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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范围,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3-28 01:32:39 编辑:好学习 手机版

1,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1,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2,主体适格,原告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民事主体,被告具体明确。3,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包括有争议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于受诉法院管辖范围。
这就多了除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也就是民告官,其他都是民事你想搞什么
只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及财产关系的纠纷都是民事案件范围

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包括哪些

一是对受案范围的总体划定,《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是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外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三是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包括哪些

3,刑事诉讼法受案范围是怎样

(一)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是指刑事案件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二) 自诉案件所谓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具体包括以下4种:(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滂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轻伤)(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6)《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了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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