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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劳动法经制补尝金,东莞劳动法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2-22 11:18:43 编辑:东莞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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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劳动法

不合法,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东莞劳动法

2,我想知道东莞市劳动法合同期为三年被公司解雇可以拿到多少补偿

赔偿不看合同签了多久,看你为企业服务了多久。近你的情况服务赔偿是一个月,再加多一个月赔偿。
要看解雇的理由是否合法

我想知道东莞市劳动法合同期为三年被公司解雇可以拿到多少补偿

3,东莞的劳动法员工的底金是多少

690 + 每月 22 元 保险 + 30 元 住房 补助+ 60 伙食补助
根据去年修改的劳动法,底薪不能底于770!
790

东莞的劳动法员工的底金是多少

4,东莞劳动法

如果企业计件方式计算工资,那必须计件单价在劳动法要求的正常工作时间下就能完成工作任务达到劳动法的最低工资标准,否则其计件单价就不合法,如果企业要求加班员工可以拒绝,否则还是需要按劳动法支付加班工资。
不是,劳动法都是一样的,中国只有一部劳动法,即使是地方相关规定,也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法为准。以上你所说的你们企业的做法很显然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法规定,平时加班是1.5倍,双休是2倍,节假日是3.倍.所以,建议你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

5,东莞劳动法我们厂要搬走厂里是不是要给员工经济偿金

员工不愿随厂搬迁继续工作的,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员工在本单位的工龄,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或者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通知。
问题不清楚。如果公司搬走,员工不能到新地址上班,公司必然要和你们解除合同,应该给补偿的。如果你们不想去新地点上班,可以要求公司给补偿而后另谋工作。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问题的前提是,职工有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没签订就好办了,签订了劳动合同,就要看看合同有没有约定相关条款。

6,东莞的劳动法是怎样的呀

关于最低工资 一、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特区内1000元/月,特区外900元/月。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特区内8.8元/小时,特区外8.0元/小时。 以上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3、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依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08年的规定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4、月工资折算成日、时工资标准(依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月平均工作天数 21.75天,工作时间174小时,职工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折算。 5、标准工时和加班工作时限(依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一般不超过1小时,最长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6、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依据《劳动法》、《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支付不低于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7、正常经营企业非因员工原因停工应发工资(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1)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80%支付;(2)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支付。 8、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停工医疗期工资(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60%,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 9、工资支付周期(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1)支付日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在周期满后7日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在周期满后1个月内;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在周期满后6个月内。(2)延期支付 因故可以延长5日,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可以延长15日。(3)劳动关系终结时的工资支付 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在劳动关系终结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10、由于劳动者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扣减工资限额(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扣减工资数额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并且扣减后工资数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11、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包括加班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依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经济补偿金:克扣和拖欠部分的25%;赔偿金(由劳动部门责令):克扣和拖欠部分的50%-100% 13.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以及代通知金(依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1)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计算,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标准为解除合同前3个月或12个月职工本人的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其中,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因职工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超过12个月工资。(2)额外经济补偿金:企业拒不支付上述经济补偿金的,另支付相当于上述费用的50%的额外补偿金。(3)代通知金:企业按《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员工的,支付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14、年休假(依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15、婚假(依据省劳动厅《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3日,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增加10日。

7,劳动法中有关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按照你的工作年限,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因此,你的经济补偿金是十二个月工资.而且如果单位不主动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你与单位的劳动关系解除之后,单位除了应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这是劳动部的相关规定,很早就有的,看一下就清楚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第十二条 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你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局下设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一般都可以妥善处理;或者你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你入职单位,与单位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已工作1年,现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有下列两种情况:一是非你本人原因,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你2个月工资2400元的赔偿金;二是因为你本人的原因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不需支付补偿;如果单位是依据劳动合同第40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1个月工资1200元经济补偿金,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还要支付1个月工资1200元的代通知金。区别就在于是否因为你个人原因单位才解除劳动合同,补偿的差别也是在此。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下: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相关规定如下: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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