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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暖气站电话,天津供热电话有用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15 20:42:16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天津供热电话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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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津河北区几号开始供热啊红桥区已经供热了

我家住河北区盐坨桥,说是11号供热,可我家一点也不温暖,暖气片只是有点点温,跟没烧差不多. 以下是部分供热单位热线电话 (摘自每日新报),以供大家需要. 市值班室: 23284009 南开区:27423717、23004564 和平区:23115500、23119996 河东区:24138939、24143111 河西区:28254477、28252145 红桥区:86513760、86513761 河北区:26472369、26472370 热电公司: 23024567 房管局供热办: 23110364 房信集团供热办: 23395935 热力公司: 2301053811.13 今天我家才有些温暖,供热站开始工作了.不过并没有我想象中的温暖.室内温度刚好18度,他们掐的还挺准.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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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津市供热办电话号码是多少

天津市供热办在天津市和平区泰安道8号一楼,电话号码是23282469,办公时间:09:00-12:00;14:00-17:00。从天津市中心到天津市供热办公室需要14分钟,大概5公里,路线如下:从天津市到友谊路,行驶520米;左转,进入友谊路,行驶1.4公里;请直行,进入友谊北路,行驶1.0公里;右转,进入马场道,行驶1.3公里;左后方转弯,进入南京路,行驶440米;右转,进入湖北路,行驶200米。扩展资料:供热主管部门就是供热行业管理办公室(简称:供热办),隶属于建委(或城乡建委、住建委、住建局),多数为直属事业单位。供热办的主要职责包括:参与编制并负责组织落实集中供热的远期、近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参与对集中供热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编制工作;负责对集中供热企业实行行业管理。职能:1、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城市供热政策,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专项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3、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的审批。组织重点供热工程项目的审查、论证,对供热工程进行验收登记备案。 4、负责对城市供热行业的监督管理。 5、负责受理热用户对供热企业的供热质量和服务的投诉,协调处理供用热双方的纠纷,检查落实《供热合同》执行情况。 6、负责城市供热设施运行管理,监督检查供热设施各项运行参数达标情况,保障供热设施安全稳定的运行。 7、负责国家、省、市供热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工作。 8、负责受理解答热用户对供热政策的咨询。 9、负责指导各区市县供热管理工作。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天津市供热办公室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供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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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津居民暖气不热向谁投诉

暖气不热找当地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公司投诉,各省市供暖条例都对供暖温度有明确规定。以青岛市为例,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第四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公开供热投诉服务电话,安排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第四十九条 供热单位接到投诉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一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二)对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十日内,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五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第五十条 对供热温度进行测量,应当在门窗正常关闭一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离地面一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供热温度测量的具体操作规范,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供用热双方均可委托法定的计量技术机构对供热温度进行测定,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计量技术机构从事供热温度测量的活动进行监督。第五十一条 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被测房间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因用户遮蔽散热器、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扩展资料:相关规定: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以及供热合同的约定,按时、连续、保质供热。供热单位进行年度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采暖期,并提前十五日通知正在用热的用户。因突发性故障不能保证正常供热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通知用户。发生重大供热设施故障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供热、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一条 采暖期为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适当调整采暖期)。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供热时间和供热温度另有要求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参考资料来源:青岛政务网-青岛市供热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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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气不热找当地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公司投诉,各省市供暖条例都对供暖温度有明确规定。以青岛市为例,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第四十八条 供热单位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公开供热投诉服务电话,安排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第四十九条 供热单位接到投诉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对供热设施漏水的投诉,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一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二)对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的十日内,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五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必须在接到投诉后的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第五十条 对供热温度进行测量,应当在门窗正常关闭一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离地面一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供热温度测量的具体操作规范,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供用热双方均可委托法定的计量技术机构对供热温度进行测定,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计量技术机构从事供热温度测量的活动进行监督。第五十一条 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被测房间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因用户遮蔽散热器、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扩展资料:相关规定: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以及供热合同的约定,按时、连续、保质供热。供热单位进行年度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采暖期,并提前十五日通知正在用热的用户。因突发性故障不能保证正常供热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抢修,并通知用户。发生重大供热设施故障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供热、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一条 采暖期为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适当调整采暖期)。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供热时间和供热温度另有要求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参考资料来源:青岛政务网-青岛市供热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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