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作案之地不在农村,听说是在另外一个城市,后来,拿到他作案的城市去枪毙,我们也只是从贴在街上的公告知道的。因为保密的需要,在执行当日,大家才会知道最终前往哪个刑场,死刑的执行以及刑场的选择,对于很多普通大众而言,都是相当神秘的,很多人都对此抱有一定的好奇心。
死刑的执行以及刑场的选择,对于很多普通大众而言,都是相当神秘的,很多人都对此抱有一定的好奇心。那么,现在死刑一般在哪里执行?民众能够申请参观吗?下面,我来回答一下吧,首先来讲,以前的死刑执行大部分就是枪决,所以,以前的刑场选择并不是很不固定,而且,往往会遭到当地民众的抵触和破坏。通常在执行死行前两天,才会去选择刑场,
刑场的选择要求,一般是远离人烟、虽然是郊区但是不要离看守所太远、便于警戒、比较空旷、前面有遮挡物等,所以,通常会选择打靶场、废弃的砖窑、河边、山脚等区域,而且不能只选择一处,要选择两处备用刑场,以免意外发生。因为保密的需要,在执行当日,大家才会知道最终前往哪个刑场,此时,刑场会进行警戒,原则上肯定是不允许民众前往参观的,但是,周围的群众好奇心,谁也无法全部抹去,他们在警戒线外观看,我们一般都不会驱赶,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现在执行死刑,通常是采用注射执行,执行的场地也非常固定,一般是在看守所里的执行室或者是流动执行车,执行的时候,也不允许观看。是的,执行现场只有很少的几个人,禁止其他人参观,无论是死刑犯家属还是受害者,家属都不允许前往参观。执行的过程也基本上是自动化,三管浑浊的液体,将机器连接好,将各种仪器连接在死刑犯身上,然后,按一下执行按钮,机器就会自动且有间隔的将三管液体分别注射入死刑犯体内,
2、死刑犯在刑场可以喊冤吗?
日前有媒体报道,十多年前,山西一名死刑张鸿在临刑前不断喊冤,死刑被紧急中止,暂缓执行。后来经过山西省高院再审,“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张鸿被改判死缓,查阅相关报道可以发现,此案的情况并非孤例,死刑犯在被执行前喊冤,确实有“枪下留人”的可能。法律规定三种情况暂停处决2014年5月23日,广东惠州中级法院召开死刑宣判执行会,死刑犯刘某在宣判后大呼冤枉并称有重大立功,
随即,法官暂停执行程序,刘某被押回看守所,得以暂时保命。次日,惠州中院回应,对死刑案件,即使是微小的疑点,也一定要核查,把案件办成铁案,才能够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2013年5月28日,温州市中级法院依法对杀人犯肖某执行死刑。在验明正身时,肖某突然喊冤并向法官交代还有其他人参与杀人,临场监督检察官几经请示,经最高法院决定,肖某被暂缓执行死刑。
此后,最高法院撤销了原判决、裁定,将该案发回温州市中级法院重审,2006年,佛山中院对抢劫杀人犯甘某执行死刑时,甘某忽然喊冤,佛山中院为慎重起见决定紧急暂缓执行死刑,并将该情况及时上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刀下留人”的特例一时间引起了全国轰动,法律专家透露,中国法律对“枪下留人”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怀孕,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前述案例中,死刑犯喊冤,应该就属于“判决可能有错误”的情况,为了防止错杀、确保死刑案件停止执行程序依法规范进行,2008年,最高法出台了《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对刑诉法中“可能有错误”的情形做了比较明确的界定:(一)发现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四)判决可能有其他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