才可以!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您好,如果不是对您的职位影响特别大,一般是不会有较大影响的。具体请参考: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第一部分 人民警察职位第一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第二条 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第三条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第四条 文身,不合格。第五条 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第六条 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第七条 嗅觉迟钝,不合格。第八条 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第九条 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第十条 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13,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信息平台里面的录用人员名单是真实的吗

摘要 您好,我是百度合作律师,很高兴为您服务。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8-18 你好律师,请问一下,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信息平台里面的录用人员名单是真实的吗 你好律师,请问一下,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信息平台里面的录用人员名单是真实的吗 您好,我是百度合作律师,很高兴为您服务。【回答】 你好律师,请问一下,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信息平台里面的录用人员名单是真实的吗 为啥一直输了信息资料里面都有就是一直没有收到培训消息和合格证书 就是怕是假的网站挂到上面的,我是在他们给的链接里面看到的 您好,我是百度合作律师,很高兴为您服务。【回答】 哦哦好的谢谢哈,我给你一个链接你帮我看看是不是真的 您好,我是百度合作律师,很高兴为您服务。【回答】 你好律师,请问一下,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信息平台里面的录用人员名单是真实的吗 好的谢谢您 你好律师,请问一下,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信息平台里面的录用人员名单是真实的吗 您好,我是百度合作律师,很高兴为您服务。【回答】 你好律师,请问一下,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信息平台里面的录用人员名单是真实的吗 您好,我是百度合作律师,很高兴为您服务。【回答】 你好律师,请问一下,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信息平台里面的录用人员名单是真实的吗 您好,我是百度合作律师,很高兴为您服务。【回答】 你好律师,请问一下,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信息平台里面的录用人员名单是真实的吗 您好,我是百度合作律师,很高兴为您服务。【回答】 你好律师,请问一下,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信息平台里面的录用人员名单是真实的吗 您好,我是百度合作律师,很高兴为您服务。【回答】

14,民航飞行员体检很严吗

民航总局第101号令 CCAR-67FS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你到网上找下,CAAC官方网站就有。主要如下:67.17〔体检合格证的适用范围〕(a)航空人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取得下列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下列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Ⅰ级体检合格证:(1)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2)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执照;(3)领航员执照和领航学员合格证;(4)飞行机械员执照和飞行机械学员合格证。(b)航空人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取得下列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下列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Ⅱ级体检合格证或Ⅰ级体检合格证:(1)飞行通信员执照和飞行通信学员合格证;(2)初级飞机、滑翔机和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商用驾驶员执照;(3)私用驾驶员执照。(C)以培养航线运输驾驶员或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为目标的学生驾驶员在申请执照时或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Ⅰ级体检合格证;其他学生驾驶员在申请执照时或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Ⅱ级体检合格证或Ⅰ级体检合格证。C分部 Ⅰ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67.101〔适用性〕符合本分部所规定的所有条件的Ⅰ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方可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67.103〔一般条件〕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可能影响其行使执照权利或可能因行使执照权利而加重的疾病或功能障碍:(1)心理品质不良;(2)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功能异常;(3)可能造成失能的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4)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5)使用处方或非处方药物而造成的身体不良影响或不良反应。67.105〔精神科〕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精神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1)精神病;(2)物质依赖或物质滥用;(3)人格障碍;(4)精神异常或严重的神经症。67.107〔神经系统〕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神经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1)癫痫;(2)原因不明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3)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67.109〔循环系统〕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循环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1)心肌梗塞;(2)心绞痛;(3)冠心病;(4)严重的心律失常;(5)心脏瓣膜置换;(6)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植入;(7)心脏移植;(8)收缩压持续超过155毫米汞柱(mmHg),或舒张压持续超过95毫米汞柱(mmHg);(9)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循环系统疾病。67.111〔呼吸系统〕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呼吸系统疾病或功能障碍。(1)活动性肺结核;(2)反复发作的自发性气胸;(3)胸部纵膈或胸膜的活动性疾病;(4)影响高空呼吸功能的胸廓塌陷或胸部手术后遗症;(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呼吸系统疾病、创伤或手术后遗症。67.113〔消化系统〕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消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1)肝硬化;(2)可能导致失能的疝;(3)消化性溃疡及其并发症;(4)胆道系统结石;(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消化系统疾病或手术后遗症。67.115〔传染病〕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传染病或临床诊断:(1)病毒性肝炎;(2)梅毒;(3)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4)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5)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伴有乙型肝炎e抗原阳性;(6)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传染性疾病。67.117〔代谢、免疫及内分泌系统〕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需用药物控制的糖尿病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疾病。67.119〔血液系统〕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严重的脾脏肿大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血液系统疾病。67.121〔泌尿生殖系统〕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1)可能引起失能的泌尿系统结石;(2)严重的月经不调;(3)肾移植;(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手术后遗症或功能障碍。67.123〔妊娠〕申请人妊娠期内不合格。67.125〔骨骼、肌肉系统〕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的疾病、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其身高、臂长、腿长和肌力应当满足行使执照权利的需要。67.127〔皮肤及其附属器〕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67.129〔耳、鼻、咽、喉及口腔〕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1)难以治愈的耳气压功能不良;(2)前庭功能障碍;(3)言语或发音障碍;(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67.131〔听力〕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进行纯音听力计检查时,每耳在500、1000和2000赫兹(Hz)的任一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超过35分贝(dB);在3000赫兹(Hz)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超过50分贝(dB)。如果申请人的听力损失超过上述值,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合格:(1)在飞机驾驶舱噪音环境中(或模拟条件下)每耳能够听清谈话、通话和信标台信号声;(2)在安静室中背向检查人2米处,双耳能够听清通常强度的谈话声。67.133〔眼及其附属器〕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1)视野异常;(2)色觉异常;(3)夜盲;(4)双眼视功能异常;(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手术或创伤后遗症。67.135〔远视力〕(a)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远视力应当达到0.7或以上,双眼远视力应当达到1.0或以上。对未矫正视力和屈光度无限制。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才能达到以上规定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合格:(1)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佩戴矫正镜;(2)在行使执照权利期间,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镜度数相同的备份矫正镜。(b)为满足本条(a)款的要求,申请人可以使用接触镜,但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接触镜的镜片是单焦点、无色的;(2)镜片佩戴舒适;(3)在行使执照权利期间,应当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镜度数相同的备份普通矫正镜。(c)屈光不正度数高的,必须使用接触镜或高性能普通眼镜。(d)任何一眼未矫正远视力低于0.1,必须对眼及其附属器进行全面检查。(e)任何一眼有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改变眼屈光状态的手术后遗症不合格。67.137〔近视力〕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近视力在30-50厘米的距离范围内应当达到0.5或以上,在100厘米的距离应当达到0.25或以上。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才能达到以上规定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合格:(1)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应当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矫正镜;(2)矫正镜必须能同时满足67.135条和本条的视力要求,不得使用单一矫正近视力的矫正镜。
民航医院体检都很严格的无论是空乘 空姐 空少飞行员是最严格的

15,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体检合格证

第67.19条 体检合格证类别体检合格证分下列类别:(1)Ⅰ级体检合格证;(2)Ⅱ级体检合格证;(3)Ⅲ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Ⅲa、Ⅲb级体检合格证;(4)Ⅳ级体检合格证,包括Ⅳa、Ⅳb级体检合格证。各级体检合格证适用的医学标准见附件A《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 第67.21条 体检合格证适用人员(a)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飞机和直升机商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或者持有人应当取得并持有Ⅰ级体检合格证。(b)除(a)款之外的其他航空器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执照申请或者持有人应当取得并持有Ⅱ级体检合格证。(c)机场管制员、进近管制员、区域管制员、进近雷达管制员、精密进近雷达管制员、区域雷达管制员应当取得并持有Ⅲa级体检合格证;飞行服务管制员、运行监控管制员应当取得并持有Ⅲb级体检合格证。(d)客舱乘务员应当取得并持有Ⅳa级体检合格证。(e)航空安全员应当取得并持有Ⅳb级体检合格证。 第67.23条 体检合格证申请条件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应当符合本规则附件A《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规定的相应医学标准,并取得民航局认可的体检机构出具的体检鉴定合格结论。第67.25条 申请受理(a)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应当在获得体检鉴定合格结论后15日内向所在地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与本次申请办理体检合格证有关的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等。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和民航局的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局提出申请。(b)受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办理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1)不需要取得体检合格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够当场补正的,要求申请人当场补正。不能够当场补正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且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告知申请人。(c)以信函方式提出体检合格证申请的,受理时间以受理机关签收为准;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受理时间以进入接收设备记录时间为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时间以收到全部补正材料时间为准。 第67.27条 审查(a)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人办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证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b)审查的主要内容:(1)申请人的基本信息;(2)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3)体检项目和辅助检查项目的符合性;(4)体检鉴定结论的符合性;(5)其他必要的内容。(c)受理机关根据审查结果作出下列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机构和人员:(1)认为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齐全、体检项目和辅助检查项目符合本规则要求、鉴定结论符合本规则相应医学标准的,应当作出体检合格证颁发许可决定。(2)认为体检鉴定没有针对申请人申请的体检合格证类别相应医学标准和辅助检查项目及频度等要求进行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3)经2名以上人员审查认为体检医师适用医学标准不当,做出错误结论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4)经2名以上人员审查认为需要对体检鉴定结论符合性进行进一步认定的,送请专家委员会进行专家鉴定,并通知申请人。专家鉴定不计入审查期限。 第67.29条 颁发(a)受理机关作出体检合格证颁发许可决定后,颁发体检合格证(样式见附件B)。(b)受理机关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条件不能满足本规则要求的,作出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填写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通知书。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通知书中应当说明不予颁发的理由。第67.31条 送达(a)受理机关能够作出颁发体检合格证许可决定的,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体检合格证送达申请人。(b)受理机关能够当场作出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处理意见的,当场将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不能当场送达的,在审查期限内送达申请人。在送达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c)体检合格证可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由申请人自行领取等方式送达。体检合格证送达必须保留送达回执或者邮寄凭证或者领取签收记录等。 第67.33条 有效期(a)体检合格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年龄计算以申请人进行体检鉴定时的实际年龄为准。(b)Ⅰ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12个月,年龄满60周岁以上者为6个月。其中参加《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规定运行的驾驶员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为6个月。(c)Ⅱ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36个月。其中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为24个月,年龄满50周岁以上为12个月。(d)根据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所履行的职责,Ⅲ级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为:(1)Ⅲa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24个月。其中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为12个月。(2)Ⅲb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24个月。(e)Ⅳa级体检合格证和Ⅳb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12个月。(f)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申请更新体检合格证。第67.35条 有效期的延长(a)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进行体检鉴定、更新体检合格证,又必须履行职责时,应当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向原颁证机关申请延长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b)颁证机关接到延长有效期申请后,可以要求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提供航空医师或执业医师对申请人进行指定项目的检查,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推迟体检鉴定,延长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有效期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下述期限:(1)第67.33条(b)、(d)、(e)款规定的体检合格证持有人不超过45日;(2)第67.33条(c)款规定的体检合格证持有人不超过90日。(c)颁证机关应当在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做出决定,同意申请人体检合格证有效期延长的,应当以书面同意函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单位。第67.37条 符合性要求(a)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1)履行职责时持有相应的有效体检合格证;(2)遵守体检合格证上载明的限制要求;(3)在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不符合所持体检合格证的相应医学标准时,停止履行职责,并报告所在单位管理部门。(b)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所在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要求:(1)在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履行职责前,确认其身体状况符合所持体检合格证的相应医学标准,并能够满足履行职责的需要;(2)建立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健康观察档案,了解掌握其健康状况,实施健康风险管理和相应医疗保健措施,并将其纳入单位安全管理系统(SMS);(3)督促患有疾病的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有针对性的采取疾病矫治措施。第67.39条 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在体检合格证遗失或损坏后,应当向原颁证机关申请补发。颁证机关审查确认申请人体检合格证在有效期内且相关信息属实后,可为其补发与原体检合格证所载内容相同的体检合格证。第67.41条 信息变更体检合格证载明的姓名和国籍等信息发生变化时,持有人应当向原颁证机关申请信息变更。颁证机关审查确认申请人有关信息属实后,为其办理体检合格证变更,同时收回变更前的体检合格证。变更后的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和限制要求与原体检合格证相同。第67.43条 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a)再次申请Ⅰ、Ⅱ和Ⅲa级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学员和学生驾驶员除外),在体检鉴定结论不合格时,如果有充分理由证明能够安全履行职责,并且不会因为履行职责加重病情或者使健康状况恶化时,可以向专家委员会提出特许颁证体检鉴定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表;(2)所在单位证明文件(私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除外);(3)所在地地区管理局指定技术专家出具的技术能力证明文件;(4)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5)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b)专家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照本规则第67.15条的规定组织进行特许颁证体检鉴定;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人。(c)特许鉴定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向民航局提出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申请。(d)民航局按照本规则第67.25条和第67.27条的规定进行受理和审查。根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履行职责时承担的安全责任、可接受的保证安全履行职责采用的医疗措施以及实施的可能性等因素,作出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许可决定。准予特许的,颁发体检合格证;不予特许的,签署不予颁证意见。上述许可决定由民航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单位,并告知申请人所在地地区管理局和体检机构。(e)特许颁发的体检合格证上应当载明下列一项或多项限制条件:(1)职责或任务限制;(2)履行职责的时间限制;(3)安全履行职责必需的医疗保障要求;(4)必要的其他限制。第67.45条 外籍飞行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a)持有其他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民航当局颁发的有效体检合格证的外籍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在申请参加公共航空、通用航空、飞行院校等民用航空器运行单位飞行运行不足120日(含本数)的,可以申请取得所在地地区管理局签发的外籍飞行人员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样式见附件C。超过120日的,应当申请办理按照本规则颁发的体检合格证。(b)外籍飞行人员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申请体检机构的体检鉴定,取得符合本规则标准的体检鉴定合格结论后,可以向所在地地区管理局申请办理体检合格证。(c)地区管理局在收到外籍飞行人员办理体检合格证或认可证书的申请后,按照本规则第67.25条和第67.27条的规定进行受理和审查。审查认为符合相应要求的,给予颁发相应的体检合格证或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审查认为不符合相应要求的,不予颁发体检合格证或体检合格证认可证书,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单位。(d)参加我国航空单位飞行运行的外籍飞行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同时持有其他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民航当局颁发的有效体检合格证和依照本规则颁发的有效认可证书,或者持有依照本规则颁发的有效体检合格证。
文章TAG: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系统民用民用航空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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