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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处理流程,交通事故处理的基本流程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4-19 10:27:05 编辑:好学习 手机版

1,交通事故处理的基本流程

一般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具体如下:一、现场勘查1、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必须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2、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后,必须严格在承诺制度的时间内快速赶赴现场,并快速处置现场。3、进行现场勘查包括现场访问、摄影、制图、丈量、勘验等系列工作。现场勘查必须做到依法、及时、全面、准确。4、现场勘查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应要求当事人或见证人在现场图上签名。5、为检验需要,必要时可扣留肇事车辆和当事人的相关证件。6、与当事人预约事故处理时间。7、事后展开调查必须依法进行,包括询(讯)问、痕迹提取检验、技术检测、损害评估和其他必要的鉴定。二、责任认定1、在调查阶段,必要时可召集当事人进行举证。2、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实和收集充足的证据后,严格接照规定时间依法作出责任认定。3、公布责任时,必须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讲清事故的基本事实和认定责任的理由与依据。4、告知当事人若对认定书不服,3日内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或应当在民事赔偿诉讼当中一并解决。三、处罚1、责任认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把对责任当事人作出的处罚意见呈送领导审批。2、根据领导作出的处罚决定填写处罚裁决书。3、向责任人宣布处罚裁决。4、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和法律时效。5、办理处罚的相关手续。6、执行处罚。四、赔偿调解1、收集与损害赔偿相关的证明、票据、各种资料。2、在确认伤者治疗终结或确定损害结果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询问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是否愿意进行赔偿调解。愿意调解的,调解次数最多为两次;不愿意调解的,告知当事人可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3、调解成功后,制作《调解书》,并分别送交当事人。4、调解未成功的,应当填写《调解终结书》,送交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处理基本流程:一、勘查和检验鉴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做好下列工作:(一)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三)查找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四)其他调查工作。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鉴定报告,由检验、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二、责任认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三、处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四、赔偿调解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旦胆测感爻啡诧拾超浆间。五、诉讼途径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交通事故赔偿问题。

交通事故处理的基本流程

2,出车祸处理流程

出车祸处理流程:1.轻微的交通事故的处理方式:平时生活中的交通事故大多数属于小型交通事故,对于此类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如果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没有争议,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例如,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对于“剐蹭”、“追尾”等交通事故,肇事双方须自行快速撤离现场,通过保险进行事故善后赔偿处理,不再停留于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以减少道路拥堵现象。无法达成协议不能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但是,即使是小型交通事故,也要保障自己因此受到的损害得到赔偿。所以,在撤离现场之前,必须记住与对方当事人对事实和交通事故成因做一个书面记载,包括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并共同签名。如果能即时达成协议书也可以立即写一个事故处理协议书,写清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之后立即撤离现场。当事人均已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2.较为严重的交通事故的处理方式:所谓较为严重的交通事故一般是指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或者是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具体来说,如果不幸发生较为严重的事故,应当注意如下问题:①.抢救伤者和财产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如果有伤者时,应查看伤者伤情,立即拨打110或者急救电话1200如果伤者的伤情需要,必须采取正确的临时救护措施,移动时应当标明原来的位置。如果有骨折时,搬动要小心;出血厉害时,应先止血等,再送医院,然后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执勤的交通警察。遇有火灾发生时,首先要迅速灭火,以减少人员的伤亡和财产的损失。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②.保护现场对于比较严重的交通事故,在对受伤人员进行施救的同时保护现场对于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归属是极为重要的,因为这样能为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责任的鉴定提供客观的依据。原始现场指没有遭到任何改变或破坏的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交通事故现场的义务,对此《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3条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不依据法律法规保护现场,将可能承担不利的后果。具体做法是:(1)首先检查现场情况,确保现场的范围并进行封闭保护,可用石灰、砂石、树枝、绳索等物将现场包围起来,禁止一切车辆和行人进人现场,直至交警人员到来。包围现场时,要尽量做到不妨碍交通。(2)现场上任何微小的痕迹都关系着肇事责任的分析和鉴定。现场保护人员对已发现的尸体、血迹,刹车痕迹、遗留物等,均要加以保护。如果遇有下雨刮风等自然条件破坏,可用席子、塑料布等遮盖起来。如果当事人伪造现场或者逃逸现场,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应负全部责任,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伪造现场指当事人为逃避责任、毁灭证据或达到嫁祸于人的目的,有意改变或布置的现场。逃逸现场是指肇事人为了逃避责任,驾车潜逃而导致现场变动,其性质与伪造现场相同。另外,如果现场被破坏,还有一种办法可以达到调查现场的目的,叫恢复现场,是指在现场撤出后,由于事故分析或复查案件的需要,根据现场调查笔录等材料重新布置恢复现场。3.报警需要公安机关处理时,当事人应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的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报案。在事故发生地没有执勤民警时,应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报案。如果交通事故引起火灾,当事人应当首先拨打火警119,再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报案时讲清事故发生的地点、车牌号码、人员伤亡、损失等情况。如果交通事故伤亡重大或者造成重大交通影响的,当事人还要向公安机关报案。值得注意的是,在下面这些情形下,即使事故不是太严重,当事人都应报警: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发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2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如果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的,可以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但应当在提出请求后10日内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当事人只能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出车祸处理流程

3,处理交通事故的一般流程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1、责任认定。3、如有伤残,需要到相关鉴定机构评定残疾。4、如需要继续医疗,那么还需要到相关鉴定机构评定继续医疗费。5、如有营养费,到所在治疗医院出具相关证明。6、搜集好发票、收据,假条等。二、2、到交警部门调解。3、调解不成,准备好证据起诉到法院。4、法院判决或者调解(和解)。5、如果被告方怠于履行判决书或者调节书中载明的赔偿义务,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1、交通法规今年发生了哪些基本的变化? 今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实施。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同日废止。 2、交通事故赔偿的制度相应发生了哪些变化? 交通事故赔偿制度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有些方面甚至发生了与原规定相反的变化。变化主要表现在三个大的方面: (1)赔偿标准 以死亡一人为例,国务院原《办法》规定的死亡补偿费大致为5万多元;新的死亡赔偿金标准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民分别计算,山东省城镇居民的为16万7千多元,农民的为6万3千多元。 丧葬费原来为800元,现在为6200多元。 其他项目的赔偿标准也分别有了提高。 (2)赔偿范围 精神损害抚慰金:新标准规定有精神损害抚慰金,是独立于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之外的项目; 残后护理费:原《办法》对评定伤残之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伤者没有规定护理费的赔偿;新标准规定可以根据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一次要求赔偿20年的护理费。(3)赔偿程序 原《办法》规定交警的调解是必经程序: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必须经过交警的两次调解,调解不成的,必须有交警出具的调解终结书,才能到法院起诉;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当事人既可以请求交警调解,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到法院起诉。当事人请求交警调解的必须各方当事人一致书面请求。调解期间,当事人起诉的,调解终止。 3、对交警的认定书不服的,还要申请复议吗? 原《办法》规定的对交警的责任认定书不服的可以申请上级机关行政复议。一些法院还受理对此不服的行政诉讼。 但是现在,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只是民事诉讼的证据的一种。在当事人共同申请的交警调解中认定书是当然的依据;在法院的民事赔偿诉讼中,交警的认定书只是比较重要的证据,已经不再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当然依据。法院根据当事人各方举证证明的事实,完全可能依据不同的责任分担比例作出判决。 4、交警的事故认定是否等同于法院赔偿责任的划分? 不等同。交警的事故认定主要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违章情况、事故的成因等从专业的角度对事故进行认定。在诉讼中,该认定可能作为任何一方或几方当事人的证据。 法院对赔偿责任的划分,是基于举证质证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的判决。如,机动车和行人发生事故,法律规定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行人违章的,只是减轻机动车的责任。 交警的事故认定在民事诉讼中同其他证据一样,要经过质证等程序才能确定其证据效力。 5、交警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角色发生了什么变化? 今年5月1日之前,交警是作为专门的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职权来处理交通事故,对当事人各方应承担的责任作出认定的。这个职权排斥国家的司法管辖权。 现在,交警在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服务的色彩更浓厚。经过4个月来对新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理解,公安部门已经把交警的角色定位为及时取证、作出专业认定,交警不再是赔偿争议的当然处理机关。赔偿的问题由法院解决。 6、今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事故,现在起诉的适用哪个标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今年5月1日之后,法院新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新标准。 7、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有什么新变化? 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的新变化突出表现于:保险公司成为了最经常的赔偿义务人。新的交通安全法不仅规定了机动车必须加入第三者责任险,而且直接规定保险公司为赔偿义务人。最近,深圳等地的法院已经有判决保险公司先行支付医疗费的判例。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超过保险公司责任限额的部分负有垫付义务。 8、5月1日前参加的第三者责任险,5月1日之后发生事故按照哪个标准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有专门答复,保险公司可以仍然按照原合同赔偿。 由于机动车一方按照新的标准赔偿,就会产生机动车虽然投保,仍要由自己承担较大的赔偿费用的现象。在此,建议5月1日前投保的机动车一方朋友,要抓紧同保险公司协商变更保险合同。 9、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必然被扣留吗? 不是的。新的法律法规取消了交警为事故赔偿的需要扣留事故机动车的规定。 10、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可以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抢救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11、抢救费用超过保险公司责任限额的,由谁垫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12、当事人可以选择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吗?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13、当事人可以拿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吗?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14、法院会主动调查取证吗?很多朋友会问到这个问题。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从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以来,已经不再主动调查。而采取当事人举证的原则。只有很少的、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15、受害者一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首先,观念要更新:由于以前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亲属获得赔偿,是交警的职责;现在交警已经没有这个职权和职责,受害人应当及时通过起诉来保证赔偿权利的实现。通过诉讼,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其次,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还应当注意收集赔偿相关的证据,注意及时申请相关检验、鉴定等。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不能独立完成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应当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等人员帮助。
一、交警一般处理交通事故的相关流程:(一)接122指令,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理  1、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尽快恢复交通。  2、属于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立即向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  3、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完毕后,勘察员、绘图员应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在现场的应当签名或盖章,不在现场或无能力签字的,应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无见证人或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4、交通事故当事人逃离或驶离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布置追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生协查通报。  5、因检验鉴定需要暂扣交通事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  6、询(讯)问当事人、证人和有关人员。  7、采集、提取交通事故现场的痕迹、物证。  8、对不预付或无力预付抢救治疗费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扣交通事故责任者的车辆,暂扣车辆期限可以至损害赔偿调节终结。  9、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15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评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书后30内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10、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死者尸体,经检验鉴定后,向死者亲属送交《尸体处理通知书》,逾期不办理丧葬事宜的,经上级负责人批准,由主管公安机关派员强制处理尸体。(二)责任认定  1、交通事故等级划分:轻微事故,一是造成轻伤1-3人或财产损失机动车损失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不足200元;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一般事故15日,重、特大事故20日,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3、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任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具体受理部门为该支队法制科),上级公安机关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撤消的决定。接道《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决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公布。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为最终决定。  4、责任推定。⑴、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损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⑵、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办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三)处罚  1、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警告、罚款、吊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拘留)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①逃逸;②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③隐瞒事故真相;④嫁祸于人;⑤其他恶劣行为。  3、对军人、武警给予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发的,由军队、武警警察部队执行。(四)赔偿调解  1、调解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2、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只调解两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3、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节,当事人可以象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直接财产损失费。  5、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评定不服的,在接到评定后15日内,申请重新评定。公安机关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受理报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2,现场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3,责任认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4,裁决处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  5,损害赔偿调解。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  6,向法院起诉。如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调解无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并发给调解终结书,由当事双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处理交通事故的一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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