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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公积金比例,武汉公积金缴存比例12贷款比8多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9-16 10:05:57 编辑:武汉本地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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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公积金缴存比例12贷款比8多吗

公积金贷款额度是按照你的公积金总额、你的工资收入和缴费年限综合审批的。与缴纳额(12%)无关。
三成首付,七成贷款,但最多个人不超过30万,夫妻不超过60万,

武汉公积金缴存比例12贷款比8多吗

2,武汉住房公积金标准

法律分析: 据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度武汉地区中心城区在岗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550元,新城区不得低于1320元。 职工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在月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如下: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8%;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为12%;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武汉住房公积金标准

3,武汉公积金比例

法律分析:(一)缴存基数:  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年收入总额/12个月)。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武汉地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武汉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二)缴存比例:  武汉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12%,企业可在5%至12%之间自主确定;非企业单位不得低于8%。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致。(三)缴存额度:  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四)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起缴时间和缴存基数的确定:  新录用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武汉公积金比例

4,武汉公积金贷款按我这个比例交满一年的话能贷多少这余额是个人和

缴满一年就可以贷50万,1024是个人和公司的总和,每个月可以用1024作还款用的,不够部分自己还,满一年就能贷的。
不知道余额公积金贷款额度是根据房屋总价的一定比例、公积金账户余额的一定倍数,缴存比例和缴存额是没办法计算的、公积金贷款额上限、个人偿还能力,这四个方面确定的。 光知道交半年

5,武汉市住房公积金各人和公司一般交百分之几

武汉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现行单位和职工各缴存8%,有条件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原则上不高于各缴存12%。 具体的你打个电话不就行了,027-51318000
1、广州的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最高是20%,一般是单位与个人1比1,最低的有10%,多数单位特别是国有企业都按20%(企业和个人各20%)。最高数额按广州市社平工资的5倍封顶。 2、住房公积金不可以转移,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6,武汉公积金缴存基数怎么算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方式: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积金基数是指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按照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采取一年一定的办法。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当年7月1日到下一年的6月30日)的缴存基数为职工个人去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上年工资总额÷12。

7,武汉市住房公积金 缴存标准及规定

按规定,职工符合以下6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可以提取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以下7种情况下也可提取公积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5周岁;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2年仍未重新就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按规定,银行直接或者变相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资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销售中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在信用档案中予以记载并公示。 此外,武汉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与其他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合作协议,为双方职工异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使用公积金提供服务。届时,省内城市居民到武汉购房,可望跨城市使用公积金贷款,享受利率优惠。
武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武汉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在武汉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提取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武汉地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工作。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由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直接办理,也可委托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以下简称“缴存银行”)办理。 一、住房消费类提取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况之一,且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二手房的; (二)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赁住房,并且每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的(按照职工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计算);

8,武汉住房公积金交多少

公积金缴纳多少,是公司依照不同百分比,依照你上年收入情况,每月工资里给你扣缴。百分比是百分之8到百分之15左右。
<p><strong>1 、如何确定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 ? </strong> <br>(1) 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均工资计算公式:个人上年工资总额 ÷12 。 </p> <p>(2)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 ① 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包括机关人员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机关工人的岗位 ( 技术等级 ) 工资与国家规定比例的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固定工资与国家规定比例的津贴,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临时待遇; ② 国家和省批准发放的各种工资性津贴、补贴,包括各项岗位津贴、价格补贴、地区性补贴、冬季取暖补贴、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等; ③ 其它发给在职员工的属于国家规定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津贴、补贴、奖金。  </p> <p>(3) 企业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 ① 计时工资; ② 计件工资; ③ 奖金; ④ 津贴和补贴。  </p> <p><strong>2 、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是多少 ? </strong><br>   根据武公管( 2004 ) 2 号文件规定,武汉 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本缴存比例由原来的两个 5 %调到两个 8% ,即职工个人按其上年月均工资总额的 8% 缴存,同时单位也按每个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总额的 8% 为职工缴存。我市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基本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缴存 8 %,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统筹解决。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必须报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 </p> <p> </p> <p>更多内容详见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a href="http://wenwen.soso.com/z/urlalertpage.e?sp=shttp%3a%2f%2fwww.whgjj.cn%2fhtml%2fjctq%2findex1_3.htm" target="_blank">http://www.whgjj.cn/html/jctq/index1_3.htm</a></p>

9,武汉户口住房公积金缴纳有11个月每月5000的基数缴纳比例8无

贷款额度与比例及计算公式如下: (一)贷款额度与比例 1.一手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比例:购首套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70%(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可放宽至80%);购二套房申请公积金贷款且符合武汉市职工家庭现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扣减首次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的差额,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40%。 2.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比例:购首套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贷款比例按房屋建成年限分为三个等级,房屋建成年限在10年(含1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可放宽至80%);房屋建成年限在11-20年(含2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60%;房屋建成年限在21-30年(含3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其中房屋总价的认定以房屋评估价格、实际成交价格和交易计税价格中的最低价格为准;购二套房申请公积金贷款且符合武汉市职工家庭现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扣减首次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的差额,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40%。 3.商贷转公积金贷款额度与比例:商贷转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剩余的商贷金额,同时不得超过上述关于一、二手房贷款额度与比例的规定。 (二)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1.不高于按照贷款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45%×12个月×贷款期限; 2.不高于按照公积金缴存时间和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公积金缴存账户必须为正常缴存账户。缴存时间系数详见下表:  借款人缴存时间缴存时间系数  6≤缴存时间≤12(月)0.7  12<缴存时间≤24(月)1  24<缴存时间≤36(月)1.2  36<缴存时间≤60(月) 1.5  缴存时间>60(月)2  注:  (1)新参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账户开户时间应距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间满180天,按月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不含一次性补缴),且缴存账户状态正常。 (2)已参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按实际汇缴(含按月补缴,不含一次性补缴)月数计算缴存时间,确定对应缴存时间系数及贷款额度。  (3)对于异地调入武汉市的职工,应由异地公积金中心出具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的缴存证明,并将异地缴存的公积金全部转移至本地公积金账户。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按其缴存时间系数(参数值统一设定为1)及缴存余额倍数参与贷款额度计算。否则,按武汉市新参缴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审核条件,核定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三)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1.购首套自住住房的认定  借款人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武汉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信息系统(依据市房产信息中心出具的《借款人家庭住房信息查询结果通知单》)中无住房信息(或查询的房屋信息与拟申请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为同一套住房的);且武汉住房公积金系统记录系首次公积金贷款的。  2.购第二套住房的认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购买第二套住房认定:  (1)借款人及配偶首次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在本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信息系统中,登记其家庭仅有一套住房,且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并与拟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非同一套住房的。  (2)借款人及配偶已使用公积金贷款(且贷款金额不足60万元)购买过一套住房,即公积金系统有贷款记录并已结清贷款,且在本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信息系统登记仅有一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住房,再次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3.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认定  职工家庭成员在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信息系统登记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或公积金系统的贷款记录达2次及以上的,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均不予受理。  4.婚姻状况变化等特殊情形的认定  (1)借款人或配偶在原单身时,其中一方已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现以夫妻双方名义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第二套住房认定。  (2)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贷款,在离异后其中一方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第二套住房认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贷款尚未结清,离异后公积金贷款归属借款人一方偿还的,另一方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按第二套住房认定。  (3)借款人或配偶在原单身时,已分别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现以夫妻双方名义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如果你是济南某公司的人员,现因工作需要在北京工作,你的公积金就在济南而不可能在北京,也只能在济南办理公积金购房的相关事宜。如果你的户口在济南,但人在北京工作,单位有公积金而且你也可以享受,你的公积金帐户自然在北京。若干年以后,你把户口从济南迁回老家威海并在威海购房,那当然可以全额提取你北京帐户中的公积金,也可以把北京的公积金转到威海你的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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