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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道路恢复费用,天津市道路通行费55元是否取消了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1 07:47:08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天津市道路通行费55元是否取消了

我可以很负责人的告诉你:没有取消。这55元并没有滞纳金,所以很多车主都没有交。你所说的华苑收费处我没去过,但据我所知,个收费处周六日是不休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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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津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拖车和吊车的收费标准16排气量 2吨重 雪铁龙

1、一般是200元起,按公里来的。如果距离远,费用越高的。2、收费都要有物价局规定的。3、已经发送天津物价官芳网站给你了。4、进网站查一下吧。 ■■关于印发《天津市救援拖运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公路和城市道路救援拖运距离(指作业地点与停放地点的距离)超过10公里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0公里(不足10公里按10公里计算)加收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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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道路修复要求

信息详情 索 引 号: AAB09G-0215-2010-00004 主题分类: 市政 水利 供水 附 加 码: 000125786/2010-00014 发布机构: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0-04-12 名 称: 关于规范道路挖掘修复费和道路桥梁设施损害赔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 号: 市政公路管理 规费 〔 2010 〕 19 号 主 题 词: 内 容 概 述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文件 市政公路管理 规费 〔 2010 〕 19 号 关于规范道路挖掘修复费和道路桥梁设施损害赔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道桥处、 市内六区市政局、 新四区建委: 近几年来, 随着市政道路设施不断提升建设水平, 推广应用新材料、 新工艺、 新技术, 一些旧有市政道路设施相继淘汰。 国家制定了新的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对市政道路设施高效能管理的要求, 规范道路挖掘修复费和道路、 桥梁设施损害赔偿费收费标准。 根据《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 50 条“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的损坏赔偿标准、 超重车辆过桥损失补偿费、 管线过桥损失补偿费、 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标准, 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报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的规定, 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重新核定道路挖掘修复费和道路、 桥梁设施损害赔偿费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件 1、 附件 2) 。 原(1995) 市政局定字 250 号、 市政局规费[1998] 54 号、 市政局规费[2000] 67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 上述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 收费收入纳入相应财政预算管理, 实行收支两条线。 三、 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 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 扩大收费范围、 提高收费标准, 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自觉接受物价、 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 其它区、 县市政道路管理部门可参照执行。 五、 接此文件后, 请各单位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 变更手续。 六、 本通知自 2010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 1、 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 2、 道路、 桥梁损害赔偿费收费标准 二○一○年元月十九日 主题词: 财政 收费 标准 通知 ( 共印 80 份 ) 抄送: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市政公路行业管理办公室, 局财务处、 管理处、 审计处、 法规处, 各区县发改委(物价局) 、 财政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办公室 2010 年 1月 19 日印发 内 容 全 文 附件 1: 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收费标准(元)备 注 1 快速路车行道 平方米 656 2 主干路车行道 平方米 585 3 次干路车行道 平方米 543 4 支路车行道 平方米 ...

道路修复要求

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决

一、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占用城市道路。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有关项目批准文件,到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经许可占用的,申请人应当交纳占路费和占路损坏修复保证金。”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未经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城市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申请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一)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相关设计资料;  “(四)施工方案和保证措施。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经许可挖掘的,申请人应当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三、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车辆通过桥梁时,应当在标志牌标示的重量、高度、速度范围内通行。  “超重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过桥梁的,申请人应当持下列资料到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一)申请书;  “(二)行车证件和车辆轴数资料;  “(三)安全保证措施。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经许可通行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许可的路线、时间和标准通行,并交纳超重车辆过桥补偿费;需要采取桥梁加固保护措施的,还应当交纳桥梁加固费用。”四、第三十六条修改为:“需要依附桥梁架设管线的,申请人应当持下列资料到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一)申请书;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设计资料;  “(四)施工方案和安全保证措施。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经许可架设的,申请人应当与桥梁管理专业单位签订管线过桥使用协议,并交纳补偿费用。”五、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分别情况责令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履行修复义务造成人员、车辆事故的,由产权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七、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退或者改正,按照规定的标准追缴占路费,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八、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责令停工、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九、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责令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回填质量不合格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责令道路挖掘单位返工。”十、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对个人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十一、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故意损坏城市道路设施,阻碍城市道路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5,在取消养路费后天津市还收道路建设费具体情况有谁知道是否存在滞纳金

  收的就是这个劳什子:(仔细看看吧,你想知道的里面都有)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改革我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  关于改革我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方案的通知  (津政发〔2003〕0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委《关于改革我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的方案》,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自20世纪90年代起,我市通过合资、合作以及利用商业银行贷款等多渠道、多方式筹措建设资金,促进了我市市政公路基础设施的跨越式发展,为加快全市经济发展创造了条件。随着国家近几年来对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的进一步规范和国务院纠风办、国家计委等部门对净化收费环境要求的不断提高,近年来普遍采用“一路一公司”的分散经营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经济发展的要求。为尽快改变我市公路收费站点设置过多过密的现状,树立良好的城市形象,经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我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收费方式进行改革,撤并压缩收费站点,实行统收统还。  各有关部门要从优化我市投资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我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收费方式改革工作,全力支持、配合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OO三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改革我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的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精神和市领导的有关指示要求,不断改善我市交通环境,压缩减少公路收费站点,进一步提高车辆通行能力,降低收费管理成本,减轻社会负担,使我市市政公路基础设施建设为我市经济腾飞做出新的贡献,现就改革我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提出如下方案。  一、改革范围及步骤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改革,对全市现有50个开放式收费站分批实施改革。第一步先改革市政局所属40个收费站(详见附件1)的收费管理办法;其他非市政局所属10个收费站收费办法的改革,待条件成熟后再行实施。  二、改革后的收费方式  由市市政局设立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办公室,统一对本市和进入本市的机动车辆征收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由市政局设立天津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稽查管理处负责车辆通行费的稽查工作。对本市机动车辆采用统收方式,实行车户自行交纳,按月征收;对外埠进市车辆,在主要进市公路口设置收费站,实行单向一次征收,入境一次收费一次,进市后在本市境内逗留3日内有效,超过3日的,应当另行缴纳通行费。  三、关于外埠进市车辆收费站的设置  在主要公路进市口设置收费站点19处(详见附件2)。其中,10个收费站利用原有的收费站设施,新建9个收费站。建站工程享受市重点工程有关政策,以保证建站工作按期完工。  京津塘高速公路、京沪高速公路、京沈高速公路、津保高速公路、唐津高速公路等进市口收费站采用代收方式对外埠进市车辆征收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  四、通行费收费标准  本市机动车辆由目前的每月每吨50元调整至每月每吨110元;轻骑摩托车每月每辆5元;二轮摩托车每月每辆10元;三轮摩托车每月每辆15元。对外埠车辆的收费标准亦做相应调整,具体为:一类车由15元调至20元;二类车由30元调至40元;三类车由45元调至60元;四类车由70元调至90元(详见附件3)。鉴于交通部在近期已下发了统一车型划分的文件,具体调整工作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市政局研究解决。考虑到出租汽车行业当前的实际情况,对我市津E牌照出租车从10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有关收费许可手续、票据印制等工作由市物价局、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及时办理。  五、改革后通行费的收费性质和收费期限  为使我市融资贷款建设公路、市政道路项目有一个长期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改革后通行费的收费性质确定为经营性收费,经营年限定为25年(从2003年6月1日至2028年5月31日)。对此项收费暂定5年内免缴营业税并返还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  六、原有收费项目的收益补偿  原则上按2001年底实际收益情况,同时考虑收费年限以及今后发生的各种大、中修费用等因素,对各个收费项目的年收益补偿金予以确定。在此基础上由市市政局与各个项目单位签订补偿协议。针对疏港公路、永和桥收费项目和蓟州立交桥项目,外方有一次性转让股权意向,由市政局研究确定一次性回购方案。市外经贸委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和支持。对回购的收费项目,为降低回购成本,免缴有关税费。  关于通行费改革后外方收益补偿的正常换汇出境问题,由市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保证外方所得的收益补偿金能够换汇出境。  七、撤销的收费站点人员安置费用、新建站的费用不再另行安排资金,由市市政局负责通过贷款解决。其贷款的偿还由改革后统一收取的通行费还贷资金中逐年偿付。  市市政局要制订下岗人员安置方案,妥善处理好因撤并收费站点造成的下岗职工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八、为确保改革成功,保持社会稳定,各新闻媒体要做好舆论导向的宣传工作,坚持正面引导。  九、我市改革后的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收费办法自2003年6月1日实行。  附件:1.市政局现有开放式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站表  2.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改革后新设立的收费站表  3.外省市进津车辆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表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OO三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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