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天津 > 西青区 > 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报告编制实施细则,天津市 什么工程需要办理 安全评价

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报告编制实施细则,天津市 什么工程需要办理 安全评价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3 11:50:39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天津市 什么工程需要办理 安全评价

你看看《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天津市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里面都有安全评价项目的类型。例如:《天津市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四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对建设项目(含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从业单位实行安全评价制度,安全评价分为“预评价、验收评价和现状评价”。
营业执照、工商局组织机构代码证、质监局税务登记证、税务局(国税地税)特种行业证、公安局消防验收、消防其他的就是小事了如开户许可证、开户银行等等可以到公司拟设立的行政中心咨询,很多部门都在行政中心有办事窗口的,不用跑很多地方

天津市 什么工程需要办理 安全评价

2,求建筑施工安全保障研究的参考文献

[1] 张汉阳, 刘聚华. 浅谈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保障[J]. 现代经济信息, 2008,(09) [2] 何华. 县级供电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浅析[J]. 硅谷, 2008,(09) [3] 刘革. 铸造企业安全“防火墙”[J]. 企业文明, 2007,(07) [4] 《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报告编制实施细则》颁布[J]. 天津建设科技, 2008,(06) [5] 郑银泉. 小议建筑工程安全管理[J]. 安全与健康, 2006,(09) [6]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解读[J]. 劳动保护, 2008,(08) [7] 何国通. 建筑施工企业班组安全管理现状及对策[J]. 建材技术与应用, 2009,(08) [8] 王宣村. 6S管理在建筑企业安全管理中的应用[J]. 施工技术, 2010,(S1) [9] 莫玉琪.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各方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广西城镇建设, 2009,(06) [10] 张立平. 浅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现状及发展方向[J]. 山西建筑, 2009,(20)

求建筑施工安全保障研究的参考文献

3,关于德清泰格钢结构制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部门:浙江省建设厅 信息来源:浙建罚〔2009〕第8号 浏览次数: 410 发布时间:2009-1-19 被处罚人:德清县泰格钢结构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永顺  地址: 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镇志远南路118号  2008年11月12日13时,德清县泰格钢结构制品有限公司专业施工的德清扬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1#车间钢结构工程,发生一起物体打击、死亡1人的安全事故。根据湖州市建设局《关于对德清县泰格钢结构制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的复查报告》和相关调查笔录,认定你单位在本起事故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是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有效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二是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擅自上岗作业。  三是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四是吊装钢结构材料时,作业区未设置警戒线,未派专人监护,对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不到位。  五是对危险性较大的环节巡查、预警不够,未能及时制止作业人员的违规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证明你单位已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厅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浙建罚告字〔2008〕第90号)。并于1月5日收到你单位《申述报告》1份。本机关对你单位的《申述报告》所陈述的理由进行了充分研究,认为湖州市建设局《关于对德清县泰格钢结构制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的复查报告》所认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二、二十三条和《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天的行政处罚。本处罚决定送达后生效。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全数交至省建筑业管理局。  你单位应在扣证期满前7天提出整改报告,报事故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查。经复查合格后,一并提交你单位的整改报告,至省建筑业管理局领回证书。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或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

关于德清泰格钢结构制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4, 查资料员的工作内容和方法

  第一章市政工程资料管理概述  第一节市政工程资料的分类与编号  一、工程资料分类原则  二、工程资料编码要求  第二节市政工程资料管理职责  一、通  二、工程各参建单位职责  三、城建档案馆职责  第三节市政工程资料管理工作内容  一、工程资料收集  二、工程资料保管  第四节市政工程资料员岗位职责要求  一、资料员岗位职责  二、资料员岗位必备知识  三、资料员工作能力要求  第二章市政工程基建资料管理  第一节市政工程基建资料管理规定与流程  一、基建文件管理规定  二、基建文件管理流程  第二节市政工程基建文件内容与要求  一、决策立项文件  二、建设用地、征地与拆迁文件  三、勘察、测绘与设计文件  四、工程招投标与承包合同文件  五、工程开工文件  六、商务文件  七、工程竣工备案文件  八、其他文件  第三节市政工程竣工备案管理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程序  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第三章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  第一节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与流程  一、施工技术资料管理流程  二、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第二节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内容与要求  一、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规划)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技术交底  三、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四、安全交底记录  第三节市政工程技术资料编制范例  一、施工组织设计审批表  二、图纸审查记录  三、设计交底记录  四、技术交底记录  五、工程洽商记录  六、工程设计变更:洽商一览表  七、安全交底记录  第四章市政工程施工物资资料管理  第一节市政工程施工物资资料管理规定与流程  一、施工物资资料管理规定  二、施工物资资料管理流程  第二节市政工程施工物资资料内容与要求  一、工程物资的分类  二、施工物资资料的具体要求  第三节市政工程施工物资资料编制范例  一、工程物资选样送审表  二、主要设备、原材料、构配件质量证明文件及复试报告汇总表  三、产品合格证  四、设备、材料进场检验及复验  第五章市政工程施工质量资料管理  第一节市政工程施工质量资料管理规定与流程  一、施工质量资料管理规定  二、施工质量资料管理流程  第二节市政工程施工质量资料内容与要求  一、施工测量监测记录  二、施工记录  三、施工试验记录  四、施工验收资料  五、质量评定资料  第三节市政工程竣工图的编制  一、竣工图绘制的原则  二、竣工图绘制的要求  三、竣工图绘制的方法  四、竣工图章  第四节市政工程施工质量资料编制范例  一、施工测量监测记录  二、施工记录  三、施工试验记录  四、施工验收资料  五、质量评定资料  第六章市政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  第一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资料管理概述  一、安全资料的主要内容  二、安全资料的管理  三、安全资料的保存  第二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资料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安全目标管理  三、安全检查  四、安全教育培训  五、班前安全活动记录  六、特种作业人员登记  第三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资料  一、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保证计划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安全技术交底  第七章市政工程监理资料管理  第一节市政工程监理资料管理规定与流程  一、监理资料管理规定  二、监理资料管理流程  第二节市政工程监理管理资料  一、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二、监理月报  三、监理会议纪要  四、监理工作日记  五、监理工作总结  第三节市政工程监理工作记录  一、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资料  二、施工测量放线报审资料  三、工程进度控制资料  四、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五、工程造价控制资料  第四节市政工程监理验收资料  一、工程竣工报验单  二、竣工移交证书  三、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第五节市政工程监理其他资料  一、监理工作联系单  二、工程变更单  第八章市政工程资料档案管理  第一节市政工程资料档案管理基本规定  第二节市政工程资料编制与组卷  一、工程资料编制质量要求  二、工程资料组卷  第三节市政工程档案的归档与验收  一、工程资料的归档     答案补充 我以前就做这个。 建筑施工员得看是在甲方还是乙方做。都是算建筑一线的技术工人。 在乙方做,一般是各建筑公司。主要

5,谁有关于建筑劳务分包公司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料的要求对各工种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自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11)有重大危险源监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企业初始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同时在网上进行申报:1、湖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企业简介。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4、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目录及文件。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对安全用品供应单位的管理制度、总(分)包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编制审批制度、施工机械设备使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测与测量管理制度、现场文明施工、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和防护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等。5、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证明文件。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为职工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劳动防护服装,并提供实物购置发票、合格证等相关证明资料。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及人员名单。7、主要负责人(A类)、项目负责人(B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持证人数,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不少于3人;劳务分包企业不少于2人。企业项目负责人(B类)持证人数不少于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项目经理人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1)持证人数,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不少于3人。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不少于2人。劳务分包资质不少于2人。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2)持证人数,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按项目负责人(B类)持证人数1:1配备;劳务分包企业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人,200人以上的不少于3人。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提供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同时持有安全员岗位证,并提供安全员岗位证书(复印件)。8、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其他部门颁发的证书不予认可。跨专业的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从其行业规定。我省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作业人员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建筑电焊工、建筑用中小型机械工、建筑用场内机械驾驶九种类别。企业应根据其资质业务承包范围和施工特点配备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9、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10、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企业必须依法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提供缴纳保险费票据等有效证明文件。11、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机具、主要检测工具合格证明。企业应提供设备、机具清单及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机具、主要检测工具的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12、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企业应根据其资质业务承包范围,针对本企业施工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13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报告。安全生产评价报告必须经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的从事建筑安全技术咨询服务的单位出具的评价合格报告方为有效。14、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企业应根据其资质业务承包范围及施工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15、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企业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的原则,提供救援方案、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你好!铜板 板凳 凳子 子孙...........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6,监理细则和监理规划分安全和质量么

监理规划不分质量和安全,监理规划中必须含有质量控制和安全监理(履行法定安全监理职责)的内容。监理规划是指导性文件,应该包含监理工作的各个方面。监理细则是实施性文件,应该分质量控制、安全监理等多种细则。
1  监理细则编制前的工作1.1  监理细则编制计划和人员落实在项目监理机构进场后,第一次工地例会召开之前,总监要就《监理规划》等作详细的内部监理工作交底,让监理人员对本工程的监理工作有个全面的认识和理解,凝聚共识,保证以后工作衔接有序、顺畅,对后续的监理细则编制做好计划和人员落实(也可在监理规划中列出需编制的监理细则,以后再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督促其尽早做好相关准备。1.2  收集、熟悉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编制的细则要有针对性。编制人员首先必须非常熟悉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积极参加设计交底或图纸会审。对一些必要的技术资料要收集齐全并认真、仔细研究可能对工程实施及施工安全造成的影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条也有规定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1.3  认真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很多细则中的编制依据根本就不提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也许确实是根本就没有仔细研究过,也就谈不上细则的针对性。当然也有很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本身就没有针对性、粗编滥造。这时监理人员首先就应该认真审核承包单位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督促其修改完善。1.4  编制前组织讨论沟通,集思广益现在大多数监理人员来自建设、施工、勘察设计单位及刚刚毕业就从事监理工作的毕业生,专业知识背景、工作经验等千差万别。虽然《监理规范》要求监理细则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但因个人精力、学识经验总是有限,所以细则编制前,总监应组织监理部所有监理人员参与研究前述文件资料,扬长避短、集思广益,不管是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均应积极参加细则的编制。目前很多监理细则的编制均由一人“搞定”(从“编制”栏签字可见),更有甚者多专业细则均是由同一人编制(这种“通才”毕竟少见),细则质量的高低可想而知。让项目监理人员都能参与监理细则的编制,既可以使之在编制过程中,加深对工程、对图纸的了解和熟悉程度,使监理细则内容更切合工程实际,也可以防止一些监理人员不看图纸只凭经验监理的倾向,实际上也培养了监理人员能算、能说、能写的能力。2  监理细则的主要内容及编写监理细则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包括五个方面,即工程概况及特点、编制依据、监理工作流程、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和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2.1  工程概况及特点工程概况及特点是指所编制的分部、子分部或分项工程的概况和特点。工程概况应包括工程位置,规模,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概况及功能,气象、水文、地质等主要自然条件等,也可以以表格的形式来表现。工程特点应概括工程的主要特征,例如屋面防水包括卷材、水泥基、911涂料等专业特点,应突出“新”、“难”、采用的“四新”技术及施工难点等。只有把握住工程难点、重点,监理细则编制才可能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2.2  监理细则的编制依据《监理规范》已规定编制依据有已批准的本工程《监理规划》、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三项。这里需注意的是要注明所引资料尤其是规范标准的全称、文号或版本号及适用范围(现场经常发现细则的编制依据是过时作废的规范)。视实际情况,细则编制时还可能要参考《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行业主管部门现行有关建设工程管理文件规定以及建设单位等有关管理文件等,如有参考均应列入编制依据。2.3  监理工作的流程监理工作的流程即监理工作的先后次序。监理工作流程应体现专业工程的特点,区别于监理规划中的监理工作总流程,流程应具体清晰地表示监理工作的名称及主要工作内容。流程要体现监理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逻辑合理,执行方便通畅,监理工作流程中遇到判定性的程序宜统一使用“合格”、“同意”等中文用语,不要一时“合格”一时又“yes”。2.4  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我们常说要对工程实施“全面控制”,实际上监理的“全面控制”是建立在有效控制工程“要点”上。只有明确控制要点及目标值,指出控制、预防方法和措施,才能做到“全面控制”。“要点”的确定,与监理人员对工程的理解、把握程度以及我们监理人员及监理企业的水平有关。因此在编制监理细则前就要明白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目标,才能按与之相适应的要求进行“要点”控制。值得注意的是合格工程是不能用省优、国优的标准去要求的,如果这样既会增加承包单位的成本,也会给监理工作带来被动。 (1)对工程实施的成败起着决定性作用的就是“人、机、料、法、环”五大因素。所以除了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设置停止点,还要对工程的难点、重点以及容易出现质量通病的地方设置见证点或停止点,包括如承包单位质量管理、保证体系是否健全,主要原材料、设备质量的进场检验和抽检,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的审批,隐蔽工程的验收,关键工序、关键部位进行旁站等都是控制要点。(2)控制要点的设置与否宜根据承包单位的工艺水平、施工条件、施工机械的性能和质量保证的可靠性等因素确定,应体现过程控制以及主动控制与预先控制的原则,且宜按监理工作流程的先后顺序逐一设置控制要点。(3)目标值应在符合合同条款、规范标准的前提下能量化的尽量量化,不能量化的目标值尽量定性,且宜统一使用表格形式表达。(4)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颁布后,诸多监理细则并没有结合工程质量目标参考《评价标准》来写,也没有考虑当地的评优程序和要求,监理目标值基本上都是限于搞合格工程,施工时也是这个没做那个没搞给评优带来困扰。所以细则编制时还要注意根据合同及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确定其分部、分项工程甚至检验批的质量目标来编写监理控制要点和目标值,之前也要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创优方案,并在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明确创优分目标。这一点非常重要。2.5  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应结合监理工作控制要点有针对性的阐述,对重要关键的控制点要重点阐述。(1)监理工作的方法,主要是明确控制要点怎样控制,即由谁(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在何时、何地、采用什么手段予以控制以及明确应有的控制记录。监理工作常用的控制手段有见证取样送检、抽查(含实测)、旁站、巡视等,在控制手段中应注明目测法、量测法、试验法等质量检验的具体应用。1)见证取样送检,包括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和施工安全设备、设施的送检。工程材料质量检查应列明所需检查的材料名称、技术要求、检查内容、质量控制方法及报送的资料,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单位提交的有关材料、半成品和构配件质量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材料进场报验单、质量检验或试验报告等)。对材料的进场见证抽样送检,应列明材料送检的内容和抽样比例,哪些材料不用送检。对一些建筑节能材料更是要列出其具体的设计要求参数等。2)抽查是监理工程师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包括对人和物的抽查。编制抽查监督时,应重点描述影响下道工序施工质量的抽查部位,检测手段和检测比例;对“人”的抽查,主要是抽查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到位到岗,是否符合投标及施工合同文件要求(在广东省现在还包括对工人“平安卡”的人证是否相符的抽查)等;对一些特种设备如塔吊还要检查其是否经过现场检测并取得相关“准用证书”等。 3)旁站是指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有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理活动。细则中要描述哪些工序需要旁站监理、旁站监理的内容、旁站监理的方法以及旁站监理过程中可能出现问题的纠正或预防措施。对一些高危如特种设备作业,如塔吊等安拆,虽然《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未规定,但一些地方主管部门在某事故发生后总是追究监理有无旁站,所以旁站监督时也应视地方要求列入旁站计划。4)巡视是指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编制平时巡查监督时,重点突出巡查的内容。它是指导现场监理人员经常性巡查什么问题,让承包单位知道监理巡查的内容,是为了要他们为监理的巡查提供方便。编制巡视监督时应注意,巡视是一种“面”上的活动,它不局限于某一部位或工程,而旁站则是“点”的活动,它是针对某一工序和部位。5)严格执行监理程序。未经总监批准开工申请的项目不能开工,没有总监的付款证书,承包单位不能得到工程付款;监理工程师充分利用指令性文件,对任何事项发出书面指示,并督促承包单位严格遵守与执行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指示。6)工地会议。监理人员与承包单位讨论施工中的各种问题,必要时邀请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参加;对于复杂的技术问题,总监可组织召开专家会议,进行研究讨论。7)计算机辅助管理。在工程质量控制上将所收集的数据和文件资料输入电脑进行统计,分析制定措施。8)停止支付。如果施工前段时间的工程行为达不到工程技术标准、工程设计要求及工程合同文件,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支付承包单位的工程款项。9)会见承包单位。邀见承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指出承包单位在工程上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可能造成的后果,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10)中间及隐蔽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验收;单位工程竣工后,按规定的验收程序和方法组织验收;审核竣工图及其他技术文件资料,督促承包单位整理工程技术文件资料并编目归档。必要时还可邀请地方质量、安全监督等单位来检查并指导工作。(2)监理工作措施是指从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合同措施等方面进行控制实施,重点是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1)组织措施。从目标控制的组织管理方面采取措施,如编制监理细则目标控制的监理组织机构和人员,明确各级目标控制人员的任务和职能分工、权利和职责;督促承包单位按投标承诺投入劳动力、机械、设备、材料,对工程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发现与预测目标产生偏差及时采取行动进行纠正。2)技术措施。编制施工方案中遇到技术问题时,承包单位提出的多个不同的技术方案情况,同时对不同的技术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在承包单位实施工序样板引路、样板间样板引路、单体工程样板引路时,监理人员应采取的预控措施:乙供材料看样定货的组织、监督、执行等控制措施。3)经济措施和合同措施。因现时的监理委托不充分等情况,大多数时间监理人员并没有实际权力来进行有效控制,但在细则编制时,还是应根据监理合同情况进行完善。(3)对监理细则中是否涉及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工程协调的内容,因有的监理单位已有相应的专项监理细则,因此可根据监理细则的具体情况进行针对性的简要说明。(4)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3  监理细则文本格式编制监理细则的封面编制、审批栏必须由参与编制的人员和审批的总监手签,且均应盖上注册章和项目章。监理细则不但要有内容也要有形式,多数监理人员都不注意文本格式的编制,即使细则内容翔实,但文字大的大、小的小,行距不一,既给人一种不流畅、不舒服的感觉,也浪费了纸张,以下供参考。(1)字体、字号和行距统一从整体上看比较美观大方。字体宜全用楷体gb2312;正文全部小四字,一级题名前后各隔3行、且需另起一页,二级题名前后各隔1行,行间距均为单倍行距(在段落设置中缩进中左右、间距中段前段后均为“0”)。(2)章节、正文编码可参考国家标准,如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3)页边距设置可参考《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附录b,因为监理细则是需装订交建设单位、档案馆的,采用纸皮装订时装订线为1.0cm,则装订后左右对称为1.5cm。(4)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甲方统一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统一为“承包单位”等。(5)文字、数字、外文符号、单位、术语前后要统一,如“零件”不写成“另件”、“台账”不写成“台帐”、单位“m、t、l”不写成“m、t、l”、单位“min”不写成“min”、数据统一为阿拉伯语等等

7,建筑物料提升机没有备案就开始施工这个安全通知怎么下

贵司某项目某栋号某部位的某型号某自编号的物料提升机,尚未办理初始登记备案,其安拆方案及基础施工方案等未经我司审批。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按要求办理备案、安装告知及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使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查询服务。 第四条 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 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产品合格证; (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 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 (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除塔式起重机,下同 ) 备案管理权限除省属企业由省建设厅管理外全部下放至州市建设局,全省所第九条 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 现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手续。 第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并向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三)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五)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六)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九)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的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 2 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向使用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四)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六)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机关不予使用登记并有权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或者拆除: (一) 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情形之一的; (二) 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三) 未经安装验收或者经安装验收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第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实行年度统计上报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底将本地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汇总后上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汇总表见附件二。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 第二十二条 出租、安装、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及注销手续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物料提升机安装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格证,混凝土试块报告,地脚螺栓购置证明,地质勘查报告 安装资质 安装人员证件 施工方案 安装合同 安全协议 安全管理人员证件名单 应急措施 施工现场使用物料提升机前须向监理报哪些材料 设备使用相关的质量证明文件,安全许可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等 特种人员上岗资料报验 物料提升机维修保养的内容是什么 (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 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 (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除塔式起重机,下同 ) 备案管理权限除省属企业由省建设厅管理外全部下放至州市建设局,全省所第九条 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 现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手续。 第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并向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三)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五)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六)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九)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的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 2 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向使用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四)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六)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机关不予使用登记并有权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或者拆除: (一) 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情形之一的; (二) 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三) 未经安装验收或者经安装验收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第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实行年度统计上报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底将本地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汇总后上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汇总表见附件二。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 第二十二条 出租、安装、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及注销手续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物料提升机安装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格证,混凝土试块报告,地脚螺栓购置证明,地质勘查报告 安装资质 安装人员证件 施工方案 安装合同 (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 设备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一。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 (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除塔式起重机,下同 ) 备案管理权限除省属企业由省建设厅管理外全部下放至州市建设局,全省所第九条 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 现产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手续。 第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并向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三)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五)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六)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九)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的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 2 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向使用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二)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四)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六)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机关不予使用登记并有权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或者拆除: (一) 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情形之一的; (二) 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三) 未经安装验收或者经安装验收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第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实行年度统计上报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底将本地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汇总后上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汇总表见附件二。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 第二十二条 出租、安装、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及注销手续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文章TAG: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报告编制实施细则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