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农村集体资金管理
(七)规范农村集体货币资金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按照开户银行核定的限额管理现金,超限额部分应当及时送存银行;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收取的现金要及时办理手续送存银行,不得坐收坐支;要严格现金支付范围,1000元以上的支出,除符合《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的项目外,应当通过银行结转;要加强现金日常管理,实行严格的岗位分离,严禁非农村会计人员管理现金,严禁公款私存,严禁设立账外账、小金库,严禁违反规定出借集体资金。提倡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逐步利用农业银行已经建立的覆盖城乡的“惠农通”网络,应用惠农卡、单位结算卡、“银企通”资金结算平台、自助服务终端,实现乡、村、户资金结算全服务、村级资金结算环节全覆盖、集体收支事项全监控。
(八)规范农村集体财务收支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直接经营项目要不断挖掘潜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尽可能扩大生产服务能力,保障集体直接经营收入稳定增长。要强化发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产、资源项目的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及时组织承包、租赁合同的兑现,防止形成长期欠款。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等补助收入要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乡(镇)等确定的支付额度直接拨付集体经济组织账户,严禁任何单位以任何方式截留、挪用。对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要加强监管,防止集体收入流失。要严格控制直接经营项目费用,降低生产服务成本,提高收益水平。要严格控制管理费用,减少人员经费支出,条件成熟的地方,应当在不打乱资源界限、不合并核算单位的情况下实行村组合并,提倡农村党的组织、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干部交叉任职,除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会计领取常年补助外,其他村干部应按规定领取误工补贴,干部补助标准、补助方式要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要严格控制其他支出,切实落实取消村级招待费的规定。各项支出应当有具体用途说明和明细支付情况。严禁乱发补助、福利、奖金;严禁超限额订阅报刊,严禁将村级组织招待费转嫁给村办企业或其他组织,严禁将应由政府承担的费用转嫁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九)规范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筹集的资本,依法享有经营权,应当充分利用存量资本,不断提高资金利用率,提高生产服务效率。要加强对公积公益金的管理,特别是对集体获取的土地补偿费以及拍卖荒山、荒丘、荒滩、荒沟的收入应当及时作增加公积公益金的账务处理;公积公益金应当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经济,也可以用于集体福利等公益设施的建设,严禁用于支付干部补助、修建办公场所、购置非生产性车辆等,严禁用于贷款抵押、担保和偿还村级债务。集体收益的分配要保障成员收益权,按照规定的内容和顺序进行,分配前应当编制收益分配方案,收益分配方案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乡(镇)政府审核备案后执行。已经开展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地方,要探索建立新的收益分配制度,让群众享有更多的改革红利。
(十)规范农村集体债务管理。要认真清理核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实事求是地按发生的时间、数量、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分类造册,报乡(镇)政府备案,并依据相关政策积极化解各类债务。要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用于村级支出,严禁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或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严禁村干部以个人名义为集体借债不入账的行为。对未履行正常程序和村干部私自借入的新债,由借款人承担责任。各级农经主管部门要密切监控村级债务,评估村级债务带来的风险,预防和控制债务引起的突发事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变动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制止乡村发生新债务的政策规定。
四、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十一)规范农村集体资产日常管理。清产核资是加强农村集体资产日常管理的有效措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开展清产核资,保障集体资产底子清晰、分类明确。要完善集体资产购置程序,实行民主决策、公开购置、监督到位。要用好资产账簿,动态管理资产;及时组织资产清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完整。要强化债权管理,严格控制债权核销,及时清理债权。要规范集体资产处置与产权流转事项,科学合理进行评估,严格集体资产处置程序,实现保值增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使用财政资金在农村新建的经营性或非经营性设施、购置的设备,应当由村级组织管理和使用的资产,要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核算、管理、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