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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镇医疗,重庆市城镇医疗保险怎么缴费一年交多少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10 19:40:00 编辑:重庆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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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城镇医疗保险怎么缴费一年交多少

重庆市城镇医疗保险怎么缴费一年交多少 如果你所选择的是合作医疗,其交费有两个档次:一是每年交10元/年/人,二就是每年交120元/年/人,其办理需要及时了解当地社区通知,定点集中办理,现在这个时间段就是办理范围,只要准备本人身份证即可。 另外,据说今年办理的新户,相关费用是会有一定上涨的。

重庆市城镇医疗保险怎么缴费一年交多少

2,重庆市城镇居民合作医疗

具体的不是很清楚,可以参考下 重庆市沙坪坝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见: http://spb.cq.gov.cn/UploadFiles/20081028161713316.doc 最好是直接到沙区医保局问下,或者通过市政府公开邮箱留言: http://www.cq.gov.cn/publicmail/citizen/ReleaseMailListmayor.aspx
双碑有一个重庆市沙坪坝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

重庆市城镇居民合作医疗

3,重庆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合作医保区别城镇户口自由职业者36

1、交费价格区别,城镇职工医保交得多(一年二、三千),城乡合作医保交得少(二档一年也就120元)2、报销比例不同,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比例高一些,城乡合作报销比例低一些,具体根据不同等级的医院又有差别具体哪种好,要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和经济状况定,交费多一点的,保障自然多一些
一般所说的医疗保险,是属于社会保险的一部分,既然有城镇户口,那么从能够满足缴纳条件起,缴纳了社会保险,自然也就缴纳了医疗保险。 其他的商业性质的医疗保险,是属于保险公司的业务,如果想要购买,就要向保险公司咨询相关的保险内容,然后购买自己所需要的。

重庆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合作医保区别城镇户口自由职业者36

4,重庆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我是沙坪坝区的 我12月去缴的 60一年的 其它的怎么报销没有看 我只看了生育 产检报100 生了直接再报400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能不能报不知道 但是你现在去购买保险是不行的啦你想啊 都马上生孩子了 谁卖你女工生育保险谁就得为你付生育费用 哪家保险公司那么傻啊。。。。
城镇居民医保是针对城镇户口中那些没有办法或者没有能力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人群,居民医保的参保费用低,虽然报销比例和总报销额度没有职工医保高,但却真是个好的医保,建议一定要参加至于具体交多少钱那要看重庆的规定了,报销比例也要看重庆的规定了,各地是不太一样的,你可以留意当地的新闻

5,2019年重庆市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2015年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一、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每年的缴费标准是多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分为两档,由个人自愿选择档次参保。一档年缴费:按我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的5%缴纳(1%用于建立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二档年缴费:按我市上年度社平工资的11%缴纳(1%用于建立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具体标准每年度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公布。2015年标准为:一档1912.8元,二档4208.4元。二、个人参保人员需要缴纳多少年医疗保险?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参保人员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最低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2003年12月31日之前的连续工龄可视作缴费年限。

6,重庆医保政策

在找到新单位之前,你只有自己购买,养老保险几年不缴都没问题,以后补上就行了;但医疗保险三个月不缴的话就要从新办理(切记)。
你先看你属于哪一类人员的 (一)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二)城镇失业人员; (三)国有企业“双解”人员; (四)本人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纳入本统筹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的以下人员: 1.原所在单位已破产、关闭、解体、撤销以及其他原因终止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他单位退休人员; 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按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办理退休的人员; 3.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25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确定属于哪一类后 本办法第三条(一)、(二)、(三)类人员,本人劳动关系或户籍关系在统筹区的,按以下办法办理参保登记: 持本人身份证、户口、劳动关系证明(失业人员凭《重庆市职工失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本人户籍关系所在地(户籍关系不在统筹区的到本人劳动关系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集中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二)本办法第三条(四)类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参保登记: 持本人身份证、户口、养老保险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本人户籍关系(户籍关系不在统筹区的到本人原单位)所在地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集中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2、至于医保,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本人按规定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   若缴费年限不足的,则须在本人实际缴费年限基础上补缴。“2003年12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为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原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本人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年限也计算为实际连续缴费年限。”。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医保是按年缴费,初次参保的按当年实际剩余月份缴费。”市劳动保障局医保处提醒。 详细可以参考 <a href="http://wenwen.soso.com/z/urlalertpage.e?sp=shttp%3a%2f%2fwww.cqrc.net%2fshowxw.aspx%3fxwid%3d4222" target="_blank">http://www.cqrc.net/showxw.aspx?xwid=4222</a>

7,重庆城乡医疗保险办理 要些什么手续 农村户口办得了吗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全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无单位退休人员等的基本医疗需求,参照《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渝府发〔2009〕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行自愿参加,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第三条 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以下人员: (一)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困难企业职工。 (二)本人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纳入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的以下人员: 1.原所在单位已破产、关闭、解体、撤销以及其他原因终止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他单位退休人员; 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按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办理退休的人员; 3.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25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三)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撤销或其他原因终止,其按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办理退休的人员。 第四条 管理和经办机构 (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工作。 (二)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承办本区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 登记手续 (一)本办法第三条(一)类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参保登记: 持本人身份证、户口、劳动关系证明(失业人员凭《重庆市职工失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本人户籍关系所在地(户籍关系与本人居住地不一致的,到本人居住地)的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由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集中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二)本办法第三条(二)、(三)类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参保登记: 持本人身份证、户口、养老保险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本人户籍关系(户籍关系与本人居住地不一致的,到本人居住地)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由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集中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第六条 缴费标准(一)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两档,参保人自主选择其中一档参保: 一档:按上年度全区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缴费。 二档:按上年度全区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8%缴费。 对国有企业“双解”人员和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中的部分困难人员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二)关闭破产解体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和按渝府发〔2008〕25号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同期破产关闭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余命医疗费计提标准执行。 第七条 缴费年限 (一)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为男满30周年、女满25周年,其中本人按规定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周年。 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保人员2004年6月30日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保人员 2007年10月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在同一时间段重复的,只计算其中一项。不足年限的计算顺序为先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再计算缴费年限。不足年限的计算不重复。 (二)缴满本人缴费年限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继续缴纳);缴满本人缴费年限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继续缴费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缴满本人缴费年限的,若本人自愿,可一次性缴纳剩余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缴费额度按一次性缴费当月的缴费标准计算。 (三)参保人员按《重庆市涪陵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暂行办法》和原《重庆市涪陵区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办法(试行)》规定已参加医疗保险的,本人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按二档实际连续缴费年限计算。 (四)按本办法参保的人员,在参保期间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其参保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不再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第八条 缴费方式 参保人员于每年1月10日前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初次参保的人员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次月10日前缴纳当年剩余月份的医疗保险费。 第九条 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按本办法参保的,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原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并按规定在3个月内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除外),从第13个月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中断缴费的次月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中断缴费3个月内补齐欠费的,欠费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按本办法支付。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补齐欠费的,欠费期间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个人账户按规定补划),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继续计算,医疗保险待遇从再次缴费之月的第13个月起按本办法支付,补缴欠费额度按再次缴费时的缴费标准计算;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不补缴欠费的,原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再计算。 (三)参保人员缴满本人缴费年限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二档实际缴费年限达10年的,享受二档医疗保险待遇,二档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须补齐不足年限的缴费,才可享受二档待遇。 参保人员由一档转换为二档参保的,应于每年12月办理相关手续,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二档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补缴二档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补缴费期间不享受二档医疗保险待遇(中断二档缴费3个月内补缴齐欠费的除外)。补缴标准按补缴之月一档与二档的差额计算。 (四)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间,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从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的次月起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一)一档参保人员缴纳的的医疗保险费,全部用于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帐户;二档参保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部分用于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部分用于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以上年度全区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以下比例划入: 35周岁以下的人员,划入比例为3.2%; 35周岁至不满45周岁的人员,划入比例为3.4%; 45周岁以上至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划入比例为3.6%; 退休人员个人帐户资金,按上年度全区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的4%划入个人帐户。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按《重庆市涪陵区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办法(试行)》参保的退休人员,继续建立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划入标准按本条(一)项规定执行。 (三)个人帐户资金划入基数执行时间为每年的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第十一条 统筹基金的支付标准和不予支付范围 (一)一档参保人员,统筹基金按同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及以下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1、近两年确诊的并仍在放疗、化疗的癌症; 2、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 3、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4、血友病。 (二)二档参保人员,统筹基金按同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和范围,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三)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不予支付范围,按同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四)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1、一档参保人员,享受待遇的第一年按同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70%执行,其中享受待遇月数不足6个月的,按50%执行;享受待遇的第二年起按同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执行。 2、二档参保人员,从享受待遇之月起按同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执行。 (五)按本办法参保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的,先按失业保险医疗补助规定支付,若失业保险规定的支付额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足其差额部分。 第十二条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一)按本办法参保的人员,在参加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从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月起缴纳。 (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缴费方式、享受待遇的条件和标准按同期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其他 参保人员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办法,以及就医管理和定点医疗机构等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事项,按照《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重庆市涪陵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法律责任 参保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家和市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相关政策的衔接 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人员,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自动并入本办法二档参保,自愿申请改按一档参保的,应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重庆市涪陵区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办法(试行)》和《重庆市涪陵区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办法(试行)补充规定》自本办法实施之日废止。 第十六条 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本办法自动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施行。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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