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设21个职能处(室)。
1、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提案和议案办复、信访、保密、保卫、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2、党委办公室(人事教育处)
负责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管理;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奖惩、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管理工作。协管市、区城维费开支范围内的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人事调动事宜。负责本系统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党建工作及所属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管理工作;指导本系统老干部管理工作,指导系统工会、妇联、共青团工作。
3、综合调研处
负责全市建设事业重大课题的调研,提出工作意见和政策措施;负责制定全市市政、公用、建筑、勘察设计等行业体制改革、企业改革要点,并指导实施;组织制定全市城市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政策;负责建设系统情况的综合和相关工作的联系;负责信息工作,起草重要文稿。
4、法规处
负责拟定全委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协调法规、规章的起草、审查和报批及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全委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与备案;负责全委法制宣传与执法人员培训;负责承办全委行政复议;参与涉及法律、法规重大信访的接待。
5、计划财务处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市城市维护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筹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确定资金投向和使用范围;负责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等费用及建委系统行政性收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组织城市基础设施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承发包,拟定城市基础设施新建、翻建、改造、大修、维护项目的投资计划;组织城市基础设施维护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审查、预决算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机关财务管理,指导、监督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审计和。
6、重点工程办公室(市重点工程办公室)
负责编制全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年度计划,提报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组织指导全市重点工程及市政设施维护建设工程的建设;协调重点工程建设各有关单位、专业部门实施配套建设和附属设施建设;参与组织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参与或主持重点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汇总上报重点工程建设情况。
7、处
负责贯彻国家、省的法规和规章,拟定全市的法规、规章;负责全市工程建设综合管理和建筑市场管理;负责建设单位、建筑安装行业及企业资质管理;组织或参与重要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施工等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及执业资格认证管理工作;负责建设监理合同审核备案及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负责建筑业统计;办理工程项目报建,审核签发。
8、村镇建设管理处
负责贯彻国家、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发展战略,拟定全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发展规划,指导实施村镇建设和管理;指导村镇的统一开发、综合建设;负责村镇建设施工队伍、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查和勘察设计、管理人员的培训;指导、监督村镇各类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指导村镇建设试点;负责及档案管理。
9、对外经济管理处
负责全市建设事业对外经济工作的统一联系和管理;负责建设事业引进外资、利用内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统计;负责建设事业对外投资和对外建设工程承包及劳务输出的管理;负责“三资”企业和利用外资项目在报批、建设过程中的协调服务工作。
10、勘察设计管理处
负责制定勘察设计、建筑节能及墙体改革规划、计划及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勘察设计行业管理;负责初步设计的审查及新建工程施工图纸的审批;负责建设工程因设计出现问题的处理及参与重要工程的竣工验收;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及管理;负责与注册工程师的注册管理;负责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审核登记;负责认定节能建筑和收取新型材料专项基金并确定投向使用。
11、抗震防灾办公室(市抗震防灾办公室)
负责贯彻国家、省抗震防灾的法规、规章,拟定全市抗震防灾的法规、规章及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镇建设及的抗震设防;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及管理;负责既有房屋、设施、构筑物的抗震鉴定、加固和使用管理;参与重要;组织抗震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开展震后工程震害调查及评估,负责震区危险工程的抢险、排险和房屋设施抗震鉴定;负责抗震综合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