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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邮政编码,天津市职业病防治医院是在河东区新开路和华龙道交叉口吗 从天津站过去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1 06:45:24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天津市职业病防治医院是在河东区新开路和华龙道交叉口吗 从天津站过去

本数据来源于百度地图,最终结果以百度地图最新数据为准。公交线路:868路,全程约3.4公里1、从天津站步行约180米,到达海河广场站2、乘坐868路,经过3站, 到达李地大街站3、步行约80米,到达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天津市工人医院) 打车:打车费用: 12元 (按驾车的最短路程计算) 备注:全程3.4公里;3.0公里起步;燃油附加费1.0元;单程超过10.0公里,超过部分每公里收1.7元。打车费用仅供参考,未考虑等候时间堵车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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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串场溪波里在哪

溪波里位置在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一号路与生产道交口。行政规划为河北王串场。未来空间不错。占地区域29700.00㎡。建筑区域41600.00㎡。板楼类建筑。共6栋楼。房屋总数594户。容积率25.0%。1.4%绿化率。整体绿化不错。停车位情况地上车位免费。周边配套1、医疗,天津市第二医院,天津市河北区妇女儿童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天津市第四中心医院,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天津市口腔医院,河北区王串场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真诚里社区卫生服务站,天津市第三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二五四医院,天津河北宝德门诊部。2、教育,昆纬路第一小学,天津市求真高级中学,三毛艺术学校,天津二中,天津三十二中(新校区),天津市河北区五幼,天津市第十四中学,天津市第七十八中学,光明小学,天津城市职业学院。3、购物,幸福道商业街,津工超市(正义道),德通文化,王串场社区菜市场,津汇家具城,华康菜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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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人被工厂X光射线探伤机伤害了天津市哪里有鉴定的地方

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搬迁至一中心东院 2011-01-05 13:54:26 来源:今晚报 打印文章 发送给好友 [提要] 简要内容:记者从天津市卫生局获悉,由于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搬迁,职业病门诊明起至10日停诊。人民网天津视窗1月5日电:记者从天津市卫生局获悉,由于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搬迁,职业病门诊明起至10日停诊。 简要内容:记者从天津市卫生局获悉,由于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搬迁,职业病门诊明起至10日停诊。 人民网天津视窗1月5日电:记者从天津市卫生局获悉,由于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搬迁,职业病门诊明起至10日停诊。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强公共卫生事业建设的要求,根据卫生资源调整规划,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从第三医院(河北区江都路220号)搬迁至天津市一中心医院东院(河东区新开路55号)。搬迁后医院名称为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天津市工人医院)。 1月11日完成搬迁后,职业病门诊在新址照常开诊,将市一中心医院东院更名为“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天津市工人医院)”。市民如有疑问,可拨打市职业病防治院电话24334164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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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津市河东区 和平区去哪办健康证

卫生防疫站。天津铁路卫生防疫站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电话:(022)26181407天津市南开区卫生防疫站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天津市红桥区卫生防疫站 地址:天津市红桥区五中后大道附近天津市河西区卫生防疫站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平江南道附近卫生防疫站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华龙道附近河北区卫生防疫站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124号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华龙道72号电话:(022)24333407, (022)24333408天津铁路分局天津卫生防疫站 地址:[天津市] 河北区新大路东二经南开区卫生防病站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与雅安道交口电话:(022)27618179 汉沽农场卫生防疫站 地址:天津市宁河县天津市河北区卫生防疫站动物咬伤门诊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天津市结核病控制中心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124号电话:(022)27116990天津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院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甘肃路4号电话:(022)27305196, (022)27306362和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红桥区口腔病防治所 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北马路52号塘沽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天津市鱼虾病防治院 地址:天津市解放南路442号和平区牙病防治所 地址:天津市广善街电话:(022)27220349动物检疫站 地址:天津市大连道4-5号河北区结核病防治所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

5,天津市工伤职业病在哪鉴定怎样鉴定

你好 你可以去当地医院进行体检 如果有疑惑请咨询400【000】91641、你有权索取前三次体检报告(复印件单位应盖章);2、单位要告知你有没有职业病;3、单位给你两个选择是可以的,但是都要职业病治疗后、职业病鉴定赔偿后;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赔偿:(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5、还可以根据以下规定,维护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第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第十条 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第十一条 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第十二条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第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第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第十五条 体检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体检机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第十六 条体检机构应当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第十九条 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第十条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第十一条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一)职业史、既往史;(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第十三条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第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执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第十八条 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注明的复查时间安排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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