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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管理中心,宜春市行政中心在什么位置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0-06 13:04:40 编辑:南昌本地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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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春市行政中心在什么位置

宜阳大道上。附近公交站点:高士北路口-公交车站 途经公交车:5路; 7路内环; 7路外环; 17路内环; 17路外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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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江西省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号码多少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 回答 住房公积金热线12329客服电话 提问 你不知道吗 回答 联系电话:3585639 更多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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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宜春违章网上怎么查询和代缴

你可以用飞狗车盟查询和缴纳,但是必须要有这个平台的缴纳机器才可以,没有的话可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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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安市粮食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怎么样

高安市粮食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是2002-07-04在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注册成立的全民所有制,注册地址位于江西省高安市桥北路39号。高安市粮食资产经营管理中心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60983739195512K,企业法人胡革命,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高安市粮食资产经营管理中心的经营范围是:资产经营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江西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946445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26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高安市粮食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更多信息和资讯。

5,宜春市袁州区行政服务中心在哪

在宜阳大道上。附近公交站点:高士北路口-公交车站途经公交车:11路, 21路望采纳
南昌、赣州、上饶、新余、景德镇、萍乡、吉安、鹰潭、宜春、抚州、九江等11个设区市

6,需要什么手续我想办一个站点请帮帮我我是江西宜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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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江西宜春用户在国家电网查询电费用电服务查询密码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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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用户号的后6位就是查询密码

8,宜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余额查询

住房公积金余额查询的办法:登录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查询:进入官方网站通过“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链接,击进入查询页面,输入账号(身份证或公积金卡号)及密码,进入账户详细页面。登录公积金托管银行网银查询:登录公积金托管银行,登录成功后,进入的是网银欢迎页面,点击导航栏“我的账户”栏目链接;进入“我的账户”页面后,在左侧功能菜单里找到“住房公积金”选项,点开“住房公积金”;根据自己需要选择需要查询的“我的住房公积金”、“查询交易明细”和“查询还款计划表”。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柜台查询:职工本人查询需携带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单位经办人查询需携带单位经办人持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原件、查询职工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受委托人查询需携带受委托人持查询职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书原件;携带资料到区公积金管理中心柜台;查询(打印)公积金缴存历史明细(超过近一年半)的,须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前往公积金中心(办事处、分中心)提出申请,职工可在5个工作日后领取查询明细。拨打12329公积金服务热线查询:拨打公积金热线,根据提示点击自助查询,点击账户查询输入公积金帐号和密码即可。通过短信查询(部分城市不支持):按公积金查询格式要求编辑短信,发送至查询号码即可。支付宝查询公积金(部分城市不支持):点击手机桌面的支付宝钱包按钮,打开进入首页;找到“城市服务”按钮打开进入下步操作;在“城市服务”菜单中,找到“公积金查询”按钮;首次操作该项服务时,需要先进行授权确认;授权完成后,即可点击“个人查询”按钮;按系统提示输入身份证号码,查询密码;进入界面后即可等待系统提供具体数据。

9,管理中心地址是什么在哪里附近有什么公交站吗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禅城区轻工三路18号2座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附近公交线路:可乘坐110、117、119、160公交线路,人才大市场站下车到达。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中山市兴中道2号国土局大楼2层 乘车路线:可乘坐032路、050路、205路、2路、39路、9路公交假日广场站下车。

10,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领导信息

郑正其 局长、党组副书记 主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面工作。叶青华 党组书记 主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工作。主管党务、宣传、统战、群团、机关党委,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综合治理、计划生育、老干部工作和其他中心工作。协助局长做好相关工作。陈爱国 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协助局长分管公务员科(局)、人事培训考试中心,协助党组书记做好相关工作。孙辉 党组成员、副局长 协助局长分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督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工作。余高平 党组成员、副局长 协助局长分管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养老保险管理科、农村养老保险管理科(农村养老保险管理局)。张洪锦 党组成员、副局长 协助局长分管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科、机关后勤服务科、就业和失业保险管理科、宜春市(赣西)公共实训中心、职业能力建设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人力资源市场,协管老干部、计划生育工作。主持机关党委工作。聂细根 党组成员、副局长 协助局长分管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医疗保险管理科、工伤保险管理科。杨旭晨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负责纪检组和监察室工作,协助局长分管信访法规科、劳动关系科、军官转业安置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劳动监察科(劳动监察局、劳动监察支队)、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中心,协管综合治理、维稳工作。易和生 党组成员、副局长 协助局长分管工资福利科、引进国外智力科(外国专家局)、调解仲裁管理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人才市场),协管招商安商工作。余爱华 党组成员、市劳动就业管理局长 参与集体领导,负责就业局工作,协管包村挂点(联创联建、扶贫)工作。赵茶生 调研员 参与集体领导。袁东春 副调研员 协助局长分管行政服务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管理中心、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协管招商安商、优质服务、优化环境工作。

11,江西省宜春驾驶证B2年审怎么查询

查询驾驶证年审信息可以到驾驶证查询网去查。 驾驶证查询网方便快捷,只需要在条件框输入相对应的内容就可以进行查询。 驾驶证查询网里面包含的查询内容丰富可以进行驾驶证真伪查询,驾驶员记分查询,驾驶证信息查询,电子警察查询,驾驶证年审查询。驾驶证查询网方便快捷,只需要在条件框输入相对应的内容就可以进行查询。
你的年审期末到,去年4月公布的新规定改为两年一审,去年5月不必年审,今年2011年5月前30天内办理年审即可。

12,张家良的人物履历

张家良人物履历:1986.09—1988.07 江西大学共青学院政治学专业学习。1988.07—1988.12 江西省铜鼓县温泉乡团委书记。1988.12—1990.01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干部。1990.01—1991.04 江西省铜鼓县委办公室秘书。1991.04—1995.03 江西省铜鼓县委办公室副主任。1995.03—1998.03 江西省铜鼓县广播电视局局长。1998.03—2002.08 江西省铜鼓县委办公室主任。2002.08—2003.02 江西省铜鼓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县委办主任。2003.02—2004.01 江西省铜鼓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其间: 2003.03—2003.06江西省委党校中青班学习)。2004.01—2009.03 江西省樟树市委常委、副市长(其间:2007.09—2007.11江西省委党校中青班学习)。2009.03—2012.10 江西省奉新县委副书记、县长。2012.10—2016.07 江西省奉新县委书记(其间:2014.11—2015.01中央党校第一期县委书记专题研修班学习)。2016.07—2016.10 江西省宜春市政府党组成员。2016.10—2019.05 江西省宜春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2019.05--江西省新余市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代理主任。张家良,男,汉族,1965年12月出生,江西武宁人,1988年7月参加工作,1989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大学学历。现任新余市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代理主任。扩展资料:1、工作分工:负责工业、国有资产管理、交通运输、个私民营经济、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分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管理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宜春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市综合交通枢纽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联系市工商业联合会、市总工会、宜春供电公司、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宜春市无线电管理局、市盐务局、宜春车务段、市地方海事局、江西高速管理集团宜春管理中心、江西高速管理集团上高管理中心、江西高速管理集团奉新管理中心、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支队。2、任免信息:2016年10月28日,宜春市第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张家良当选为江西宜春市副市长。2019年5月23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三次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董晓健主持会议,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赖国根,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张家良,市委常委、副市长胡尔纲列席会议。会议任命张家良为新余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代理主任;会议还通过了其他人事任免事项;审议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变动情况及个别代表的资格审查报告。2019年5月24日,宜春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张家良辞去宜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并报宜春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备案。3、人物荣誉:2015年5月,拟推荐为全国优秀县委书记初步人选。2015年5月,荣获全国优秀县委书记称号。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张家良

13,宜春电动车上牌地点

申请办理临时通行标志,到下列地点办理。(一) 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区大队车辆管理所。地址: 320国道环城西路769号(原宜春市驾校)。(二) 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区大队城南中队。地址:平安路158号(原交警支队违法处理中心)。(三) 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区大队城北中队。地址:宜春北路326号(城区大队一楼)。
问114
1、自2010年11月15日至2011年1月31日,为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上牌时间。2、2011年2月1日以后,电动自行车统一到市区车辆管理所及指定上牌点登记上牌。市区设立以下集中上牌点:天宁上牌点1:武青北路72号(常州市公路客运有限公司院内)天宁上牌点2:劳动中路同济立交桥东(常州饭店斜对面)钟楼上牌点:清潭路102号(中天体育场院内)新北上牌点1:薛家交巡警中队(黄河路薛家南街路口南50米)新北上牌点2:孟河交巡警中队(338省道孟浦线路口北300米)新北上牌点3:魏村交巡警中队(春江镇百丈管理中心)戚区上牌点:戚墅堰区戚大桥下(原常州市戚墅堰区社区建设指导中心)武进区上牌点:武进区公安局所辖各派出所

14,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

宜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应坚持定向使用、安全运作、严格时限、提高效率的原则。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一)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因被所在单位开除、辞退或自动辞职或因单位改制、机构改革、破产而下岗、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五)出国或出境定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六)偿还购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条件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时,该职工应未申请公积金贷款或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第五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六)项规定条件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最低保留200元余额。第六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当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第七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六)项规定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起讫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六)项规定提取其住房公积金时,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贷金额。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应提交的资料第九条 职工在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时,应由本人前来办理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交下列资料:(一)共同资料1、《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一式四份,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2、支取人身份证。(二)不同资料1、购买住房时:①购买商品房的,应提交购房正式合同和不少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商品房预收款发票。②购买非商品房的,应提交房屋产权证。③购买房改房的,应提交《宜春市公有住房全部产权买卖审批表》及财政收款凭证。2、建造住房时:自建私房的,应提交房屋产权证。大修住房的,应提供建设及其他主管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和正式的质监报告等修房证明。4、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①退休的,应提供退休的批文或证书。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医院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以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③出国或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证明和户口迁出证明,调离本行政区域的,应提供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调动证明。5、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还贷证明。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诊断证明或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和有处分权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证明。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所指资料,均须出示合法的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第四章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审查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的,职工首先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第十二条 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提取资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在《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上加盖单位财务印章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进行审批。第十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根据职工所在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提取资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第十四条 经审查,准予提取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委托承办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第五章 监 督第十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检查和监督。第十六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七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对提取人员初审不严或弄虚作假,造成住房公积金流失和冒领的,由单位协助追回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第十八条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并受到法律的保护。第六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宜春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及《贷款通则》,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为本市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住房抵押或经认可的有价证券质押,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发放的政策性专项贷款,其资金来源于职工个人及所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第三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本市商业银行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第四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有关各方是:委托人是指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各县市办事处;受委托人是指受托银行。借款人是指向委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抵押人是指以自有房产为贷款提供抵押的个人;抵押权人是指委托人;出质人是指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个人;质权人是指委托人。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 贷款对象是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资金不足并已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 第七条 借款人需具备下列条件:1、按照住房公积金制度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壹年以上(含壹年);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原则上月还款额占家庭收入比不得超过45%;4、持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有效合同或证明文件;5、有相当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费用的30%以上自筹资金或首付款;6、有委托人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7、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欠缴、封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不能申请贷款。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按规定一次性补缴所欠全部住房公积金并按期缴存一年以上的,可视同连续缴存;封存住房公积金帐户,启封后补缴所欠全部住房公积金并按期缴存一年以上的,可视同连续缴存。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供以下相应的证件和资料。1、借款人身份证;已婚的还须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及婚姻关系证明;未婚的应提供未婚证明;2、购买商品住房的,应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可的购房合同、开发单位的资质证书、《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商品房预收款发票以及其他委托人要求的相关手续,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已办结产权过户手续的房屋权属证; 3、自建住房者,应提供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土地管理部门发放的土地使用证;4、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原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5、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规模按年初审定的计划执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编制市级和各县市办事处的年度贷款规模计划。第十条 职工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从还清贷款之日起,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后,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在一年之内确实有新的购房需求,委托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再次贷款。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按当时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标准执行。每笔贷款额度根据房屋评估价格、家庭收入、住房公积金缴交余额等因素具体确定。(一)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及其配偶月工资之和×职工个人还贷能力系数×12(月)×借款期限。还贷能力系数为35%。月工资以借款人及其配偶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额的工资基数为准。(二)不得高于按照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房屋总价款×70%。(三)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的10倍确定的贷款限额。(四)不得高于最高贷款限额。上述还贷能力系数、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住房公积金余额的倍数、贷款最高限额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还贷能力系数、住房公积金余额的倍数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调整。第十二条 最长贷款期限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当年公布的最长期限执行,但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贷款最长期限。对于将到退休年龄的贷款人,其贷款期限只能计算到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第四章 贷款程序第十四条 申请人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各县市办事处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八条所列的有关资料。第十五条 每笔贷款在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7日内委托人应当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当申请借款的金额已超出当年贷款资金的计划额度时,市公积金中心或办事处应当允许申请人办理预申请手续,待下一年度公积金贷款开始发放时,由市公积金中心或办事处按照受理预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优先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六条 经委托人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委托人委派信贷员对申请人贷款进行调查,并如实提出调查意见,调查内容包括: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及担保情况是否真实;2、借款人信誉情况;3、抵押物价值情况。第十七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各县市办事处审核同意后,通知借款人到委托人处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八条 委托人与借款人办结借款手续后,委托人向受托人发出贷款凭证,委托人将款项划入指定的帐号。第十九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期对各县市办事处贷款情况进行检查。第五章 贷款偿还第二十条 借款人应当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归还贷款本息的计算公式为:[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12×贷款年限]每月等额还贷本息=[(1+月利率)12×贷款年限-1]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可以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部分存储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的继承、受遗赠人或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合同,但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除外。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委托人,经委托人同意,可按下面三种方式之一提前还款;(一)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可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应还利息按剩余本金实际占用天数计算。(二)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借款人可以在归还上期应还贷款本息后,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提前归还的金额不得少于原贷款合同约定的6个月的还款额。在还款时按照提前归还的部分本金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并结清所还本金的应收利息,当期及以后的月应还本息额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三)提前预还几个月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提前预还几个月贷款本息,但不能跨自然年度预还。归还后,借款人仍按原月还款额归还剩余贷款。第六章 贷款担保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以委托人认可的房产进行抵押或以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有价证券进行质押时,借款人所在单位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以所购的还未取得房屋权属证的商品房进行抵押的,该商品房开发公司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合作协议,为购买其房屋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提供阶段性保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从向贷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起至贷款人办妥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与委托人执管之日止。在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期限内,未经委托人同意,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借款人不得随意退还或置换借款人所购房屋。委托人在业务银行开设保证金专户,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按贷款金额的10%向委托人交纳阶段性保证金。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借款人办妥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与委托人执管后,向委托人提出解付保证金申请,经委托人审核确认后,解付相应保证金。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以房产作抵押的,其抵押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现值的70%。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以房产作抵押的,应当经过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估价,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第二十八条 抵押物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自己使用,不得出租、转让、变卖、馈赠或再抵押,并负责维修、保养。如遇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并变更抵押物,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借款人承担全部责任。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质押为权利质押。采取质押担保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办理登记手续。质押合同的有关内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第三十条 权利出质后,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质权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坏、遗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贷款期限内借款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受托人应以逾期还款额为基数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踪或移居国外,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或放弃继承遗赠的,委托人有权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抵押物、质押物。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1、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2、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保证能力,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押物明显减少影响委托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3、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4、未经委托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建、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5、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委托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6、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委托人利益的;7、委托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第三十三条 委托人未按照规定时间、金额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四条 委托人对借款人所提供的资料有明显遗漏或易查出的错误没有补充、核实、纠正,造成放贷失误的,负责追回贷款,并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有违反《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和《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委托方将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 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检查和监督。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的合同,仍按照原合同规定内容执行。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关于明确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收费标准的函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宜春市人民政府宜府发(2003)30号《关于加强全市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文件,规定“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统一实行按宗收费,综合收费(含评估、抵押、凳记费,其分配比例由各县市房管局确定)标准为120元/宗。”因此,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收费标准执行综合收费120元/宗(含评估、抵押、凳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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