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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第一审行政判决书与第二审行政判决书尾部的内容有何不同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09 08:42:44 编辑:重庆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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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审行政判决书与第二审行政判决书尾部的内容有何不同

第二审行政判决书尾部的内容与第一审行政判决书不同的是:   1.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关于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要区别情况作出决定。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二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承担,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双方分担。对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的案件,应对一、二审的各项诉讼费用由谁负担,或者共同分担的问题作出决定,并相应地变更一审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2.文末写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第一审行政判决书与第二审行政判决书尾部的内容有何不同

2,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3刑上字第161号判决结果

这时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在1993年的刑事二审案号,以后直辖变更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又分家为第一和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但以前的老案卷在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室,你可以前往查询
直觉上这种司法认定是严重的错判既然对自己的直觉这么有信心上诉呗,如果真的是定罪的关键证据有误,自然会依法改判毕竟中院初审的刑事案件可都不是普通的刑事案子 另外,有个小小的疑问,刑事案件中哪来的原告啊?

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3刑上字第161号判决结果

3,不服第一审行政判决书上诉期间如何计算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不服第一审行政判决上诉的,当事人应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也就是说,当事人的上诉期限为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可以上诉,证据问题也是上诉的一个理由
你好从领取判决书第二天及时,最后一天是节假日或周末的顺延到下个工作日,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不服第一审行政判决书上诉期间如何计算

4,第二审行政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有几种情况

【1】维持一审判决。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二审改判。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3】二审法院说:一审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查清事实后改判。【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这是二审法院行政判决书判决结果,共有上述四种情况。
第二审行政判决书尾部的内容与第一审行政判决书不同的是:   1.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关于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要区别情况作出决定。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二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承担,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双方分担。对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的案件,应对一、二审的各项诉讼费用由谁负担,或者共同分担的问题作出决定,并相应地变更一审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2.文末写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5,行政赔偿类的行政诉讼案例怎么判决最好能有份详细的判决书

这应定侵占罪啊!
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6日作出的(2008)涪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正在建设的重庆市涪陵区柏利煤矿负责人王绍南向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治安支队报案.,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自己主动改正并撤销该决定,于2008年1月21日以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为案由登记立案。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接到报案后、适用法律错误,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作出的涪公(治)决字〔2008〕第7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为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作出涪公(治)决字〔2008〕第7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组织村民50余人到白涛镇柏林村一社堰塘湾重庆市涪陵区柏利煤矿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上诉至本院,局长、理由。 上诉人朱昌谷诉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重庆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陆俊,决定撤销涪公(治)决字〔2008〕第7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朱昌谷与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等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8)渝三中法行终字第3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朱昌谷。朱昌谷未表示撤回起诉。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2008年4月23日。2008年2月18日、程序违法等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

6,秦桥玲交通事故重庆中级法院二审怎么判决的

一审判决:一、由阳光保险重庆市分公司在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秦桥玲交通事故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04136.50元;二、驳回秦桥玲的其他诉讼请求。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可以搜索到以下判决书的全文。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民终61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负责人:周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重庆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桥玲。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成学,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光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成龙。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重庆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秦桥玲、李光会、曾成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5)碚法民初字第07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阳光保险重庆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与被上诉人秦桥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成学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光会、曾成龙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综上,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83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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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行政诉讼判决书如何写

判决书   (××××)×行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因……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到庭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其主要理由和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的内容)。   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定程序,上诉理由是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分析论证,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撤销原判予以改判的理由)。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第一、维持原审判决的,写: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对原审判决部分维持、部分撤销的,写:   “一、维持××××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写明对撤销部分作出的改判内容。如无需作出改判的,此项不写)。”   第三、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的,写:   “一、撤销××××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   二、维持××××(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撤销原审判决,同时撤销或变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写:   “一、撤销××××人民法院(××××)×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或变更)××××(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三、……(写明二审法院改判结果的内容。如无需作出改判的,此项不写。”〕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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