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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县林业局,天津市静海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6 15:14:58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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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静海

团泊洼

天津市静海

2,天津静海有龙腾工业区

有,在蔡公庄镇王虎庄村

天津静海有龙腾工业区

3,静海县西盛楼

在东方红路与运河交口东侧,是个居民楼
居民区
古时是个老饭庄(连带客栈的那种) 现在是个地名,一处居民小区。

静海县西盛楼

4,林业局以及林业站会被如何划分请详细说明我是天津市静海县

事业单位改革以后,纯公益性质的还是事业单位,林业站是负责林业技术推广指导的,属于公益的性质,或许还继续保持事业单位的性质吧,理论上如此,不同地方可能也有不同。
应当属市局管按行政级别县长相当处级局应当是上级吧

5,天津静海没有打击传销的吗如果有 为什么静海那边还是有那么多

你的意见非常好,天津有关部门正在严厉打击,但是,这需要社会一起抵制,不然打击一批,又有一批,大家提高警惕,不上当才最重要。
天津哪里都有,市里我知道都好几家了,哎哎~都是意志不坚定的人
有啊

6,天津静海的土地征收应该怎样补偿啊

静海政发[2009] 24 号   关于印发静海县“两城两区六园”   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静海县“两城两区六园”土地征收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五月十九日   静海县“两城两区六园”土地征收补偿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重点区域开发建设,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和《静海县城乡总体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静海新城、团泊新城、静海县经济开发区、子牙循环经济产业区以及经市政府批准规划建设的六个县级示范产业园的土地征收补偿。本县其它区域的土地征收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修建公路、铁路、水利等基础设施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具体政策规定办理。   第三条上述区域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标准,按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即:静海新城规划范围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每亩3万元,团泊新城规划范围内每亩2.5万元,其它地区每亩2万元。   第四条青苗、树木、简易菜棚、小型水利设施等地上附着物,给予每亩0.5万元的综合补偿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补偿,按市场价格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第五条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土地征收后,被征地农民长期享有土地收益权。   具体标准是:   第一个10年,每亩每年给付土地收益费300-400元;第二年10年,每亩每年给付400-500元;依此类推,每10年每亩给付标准递增100元。   根据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最高使用年限,分别确定土地收益给付期限:工业用地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居住用地为7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为50年,综合或其它用地为50年。   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期满后,土地收益具体分配办法由县土地主管部门或产业园区与有关乡镇、村(街)协商确定。   第六条土地款的分配办法。土地征地补偿费(征地综合区片地价)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每亩0.5万元)一次性支付给村(街)和农民;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费,据实补偿给产权所有人;土地收益每年分配一次。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09年天津现在林地被占赔偿标准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等四部门拟定的  《天津市征用占用林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8月17日 津政发〔1994〕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物价局、财政局、农林局、土地管理局拟定的《天津市征用占用林地收费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征用占用林地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辖区内林地的管理,控制征用、占用林地,合理确定征用、占用林地的补偿标准,尽快恢复森林植被保持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批准在我市境内占用、征用林地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和其他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交纳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人员安置补助费。   第三条 人工用材林林地补偿费,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按每亩1500元计征;静海县、蓟县、武清县、宝坻县、宁河县按每亩1000元计征。   天然林林地(包括天然林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补偿费,按人工用材林林地补偿费标准计征。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包括旅游风景林、自然保护区)的林地,经依法批准占用的,其林地补偿费按人工用材林林地补偿费标准的4倍计征。   苗圃地、经济林地补偿费,以征用、占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计征。   第四条 用材林(包括人工林、天然林)的林木补偿费,不论成熟林、未成熟林,均按每亩4000元计征。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旅游风景林的林木补偿费,按用材林林木补偿标准的4倍计征。   经济林的林木补偿费,按每亩6000元计征。   苗圃的林木补偿费,按每亩3000元计征。   第五条 天然林地(含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森林植被恢复费,按每平方米6元的标准计算;   中龄林地、成熟林地、人工用材林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按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计算;   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计算。   第六条 被征用、占用林地的人员安置补助费,参照《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办理。   第七条 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根据物价指数的变动,每隔2至3年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经过测算适当调整。   第八条 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区、县林业(农林)局收取。收费部门按照规定必须到区、县物价局领取收费许可证,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九条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从收取的国有林业单位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中提留30%,另70%归还林地所属单位。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从收取的集体、个人及其他非国有林业单位经营或所有林地的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中提留20%,另80%退还林主。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提留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总额的20%上缴市土地管理局。   区、县林业(农林)局从收取的国有林业单位、集体、个人及其他非国有林业单位经营或所有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中提留80%,另20%上缴市农林局。   第十条 市、区(县)林业(农林)、土地管理部门收取、提留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部纳入本市育林基金,实行同级财政专户储存,用于造林、营林、恢复森林植被,不准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收费部门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不按规定乱收费的,由物价检查部门依照国家有关价格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各条款由市物价局、财政局、农林局、土地管理局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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