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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税务系统法律顾问管理办法,重庆法律顾问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3-27 21:35:58 编辑:重庆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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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法律顾问

呵呵,重庆律师的确多,所有要不找贵的,只找对的,给你推荐我们公司的法律顾问嘛,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他们专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黑可以的,他们张主任听说名气很大哟,你可以去咨询哈,貌似在上清寺

重庆法律顾问

2,税法对顾问费有何限制

没有限制,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只要是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就可以
如果对方是公司开票的,那没有限制,如果是私人的话,那要考虑个人所得税了
对公司的所得税无限制,
没有限制,只要取得正规的手续就行。
超过2000要交个人所得税

税法对顾问费有何限制

3,关于律师收取的法律顾问费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第二条规定:“废止国税发[2000]149号第八条的规定,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扩展阅读: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现行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实行上述收入分成办法的律师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前款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二、废止国税发〔2000〕149号第八条的规定,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三、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不执行查账征收的,不适用前款规定。前款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四、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五、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发生的其他费用和列支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六、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均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关于律师收取的法律顾问费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4,税务机关怎样建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

第一,构建税收法律顾问的工作网络。2015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在政策法规司设立了税务公职律师办公室,并要求地方各级税务机关也要抓紧设立税务公职律师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这一工作举措为下一步推行税收法律顾问和税务公职律师制度提前打下了一个很好的工作基础。立足于这一工作基础,下一步可以考虑加大推行这两项工作制度的力度。如抓紧在各级税务机关中普遍设立税收法律顾问,设置支持税收法律顾问开展工作的内部机构,配备相应的税务公职律师,构建税收法律顾问的工作网络。 第二,明确界定税收法律顾问工作机构与其他机构的职责范围和界限,理顺税收法律顾问工作网络的运行机制。税收管理先进的国家的税务机关内设机构一般是按纳税人属性设立的,如美国税务局设立了4个主要征收机构,即大企业与国际部、小企业与自雇经营部、穿透企业与特别行业部、免税与政府机构部。我国税务机关内部机构主要是按税种职能设立的,如货物与劳务税司、所得税司、财产与行为税司。基于这一内设机构格局,我国税法解释职能就分散在这些职能部门中。我国当前正在进行“营改增”,税收改革任务繁重程度前所未有。在当前形势下,对内部机构做大的整合恐怕会影响“营改增”工作顺利实施。基于此,税收法律顾问和税务公职律师制度的推行可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比如可以分成两个阶段完成:第一个阶段的目标是各级税务机关普遍设立税收法律顾问,在地市级税务机关完成法规部门和税政部门的职能整合,征收局和稽查局不需要设立新的税收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将此项职能明确在综合部门或审理部门即可。第一阶段工作内容近期就可操作。第二阶段的目标是待“营改增”完成后,再考虑国家和省级层面税务机关的内部机构整合问题。 第三,加快实施公务员分类改革,将税务公职律师纳入行政执法类,以提高这类专业人才的待遇水平。据统计,全国税务系统有近4000名税务人员具备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税收法治各项任务最终要由人来完成,要实现税收法治工作目标,有必要考虑对税务公职律师这类专业人才率先实行公务员分类改革,以便留住现有税务队伍中的法律人才,吸引更多的社会律师加入税务队伍中,从组织上保障税收法治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
你好!建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首先需要建立严格的制度约束自己,你问的是第二步,自己严格守法秉公办事,才有资格去要求别人,打铁还需要自身硬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5,法律顾问对企业用户提供的服务范围是什么

企业:提供劳动法、民事法、公司法、经济法、行政刑事法等,如公司经营管理中经常遇到的公司设立、股权纠纷、劳动争议、公司章程、商务谈判、合同审核、税务等法律问题的电话咨询服务。谢谢您对电信产品的关注,祝您生活愉快。 如果以上信息没有解决您的问题,也可登录广东电信手机商城企业知道平台http://zhidao.baidu.com/c/gd189,向在线客服求助!
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服务内容: (一)日常法律事务 1、企业常见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 2、企业员工个人涉及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 3、参与起草、修订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的管理与使用; 4、参与合同谈判,制定谈判策略与方案,起草和审定商务合同; 5、参与起草、修订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 规范员工的招聘、培训、福利等劳动人事管理; 6、参与起草、修订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杜绝财务管理的漏洞; 7、参与起草、修订企业仓储、物流管理制度,压缩企业运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8、为企业起草其他规章制度、条例或法律性文书,以起到增强企业本身素质、使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要求、内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的作用; 9、为企业起草、审查经济合同、劳动用工合同,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 10、对企业管理层进行法律辅导,增强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11、对企业员工进行法律培训 , 提高员工的法制意识 , 保障企业规章制度得到贯彻执行; 12、对新注册企业工商登记资料、企业章程等法律文件进行起草、审核; 13、对企业的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核,为相关法律事务提供律 师建议; 14、对涉及企业工商管理和税收法规等法律事务提供指导; 15、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重大项目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16、列席企业董事会,对董事会议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论证;17、对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结构、股东会结构、监事会结构)的合法性提供律师建议。 (二)重大经营活动法律顾问事务 1、参与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活动,对其法律可行性和操作性进行论证,具体的法律文件的起草、审订,参与整个活动的谈判和监督执行; 2、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参加项目谈判,对招标投标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制作项目标书; 3、参与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或资产重组 , 出具法律意见书和起草、审核相关法律文件; 4、参与企业收购与反收购,配合企业进行法律论证分析,起草审核相关法律文件并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5、参与投资项目的选择、谈判,设计投资方案,协助寻找投资机会和投资伙伴; 6、参与融资租赁、资产转让等其他重要经济活动,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三)其他法律顾问事务 1、业务企业的资信调查; 2、涉外投资所在国有关法律; 3、境外法律纠纷全案策划 与研究等。 上述是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概括性的服务范围,具体可能因不同的企业的性质和不同的行业的需求,律师可以制定个性化的服务方式。需要更具体的了解咨询,建议你百度下重庆冉缤律师,我老师担任了十余家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经验非常丰富,能够给你满意的解答。

6,在重庆怎么办理税务登记证

一、业务概述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都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本涉税事项适用于单位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办理税务登记。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33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1份(联合办证2份) 《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联合办证需提供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9.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 10.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需提供: (1)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3)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11.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核纳税人是否属于本辖区管理,对于不属于本辖区管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纳税人到管辖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2)审核纳税人附报资料是否齐全,《税务登记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审核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4)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5)按照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制规则正确录入纳税人识别号码; (6)系统自动检测纳税人的重复办证、逾期办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已存在非正常户记录等; (7)如属重复办证,则转入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流程;如纳税人逾期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录入登记基本信息后进行违法违章处理;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系统中存在非正常走逃记录的,则不予受理税务登记申请并告知纳税人到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接收处理; (8)对于提交的证件、资料中有疑点的,须打印《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CTAISV1.1)或《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交纳税人,制作相应文书通知属地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实地调查,经属地税源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于15个工作日内向综合服务窗口反馈,根据核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对经审核无误的,在其报送的《税务登记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经系统中录入核准的税务登记信息。 2.核准、发放证件 对经审核无误的,在其报送的《税务登记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核准日期,经系统中录入核准的税务登记信息。 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并开具行政性收费票据交付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3.资料归档
你是公司还是个体户呢?现在公司没有税务登记证了,个体户的话需要:营业执照,经营者的身份证,还有房产信息就可以啦!比公司简单很多

7,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局、市局各直属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精神,对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实行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任何单位均不得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已经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的地区,必须在年底前自行纠正,并在2003年2月底前将纠正情况报告市局。   二、对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应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下同)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按照《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确实无法实行查帐征收的律师事务所的出资律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经区县级地方税务局批准,一律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中确定的应税所得率实行核定征收,我市应税所得率定为25%,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收入总额系指整个律师事务所的营业额,包括向当事人收取的各种名义的佣金、报酬、补贴等收入。收入总额无法确定时,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各出资律师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先按各出资者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中的有关分配比例确定出资者应纳税所得额,再根据适用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办法征收律师出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律师事务所,应核实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律师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属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性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应比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六、渝地税发[2001]65号文第四条中“对不符合查帐征收,实行核定定率征收方式的律师事务所,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暂定为6%”的规定停止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国税发[2002]1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 各省、由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个别地区在律师事务所全行业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其核定的税负明显低于法定税负。这种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精神,容易造成税负不公,不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者的作用。   为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任何地区均不得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   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国发[1997]12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对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实行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已经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的地区,必须在年底前自行纠正,并在2003年3月底前将纠正情况报告总局。   三、对按照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确实无法实行查帐征收的律师事务所,经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批准,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中确定的应税所得率来核定其应纳税额。各地要根据其雇员人数、营业规模等情况核定其营业额,并根据当地同行业的盈利水平从高校定其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 .对实行核定征税的律师事务所,应督促其建帐建制,符合查帐征税条件后,应尽快转为查帐征税。   四、各地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对律师事务所的个人所得税加强征收管理。对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其办案费用或其他个人费用在律师事务所报销的,在计算其收入时不得再扣除国税发[2000]149号第5条第2款规定的其收入30%以内的办理案件支出费用。   五、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也应按照上述有关原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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