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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季报填报说明广州,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季报报表的填写说明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19 06:03:41 编辑:广州生活 手机版

1,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季报报表的填写说明

根据你说的情况,你公司是定额征收所得税.即:不是定率征收,所以与收入与成本与税率都无关.你们所得税季报填写B类所得税申报表.只在表的最下面几行填写本季应缴定额税款数和上期己缴数即可.

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季报报表的填写说明

2,所得税季报表如何填

所得税季报是每个季度预交所得税,收入是不含税的。在营业收入栏填1400/1.17,利润总额栏填1400/1.17*1%(如果预计全年收入不超过500万的话,就乘以2%)。减免那栏填:实际利润额*5%。数字都是可以带出来的,你试试
所得税报表没有本期数,本期数就是一至九月累计。累计亏损不需要纳税。收入就按损益表的主营业务收入填写。支出可以只填成本,也可以加费用,只要应纳税所得额填正确就可以,没有逻辑关系。

所得税季报表如何填

3,所得税季报a填表说明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查账征收企业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四行为企业实际产生的利润总额,与第二、三行的收入成本没有勾稽关系!!另外,每个季度都是填报从当年1月到季度末的累计数,比如现在7月份申报,应该填2010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产生的利润总额 第二行填写按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第三行填写按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第四行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如果余额为负数,则应纳所得税额就是0

所得税季报a填表说明

4,广州分公司所得税申报

分公司应该汇总到总公司后申报企业所得税,但涉及纳税所属地问题,以及事关各地主管税务机关的任务目标,情况有点复杂。一般来说是,就地预缴,集中清算。具体说明如下:首先,必须明确,该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企业是否确实具有法人资格,这点可以从该公司的营业执照上获取信息。从理论上说,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也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情况一、如果确实是分公司,一般说来,应当通过总公司汇总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它涉及纳税所属地问题,以及事关各地主管税务机关的任务目标,情况有点复杂,尤其是分公司的规模比较大的时候。在这样的情况下,理论上的东西都是空的,只有与当地税务机关搞好关系,协调好总公司与分公司的税收分割问题。关系好了,如果不是当年任务完不成,税务机关不会太为难企业。他们一般会要求分公司在当地预缴一部分所得税,然后在总公司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所以,平时报送税务局的报表应做低利润,减少预缴税额,等汇算清缴时,再按实际来申报,尽量规避“多退”的问题(税务局收进去的钱一般不会退回,如果非得退,他们会派人来查帐,那你就等着老板训吧)。情况二、如果是子公司(现在很多人分公司和子公司概念混淆),具有法人资格,一般说来,是就地申报并缴纳所得税。
1、还是按照总公司提供的分配表申报。2、1季度有盈利的情况下是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的。这个是根据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该文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五条第三项相应修改为:“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根据该文,企业季度申报所得税时可以自行将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作为应税所得来申报,即先计算会计利润,再弥补亏损,然后还可以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若还有应税所得,才需按季预缴所得税。

5,所得税季度报表的填写

按照您的表述,我认为不管您前面2个季度是怎样填报的都没有关系,因为,贵公司1-8月无收入,也可以理解为没有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利润额),您只需要认真填报3季度的数据,对于贵公司来讲也就是9月份的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规定,贵公司按照下列方法填报: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本期金额”列填报7-9月份数据,“累计金额”列填报1-9月份数据。由于1-8月份无收入,“本期金额”与“累计金额”数据相同。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本期金额”列填报7-9月份数据,“累计金额”列填报1-9月份数据。由于1-8月份无收入,营业收入应当与营业成本相匹配,所以,“本期金额”与“累计金额”数据相同。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本期金额”列填报7-9月份数据,“累计金额”列填报1-9月份数据。由于1-8月份无收入,“本期金额”与“累计金额”数据相同。*需要说明的是第2行、第3行、第4行的数据都是会计制度核算的数据,此申报表没有收入-成本=利润的勾稽关系,营业收入填报会计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成本填报会计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不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和费用、损失等支出。第5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本期金额”列和“累计金额”列都填报25%。第6行“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第6行=第4行×第5行,且第6行≥0;第6行<0,填报0。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 第7行≤第6行。第8行“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本次应补(退)预缴所得税额。第9行=第6行-第7行-第8行,且第9行<0时,填0, “本期金额”列不填。
依据损益表填: 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填报。 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成本(费用)填报。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 4、第5行“税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经济特区企业按照国税发[2007]39号文规定的税率填写。 5、第6行“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第6行=第4行×第5行,且第6行≥0。 6、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 第7行≤第6行。 7、第8行“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8、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本次应补(退)预缴所得税额。第9行=第6行-第7行-第8行,且第9行<0时,填0, “本期金额”列不填。 9、第11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不包括纳税人的境外所得。 10、第1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所得额”:填报纳税人依据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按季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4 按月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12 11、第13行“税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经济特区企业按照国税发[2007]39号文规定的税率填写。 12、第14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的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第14行=第12行×第13行 13、第16行“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依据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本月(季)应缴纳所得税额。 14、第18行“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6,企业所得税季报填报说明

你是问的这个东东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填报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二、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 年度中间开业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编码”:填报地税机关核发的纳税人编码号码。 4、“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的填报 1、第1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第2行至第17行的“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2、第18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9行至第22行的“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3、第23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第24行的“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四、各行的填报 1、第1行至第24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实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2行;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4行。 2、第25行至第32行,由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汇总纳税)纳税人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的总机构在填报第1行至第24行的基础上,填报第26行至第30行;汇总纳税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填报第28行、第31行、第32行。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 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成本。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 4、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5、第6行“不征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6、第7行“免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 7、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8、第9行“实际利润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9行=第4行+第5行-第6行-第7行-第8行。 9、第10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10、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1行=第9行×第10行,且第11行≥0。当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1行≠第9行×第10行。 11、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第12行≤第11行。 12、第13行“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13、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入此行。 14、第15行“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5行=11行-12行-13行-14行,且第15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15、第16行“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填报以前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尚未办理退税,并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 16、第17行“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7行=15行-16行,且第17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17、第19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18、第20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按月度预缴纳税人:第20行=第19行×1/12 按季度预缴纳税人:第20行=第19行×1/4 19、第21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20、第2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22行=第20行×第21行。 21、第24行“本月(季)确定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本月(季)度应缴纳所得税额。 22、第26行“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4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预缴方式不同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15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2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4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第26行计算公式中的“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规定执行填报。 23、第27行“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纳税人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4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预缴方式不同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15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2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4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按各省规定执行填报。 24、第28行“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4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15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2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4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7,企业所得税季度报表的填列方法

企业所得税季度报表,结构分为两部分:;  一、第一部分为第1行至第16行,纳税人根据自身的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  其中: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9行,实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1行至14行;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6行。  二、第二部分为第17行至第22行,由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填写的。总机构在填报第一部分的基础上填报第18行至20行;分支机构填报第20行至22行。  每行具体填写如下:  首先填写“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  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填报。  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成本(费用)填报。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  4、第5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5、第6行“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第6行=第4行×第5行,且第6行≥0. 6、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 第7行≤第6行。  7、第8行“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8、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本次应补(退)预缴所得税额。第9行=第6行-第7行-第8行,且第9行<0时,填0, “本期金额”列不填。  9、第11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不包括纳税人的境外所得。  10、第1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所得额”:填报纳税人依据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11、按季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4按月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12 11、第13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12、第14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的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第14行=第12行×第13行  13、第16行“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依据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本月(季)应缴纳所得税额。  14、第18行“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5、第1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6、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7、第21行“分配比例”: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中确定的分配比例。  18、第22行“分配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当期总机构申报表中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本表第21行“分配比例”的数额。
参照税务局公布的格式,每个地方的不一样
1.第三行包括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税金及附加。 2.第四行按实际填。 3.不是1-6行的合计数。 4.应纳所得税额不能是负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二、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  年度中间开业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的填报  1、第1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第2行至第17行的“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2、第18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9行至第22行的“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3、第23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第24行的“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四、各行的填报  1、第1行至第24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实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2行;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4行。  2、第25行至第32行,由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汇总纳税)纳税人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的总机构在填报第1行至第24行的基础上,填报第26行至第30行;汇总纳税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填报第28行、第31行、第32行。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  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成本。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  4、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5、第6行“不征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6、第7行“免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  7、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8、第9行“实际利润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9行=第4行+第5行-第6行-第7行-第8行。  9、第10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10、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1行=第9行×第10行,且第11行≥0。当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1行≠第9行×第10行。  11、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第12行≤第11行。  12、第13行“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13、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入此行。  14、第15行“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5行=11行-12行-13行-14行,且第15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15、第16行“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填报以前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尚未办理退税,并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  16、第17行“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7行=15行-16行,且第17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17、第19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18、第20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按月度预缴纳税人:第20行=第19行×1/12  按季度预缴纳税人:第20行=第19行×1/4  19、第21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20、第2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22行=第20行×第21行。  21、第24行“本月(季)确定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本月(季)度应缴纳所得税额。  22、第26行“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4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预缴方式不同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15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2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4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第26行计算公式中的“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规定执行填报。  23、第27行“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纳税人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4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预缴方式不同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15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2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4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按各省规定执行填报。  24、第28行“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4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15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2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4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第28行计算公式中“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50%;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规定执行填报。  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本行。  25、第29行“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设立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按规定视同分支机构的部门所应分摊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26、第30行“总机构已撤销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撤销的分支机构,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由总机构预缴的所得税额。  27、第31行“分配比例”: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确定的分配比例。  28、第32行“分配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分支机构按分配比例计算应预缴的所得税额。第32行=第28行×第31行。  六、表内、表间关系  1、表内关系  (1)第9行=第4+5-6-7-8行。  (2)第11行=第9×10行。当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1行≠第9×10行。  (3)第15行=第11-12-13-14行,且第15行≤0时,填0。  (4)第22行=第20×21行。  (5)第26=第15或22或24行×规定比例。  (6)第27行=第15或22或24行×规定比例。  (7)第28行=第15或22或24行×规定比例。  2、表间关系  (1)第28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  (2)第31、32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所对应行次中的“分配比例”、“分配税额”列。
文章TAG:所得税季报填报说明广州所得所得税季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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