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备组应当场确认并公布选举结果,同时将表决票封存以备核查。
第十二条 (委员分工)
业主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应当在选举结果公布后5日内召开,进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法律、工程、经济、管理、财务等专业委员的工作分配。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委员分工和联系方式、议事活动地址等情况,以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方式通知全体业主。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定期参加房产管理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接受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以及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一)依法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物业管理状况以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修改方案、业主委员会年度工作经费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以及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下统称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选聘实施人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议案和关于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制度及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收益分配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
(三)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委员补选工作;
(四)执行业主大会续聘、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变更、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五)督促业主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和本建筑区划的其他有关制度;
(六)妥善保管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
(七)及时将业主大会的有关决定告知全体业主,并负责执行和组织实施;
(八)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并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九)协调业主之间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因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及服务产生的纠纷;
(十)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做好本建筑区划内的社区管理工作,并配合公安、规划、房管等部门共同做好维护建筑区划内的治安防范、合法建设及房屋结构安全等相关工作;
(十一)建立、完善业主委员会委员信用信息;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辞职及不履职)
业主委员会委员要求辞去委员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并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
对迁出建筑区划或连续6个月以上不履行职责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经业主大会会议认定,按自动辞职处理。
业主委员会委员因前两款原因辞职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于5日内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十五条 (筹备组职责终止)
筹备组应当于业主大会依法设立或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完成之日起10日内,将业主名册、业主大会会议资料等有关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其职责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帐户设立)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其工作经费帐户依法设立之日起10日内,将帐户情况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约定的其他情况。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网络投票、手机短信投票等形式。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网络投票、手机短信投票等形式的,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业主委员会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地址、网络联系方式、联系电话等。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