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基础上,市规划局经过严格的部门研究、专家论证、广泛征求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意见、合法性审查等程序,报经市政府审批,《办法》于近日正式出台。
目的
破解三大难题
据了解,新出台的《办法》,破解了老旧住宅增设电梯的三大难题。
一是解决了无审批依据问题。增设电梯属于扩建行为,但目前已竣工住宅增加建设内容的审批仍然缺乏法律依据,《办法》的出台,对老旧住宅增设电梯的申请主体、审批条件、需要办理的规划手续、需要提供的材料、审批程序等,都进行了明确。
二是解决了业主意见协调难问题。由于小区业主众多,不同楼层的业主对电梯的需求不一样,意见不一,《办法》除了要求达到“本单元总建筑面积、总户数两个2/3”的业主同意即可申请外,还基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基层工作优势,建立了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和协调的工作机制。
三是解决了业主往返于多个部门的“办事难”问题。《办法》本着高效、便民原则,规定了规划手续实行“一站式”办公的会审程序,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土房管、建设、消防、质监等主管部门对电梯设计施工图进行会审。对于是否可以批准,在会审会上基本可以现场确定,以免申请人在不同部门之间跑路。
《办法》的八大亮点
亮点一
体现业主自治 明确部门职责
《办法》以“本单元总建筑面积、总户数两个2/3”的业主同意作为申请条件,体现了业主自愿、尊重权益的业主自治原则。同时,又提出满足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规定了城乡规划、国土、房屋、建设、消防、质监等部门的管理职责。
亮点二
4层及4层以上就可申请
《办法》主要以解决我市7层及7层以上没有配电梯的住宅中居民的出行需求为主。为了使该文件具有较强的适用性,结合其他城市的经验和无障碍设施的设置要求,在适用范围上限定为初始取得房地产权证满10年及以上的住宅。考虑到3层及以下住宅通常独立占地,无需单独作出规定,故对层数的限制为4层及4层以上。
亮点三
只需满足本单元“两个2/3”
《办法》规定由房屋本单元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户数2/3以上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共同作为申请人。在计算基数上,楼栋分单元的,以单元的业主为计算基数;未分单元的,以楼栋的业主为计算基数。这样更便于达到“两个2/3”的条件,更能促成老旧住宅增设电梯事宜。
亮点四
拆迁范围内住宅不能申请
《办法》要求申请增设电梯的房屋未纳入征收范围或拆迁计划;申请人就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筹集以及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担达成书面协议;增设电梯用地应当位于老旧住宅小区用地范围内,确因用地条件受限不在小区用地范围内的,不得占用市政道路、公园绿地。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且申请主体符合要求,即可提出增设电梯的申请。
亮点五
业主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
《办法》明确规定,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是增设电梯的主管部门,业主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起申请,这解决了老百姓所说的申请无门问题。
亮点六
“一站式”会审 高效便民
《办法》规定了规划手续实行“一站式”办公的会审程序,高效便民。对于是否可以办成,在会审会上基本可以现场确定,以免申请人在不同部门之间跑路。
同时,《办法》还简化了规划审批手续,规定只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和规划竣工核实手续;其他如施工图备案、施工许可、国土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手续在会审会后可同步并行办理。原则上,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施工图备案和施工许可后,即可动工建设。
亮点七
间距只需满足消防技术标准
增设电梯涉及到建筑间距问题,《办法》在建筑间距方面也给予了政策支持。考虑到老旧住宅在修建时我市还没有出台相关的间距规定,或间距标准较低,如果用今天的法规来审视旧建筑增设电梯,既不符合“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也不客观。为促成老旧住宅增设电梯事宜,《办法》只要求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即可,既尊重了历史,也考虑了现实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