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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反垄断应诉补贴,国家反垄断局局长级别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1 15:26:55 编辑:重庆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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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反垄断局局长级别

副部级。国家反垄断局局长就是正司局级干部。目前,国务院下属的三个部(委、局)中设有反垄断局,均属于部(委、局)内设机构,不是国家局。国家商务部称为反垄断局,国家发改委称为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国家工商总局称为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国家商务部反垄断局的主要职能:(一)起草经营者集中相关法规,拟订配套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二)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受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磋商和申报,并开展相应的反垄断听证、调查和审查工作。(三)负责受理并调查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的经营者集中事项,查处违法行为。(四)负责依法调查对外贸易中的垄断行为,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危害。(五)负责指导我国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六)牵头组织多双边协定中的竞争条款磋商和谈判。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的主要职能:(一)指导全国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工作,拟订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政策、任务、工作计划及实施意见。(二)监督检查价格改革方案和价格调控管理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价格调控管理的建议。(三)组织实施全国性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国家机关收费、事业性收费监督检查,明确实施检查的法律法规依据和政策界限,协调解决检查中出现的政策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五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公务员领导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级晋升。

国家反垄断局局长级别

2,反垄断法规定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哪里

  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目前执法机构已经成立了3个,3个机构的共同领导机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也已经成立。它们分别是: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商务部下设的反垄断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下设的价格监督检查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设的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其中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职责是:研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王岐山 国务院副总理  副主任:陈德铭 商务部部长  张 平 发展改革委主任  周伯华 工商总局局长  毕井泉 国务院副秘书长  委 员:张 茅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欧新黔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姚增科 监察部副部长  张少春 财政部副部长  高宏峰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马秀红 商务部副部长  黄淑和 国资委副主任  钟攸平 工商总局副局长  张 勤 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张 穹 法制办副主任  蔡鄂生 银监会副主席  桂敏杰 证监会副主席  魏迎宁 保监会副主席  王禹民 电监会副主席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由商务部承担,马秀红兼任秘书长  反垄断局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查经营者集中行为,指导中国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以及开展多双边竞争政策国际交流与合作  价格监督检查司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协议行为。国家和省两级具有行政执法权,市县两级是配合调查,跨省案件由国家发改委负责指定牵头办案或者联合办案,重大案件由国家发改委直接组织查处。  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价格垄断协议除外)等方面的工作

反垄断法规定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哪里

3,垄断经营向哪个部门举报

向工商局举报。依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出现垄断市场行为的,相关受害人可以向我国的反垄断机关举报,让相关部门介入调查。谁来监督的,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其职责是:(一) 负责全市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全市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药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二) 负责市场主体信用建设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三) 负责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工作,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全市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组织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指导全市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五)负责全市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全市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六)负责全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承担市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制度。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七)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八)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贯彻实施全市食品安全重大政策,推动健全食品安全地方党政同责和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和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衡水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组织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垄断经营向哪个部门举报

4,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全市涉及对外贸易经济和外商投资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有关的实施细则、管理规章和改革方案;指导国有外经贸企业的改革。(二)拟定全市进出口贸易中长期规划和发展战略;分析国际、国内外经贸形势和全市进出口状况,提出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等项调控建议;指导、协调全市对外经贸进出口业务;研究和推广各种新贸易方式(含电子商务);依法负责对外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中的有关事务,指导协调外国对全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应诉;指导出口广告宣传。(三)管理全市进出口商品有关工作;研究、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负责全市进出口配额计划的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负责配额许可证的确定和发放;管理全市出口商品商标登记后的有关事务;研究拟定全市“科技兴贸”和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工作;负责全市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工作。(四)分析、研究全市外商投资情况,定期向市政府报送有关动态;拟定全市外商投资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外商投资工作;建立招商项目库;按国家规定审核、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核准国家规定权限以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指导和管理全市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工作;管理和协调外商投资工作。(五)负责全市国外经济合作工作;拟定全市境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项目的中长期规划;审批境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项目;负责全市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的年度审核和人员培训;管理全市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多双边对全市的无偿援助及增款工作;承担执行外经贸部的赠款项目;承担重庆市对外劳务合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六)指导、协调全市国际服务贸易工作;编制全市外贸运输和仓储业的规划,组织合理运输;负责重庆申办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初审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管理全市外经贸仓储行业的工作。(七)审核、核准市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并归口管理;办理有关获取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管理、审查、登记、申报、年审工作;指导和监督市内举办的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和洽谈会招商活动等,管理赴境外举办的上述活动;组织承办市政府举办的“一会一节”;管理外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常驻商业代表机构的核准业务;拟定港澳台地区投资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渝港、渝澳、渝台的联谊工作。(八)管理和使用有关对外贸易经济发展基金和奖励基金;指导直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监管直属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指导和管理外经贸财务会计工作,负责外经贸统计及其信息发布,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负责外经贸标准化、信息化工作;指导对外经贸行业职工队伍建设;指导有关协会、学会工作。(九)负责重庆市WTO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建立全市应对入世的工作联系机制和WTO工作的重要课题调研及对策措施研究;负责对涉及WTO规则的地方性法规、政策的清理;负责WTO信息资料的收集和信息服务。(十)依法处理在WTO规则下涉及重庆的贸易争端调查、取证、起诉、应诉和上诉工作;预警分析全市进出口贸易中的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反歧视情况并制定应对措施;协调指导重庆企业公平开展进出口贸易工作。(十一)拟定重庆茧丝绸行业发展战略,编制年度生产、产品出口等指导性计划,推动茧丝绸企业向贸工农一体化方向发展。起草行业地方性行政规章,会同市内有关部门,规范行业市场经营秩序,负责鲜茧收购、蚕种质量等工作的执法监督,负责提供行业信息服务。

5,山西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保障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由同一行业企业法人、自然人以及其他组织在自愿基础上依法成立的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第四条 行业协会的设立应当坚持民间自发、政府引导、自主办会的原则。第五条 行业协会的正当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行业协会的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的整体利益和要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促进、扶持行业协会的发展,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创造有利于行业协会发展的环境,保障行业协会独立开展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履行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或者备案等职责,依法对行业协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的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是相关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行业协会涉及的产业政策、行业规范等有关事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工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于为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行业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九条 行业协会的成立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设立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协会章程。章程内容包括行业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活动规则以及会员的权利、义务等。  行业协会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设立,也可以按照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和服务功能设立。  行业协会应当具有所辖区域的行业代表性。第十条 行业协会应当对不同区域、所有制、经营规模的企业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设定相同的入会条件,保证其平等的入会权利。  同一行业的企业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加入行业协会的,经行业协会批准,可以成为该行业协会的会员。  行业协会会员可以自愿退会。第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的人事和财务应当与行业协会分开,其内设机构不得与行业协会办事机构合署办公。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维护行业内部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二)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建立行业诚信行为规范,开展行业诚信行为评价与考核;  (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行业要求,沟通会员与政府及其他组织的联系,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的关系;  (四)开展行业调查、行业统计、行业信息发布等工作;  (五)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技术交易、科技攻关、信息交流、会展招商、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产品推介等活动;  (六)指导、协调或者代表会员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等方面的应诉工作,以及向政府提出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的调查申请并协助政府完成相关调查;  (七)参与制定行业规划以及与行业发展有关的政策,提出立法建议,参与立法调研;  (八)参与制定、修订企业产品标准、技术标准、计量标准、服务标准和质量规范等,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  (九)指导会员改善经营管理,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承担法律或者法规授权、政府委托以及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本规定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有关职责移交给行业协会。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行业协会承担公共管理事务的经费,由本级财政支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行业协会承担业务活动的,双方应当签订服务协议,支付相应的费用。  行业协会应当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的事项报送同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6,抚顺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

第一条 为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严格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可持续和创新发展,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营经济组织,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或者开展投资、经营的,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以外的内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济组织。第三条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保障权益、依法规范的基本原则,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民营经济发展公共服务和保障体系。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民营经济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指导与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组织宣传和实施国家、省、市有关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研究民营经济发展动态,拟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  (三)依法严格管理、使用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四)落实民营经济组织应当享有的奖励、优惠等政策;  (五)定期听取民营经济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帮助民营经济组织解决困难和问题;  (六)定期发布有关民营经济发展的动态、优惠政策等信息。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实行代办员制度,对民营经济发展的重点项目进行跟踪服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营经济公共服务平台,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信息、技术、管理、人才、市场、融资和法律等专业化服务。  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托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为民营经济组织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法治宣传、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第七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发挥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服务和行业规范作用,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下列活动:  (一)组织咨询与培训、信息交流、会展招商、市场开拓以及境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二)参与行业准入资质审查、职业资格认证、登记备案、科技成果鉴定、产品质量认证等事项,定期开展优秀民营经济组织和个人的评比、表彰;  (三)依法开展行业调查、行业统计、行业信息发布等工作;  (四)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自律规约;  (五)提出立法意见和建议,参与制定、修订行业规划、政策、标准、规范等;  (六)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会员的诉求和建议,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七)依法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起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保障措施等的调查申请并协助调查;组织、指导、协调会员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应诉工作;  (八)调解会员相关的各类民商事纠纷;  (九)履行法律或者法规授权、政府委托以及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民营经济组织均可以平等进入。市场准入条件和优惠扶持政策应当公开透明,不得对民营经济组织设置歧视性或变相歧视性的条件。  支持民营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公共事业、金融服务和社会事业等相关领域。第九条 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民营资本投资主体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以及企业经营管理。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制定、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民营经济投资主体享受同等待遇。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且达到规定投资强度的民营经济组织的项目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支持。  每年新增土地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专项指标,用于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创业项目。属于应当有偿使用土地的,可适当缩短出让年限或者采取租赁方式供应。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民营小微企业发展用地,集中建设标准厂房,为民营小微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  鼓励民营企业进行研发、中试验证及试生产,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7,关于反垄断律师你想知道的事

来源丨律芽(ID:newleage) 作者丨隔壁老王 本文未获得授权,纯粹以摘录阅读 “反垄断律师?听起来很陌生的样子,他们都做些什么呢?” “做反垄断律师加班多吗?对英语要求高吗?需要懂经济学吗?” “哪个所的哪位合伙人反垄断业务做得好啊?” 转眼间又到求职季,很多想成为律师的同学都在为选所、选业务领域和选老板而烦恼。作为近年来律师业的热门领域,竞争法和反垄断业务(Antitrust or Competition law)自然引发了一众同学的兴趣,像这样的问题常常被提起。然而,反垄断律师业务在中国还是一个相对比较新的门类,而且这一类型的业务不像资本市场或争议解决业务般普及和常见。通过这篇文章,作者希望能够回答大家对于律所反垄断业务和反垄断律师生活的好奇心,帮助有兴趣的同学尽快在这个领域策马扬鞭,也帮助另一部分同学尽快了解情况、悬崖勒马。 反垄断律师都在做些什么? 反垄断业务,基本上包括代理经营者集中申报、在反垄断执法中代理企业(有时也为政府提供咨询)、代理反垄断争议解决事项和处理反垄断合规事项几类。 1、经营者集中申报及相关业务(Merger Filing or Concentration Notification) 简单来说,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涉及我国的并购交易(经营者集中)中各方的营业额达到一定标准的,需要向主管部门即商务部反垄断局进行集中申报。商务部反垄断局会基于该集中交易对相关市场竞争的可能影响,作出无条件批准、附条件批准或禁止的决定。根据法律规定,未经申报审查并获得批准的,不得实施集中。 这个类型的业务,可以被称为反垄断律师的“主业”,目测占到目前反垄断律师总业务的70%甚至以上。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反垄断局共对约1600起案件作出了审查决定,这之中还不包括相当数量的当事人放弃交易撤回申报的案件。最近几年来,集中申报的立案数量仍处在在快速增长中。专业的反垄断律师在其中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第一,对并购交易进行事先的反垄断评估,即评估并购是否会触发集中申报和竞争关注,并据此协助客户和并购律师设计交易结构和对策。 第二,经营者集中申报,律师通常会作为并购交易中一方或几方的代理人,①收集整理有关并购各方及其各自关联公司的营业信息(业务范围、营业额等)和合规性信息;②收集并分析并购涉及的相关市场上的竞争情况,并据此撰写相关市场界定方案;对并购对相关市场上竞争情况的影响作出分析;④向反垄断局提交申报材料并接受其询问、准备补充说明和材料;⑤对主管机关有实质竞争担忧的案件,提交救济方案。此外,在经营者集中申报中,律师也有可能代表并购各方之外的其他利益相关方,如行业协会或被并购影响的行业其他经营者等,向反垄断局提交竞争关注并参与相关沟通。 第三,对附条件批准的并购交易中条件执行情况的受托监督。商务部会对一些可能限制或排除相关市场上竞争的交易附加限制性条件。为了保证这些条件能够得到有效落实,反垄断局会委托第三方作为监督人对条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在这一类型的业务中,律师可能作为或协助受托人对条件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撰写报告。 集中申报业务是反垄断律师的核心业务,也是反垄断律师的基本功。从实践中来看,这类业务通常与M&A业务紧密相关。作为律师,在这一类型的业务中,除了与客户、执法机构和有关各方进行沟通,还需要大量进行企业调研和行业调研工作。在实践中,律师需要基于客户、第三方或公开渠道的数据,对于并购各方的经营状况和整个行业的情况进行了解分析,这确实是一项有趣但庞杂的工作。此外,由于反垄断法从控制结构而不是法人实体的角度看待市场竞争,律师在准备申报材料时不仅需要了解并购各方自身的情况,还需要了解所有与并购各方有控制关联公司的情况,这在某种程度上是需要极高沟通能力、信息收集能力的类似尽职调查的工作。与其他类型的法律服务不同,集中申报业务有很强的合作性特征。尽管经营者集中审查是一个多方博弈的开放过程,但各申报方之间往往利益和目标高度一致,很少像在并购谈判的其他领域一样充满分歧和争吵。2、反垄断调查相关业务 这一部分业务更符合社会公众对《反垄断法》的“初印象”,即执法机关对某些“店大欺客”和“串通勾结”行为的严厉打击。事实也的确如此,《反垄断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规定,对于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近些年来我国加大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执法力度,各种大案要案时常见诸报端并成为街巷热议的话题。就在最近一个月间,工商总局这边厢刚对利乐开出6.88亿元罚单,国家发改委那边厢就对医疗器械生产商美敦力作出1.88亿处罚决定。此间更著名的是2015年初国家发改委对高通公司开出的60.88亿元罚单,成为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历程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案。此外,酒类、奶粉、汽车、医药、通信等都是近年来反垄断执法关注的重点热点领域。 我国的反垄断行政执法体系,目前是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议事协调机构)统筹下,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审查)、国家发改委(负责与价格相关的垄断行为执法)和工商总局(负责其他垄断行为执法)分工配合的体制。因此,律师反垄断调查相关业务的对口部门目前也正是发展改革和工商系统。 1、单边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Unilateral conduct or Abuse of dominance): 这类垄断行为是最为典型的反竞争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公司,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从事如搭售、倾销、收取垄断高价、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违法行为以谋取垄断利益,限制或排除竞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2 、双边行为与多边行为(垄断协议行为及卡特尔,Monopoly agreements and Cartels): 是指两个或多个具有直接竞争关系(横向关系)的经营者或具有供应关系(纵向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如联合抵制、固定销售价格、削减产量等限制或排除竞争、扰乱市场秩序并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协议和行为。 3、除了上述两类之外,反垄断法还禁止由行业协会所从事的限制或排除竞争的行为。 在这一法律服务领域,律师通常会应公司或行业协会等被调查方的委托进行服务,内容包括①对该经营行为合规性进行自查;②撰写并向执法机关提交自查报告、整理相关证据材料;③应执法机关的要求,提供补充材料、证据和说明;④向执法机关解释并论证相关行为促进竞争或公共利益等效果,并争取豁免或减轻处罚。 受垄断企业的市场地位和社会影响力所决定,反垄断调查案件往往是社会关注的大案要案。甚至有人打趣说:“如今判断一个公司是否足够成功的标准,就是它是否强大到接受过反垄断调查”。同时,反垄断调查案件也是具有相当难度的领域,这一是因为大量垄断行为十分隐蔽、难以证明;二是因为此类行为中涉案方的利益结构往往非常复杂;三是因为反垄断法自身的政策工具性决定了对其在法律适用时的态度和幅度非常灵活。因而,在这类看似高端、High-profile的反垄断调查案件背后,律师所要从事的工作往往是复杂繁重、极富挑战乃至有时令人郁闷的。调查案件需要律师从事大量的事实整理工作,这意味着对数以万计的企业文件、邮件往来进行合规梳理,并从中发现问题,这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律师工作的dirty work。与集中申报有所不同,反垄断执法案件中被调查方与执法机关之间的对抗性更强,但被调查方仍需要有效配合执法机关的工作以谋求有利的结果。因此,这类业务对于律师的要求也相对更高。目前,国内能够代理反垄断调查的律师往往是行业的佼佼者。3、反垄断争议解决业务(Antitrust distribute resolution)和反垄断合规业务(Competition compliance)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实践中存在着大量企业或公民起诉经营者,要求法院认定其垄断行为并判处损害赔偿的反垄断民事诉讼(私人执法)。在这类诉讼中,最典型的就是最高法院审理的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其次,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于国家机关作出的反垄断行政执法决定,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这是实践中存在的反垄断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此外,还有一些合同纠纷、专利纠纷中存在竞争法因素,例如近些年来倍受关注的涉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条件、许可费率、禁令等纠纷就是典型的涉反垄断知识产权诉讼。 在反垄断诉讼中,反垄断律师通常将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进行起诉和应诉,从反垄断法和诉讼法的专业视角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在实践中,一些大案要案通常会由反垄断律师和争议解决律师组成团队共同工作。这类业务与前述经营者集中业务、反垄断调查业务相比,对抗性更强、对律师综合素质的要求更高。在国内外,竞争诉讼往往是疑难案件和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法院常常依赖于法学专家、经济学家对于竞争实质问题进行细致的调查和论证。著名的Richard Posner法官和芝加哥学派正是以对一系列竞争诉讼的处理而取得崇高声誉的。 反垄断合规业务,即指律师受企业的委托,对企业经营政策和行为的反垄断合规性进行审查、提供意见,或者应企业的要求进行反垄断合规培训的业务。近些年来,随着反垄断执法力度的加强,一些大型企业开始重视在中国的反垄断合规工作。但是,这类工作通常不能由企业法务或合规内审部门自行完成(除了个别企业,公司法务部门一般很少有反垄断专业人士),而是要交由反垄断律师进行处理。在从事此类型的工作时,律师需要对企业的需要和生产经营实践进行细致深入的了解,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反垄断合规分析并提供解决方案。目前,这类业务集中在一些反垄断问题多发易发的领域,如医药、汽车、零售、科技等产业。随着我国反垄断执法的常态化,相信这类业务将会成为律师反垄断业务的另一个增长点。 除了前述几种常见的反垄断法律服务内容外,近年来,我国政府机关聘请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现象正方兴未艾,国家更明确要求在政府经济政策出台前对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这些新趋势和日益加强的反行政垄断执法一道,也将成为反垄断律师开拓业务的蓝海。 反垄断业务有哪些特点、长处和劣处? 反垄断是一个极有“个性”的业务领域。总而言之,反垄断法具有较强的政策工具性,是一个高度依赖经济学产业组织理论,经由案例法发展起来的,以实质损害论证而非僵化类型适用为原则,国际互动特点极强的法律部门。 第一,反垄断法具有极强的政策性。 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法是国家介入经济运行最重要最有效的工具。较之其他法律部门,反垄断直接作用于市场经济的基础设施即竞争秩序,针对具有强大市场力量的垄断者、寡头或行业协会,能够采取高额罚款乃至肢解企业在内的强势手段。正因如此,反垄断法与一个国家的经济政策乃至政治结构和意识形态息息相关,在适用上具有相当的灵活性。这种政策灵活性在法律领域表现为大量的软法(执法指南)和案例法、在实体法上存在的大量豁免和例外规定、在程序上存在的和解和宽恕制度、在法律论证上依赖于基于经济理论的实证分析、在执法程序上呈现开放与多方博弈等特征。 第二,反垄断法具有极强的国际性。 首先,世界各国的反垄断呈现出高度相似和高度差异并存的特征。滥觞于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和欧盟运行条约的101和102条的各国反垄断法,在规则上具有高度的相似性。然而,各国又根据自身需求给反垄断法赋予了很多不同的政策功能,如保护和促进国有经济、民族经济发展等。其次,全球化时代的市场行为和竞争通常具有跨国影响,各国反垄断法因此都采取了实际影响管辖原则。例如,即使是外国企业之间的并购,只要对中国市场竞争产生影响,中国反垄断法就有管辖权。所以,实践中的集中申报和大型垄断争议,一般都呈现多法域的特征,需要在多个法域进行申报、诉讼或接受调查。综合以上,各国反垄断执法的协调与差异,在极大程度上影响着跨国企业的竞争政策,增加了反垄断业务的复杂性。 第三,反垄断法具有极强的综合性。 这种综合首先表现在法律与经济学的综合。上世纪中叶以来,经由美国扩展到欧洲和全世界的反垄断执法趋势,是一种跳脱程式,以实体论证分析行为的竞争效果并决定国家竞争政策的路径。在这场经由芝加哥学派发起的法律变革后,世界各国反垄断领域出现了法律界人士与经济界人士紧密合作的执法现象。律师、官员和法官与经济学家、产业界人士共同为从复杂的市场行为中,基于严密的事实分析和模型论证,总结出类型化了的违法行为。其次是不同法律部门的综合,除了与民法和诉讼法的综合外,反垄断法相对于其他法律部门具有底线性的特征,因此有时会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上与其他法律部门发生冲突。例如反垄断法在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即处理权利保护和公共义务的边界问题,就是一个当今时代的巨大法律难题。 坦率地说,律师从事反垄断业务,上手并不难,但是成为一名优秀的反垄断律师却需要相当程度的天资、积累、勤奋与机遇。正是因为反垄断法的以上特点,决定了该领域对于律师综合素质的高要求。对于一名优秀的反垄断律师而言,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学功底(尤其是民法和行政法、程序法)、一定程度的经济学知识(主要是产业组织和市场行为理论)作为基础。对于工作而言,需要很强信息收集和整理能力(进行企业调研和行业调研)、法律分析和写作能力、团队协作能力、英语工作能力(大量案件都是多法域申报,需要双语工作)和一流的沟通能力与情商(多接触大型案件和重要客户)等。这些能力和素质,有些是可以通过法学院学习获得的、有些需要持久的留心积累和自我建设、还有一些需要在具体工作过程中不断感悟揣摩和习得。 从实践层面来讲,反垄断业务较之其他律师业务的主要缺点在于“窄”,即反垄断业务由于其专业性,中年级以上律师转行或从事企业法务工作的难度较大。能够从事反垄断业务的律所数量也不多、能够提供良好平台和机会的更是屈指可数。然而任何问题都有两个面向,反垄断业务的优点,也部分在于其专业性与不可替代性较强。反垄断律师往往属于律师中偏学术型和专家型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律师具有专业领域的成就感和安全感。同时,反垄断业务一般受到经济周期变化影响较小。此外,反垄断业务项目一般对时间流程具有相对明确的要求,是律所各业务门类中相对加班和出差较少,容易实现生活工作平衡,且团队氛围较好的领域。 去哪里做反垄断? 反垄断业务在中国法律服务领域是一个新鲜的门类,如果从《反垄断法》实施算起,仅仅有八年历史。理解了前面提到的反垄断法的诸多特征,就不难形成一个对选择反垄断业务律所的标准。即有充足的案源(主要来自本所并购业务或与国际所的合作),跨部门法实力和协同能力,优秀的合伙人和业务骨干,完善的知识更新管理和培训制度,良好的团队氛围和较好的薪酬体系、晋升机会。 由于反垄断执法属于中央事权,我国从事反垄断业务的律师多集中于北京。与国内其他法律服务门类相似,中国反垄断领域的领跑者主要是一线中资律所和一些实质上从事反垄断业务的外资律所中国代表机构。就中资律所而言,又可以分为综合性律所和反垄断专业精品所。综合性律所中,金杜、中伦、君合、方达、天元、汉坤、海问等都有反垄断业务。这些律所或借由强劲的综合实力,或借由与一线国际律所的紧密合作,或借由在投资并购领域所拥有的大量案源,占据了中国反垄断高端律师业务的较大份额。因其跨法域、跨法律部门的协同工作能力,这些律所在复杂高端的反垄断业务中有更为明显的优势。在这些中资律所中,有一批具有代表性的领军律师,如中伦的吴鹏律师、金杜的宁宣风律师、方达的韩亮律师等。除综合性中资律所外,还有安杰、天地和、世泽等在竞争法专业领域具有较强实力的律所。历史地看,除少数前官员外,大多数反垄断业务合伙人都曾经或仍在从事公司和并购业务。目前,专业从事反垄断且能够完整代理各类型反垄断业务的团队的数量尚属寥寥。 就外资律所的中国代表机构而言,受限于其执业领域和业务类型,一般较少组建专业的反垄断团队。少部分国际律所,或因为其在并购领域的市场力量,或因为其在欧美竞争法领域的强大实力而对中国反垄断业务有所涉足。其中,比较典型的是中国最大的综合性外资律所Clifford & Chance,与在竞争法领域具有较强实力的Herbert Smith Freehills与Allen & Overy。此外,也有一些其他外所如Cameron Mckenna等试图进入中国反垄断领域。但总体上,受限于法律和自身规模的限制,这些外所在国内的反垄断招聘需求一般较少。外所的长处在于其优质的案源、完善的培训体系、优厚的薪酬体系,但其弊端在于中文法学教育背景的律师所常常遇到职业天花板、缺乏获得全方位职业能力锻炼的机会。 在学习反垄断法、接触反垄断业务的几年间,作者充分感受到了这一业务领域的魅力和挑战。质言之,这是一个需要进行高强度持续学习和自我建设的领域,也是一个律师可以有所贡献、在中国前景大好的领域。与此同时,反垄断领域具有相当的特点,有志者需要进行有赖于基于个人特点、志向和机遇的具体分析。
文章TAG:重庆市反垄断应诉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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