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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的不良行为记录的划分和有效期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28 12:44:48 编辑:重庆生活 手机版

1,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的不良行为记录的划分和有效期

至于不良行为目录,你另搜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有几页纸,贴不出来。不良行为公示:最低6个月,最高三年。公示时间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7d内。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的不良行为记录的划分和有效期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诚信行为记录的管理内容有哪些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是平等的法律主体,二者依据《建设工程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不存在施工单位对施工单位的监督与管理问题。对施工企业的监督一般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监理单位。而管理则是施工企业内部的事儿,别人就更无权干涉
本题的正确选项是d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诚信行为记录的管理内容有哪些

3,关于建设行业诚信企业文章

题目 一、什么是企业诚信 二、企业为什么要有诚信。可以从市场经济的要求和企业的自身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的角度, 三、如何构建企业诚信。从政府行政管理角度和企业自身建设两个方面,政府方面要提供有效的管理法律和法规,提供良好的竞争环境和公平交易环境。并做好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企业方面要坚持诚实守信,不欺诈,打造优良的品质和品牌,不做假,严守合同。重信守约。等等展开。 最后一部分,是结论,简短的论述一下你的观点,其实就是对你前面写的总结和倡议什么的。
我想,比如说:先报喜:。。庆祝我司荣获。。。北京市共有多少家单位获此殊荣(突出这个奖是不容易的得的)……和公司的……努力之类是分不开的。现状:可以介绍要企业的历史和优势,在……的领导下,诚信管理之类的,举几个有代表性的重点工程。未来发展:继续诚信、发扬光大之类的话,

关于建设行业诚信企业文章

4,不良行为记录的有关规定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覃晓芳不良行为记录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参与我署组织的政府工程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的行为,增强其守法、诚信及履约意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有关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检测等单位,材料供应商和设备供应商,以及提供其他服务的单位。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特指发生在我署组织的政府工程建设活动中的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资料参加报名或投标的行为;(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三)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的行为;(四)恶性低价投标,不接受评标委员会或我署建议主动放弃中标,而在我署向建设主管部门正式确认其中标资格(我署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中标结果公示表》三个工作日)后放弃中标的行为;(五)中标候选人未经我署同意放弃中标的行为;(六)收到我署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未能或拒绝签订合同协议书,或未能提交履约担保的的行为;(七)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行为;(八)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行为;(九)勘察设计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勘察设计业务的行为;(一十)签订合同后不按规定时间进场施工的行为;(十一)不按合同约定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工期,造成工期延误的行为;(二十三)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与实际严重不符的行为;(三)向媒体公开曝光其不良行为;
有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不良行为记录问题规定得非常详尽。例如2005年12月的深圳市建设局发布《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对“不良行为”给出明确界定包括:(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城建档案、合同管理、劳动用工、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工程建设标准的行为;(二)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三)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的行为;(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并明确了认定和记录部门: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是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部门。还要求记录部门按照本办法,对各自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行为,采用下列文书予以认定和记录:(一)责令整改通知书;(二)责令停工通知书;(三)不良行为认定书;(四)行政处罚决定书。还对通知书、认定书的内容提出要求:(一)当事人及工程项目名称。名称应当准确、完整,以营业执照或施工许可证登记名称为准。不涉及具体工程的可不填写工程名称。(二)不良行为类别、表现形式。一次查实一个当事人多项不良行为的,可在同一份文书中记录。(三)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工程建设标准。(四)整改要求。(五)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告知。(六)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签名(适用于现场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及《责令停工通知书》)。(七)单位盖章。属委托执法的,应盖委托机关公章。(八)签收人签名及签收日期。(九)见证人签名。无见证人或见证人拒签的除外。(十)送达情况说明及其他事项。等等十分规范。可见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记录、和管理、处罚等等,是一项复杂的工作。

5,如何建设市场诚信体系

1、建立完善的信用法律法规体系,增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意识《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可见信用体系建设关系到整个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了推动建设领域信用体系的建立,首先应从建立和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着手,制定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信用标准,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并定期修改完善,依法对建筑市场内的失信行为进行相应的惩处;其次开展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认定,并对企业和从业人员建立诚信数据库,及时更新,动态管理;.再次开展诚信宣传活动,通过正面教育和反面警示,真正提高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守信意识。   2、成立专门的评价机构,搭建统一的信息平台为确保对本地区、本行业的企业和人员的信用情况及时准确的搜集、整理和与社会共享信用信息,充分发挥信用体系的作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专门的评价机构,搭建统一的信息平台和完备的数据库资料,实现资源共享。创造诚实守信、失信必惩的良好建筑市场环境,提高整个行业信用水平,推进建设领域信用建设。   3、有针对性地制定统一的评价标准没有一套科学的评价标准,信用评价工作就无所适从,更谈不上信用评价的客观、公正与科学,因此,有针对性地制定统一的评价标准至关重要。   3.1对于发包人而言。信用体系评价主要表现在技术实力、经济实力、拟建项目情况三个方面,其中最重要的要素是经济实力。评价时主要从公司人员配备是否齐全、资本金情况是否真正落实,以往项目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现象、有无发生过虚假招标、串通招标、规避招标等失信行为。   3.2对于承包人而言。信用体系评价主要表现在技术实力、经济实力、管理实力、信誉实力四个方面,评价时主要从公司人员管理水平如何?有无拖欠民工工资?有无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近期企业的资产和财务状况;合同履约情况;有无发生串通投标等失信行为。   3.3对于中介机构而言。建筑市场的中介机构包括招标代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机构。信用体系评价主要表现在人员素质、硬件建设、信誉实力等方面,评价时主要从公司人员的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硬件设施的配备等情况进行比较。  4、建立统一完善的信用奖惩机制,真正实现建筑市场的公平、公正。失信惩戒机制是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守信者进行保护,对失信者进行惩罚,发挥社会监督和约束的制度保障。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建设应从道德层面上的“软约束”发展为制度上的“硬约束”,即塑造建筑市场中的诚信不能仅仅依靠道德的说教,还必须依靠扎扎实实而且符合经济规律的市场信用制度建设,共同促进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的完善和发展,以制约和惩罚失信行为。因此,在建筑业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体系的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已刻不容缓。一是完善行政性惩戒机制,在资质管理、项目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执法检查等方面对失信者惩戒,依法加大查处力度,切实扭转失信违规成本小的状况。二是要逐步形成社会性惩戒机制,通过信用信息的广泛使用,把失信者对某一方的失信转化为对全社会的失信,是一处失信,处处制约。三是要切实形成诚信激励机制。同时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信用管理体系上的经验,着手建立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将企业的身份、守法情况、经营情况、工程质量安全和服务情况、银行信用情况等一些数据、资料记录在案,建立警示系统,不良记录系统。建筑市场信用制度的规范对象是建筑市场主体,而这些市场主体同时也是社会范围内的企业,他们的信用状况不仅影响建筑市场,还会影响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信用信息利用率和信用管理水平是一个系统工程,它不仅需要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和评价机构,还要有配套的政府政策和社会环境。本文结合作者的工作实践,在有关问题上发表了一些意见。鉴于作者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不足,难免挂一漏万。

6,注册建造师信用体系建设要点是哪些

知识点一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  (一)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可分为两大类:一良好行为记录; 二不良行为记录。  知识点二 建筑市场施工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一)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共分为5 大类、41 条:1、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2、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3、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4、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5、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二)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有关监督部门确认后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记入注册建造师执业信用档案:1、《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22 所列行为;2、为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3、泄露商业机密;4、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及时签字盖章;5、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6、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7、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导致项目未能及时交付使用;8、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9、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知识点三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和奖惩机制  (一)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  1、公布的时限:《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那个,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 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 个月至3 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 年。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 个工作之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 个月。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 个月的,公告期限从起决定。  2、公布的内容和范围:《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处在当地发布外,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  3、公布的变更: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但行政处理决定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  (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奖惩机制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规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  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和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以公布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依法奖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
知识点一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 (一)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可分为两大类:一良好行为记录; 二不良行为记录。 知识点二 建筑市场施工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一)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共分为5 大类、41 条:1、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2、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3、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4、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5、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二)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有关监督部门确认后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记入注册建造师执业信用档案:1、《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22 所列行为;2、为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3、泄露商业机密;4、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及时签字盖章;5、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6、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7、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导致项目未能及时交付使 用;8、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9、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知识点三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和奖惩机制 (一)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 1、公布的时限:《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那个,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 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 个月至3 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 年。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 个工作之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 个月。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 个月的,公告期限从起决定。 2、公布的内容和范围:《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处在当地发布外,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 3、公布的变更: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但行政处理决定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 (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奖惩机制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规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 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和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以公布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依法奖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 知识点四 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的基本规定 (一)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 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是政府主导,以守法为基础,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分记录,对市场主体进行诚信评价。评价标准内容以建筑市场有关的法律责任为主要依据。 (二)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的综合信用评价 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的综合信用评价是市场主导,以守法、守信、守德、综合实力为基础进行综合评价。

7,汴建文2009 84号 文件谁有速回谢了

关于印发《开封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汴建文【2009】 84号 开封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县建设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支行:   根据建设部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总体要求,按照《河南省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建建〔2006〕18号)和《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在全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意见》(豫建建〔2008〕23号)精神,结合我市建筑市场实际,现将在全市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重要意义 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举措。引入工程担保机制,用市场手段加大违约失信的成本和惩戒力度,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更加规范透明,有利于转变建筑市场监管方式,促进建筑市场优胜劣汰。对规范工程承发包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等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一定要充分认识推广工程担保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确保工程担保制度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推行范围 根据建设部2004年印发的《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06〕110号),我市将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有信用不良记录单位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三、实施时间 《开封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开封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 二00九年十月二十日 开封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降低工程风险,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建设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建市[2006]32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应进行工程担保: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   法律、法规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他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保证人向受益人(债权人)提供的,保证被保证人(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行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代偿责任。保证人提供的担保方式为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有效期,是指受益人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担保是指投标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付款担保等。   投标担保可采用投标保证金或保证的方式。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应采用保证的方式。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鼓励开展符合建筑市场需要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预付款担保、分包履约担保、保修金担保等其他类型的工程担保品种。   第五条 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指导和推行工作,委托开封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称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工程担保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指导和推行工作。 第六条 工程建设担保活动遵循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建设工程依法进行招标时,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担保方式、工程担保额度、担保有效期及保函备案要求。  第八条 实行保函集中保管制度。实行工程担保的项目,其保函或保证书等担保文书是承发包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被保证人应当自担保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经过受益人确认的保函原件作为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发包合同的附件,按工程合同管理权限向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备案,保函原件由工程担保管理机构集中保管,并对索赔处理工作实施监管。凡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供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工程承发包合同备案和施工许可。 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应对保函的合规性(包括保证人主体的合规性和保函条件的合规性等)进行审核,发现保函不合规,不予收存。未经备案的工程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无效。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对保函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但有权对保函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业主、承包人提供虚假担保资料或虚假保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该行为记入建设行业信用系统,并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符合收存保管要求的保函,由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向被保证人出具保函收讫证明。 第二章 担保机构 第九条 建设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应当是经过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专业工程担保机构。 同一担保公司不得为同一建设合同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人履约担保。 第十条 实行专业担保公司登记制度。 在开封市开展担保业务的专业工程担保机构,应到市建设委员会进行登记。登记时需报送下列材料: (1)在省建设厅备案的证明; (2)法人营业执照、上年度财务审计报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开展工程担保业务使用的印鉴图签、经办人签名字样等; (3)开展担保业务的在保余额和代偿情况说明; (4)从业人员的专业及结构情况。 未经备案和登记的担保机构不得在我市从事工程担保业务。 第十一条 建立工程担保信息统计分析制度,由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工程担保业务信息的查询、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专业担保机构的担保余额一般应控制在该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10倍,单笔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50%,单笔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20%。对于担保余额超出担保能力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将限制其出具保函或要求其做出联保、再担保。 工程担保保函应为不可撤销保函,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前,除因主合同终止执行外,保证人、被保证人和受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第十二条 专业工程担保机构在首次承接建设工程担保业务后,每季度应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经营情况报表、发生代偿项目代偿报告、追偿报告。 保证人应当建立健全对被保证人和担保项目的保前评审、保后服务和风险监控制度,并报送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备案,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保证人对于承保的工程项目,应当有效地进行保后风险监控工作,定期出具保后跟踪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 保证人在工程担保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况的,按有关规定记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布,情节严重的,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其开展工程担保业务: (1)超出担保能力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 (2)虚假注册、虚增注册资本金或抽逃资本金的; (3)擅自挪用被保证人保证金的; (4)违反约定,拖延或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 (5)在保函备案时制造虚假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6)撤保或变相撤保的; (7)安排受益人和被保证人互保的; (8)恶意压低担保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9)不进行风险预控和保后风险监控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投标担保    第十四条 投标担保是指由保证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的担保。   第十五条 投标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专业工程担保机构的保函,或保证金担保方式,具体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自主选择投标担保方式。   第十六条 投标担保的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人未提交投标担保或提交的投标担保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无效。   第十八条 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投标有效期为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之日起到完成评标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30天至180天。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不予返还:   (一)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二)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中标人未按该工程的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三)在投标有效期内,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被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正在立案查处的。 第十九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章 承包人履约担保    第二十条 承包人履约担保是指由保证人为承包人向业主提供的,保证承包人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   第二十一条 履约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专业工程担保机构保函,具体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规定或者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后的30天至180天。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履约担保方式为银行和专业保函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函担保金额一般不低于合同价款的10%,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招标项目,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不低于合同价款的15%。   (二)在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不履行合同而导致其履约保函金额被业主索赔提取后,承包人应在15日内向业主提交同等金额履约保函。否则,业主可重新发包,更换承包人。 (三)承包人在担保有效期内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的,应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延长原保函有效期或向业主提交新的履约保函。 第五章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二十三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保证人为业主向承包人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应当采用第三方保证担保的方式。保证人对其出具的保函或担保书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同一项目的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额度应与承包人提交的履约担保额度相等。 第二十五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方式为银行和专业工程担保机构保函,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10%。 第二十六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业主根据合同的约定完成全部工程结算款项(工程质量保修金除外)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 第二十七条 对于工程建设合同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按工程合同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每段的担保金额应为该段工程合同额的10%-15%。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采用分段滚动担保的,在业主、项目监理工程师对分段工程进度签字确认或结算,业主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后,当期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解除,并自动进入下一阶段工程的担保。   第二十八条 当业主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双方可商定延期付款协议。协商不成或延期付款协议到期后业主仍不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可以要求出具保函的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业主不履行合同而导致工程款支付保函金额被全部提取后,业主应在15日内向承包人重新提交同等金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函。否则,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由国家融资项目、财政预算资金或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建设资金支付的项目,政府资金管理部门暂不提供业主支付担保函。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承包商付款担保 第三十一条 承包商付款担保是指担保人为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建设工人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的约定,向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建设工人支付各项费用和价款以及工资等款项的担保。 第三十二条 承包商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和专业担保机构的保证。 第三十三条 承包商付款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自各项相关工程建设分包合同(主合同)约定的付款截止日之后的30天至180天。 第三十四条 承包商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建设工人工资等各项费用和价款的,由担保人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章 索赔、争议和保函的解除    第三十五条 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应当是连带责任保证。尚不能办理房地产反担保抵押登记手续的项目,可用一般保证形式。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内发生索赔时,索赔方可凭索赔文件(有关证明材料)到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取回被索赔方的保函原件,提起索赔。 业主依承包人履约保函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说明导致索赔的原因,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接到索赔通知和相关材料后,应在承发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对业主的索赔理由进行核实并书面确认。业主可持保证人出具的保函原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单位书面确认的索赔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向担保的保证人进行索赔。如果业主索赔的理由是工程质量问题,还需同时提供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承包人依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业主和保证人,说明导致索赔的原因。承包人可持保证人出具的保函原件及索赔的其他相关材料向保证人进行索赔,业主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4天内向保证人提供能够证明工程款已按约定支付或工程款不应支付的有关证据,否则保证人应该在担保额度内予以代偿。 第三十七条 经索赔后,如被索赔方的主合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索赔方应当将被索赔方的保函原件交回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如被索赔方的保函金额已不足以保证主合同继续履行的,索赔方应当要求被索赔方续保,并将续保的保函原件送交工程担保管理机构保管。   第三十八条 在违约索赔过程中,由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单位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承发包合同签约双方对违约或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发生争议时,可按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二)向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在保函有效期截止前30日,被保证人合同义务尚未实际履行完毕的,保证人应当对被保证人作出续保的提示,被保证人应当及时提交续保保函。被保证人在保函有效期截止日前未提交续保保函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该行为记入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业主、承包人的主合同义务已实际履行完毕,应当分别凭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款支付情况证明或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以及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出具的保函收讫证明原件,由保函受益人(债权人)到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取回保函原件,退回保证人。 第四十二条 在保函有效期届满前,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三个月以上,或建设工程未完工但工程承包合同解除,需要解除担保责任的,业主、承包人经协商一致,应当凭双方中止施工的协议、中止施工的情况说明或合同解除备案证明,到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取回保函原件,办理解除担保手续,恢复施工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文章TAG:重庆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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