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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创设保留和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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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创设保留和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百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关于公布本市创设保留和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关于公布本市创设保留和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本市创设保留的37项和取消的296项行政许可事项。 附件1^^创设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37项)序号      保留的许可事项           理由        实施主体   1食盐零售许可关系人身健康市长芦盐务局2两碱生产用盐以外的其他用盐运输准运3配置技防系统设计审核和验收涉及公共安全市公安局4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证5公共娱乐场所举办大型文体活动审批6举办展览展销治保工作方案审核7办理排水规划出路涉及环境保护市排管处8排水许可、排水变更许可9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减量运行或者停运10在排水和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工程项目11临时占用排水河堤防、闸桥12改动、迁移排水和再生水设施13对建筑物门面装修、改建的审批市市容委14对工程渣土排放的审批15对改变、移动、拆除夜景灯光设施的审批16对综合整修后在街道及两侧、建筑物设置各类标志、设施的审批17对综合整修后建筑物再维修、改建的审批18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公共资源配置市建委19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许可20停止供热的许可市供热办21凿井审批市水利局22用水计划指标核定23用水计划变更批准24非生活用水户临时用水计划的核定25工业污废水向农业渠道的排放生态环境保护区、县环保局水利局26采挖或者移植林木审批市林业局27人工商品林采伐限额本年节余转下年使用审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28联合收割机核发牌证直接关系生命财产安全市农机局29联合收割机核发驾驶(操作)证直接关系公共利益,需要确定具备特殊技能30蛋类、乳检疫关系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市和区、县畜牧局31围垦渔港水域内的浅水、滩涂或者改变渔港性质、设施用途的审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32举办区、县级体育竞赛审批关系人身生命安全区、县体育局33举办跨区、县或者全市性体育竞赛审批市体育局34举办或承办跨省市、全国性、国际性的或者有港、澳、台运动队、运动员参加体育竞赛审批35体育竞赛审批变更登记市或区、县体育局36取消体育竞赛注销登记37申请开采矿泉水、地热水打井审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附件2^^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296项)序号      保留的许可事项           理由         实施主体    1对北运河综合治理工程范围内堤防、滩地、道路、园林绿地的临时占用改变管理方式北运河管理处2对北运河综合治理工程范围内因抢修地下管线挖掘堤防、道路和绿地的临时占用3对北运河综合治理工程范围内航运、旅游景点、娱乐设施、商业网点、户外广告、苗圃经济林等的开发利用4进入和平路企业批准地方不得设定资质许可和平路经营结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5蓄滞洪区内原有高地、旧堤的拆毁许可事项超出上位法规定区、县水利局6设置社会办医机构初步审查区、县卫生局7申办图书、报刊印刷企业,应当向所在区、县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县新闻出版局8申办图书、报刊出租业务的单位9非总发行单位直接从外地购进图书报刊10拆改房屋结构审批改变管理方式区、县房管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创设保留和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百

2,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12

一、《天津市节能监督检测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  删除第十三条。二、《天津市关闭严重污染小化工企业暂行办法》(200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  删除第十八条。三、《天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一)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城市雕塑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城市雕塑,不符合城市雕塑专业规划要求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四、《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  (一)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未取得地热勘查许可证、地热采矿许可证擅自施工、开采地热,未按批准的开采范围进行地热开采活动或将其他钻井转为地热开采井开采地热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措施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履行的,其后果已经或者将要造成环境污染、破坏自然资源的,可以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代履行。”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吊销《地热采矿许可证》的处罚。对经营性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活动,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不按统一要求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发生故障隐瞒不报的;(二)无指标或不按核定指标任意扩大开采量以及改变批准使用用途的;(三)不缴纳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四)不按时报送开采计划和开采报表的;(五)不按打井批准通知书施工的;(六)不按审批方案回灌或未经批准擅自回灌污染热储层的。”  (三)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能主动改正,消除影响的,可从轻或免除处罚。”五、《天津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删除第十八条。六、《天津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  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水泥生产企业、建设单位、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对逾期仍不补缴的,除如数追缴外,按日加收欠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数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七、《天津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产权单位不履行公共厕所改造责任或者改造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区县环卫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八、《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一)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将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九、《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200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交通运输经营企业(含车主,下同),不得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运货物或者使用非法生产、改装、拼装的车辆装运货物。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运货物的,一经发现由公安交管、市政公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其后果已经或将要危害交通安全的,可以依法采取代履行措施。”  (二)将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对擅自改装的车辆,由公安交管部门责令违法责任人按照国家强制标准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其后果已经或将要危害交通安全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代履行措施。”十、《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一)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对于经营性活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于非经营性活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三)将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拒绝改正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12

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百度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08年4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 长 黄兴国二○○八年四月三十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推进依法行政,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23件政府规章和225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1.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23件政府规章目录  2.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22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23件政府规章目录序号规章名称公布日期文号说明1关于修改批转市财政局制定的《天津市行政性收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3月27日 津政发〔1998〕36号 被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3〕114号)取代2关于修改《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管理办法》的决定1998年1月4日 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被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取代3天津市行政规章制定办法1994年10月25日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被《天津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取代4天津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办法1994年10月25日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被《天津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取代5关于修改《天津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安全管理处罚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12月31日津政发〔1997〕108号被《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取代6天津市实施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1996年2月8日1996年市人民政府第63号被《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取代7关于修改《天津市展览展销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的决定2004年6月30日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被《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取代8关于修改批转市公安局拟订的《天津市存车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7年12月8日 津政发〔1997〕84号规定中所设置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经取消,罚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抵触9天津市禁止违法建设规定2000年2月3日2000市政府令第19号已被《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取代10天津市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1993年7月3日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已采取集中办理方式,工作时效已有新的规定11关于修改批转市地质矿产局等四部门拟订的《天津市地质资料汇交管理规定》的通知1997年12月31日津政发〔1997〕111号被《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取代12天津市有毒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1999年7月16日199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被《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7号)取代13关于修改《天津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的决定2004年6月30日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取代14天津市超薄塑料袋和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管理办法2000年7月12日200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抵触15天津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2004年6月30日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被《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取代16关于修改批转市交委拟订的《天津市公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8年1月4日津政发〔1998〕11号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替代17关于修改批转民航天津市管理局、市口岸委、公安局拟订的《天津航空港控制区证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1月4日 津政发〔1998〕10号天津航空港已经实行企业化管理,航空港控制区证件使用应由企业内部制度规定18天津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1990年6月6日199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被《天津市拥军优属条例》取代19天津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6月28日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被《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取代20天津市除四害管理办法1998年7月3日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与《天津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抵触21天津市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管理规定1998年7月8日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目前我市对内资、外资企业行政事业收费政策相同,该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22天津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暂行规定1995年7月7日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取代23关于修改批转市畜牧局拟订的《天津市种畜(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1月4日 津政发〔1998〕9号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取代  附件2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22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 公布时间文号说明1批转市劳动局拟定的天津市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的通知1997年11月20日津政发〔1997〕75号被《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号)取代2关于颁布《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通知1987年1月2日津政发 〔1987〕1号被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通知》(津政发〔1999〕43号)和《天津市实施办法》(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118号)取代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百度知

4,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一、修改部分规章  1.对《天津市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实施办法》(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作出修改。  (1)第四条修改为:“在下列区域内,不得设置拆船厂:  (一)饮用水源地;  (二)盐场保护区范围内;  (三)依法确定的一类水质海区和二类水质海区;  (四)重要的渔业水域;  (五)海水淡化取水点;  (六)海水浴场、风景名胜区;  (七)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2)第五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拆船厂的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拆船厂,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3)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严重污染环境的拆船单位,限期治理。”  (4)第九条修改为:“对擅自在本办法第四条所指的区域内设置拆船厂并进行拆船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5)删除第十条。  (6)删除第十二条。  2.对《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津政发〔1998〕45号)作出修改。  (1)第四条修改为:“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进行管理,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私房交易和赠与行为进行管理。”  (2)第五条修改为:“私房交易和赠与,应当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删除第六条。  (4)第十二条修改为:“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专用票据。”  3.对《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作出修改。  (1)第四条修改为:“各级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及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公路、铁路、机场、地铁(地上部分)、城市高架桥和轻轨道路等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2)删除第六条。  (3)删除第七条。  (4)第二十条修改为:“禁止机动车辆在外环线以内地区(含外环线)及滨海新区建成区内鸣放喇叭。”  (5)删除第二十九条。  (6)删除第三十条。  (7)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其停业、搬迁、关闭。”  (8)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9)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机动车在外环线以内道路(含外环线)及滨海新区建成区内道路鸣放喇叭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对《天津市非国家所有档案管理规定》(2003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九条第三款。  (2)第十条修改为:“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市或区、县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其档案。严禁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外国组织。”  (3)第十二条修改为:“对具有重要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运输或邮寄出境的,档案所有者应向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在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4)第十三条修改为:“非国家所有的、社会组织的档案,因单位终止的,其档案归属依法向变更后的单位移交;没有接受者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代为保管,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5)第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  (6)删除第十五条。  5.对《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八条。  (2)第十一条修改为:“凡因街道综合整修需要临时占路、占地(含道路与河道管理用地)的,由所在地区的市容管理部门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并统一办理占用手续。”  (3)第十五条修改为:“综合整修后的街道两侧建筑物和构筑物,需再次进行维修、改建、重新装饰、新开门脸、架立管线的,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并向市容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6.对《天津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十五条。  (2)删除第十八条。  7.对《天津市外环路管理规定》(2004年市政府令第65号)作出修改。  第十二条修改为:“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单位或个人,由公路管理部门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物、恢复原状、停止违章行为。对拒不改正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罚;法律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公路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强制执行。”  8.对《天津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市政府令第89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四条第一款。  (2)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和区财政、司法、建设、房屋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负责相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9.对《天津市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作出修改。  (1)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负责确认本市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设备的豁免水平。”  (2)删除第六条第二款。  (3)删除第八条。  (4)删除第十七条第二项。  10.对《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作出修改。  (1)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一次性存入银行专项账户,在向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备案时,一并提供专项账户存款有效凭证,没有提供专项账户存款凭证的,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不予备案。”  (2)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应当专款专用,其使用接受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3)删除第八条。  (4)删除第二十八条。  (5)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根据前述标准予以罚款。”  (6)第三十条修改为:“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根据前述标准予以罚款。”  (7)删除第三十一条。  (8)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1.对《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作出修改。  (1)第九条第七项修改为:“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2)第五十七条第四款修改为:“施工单位不使用密闭运输车辆的,由建设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根据前述标准予以罚款。”  12.对《天津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作出修改。  (1)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准予拆除的,申请人应当进行重建。重建还建公共厕所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就地、就近建设和先建后拆的原则,将重建还建计划向社会公示,并设置临时公共厕所。”  (2)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公共厕所竣工投入使用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公共厕所。”  (3)删除第二十三条。  13.对《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作出修改。  (1)第九条修改为:“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2)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招标。招标人应当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3)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三分之一。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4)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5)第六十二条修改为:“水利、交通专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水务、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4.对《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1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作出修改。  (1)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2)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在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  在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严禁开设与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3)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确因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在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建设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15.对《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2015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作出修改。  删除第十一条。  此外,对上述规章的条文顺序作出相应调整。

5,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8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47号)  《关于废止8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02年1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 李盛霖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废止8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市人民政府对1980年以来我市制定发布的266件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其中的80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附: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80件政府规章目录## 附: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80件政府规章目录序号  政府规章名称    文号   发布时间   废止理由  1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管理规定199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1999年1月8日根据WTO规则2关于修改批转市物价局、市工商局拟定的《天津市蔬菜价格批零差率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书津政发[1998]5号1998年1月4日根据WTO规则3关于修改批转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口岸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书津政发[1998]16号1998年1月23日适用期已过4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才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1997年8月18日被2000年7月19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取代5关于修改《天津市农村建筑队安全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7]68号1997年8月26日被《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取代6天津市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1997年9月24日根据WTO规则7关于修改《天津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1997年11月25日已被1999年11月12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消防条例》取代8关于修改《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消防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1997年11月25日已被1999年11月12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消防条例》取代9关于修改《天津市建筑防火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7]79号1997年12月6日已被1999年11月12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消防条例》取代10关于修改《天津市临时建筑防火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7]80号1997年12月6日已被1999年11月12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消防条例》取代11关于修改《天津市消防水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7]94号1997年12月17日已被1999年11月12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消防条例》取代12关于修改《天津市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1997年12月25日已被新的合同法取代13关于修改批转市地质矿产局《关于贯彻的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997]110号1997年12月31日已被2001年10月31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取代14关于修改批转市建委制定的《天津市涉外房地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7]114号1997年12月31日该暂行规定规范的内容不符合WTO规则的要求15天津市人才市场管理若干规定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1996年1月9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16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1996年1月26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17天津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1996年1月30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18天津市水产种苗管理办法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1996年2月5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19天津市商业行业管理规定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1996年2月7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20天津市批发市场管理办法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1996年2月7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21天津市实施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1996年2月8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22天津市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办法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1996年3月3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23天津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1996年6月28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24天津市印章业治安管理办法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1996年10月29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25天津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1996年12月31日已被2000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取代26天津市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1995年1月25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27天津市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细则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1995年2月14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28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1995年4月20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29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1995年4月26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30天津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1995年5月3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31天津市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1995年5月6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32天津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暂行规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1995年7月7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33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1995年7月12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34天津市对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1995年8月4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35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1995年8月7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36天津市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办法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1995年8月11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37天津市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办法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1995年10月13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38天津市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1995年12月26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39天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1994年2月23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40天津市违反口岸边防管理处罚办法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1994年3月25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41天津市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监督管理办法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1994年4月8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42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1994年5月30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43天津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1994年5月31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44天津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1994年7月19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45天津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1994年8月16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46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1994年9月7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47天津市引滦工程管理办法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1994年9月8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48天津市商标印制管理办法199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1994年9月23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49天津市河道、水库供水管理办法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1993年4月8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50天津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1993年4月8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51天津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1993年6月1日被1998年2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取代52天津市实施《行政复议条例》办法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1993年6月2日已被行政复议法取代53天津市行政罚款管理规定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1993年7月21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54天津市劳动监督检查暂行规定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1993年8月21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55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1993年9月3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56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1993年10月18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57天津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199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1992年1月7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58天津市公园游乐场风景游览区公共秩序管理规定199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1992年3月12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59天津市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办法199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1992年4月6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60天津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199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1992年10月26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61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规定199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1992年12月12日被1998年1月7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取代62天津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1991年2月23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63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管理办法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1991年5月19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64天津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1991年7月23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65天津市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细则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1991年8月16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66天津市对外国企业在津从事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活动的税收管理办法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1991年9月2日根据WTO规则67天津市特殊超限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1991年10月31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68天津市市容管理处罚规定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1991年11月19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69天津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1990年2月1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70天津市外环线管理规定199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1990年7月14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71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199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1990年10月6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72天津市印刷业治安管理办法199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1990年10月23日根据WTO规则73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消防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1990年11月4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74天津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暂行办法199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1990年12月27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75天津市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办法198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1989年5月29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76天津市地下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8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1989年6月14日适用期已过77天津市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办法198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1989年8月28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78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管理规定198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1988年7月17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取代79天津市展览展销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198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1988年10月27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80天津市体育场地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1988年10月25日已被修改并重新公布
文章TAG: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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