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推进产权制度改革,科学合理的鉴定成员、清产核资、明确债权债务、量化资产、设置股权、分配收益等;要加快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推进产权进场交易。对用电、用水、环境卫生、文化教育、道路设施等集体公益性资产要明确管理责任,做好维护保养,保障正常运转使用。对生产经营、技术指导、提供服务等使用的经营性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要认真做好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兑现工作。要及时依法处理资产承包经营纠纷,对不按合同规定使用集体资产或无正当理由不及时交纳承包费的,除补交承包费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合同规定收取违约金;对违约情节严重的承包者,经农村承包合同管理机关或仲裁机构裁定,可以解除承包合同;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使用集体资产的承包者,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集体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目标责任,健全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完整、不断增值,确保集体收入不断增长、集体经济实力不断壮大。
五、规范农村集体资源管理
(十三)规范农村集体资源日常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做好资源登记工作,明晰数量、分布状况、利用情况。资源的租赁、发包要依法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经济有效原则。家庭承包地要登记确权到户;集体预留机动地采取招标方式承包的,一般一年一承包,承包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严禁非法延长机动地承包期限;其他资源要依据不同类型依法确定承包期限,维护承包合同的效力,确保承包合同依法履行。县、乡、村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承包事项的批准与合同的签订、鉴证、备案、登记、兑现、变更和证书发放及合同档案管理工作,准确掌握集体资源经营情况,特别要按合同约定时限组织兑现,确保集体承包收入及时、足额登记入账,防止合同长期不兑现、集体收入长期不入账。
(十四)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要认真落实《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文件),鼓励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委托、代耕等多种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或阻碍农户流转土地,严禁截留、扣缴流转收益,严禁受托方超越承包方的授权擅自增加或变更流转事宜,严禁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严禁以定任务、下指标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严禁借流转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县、乡、村要按照各自职责重点做好有关流转事项批准和流转合同的签订指导、鉴证、备案、登记等工作,特别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做好农户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审核审批。要探索建立健全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分级备案和风险防范等工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十五)依法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要健全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要依法受理调解仲裁,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提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通过乡村调解解决,特别是要充分发挥村级调解组织的作用,使大多数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相关部门要积极协调,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结果的执行。
六、规范民主监督机制
(十六)完善民主监督。要把维护农民经济上的物质利益与政治上的民主权益结合起来,扎实推进基层民主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要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健全议事协商、强化监督为重点,健全完善农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重大事项应当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的事项会前要向村民公告,会后要及时公布表决结果,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要向村民公布。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级民主监督组织,成员要按照规定程序产生,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更和撤换,除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由村党组织成员或党员担任外,农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会计、村文书不得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按照规定程序选举产生民主理财小组,现任干部不得兼任民主理财小组组长。民主理财小组要按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规定开展民主理财活动,重点监督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关决议以及财务预算计划的执行情况、集体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否决不合理开支;村民有权对本集体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民主理财小组查阅、审核财务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做出解释。村党组织要发挥核心作用,全方位履行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