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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委托履约保证合同,委托保证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有什么不同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8 03:10:27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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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保证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有什么不同

“委托保证合同”是债务人委托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作为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信用担保所签订的合同;“反担保合同”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所签订的合同。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保证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就叫反担保。
委托担保合同:委托人与担保人。反担保抵押合同:抵押人与主债务合同的担保人;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债权人与担保公司 。

委托保证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有什么不同

2,履约保函怎么办理

银行保函办理手续如下: 1、申请人需填写开立保函申请书并签章; 2、提交保函的背景资料,包括合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 3、提供相关的保函格式并加盖公章; 4、提供企业近期财务报表和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5、落实银行接受的担保,包括缴纳保证金、质押、抵押或第三者信用保等; 6、由银行审核申请人资信情况、履约能力、项目可行性、保函条款及担保、质押或抵押情况后,可对外开出保函。
1、开立保函申请书(银行领取),加盖公章,法人名章。 2、中标通知书。 3、合同。4、合同中履约保函的格式。 5、履约保函的格式和开立保函申请书须加盖骑封章。 6、100%保证金开立保函审批表(100%保证金入帐后,从会计部门领取)。 7、如为授信,应由客户经理下信贷业务通知书。 7、如第一次在我行开立保函,须得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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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担保公司可以代开履约保函吗有什么公司可以办理怎样收费谢谢

可以的,具体收费看担保金额、担保期限
银行履约保函是可以委托代开的; 银行履约保函:是承包商通过银行向业主提供的保证认真履行合同的一种经济担保。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一般规定,银行履约保函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 银行履约保函分为两种形式: 1、无条件(unconditional或on demand)银行保函; 银行见票即付,不需业主提供任何证据。业主在任何时候提出声明,认为承包商违约,而且提出的索赔日期和金额在保函有效期的限额之内, 银行即无条件履行保证,进行支付,承包商不能要求银行止付。当然业主也要承担由此行动引起的争端、仲裁或法律程序裁决的法律后果。 2、有条件(conditional)银行保函。 银行在支付之前,业主必须提出理由,指出承包商执行合同失败、不能履行其业务或违约,并由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出示证据,提供所受损失的计算数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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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求一份工程建设项目履约保证协议

为了平衡招标方和中标方的利益,2003年3月8日正式施行的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法》第62条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履约保证金的比例是有规定的,其比例为工程造价的5%~10%,具体执行比例由招标方根据工程造价情况确定,一般情况是工程造价越高比例应该越低,因此具有相对的固定性,招标人不能漫天要价,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履约保证金必须游离在工程造价之外,只作为中标方违约时招标方损失的补偿,招标人必须是具备招标能力的法人,其建设资金已经到位,不能把履约保证金作为工程造价的补充。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独立性,必须由双方认可的机构负责收缴、储存、执行和返还。《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5,委托担保合同的主合同是什么

委托担保合同与反担保合同为同一性质的合同,其主合同法律暂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以担保合同为主合同。  委托担保合同是债务人委托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作为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信用担保所签订的合同;“反担保合同”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所签订的合同。  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保证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就叫反担保。  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的担保主合同债权实现的合同。因此,担保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为根据的。有了主合同才有担保合同的必要,没有主合同,就不需要担保合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是主从关系。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但担保合同无效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同样道理,委托担保合同以担保合同为主合同(而担保合同又以主经济合同为主合同)。担保合同无效,委托担保合同也无效。委托担保合同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查了下担保法,个人感觉需要《借款合同》是主合同,然后从合同《担保合同》,然后才是《反担保合同》、《委托担保合同》
他的主合同也是借款合同.
《委托担保合同》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并没有主合同。以上。 请参考本人对另一个问题的回答:http://wenwen.sogou.com/z/q711196951.htm
《委托担保合同》多见于专业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中,各家担保公司的文本并不一致,一般来说,只有《委托担保合同》与《反担保合同》合并为一份文本才涉及主合同确定的问题。 目前关于《反担保合同》的主合同有两种意见,一是借款合同的担保合同,二是委托担保的相关条款。大多司法实践取第一种。理由是:反担保债权成立的条件为担保人承担借款合同的担保责任取得追偿权。

6,什么是保证合同公证怎么办理

保证合同指的是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的协议。保证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保证合同的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保证合同公证所需材料:一、债权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金融许可证或监管部门的业务许可复印件加盖公章。二、债务人/保证人:1、自然人已婚且配偶承担共同责任(配偶一并签署债权文书或相关文件):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自然人非已婚状态或配偶不承担共同责任: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章程、有权机关决议(材料均需加盖公章)。三、抵押人/出质人:1、自然人:① 已婚: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② 未婚:个人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③ 离异未再婚分二种情况:(1)担保财产系婚内取得:身份证、户口薄、离婚证、离婚协议/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2)担保财产系离婚后取得:身份证、户口薄、离婚证/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④ 丧偶未再婚分二种情况:(1)担保财产系丧偶前取得的共有财产:需要先办理继承;(2)担保财产系丧偶后取得:身份证、户口薄、配偶死亡证明、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法人:同债务人项下法人材料;3、担保财产权属凭证。四、债权文书原件:公证处需收取一份原件存档,其余原件制作成公证书。五、如非自然人或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署债权文书或申办公证,需提供相应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可受理公证处任一方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签约地。
1、办理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应提供哪些材料?答:借款人、抵押人为企业法人的应提供如下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及影印件.副本须经年检。(2)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证明书证明的法定代表人与营业执照记载的领一致。(3)如果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来公证处申请办理,应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书要由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受托人身份证。(4)如果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须提供有效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应包括:①公司董事会同意向哪家银行贷款多少;②同意用自已公司或其它个人、企业的什么财产作抵押,决议上需有参加会议的董事签名。(5)抵押贷款合同,条款要齐全,形式要完备,双方当事人的有权签字人均已签字并加盖公章。(6)抵押物产权证明。房产抵押的要提供房产证;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要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如果土地使用权是政府协议出让的,要提供国土部门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楼花抵押的,要提供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的抵押人与楼花出售人签订的楼花买卖合同;机器设备抵押的,要提供机器设备的原始发票,如果机器设备是海关监管的减、免关税进口的,要提供海关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股票抵押的,要提供股票原件;股权抵押的,要提供公司董事会出具的股东股份比例和投资额的权利证书及验资报告。上述(1)至(6)项材料,也是办理担保贷款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公证所应提供的.只是授权书和董事会决议的内容稍有不同。办理担保贷款合同公证,还应提供担保合同。办理融资租赁合同公证应提供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承租人出具的委托书、承租人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书面证明书等)。2、借款人、抵押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有线的身份证明及上列第(5)、(6)项材料。

7,请帮忙提供一些 委托代理合同范本

××市××所(20*)民/经/行/非字第*号   (甲方)因××一案,现委托××市第××律师事务所(乙方)律师出庭代理/代理,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合同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第*审代理人。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是:   二、律师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参加诉讼活动,认真负责地履行律师的职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根据国家《关于业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元,标的费**元。   四、乙方为本案调查、出庭所需差旅费,按国家规定标准全部由甲方负担。甲方向乙方支付差旅费*元。   五、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证据。在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担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代理,依本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六、如乙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和标的费应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和标的费不予退还。   七、如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需另行协议。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或其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生效。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撤诉及调查结案)。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市××律师事务所住所:住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编辑本段注意事项  1.受托人应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人委托的事务过程中,只有按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从事委托活动,委托人才会承认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而产生的行为后果。因此,受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非经委托人指示的,受托人不得擅自改变委托事务,更不得将其办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结果据为己有。   由此可见,委托合同是代理的一种根据,委托合同所调整的法律关系适用关于代理的一般规范。但是委托合同与代理合同并不完全一致。委托合同所调整的只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而不是他们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2.委托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以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   一般来说,当事人一方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例如行使或履行某一权利义务,实施某一法律行为,但又基于某种原因而不能亲自处理时),才通过订立委托合同的办法来解决。因为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结果直接由委托人来承担,所以委托人在选择受托人时,总要挑选他所信任的人或者具有一定业务能力、专门知识和良好信誉的人来担任。因此,委托合同强调当事人的严格的人身属性。法律要求受托人必须亲自处理委托事务,非经委托人事先授权或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不受损害的需要,受托人不得将委托事务擅自转委托他人办理。   3.委托合同的客体是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行为。   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办理一定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追求的结果。因此,委托合同系以受托人办理受托事务的行为为客体。   受托事物的范围,既包括法律事务,例如买卖、借贷、诉讼、登记等,也包括非法律事务,例如委托去医院探视病人、在生日晚会上代读生日贺词、受托抄写文稿、顺路代为捎带物品等。但是,所托事务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外,某些具有特定人身属性的事务(如结婚登记、订立遗嘱、收养子女等)不得进行委托。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自然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有时是亲友或熟人之间所建立的一种契约关系,由于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与彼此信任,合同多半是无偿的,但是,在法人之间或法人与自然人之间一些较为复杂、履行的要求较高的委托合同,一般都是有偿的。   需要指出的是,在理解委托合同的有偿性时,应把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报酬与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办理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相区别。后者并非合同中的对价关系,因此并不表现委托合同的有偿性。   5.委托合同为双务合同。   委托合同一经成立,无偿有偿与否,当事人双方均需承担一定的义务。例如,受托人主要有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报告的义务、转移受托事项所得权益的义务等,而委托人则主要有进行指示、提供和补偿委托事务必要的费用的义务、以及当委托合同为有偿合同时支付报酬的义务。   6.委托合同为诺成不要式合同。   委托合同的订立不仅要有委托人的委托意思表示,还应有受托人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愿意为其办理委托事务的承诺。如果受托人予以承诺的,则委托合同自该承诺生效之日起即成立,无须再以物交付或履行某种行为作为委托合同成立的条件,因此委托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 编辑本段签订要点  一、不要轻易交纳加盟费   二、赢取更大的品牌推广费用比例   三、明确运输责任和退换货的期限   四、售后服务的全面提供   五、提供装修指导与销售培训   六、预付款与打款的建议 编辑本段相关规定  委托代理合同有如下法律责任:   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的,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责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代理人独断代理行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无权代理造成损害的责任。如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法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将自己取得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法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不受这个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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