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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共汽 电 车守则,什么是群望一卡通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4-27 11:21:38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什么是群望一卡通

常规公共汽(电)车为主体,出租汽车等其他公共交通方式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其他省辖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基本形成以公共汽(电)车为主体、出租汽车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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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群望一卡通

2,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是为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活动,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制定。于2017年3月1日经第3次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于2017年3月7日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服务提供、运营管理、设施设备维护、安全保障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依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投入运营的车辆上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相关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一)在规定位置公布运营线路图、价格表;(二)在规定位置张贴统一制作的乘车规则和投诉电话;(三)在规定位置设置特需乘客专用座位;(四)在无人售票车辆上配置符合规定的投币箱、电子读卡器等服务设施;(五)规定的其他车辆服务设施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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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安全的资料例如交通安全

乘坐机动车应该注意什么? 汽车、电车等机动车,是人们最常用的交通工具,为保证乘坐安全,应注意以下各点: 1.乘坐公共汽(电)车,要排队候车,按先后顺序上车,不要拥挤。上下车均应等车停稳以后,先下后上,不要争抢。 2.不要把汽油、爆竹等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带入车内。 3.乘车时不要把头、手、胳膊伸出手窗外,以免被对面来车或路边树木等刮伤;也不要向车窗外乱扔杂物,以免伤及他人。 4.乘车时要坐稳扶好,没有座位时,要双脚自然分开,侧向站立,手应握紧扶手,以免车辆紧急刹车时摔倒受伤。 5.乘坐小轿车、微型客车时,在前排乘坐时应系好安全带。 6.尽量避免乘坐卡车、拖拉机;必须乘坐时,千万不要站立在后车厢里或坐在车厢板上。 7.不要在机动车道上招呼出租汽车。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21627825.html?fr=qrl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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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津儿童免费乘车身高标准提高至多少

9月1日起,天津将儿童免费乘坐公共汽车身高标准将由1.2米提高至1.3米。此次调整是由于随着生活水平、身体素质的不断提高,儿童的平均身高也在逐年增长。天津市80个公交基层中心车队统一安装了“新版”儿童免费乘车标识,已经执行了7年的免费乘车1.2米儿童线将成为历史。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天津市公共汽(电)车乘车守则》相关管理规定,每一名乘客可携带一名身高不超过1.3米的儿童免费乘车,超过一名的需按超过人数购票;儿童集体乘车应按实际人数购票。扩展资料儿童免票身高标准线也该与时俱进据了解,在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以儿童的年龄作为儿童优惠的标准。比如,美国纽约帝国大厦观景台规定,12岁及以下儿童可享受免票和儿童票优惠;法国巴黎迪士尼乐园则规定,3岁以下儿童免票,3到11岁儿童享受部分优惠;在俄罗斯和新加坡等地,7岁以下儿童即可免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等。在公园、火车站等公共场所,很多家长会发现,孩子明明年龄很小,但身高却超过了免票标准,只能购买全价票。据统计,我国大部分公共场所儿童免票标准都在1.2米到1.3米之间,半价票标准在1.3米到1.5米之间,但我国儿童的平均身高早已达到甚至超过这些标准。过“矮”的儿童免票标准已经不合时宜,让儿童应该享受的政策红利流失。相关部门应与时俱进,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让免票标准随儿童一起“长高”。 其实,修改儿童乘车身高标准,或掌握儿童身份情况,目前并没有技术问题。现在老年人有老年证,学生有学生证,残疾人有残疾人证,军人有军人证,都是凭证享受某种社会福利。其中,尤其老年人与儿童极为相似,没有身份证,很难判断其实际年龄,是不是该享受老年人社会福利。对儿童来说,完全可以参照老年人管理办法,在适当的年龄开始办“儿童证”,这样,一切问题就可迎刃而解。可见,解决儿童乘车身高标准线问题并非没有办法,而是需要国家制订。至于具体标准如何制定,当然需要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民意,但关键的一条必须把握好:采取优惠政策的初衷是为了给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创造健康的环境。所以,不论什么样的标准,都要围绕这个初衷来制定。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客户端—9月1日起 天津儿童免费乘车身高标准“长个儿”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长得高不是孩子的错儿童票怎么卖更合理?

5,求坐汽车时应注意哪些安全守则

①乘坐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须在站台或指定地点依次候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下车后,不要突然从车前车后走出或猛跑穿越马路,防止被来往车辆撞上。  ②不要在车行道上招呼出租车,以免被疾驰而至的汽车、自行车撞伤。  ③车辆行进中,不要将身体的任何部分伸到车外,防止被车辆剐撞,或被树木、建筑物剐撞。同时,机动车在行驶中,严禁乘车人扒车和跳车。  ④乘坐货车时,不要站立,更不可坐在车厢拦板上。因人站在车中,人体重心升高,拦板过低,容易被甩出。  ⑤乘车人不要同司机攀谈,不应催促司机开快车,或用其他方式妨碍司机正常驾驶。  ⑥要注意坐法。车子在遇到猛烈的冲击时,人体会向前倾倒,接着反弹向后恢复原位,而脖子也跟着向后用力冲击,因此容易撞到颈椎,导致严重的伤害。如果侧着身体,就能保护脖子。其次,向后恢复原位时身体再向前猛倒,头、脸有撞到前面坐椅靠背的危险。避免的方法是立即伸出一只脚,顶在前面坐椅的背面,并张开手掌,如像拳击手保护头、脸一样。  ⑦要系好安全带。研究发现,如果乘客没有扣上安全带,座上乘客更危险,而且他本身的重量加上相撞时的冲力,会对自己和其他乘客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

6,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活动,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服务提供、运营管理、设施设备维护、安全保障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保养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加油(气)站、电车触线网、整流站和电动公交车充电设施等相关设施。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第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益属性。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落实在城市规划、财政政策、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等方面优先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第五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发展,应当遵循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第六条 国家鼓励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第七条 国家鼓励推广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加强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建设,推进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服务和管理方面的应用。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发展和社会公众基本出行需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修改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  编制、修改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应当科学设计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场站布局、换乘枢纽和重要交通节点设置,注重城市公共汽电车与其他出行方式的衔接和协调,并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各方的意见。第九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结合城市发展和社会公众出行需求,科学论证、适时开辟或者调整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和站点,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第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对城市道路等市政设施以及规模居住区、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工业园区等大型建设项目配套建设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制定相关标准。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要求,科学设置公交专用道、公交优先通行信号系统、港湾式停靠站等,提高城市公共汽电车的通行效率。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社会公众出行调查,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收集、分析社会公众出行时间、方式、频率、空间分布等信息,作为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线网的依据。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站点进行统一命名,方便乘客出行及换乘。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需求、社会公众安全等因素,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选择运营企业,授予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择优选择取得线路运权的运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实行无偿授予,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不得拍卖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运营企业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

7,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有什么具体内容

近日,交通运输部颁布了《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适用范围、发展定位、基本原则和发展方向等。《规定》明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益属性”。按照部门职责范围,《规定》将重点放在城市公共汽电车线网规划、运营管理、服务规范、运营安全监管等方面。《规定》还就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发展,提出了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同时鼓励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推广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等。确立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实施特许经营的相关规范。一是明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授予线路运营权,并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二是考虑到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的相对稳定性、公平竞争性,明确线路运营权实行期限制,且同一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权实行统一的期限。三是线路运营权期限届满后,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重新选择运营企业。此外,《规定》还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票制票价、运营成本核算和运营补偿补贴等内容作出了相应要求。建立了运营服务监管体系。基于城市公共汽电车的公益属性,为保障运营服务的连续性,《规定》明确要求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协议要求提供连续服务,不得擅自停止运营。对于运营企业确需暂停或终止运营的,分类进行处理。

8,天津市维护公共交通车辆运营秩序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交通车辆正常运营和站区秩序的管理,保障乘客、司乘人员及站务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汽车、电车和地铁及相应的站区。第三条 乘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上、下车的乘客必须在车辆停稳后,先下后上,不得拥挤,不得抢上抢下,不得翻越护栏、爬窗、扒车,当乘务员发出行车信号时不准上、下车。  (二)乘客不得将身体任何部位探伸车外,不得躺卧和踩踏座席。  (三)车辆在运行中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乘客应听从乘务人员安排,不得自行开启车门强上强下。  (四)乘客不得进入驾驶部位和其他有碍安全的部位,不得与驾驶员谈笑或者催促驾驶员超速行车。  (五)乘客在车内和地铁站区内不得吸烟、吐痰和乱扔果皮纸屑等物。  (六)赤膊者、酒醉者、呆傻人、精神病患者及无人护送的学龄前儿童,不准乘车。  (七)车辆到达终点站乘客须全部下车,不准随车返乘或在终点站的下车站上车。  (八)不得携带易碎品、家禽家畜等有碍卫生的物品乘车。第四条 乘客携带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一名乘客携带物品的重量超过二十公斤,应购同程票一张;物品重量超过二十五公斤,不准乘车。  (二)每一名乘客携带物品的体积超过零点零六立方米,应购同程票一张;物品的体积超过零点一二立方米,不准乘车。  (三)每一名乘客携带物品的长度超过一点五米,应购同程票一张;物品的长度超过一点八米,不准乘车。  乘客携带物品,需购同程票的只购一张。第五条 乘客应爱护公共交通车辆,不得损坏和随意搬动车辆、站台的设备和设施。第六条 乘客应按下列规定购买车票或补票,并接受乘务人员和检查人员的查验:  (一)乘客上车后应购买车票或出示月票,乘坐地铁时应向检票人员出示地铁票或乘车证。每一名乘客携带一名身高不超过一点一米的儿童免费乘车,超过一名的应购票。儿童集体乘车应按实际人数购票。  (二)持过站票下车,市区线路补票五角,郊区线路补票一元,全程票价超过一元的补全程票一张。  (三)无票乘车或持废票乘车,市区线路(包括地铁)补票一元,郊区线路补票三元,郊区线路全程票价在三元以上(含三元)的补票五元。  (四)使用过期月票或过期地铁乘车证乘车,从过期月份第一日起至发现日止,市区线路(包括地铁)每日补票一元,郊区线路每日补票三元,并收回月票。  (五)冒用月票或乘车证,私换月票上的像片,从当月一日起至发现日止,市区线路(包括地铁)每日补票一元,郊区线路每日补票三元,并收回月票。  (六)提前使用下月月票乘车或使用的月票与所乘车种不符的,按无票乘车处理。  (七)使用涂改过的月票,补票五十元。使用伪造月票或地铁乘车证乘车,补票一百元,并交有关部门处理。  (八)公共汽车、电车客票一经售出不予退票,确因车辆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运行时,可凭车票由乘务员负责安排倒乘。  (九)预购郊区线路客票的乘客,应按指定班次乘车;需变更班次时,可在开车前办理改乘手续,但不提供座位;末班车不办理改乘手续。  (十)拒绝乘务人员和检查人员验票的,按无票乘车处理。第七条 违反票务规定无理纠缠造成停车者,除按规定补票外,还应承担因停车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停车损失费:大客车每半小时按十元计算,绞接客车每半小时按十五元计算,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地铁每分钟按二十元计算)。第八条 未经许可不得在车厢内外及站区张贴涂写广告、标语或其他宣传品。第九条 公共汽车、电车终点站区内及站区出入口、地铁车站出入口,不准停放其他车辆,不准摆摊设点和堆放物品。第十条 地铁机车车辆通过地面平交道口时,行人和车辆应服从道口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越过安全围栅,抢越道口。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扰乱公共汽车、电车、地铁车厢、站车秩序的行为:  (一)扰乱上下车秩序;  (二)在车厢、站区结伙斗殴,寻衅滋事;  (三)在车厢、站区进行赌博、迷信活动;  (四)在车厢、站区酗酒;  (五)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匕首、三梭刀或其他管制刀具;  (六)在车厢、站区贩卖食品、物品;  (七)在车厢、站区非法集会或聚众讲演;  (八)故意防碍司乘人员、站务人员运营服务;  (九)其他扰乱车厢秩序、站区秩序的行为。

9,上海哪里可以买交通卡 具体多少钱

地铁里可以买。卡的押金好像是20元。内充值你可以自己定,一般是50元-100元比较实用。钱充太多了容易车上互相混淆,使自己吃亏遗失等。所以,要套上个性化套子。比如:自行车证件外套,或者空皮夹装饰。
购买地址在参考资料,哪个区的自己找!上海公共交通卡购买使用须知1. "上海公共交通卡"是一张具有现金支付功能的IC储值卡,可在本市安装POS机的公共交通等消费领域使用。本卡分普通卡、纪念卡等类别。2. 本卡可反复充资使用,不记名,不挂失。3. 普通卡免费使用,但需支付押金20元/张,底卡可退。纪念卡按公司规定收费,底卡不退。底卡质保期为贰年。4. 本卡充资以10元为单位,卡内最高储值额不超过1000元。5. 本卡在乘坐公交汽(电)车、轨道交通、市轮渡时可透支使用一次,最高透支额为8元。但本卡储值金额为零或负数时,则不能使用。6. 本卡付费时将卡贴近消费POS机收费感应区即可。但在乘坐分段、分时计费领域(如轨道交通、部分停车库等)时,必须在进、出站(库)时各...购买地址在参考资料,哪个区的自己找!上海公共交通卡购买使用须知1. "上海公共交通卡"是一张具有现金支付功能的IC储值卡,可在本市安装POS机的公共交通等消费领域使用。本卡分普通卡、纪念卡等类别。2. 本卡可反复充资使用,不记名,不挂失。3. 普通卡免费使用,但需支付押金20元/张,底卡可退。纪念卡按公司规定收费,底卡不退。底卡质保期为贰年。4. 本卡充资以10元为单位,卡内最高储值额不超过1000元。5. 本卡在乘坐公交汽(电)车、轨道交通、市轮渡时可透支使用一次,最高透支额为8元。但本卡储值金额为零或负数时,则不能使用。6. 本卡付费时将卡贴近消费POS机收费感应区即可。但在乘坐分段、分时计费领域(如轨道交通、部分停车库等)时,必须在进、出站(库)时各刷一次,否则该卡将被系统锁住。7. 本卡有效使用期限是指自前一次充资日起贰年内,该卡可以正常使用。超过贰年期限无充资的,须在充资点办理续用手续。8.退卡只限普通卡。底卡性能完好且无弯折、严重污损的,押金全额退还,底卡由本公司收回。卡内余额不足10元的,当场可以全额退还;卡内余额高于10元(含 10元)且低于2,000元的,应凭购卡凭证在扣除5%的退金手续费后当场退还。一次退卡金额大于2,000元(含2,000元)的须前往指定地点,凭购卡凭证及本人身份证在扣除5%的退金手续费后三个工作日内退还或采用预约方式当场退还。9.本卡发生故障,持卡人可前往故障卡处理点检测,经确认属质量问题的,7个工作日内免费予以调换。因持卡人的原因造成底卡性能丧失,或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卡出现毁损情况的,或底卡弯折、严重污损的,原卡内余额等值移入其他交通卡内,坏卡由本公司收回。普通卡需支付重置费15元/张,其他类别的交通卡需重新购买底卡。10.持卡人可在轨道交通各站点销售窗口或自助终端对该卡内最近的10条交易记录进行查询(免费),超过10条记录或其他特殊查询的须在交易发生后30天内前往指定地点进行,并支付查询费10元/次。11.本公司承诺:因本卡或POS机的原因造成多扣持卡人费用的情况,本公司实行"退一、赔二"措施。即退还多收款项,赔偿相当于多收金额2倍的费用。12.本卡销售、充资网点挂有"上海公共交通卡销售处"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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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天津市电动车管理条例是什么

1999年3月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的交通行为或者与道路交通管理有关的活动,除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外,还应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道路,是指普通公路、高速公路、城市道路、乡村道路、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和胡同(里巷)、楼间通道、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第三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为有效控制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本市实行交通安全责任制。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对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的道路交通活动受法律保护,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都有劝阻、检举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交通秩序,维护交通安全与秩序。第六条 对在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予以表彰、奖励。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道路上进行的交通活动,应当遵循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车 辆第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交验下列证件:(一) 机动车合法来历证明; (二) 组织机构资格证书、个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 (四) 其他有关证件。 对符合前款规定的机动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后,核准注册登记,发给号牌和行驶证。第九条 领有本市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须遵守下列规定:(一) 货运机动车、挂车按规定喷贴本车放大号牌号码,驾驶室两侧车门喷刷单位名称;(二) 大型出租客车按规定喷刷注册名称,其他大型客车喷刷单位名称;(三) 小型出租客车按规定喷刷注册名称,车顶安装出租标志灯; (四) 挂车、起重车和载质量在2吨以上的货运汽车,前后车轮之间按规定安装安全防护装置; (五) 按规定配备有效的灭火器、故障车警告标志; (六) 禁止在前后档风玻璃上张贴、悬挂广告或在车顶设置立体广告。 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车身外观、车型结构或者更换发动机、车架、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第十一条 已注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报废手续,交回号牌和行驶证,注销登记。报废的机动车应当到本市经国家批准的机动车回收拆解单位解体或销毁,继续在道路上行驶的,予以强制报废。第十二条 教练车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核发教练车号牌,方准用于教练。非 教练车不准用于教练。 教练车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不准挪作他用。第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须按规定的期限参加检验;不能按期检验的,须事先办理延期手续。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须交验机动车行驶证、第三者责任保险凭证及有关证件。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机动车进行临时检验。第十四条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机动车需要维修时,应持有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机动车维修单位承修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须建立机动车修车台帐,详细登记以备查验。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涂改整车型号、编号、发动机号码、底盘号码或车辆识别代号; (二) 伪造、冒领、涂改、挪用机动车注册登记文件或检验合格标志;(三) 使用明知是伪造、冒领、涂改、挪用的机动车注册登记文件、号牌、行驶证或检验合格标志;(四) 非法拼装机动车辆; (五) 擅自安装或使用国家规定的特种车辆警报器、标志灯具、徽记、号牌或使用证;(六) 非法拆卸或扣留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第三章 驾驶员管理第十六条 申请或换发机动车驾驶证,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还须接受必要的驾驶适应性检测,参加交通法规和机关知识的培训和考试。检测、考试合格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须遵守下列规定:(一) 不准驾驶无号牌、无行驶证的车辆; (二) 不准收看电视或带耳机、耳塞收听广播; (三) 不准使用移动电话或查看传呼信息;(四) 不准服用抑制神经的制品、制剂;(五) 矫正视力的驾驶员配戴符合标准的眼镜; (六) 小型客车驾驶员及前排乘员使用安全带; (七) 车辆在行驶中,不准开车门; (八) 驾驶摩托车不准持物、不准在车把上悬挂物品、不准攀扶其他车辆或被攀扶;(九) 遇停止信号时,不准通过;(十) 不准实施妨碍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实习期内驾驶车辆时,须遵守下列规定:(一) 不准牵引故障车;(二) 不准拖带搅拌机、发电机等专用机械; (三) 不准驾驶试车的车辆;(四) 不准驾驶营运性客车。第十九条 本市实行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交通事故记分制度,凡记分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员,须参加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另行规定。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驾驶证:(一) 死亡、宣告死亡失踪的;(二) 驾驶证有效期满后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换证手续的;(三) 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后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四) 按照记分制度达到规定分值后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的;(五) 因身体原因丧失驾驶能力的。 第四章 车辆通行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须遵守下列规定:(一) 在同向划有两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左侧车道供小型客车行驶,右侧车道供其他车辆行驶;(二) 在同向划有三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左侧车道供小型客车行驶,中间车道供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带挂车的汽车除外)、客运出租汽车行驶,右侧车道供其他机动车行驶; (三) 在设有公安交通车辆专用车道上,只准公交车和交通班车行驶,其他机动车需穿行公共交通车辆专用车道转弯的,在不影响公交车辆和交通班车行驶的情况下,可以在30米的距离内借道行驶; (四) 在不妨碍其他车辆的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除轻便摩托车外,可以向左借用相邻的一条车道超车或向右借用相邻的一条车道(不含公共交通车辆专用车道)行驶。第二十二条 二轮摩托车行驶,须遵守下列规定:(一) 只准在本车道右侧行驶;(二) 不准曲折行驶; (三) 不准与其他车辆在本车道并排行驶。第二十三条 车身两侧各不足一米的道路,一般不准机动车通行。但本道路两侧的单位、住户及有关的机动车,可以驶入或驶出。 第二十四条 下列车辆在宽阔、空闲、视线良好的道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一) 起重车、大型平板车、四轮农用运输车为40公里; (二) 三轮农用运输车为30公里;(三) 残疾人专用车为15公里。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型拖拉机、四轮农用运输车时速不准超过15公里,小型拖拉机、三轮农用运输车时速不准超过10公里,其他机动车时速不准超过20公里;(一) 在路滑的道路上行驶; (二) 通过反向弯路、连续弯路、傍山险路、漫水路(桥)或驼峰桥;(三)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四) 拖带搅拌机、发电机等专用机械。 机动车出入门口或倒车时,时速不准超过10公里。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须减速通行: (一) 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道路,遇有少年儿童列队或行走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横过车行道; (二) 通过行人密集的路段、施工路段或有障碍的路段; (三) 通过设有注意行人标志、注意儿童标志、注意危险标志、易滑标志、村庄标志、堤坝路标志、减速让行标志的路段。第二十七条 带挂车的货运机动车、半挂车、大型平板车、大型客车、农用运输车、电瓶车或装载化学危险品的车辆,不准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 机动车拖带专用机械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转弯、掉头、变更车道、靠路边停车时,须提前往100米至30米的地方开转向灯;转弯、掉头、变更车道、靠路边将车停稳或驶离停车点进入本车道后,须立即关闭转向灯。机动车夜间行驶时,前车已开远光灯的,同向行驶的后车距前车不足30米的,不准使用远光灯。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一) 以生交通事故有条件使用的;(二) 牵引或被牵引的;(三) 夜间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机动车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一) 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二) 抢救危重病人; (三) 有公安警车护卫的。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不准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第三十条 在外环路以内道路(含外环路)及塘沽、汉沽、大港建成区道路,昼夜禁止机动车辆鸣喇叭。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非执行紧急任务,不准使用警报器;两车以上行驶时,无特殊情况的,后车不准使用警报器。第三十一条 车辆通过五叉以上交叉路口,右边隔一个路口的,须按直行通过;右边隔两上以上路口的,须按左转弯通过的;直对的路口,须按直行通行。第三十二条 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须遵守下列规定:(一) 机动车在距路口100米至30米的地方减速慢行; (二) 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行进方向分道行驶;(三) 向左转弯时,机动车紧靠交叉路口中心点小转弯,非机动车绕过交叉路口中心点大转弯; (四) 转弯车辆让直行车辆先行; (五) 相对方向不同类的车辆均转弯时,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六) 相对方向非机动车均左转弯时,未到路口中心点的车辆让已过路口中心点的车辆先行。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在上列道路通行,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通过铁路道口时,不准熄火或空档滑行;(二) 在傍山险路会车时,靠山壁的一方,须紧靠山壁让对方先行;(三) 上陡坡、通过反向弯路、连续弯路、傍山险路或拖带搅拌机、发电机等专用机械时,不准超车。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遇有交通阻塞时,须遵守下列规定:(一) 在本车道依次等候; (二) 不准穿插依次等候的车辆; (三) 不准进入非机动车道行驶; (四) 不准在人行横道或者禁止停车区停车。第三十五条 驾驶非机动车,须遵守下列规定:(一) 禁止在人行道、人行过街天桥骑行;(二) 畜力车不准进入外环路以内道路或其他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三) 不准在车行道上停留。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道路上骑自行车,可以附载一名不满12周岁的和童,但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行经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陡坡、隧道 或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须下车推行。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临时停车,须遵守下列规定:(一) 按须行方向,紧靠道路边缘线停车,前、后右侧车轮外缘距路缘石不得超过0、3米;(二) 在设有隔离设施的机动车道上不准停车;(三) 车行道一侧有障碍物,距障碍物20米以内的另一侧不准停车;(四) 在车行道两侧停车,两车距离不准在20米以内;(五) 不准无故突然停车。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将车移开:(一) 发生故障不能行驶的; (二) 发生交通故障事故不能行驶的;(三) 临时停车后,驾驶员离开车辆的;(四) 在允许停放车辆的路段不按规定停放的。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摩托车除外)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在车身后50至30米处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夜间还须开示宽灯、尾灯。 第四十条 营运性的大、中型客车,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路线、站点行驶或停靠。 营运性的客车道路上行驶时,不准行驶揽客或随意停车揽客。第四十一条 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须将超出部分卸到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场地。第四十二条 客运汽车车身外部不准载物。大型客车车顶行李架载物,高度从行李架底部起不准超过50厘米,车辆高度在3、5米以上的,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4米;长度和宽度不准超出行李架,载质量不超过出厂核定标准。小型客车车顶行李架载物,高度从行李架底部起不准超过30厘米,长度和宽度不准超出行李架,载质量不超过出厂核定标准。第四十三条 摩托车载物,须遵守下列规定:(一) 侧三轮摩托车只准在跨斗内载物,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1、5米,长度和宽度不准超出跨斗,载质量不准超过100公斤; (二) 二轮摩托车只准在后车座载物,载质量不准超过60公斤,后车座载物时不准载人;(三) 三轮轻便摩托车载物时,长度和宽度不准超过后车厢; (四) 二轮轻便摩托车后货架载质量不准超过30公斤。第四十四条 农用运输摩托车载物,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农用运输车载物超出车厢时,货物上不准载人;(二) 三轮农用运输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1、5米、长度、宽度不准超出车厢; (三) 四轮农用运输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5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1米。第四十五条 车辆载人,须遵守下列规定:(一) 货运机动车载物时,货物前或两侧不准附载押运、装卸人员;(二) 农用运输车、后三轮摩托车不准超过4人; (三) 侧三轮摩托车车座以外任何部位不准载人;(四) 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座位前不准载人;(五) 三轮车载物时货物上不准载人; (六) 残疾人专用车不准载人。 前款规定的车辆载人时,乘车人不准站立。第四十六条 车辆驾驶员驾车时,不准故意挤抹他人或用其他方法妨碍他人的交通安全。 第五章 道路及交通设施 第四十七条 道路的规划、建设和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第四十八条 在道路上施工作业时,须遵守下列规定:(一) 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围设施,施工作业路段两端设置警告交通标志,禁行或限行的,设置交通禁行标志及其他安全设施; (二) 夜间或视线不良时,施工现场设置有效的警示照明设备; (三) 挖掘道路时,纵向挖掘应分段施工,横向挖掘不能及时恢复的,须铺设符合规定的覆盖物; (四) 施工完毕后须修复路面和道路设施,并将现场遗留物清除干净。第四十九条 下列占用道路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一) 设置停车场(处)的;(二) 在城市道路两侧开辟通道或在临街建筑物设置台阶、门坡等附属设施的;(三) 设置广告牌、指路牌、广告灯箱、地射灯或其他宣传设施的;(四) 在城市道路上架设或维修管道、线路、幔帐的;(五) 临时装卸货物的; (六) 修剪、砍伐树大影响交通的;(七) 进行体育文娱、宣传咨询、影视拍摄或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第五十条 道路出现水毁、坍塌、坑漕、隆起、溢水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修复;不能及时修复的,应当设置引导交通的标志和安全设施。 树木、线杆、架空线、广告牌、标志牌及其他设施出现倾斜、断裂或倒塌影响交通时,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整修排除。第五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道、居民住宅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信车场竣工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参加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准使用。第五十二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道路交通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移动、涂改或故意损毁交通设施。确需占用、移动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损毁交通设施应当赔偿。第五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管理的需要,可以采取均衡交通流量、分隔车辆通行时间、划定限制通行区域、核发机动车通行凭证、确定临时通行或禁行办法等交通管理措施。 第六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五十四条 不准在车行道、桥梁、隧道或交通安全设施等处逗留;(一) 不准在车行道、桥梁、隧道或交通安全设施等处逗留; (二) 不准穿越、攀登或跨越隔离设施; (三) 不准在城镇街道和公路上玩耍、抛物、泼水、散发印刷品广告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四) 横过车行道,须走人行横道、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五) 不准横过划有中心实线的车行道。第五十五条 公交车辆、交通班车站点设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设施上的,上下乘客须避让车辆,并直行通过非机动车道。第五十六条 乘车人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准在机动车道上等候车辆;(二) 在车行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开关车门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三) 明知驾驶机动车的人员无驾驶证或饮酒的,不准乘坐;(四) 车辆在行驶中不准与驾驶员闲谈或妨碍驾驶员操作;(五) 不准向车外投掷物品;(六) 乘坐二轮摩托车只准坐在驾驶员身后的座位上,不准侧坐或倒坐;(七) 乘坐公交车辆、交通班车,依次在站点候车,待车停稳后,方向按须序上下; (八) 不准在车辆行驶中开启车门、车厢; (九) 机动车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须在车行道停车时,除紧急救险外,乘车人须迅速离开车辆和车行道。 第七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第五十七条 遇经交通事故现场,驾驶员、行人应主动协助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无关人员不得强行进入、通过、破坏事故现场。第五十八条 发生交通事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第五十九条 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治疗交通事故的伤者,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书。 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第六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一) 违反路口通行规定的;(二) 在禁鸣区域内鸣喇叭的; (三) 不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兴灯的;(四) 不按规定牵引车辆或拖带挂车的; (五) 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 (六) 教练车挪作他用或非教练车用于教练的; (七) 违反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第六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下罚款:(一) 违反分道、借道行驶规定的;(二) 违反行驶速度规定的; (三) 违反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规定的;(四) 违反载人、载物管理规定的;(五) 在实习期内驾驶试车的车辆或营运性客车的; (六) 机动车驾驶员故意挤抹他人或用其他方法妨碍他人交通安全的;第六十三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的,处警告或100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四条 行人或乘车人违反本规定的,处警告或5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活动,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非法占路的; (二) 非法在道路上施作业的;(三) 擅自占用、移动、涂改或故意破坏交通设施的;(四) 擅自改变车身外观、车型结构或更换发动机、车架的;(五) 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六) 未经允许强行进入、通过或破坏交通事故现场的;(七) 驾驶报废机动车辆上路行驶的; (八) 非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强制拆除:(一) 非法安装警灯、警报器的; (二) 非法占用道路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设置路障的;(三) 在道路上非法设置广告牌、指路牌、广告灯箱、地射灯或其他宣传设施的;(四) 在道路上非法设置影响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功能的设施或物品的。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处罚外,对于其他驾驶员代替驾驶或者违法行为尚未消除、不能立即放行的车辆,可以采取滞留措施: (一) 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二) 过度疲劳时驾驶机动车的; (三) 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四)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的;(五) 在实习期内违反实习驾驶规定的; (六) 驾驶两轮摩托车未带安全头盔的;(七) 被暂扣驾驶证正证和副证的; (八) 患有疾病或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 依照前款规定滞留车辆,滞留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放行。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车辆、物品,可以予以扣留:(一) 无号牌、无行驶证的车辆;(二) 有交通肇事嫌疑或者犯罪嫌疑的车辆;(三) 交通肇事需鉴定的车辆; (四) 转向器、制动器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当场不能修复的;(五) 车辆号牌或发动机、底盘号码与行驶证记载不符的机动车辆;(六) 转借、涂改、伪造、挪用、冒领号牌或行驶的车机动辆;(七) 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而在道路上继续行驶的车辆; (八) 非法占道的物品。第六十九条 被扣留车辆、物品的移动、保管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物品可能腐烂、变质的,由扣留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七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科学、文明管理道路交通,并接受社会监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人民警察,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文明执勤,在执勤中遇到公民有危难时,应积极予以救助。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或道路交通事故的举报,不及时处理的;(二) 不按规定核发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其他证件的;(三) 不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的; (四)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地、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88]69号)同时废止。

11,通和通的区别

[通じる] 【つうじる】 【tuujiru】 [ - ]Ⅰ《自动》(1)〔通う〕通tōng. 电话が通じる/通电话. ここから天津までバスが通じている/从这里到天津通公共汽车.(2)〔つながる〕通到tōngdào,通往tōngwǎng. 海岸に通じる道/通到海岸的道路.(3)〔くわしく知る〕〔彻底的に〕通晓tōngxiǎo,精通jīngtōng;〔惯れているので〕熟悉shúxī. 土地の事情に通じる/熟悉当地的情况. 日本语に通じている/精通日语. 古今に通じる/博古通今bó gǔ tōng jīn.(4)〔话や意味がわかる〕〔会得〕领会lǐnghuì;〔理解〕了解liǎojiě,理解lǐjiě;〔わかる〕懂得dǒngde. わたしの気持ちが通じた/(对方)领会了我的心情. こう言えば意味が通じる/这么说就说得通. 一向に话が通じない/(他)一点也不懂所说的意思. じょうだんが通じない人/不懂得诙谐huīxié的人.(5)〔密通する〕私通sītōng. 亭主のある女と通じる/和有丈夫的女人私通.(6)〔内通する〕勾通gōutōng,里通lǐtōng,通敌tōngdí[通る] 【とおる】 【tooru】 [ - ](1)〔通行する〕通过tōngguò,走过zǒuguò. 家の前を通る/走过家门. 左侧を通ってください/请靠左边走. 山道を通って山村にたどりついた/走过山路,来到一个山村. この道は,夜あまり自动车が通らない/这条路晚上不大过汽车. 二人ならんで通れるくらいの道はば/两个人并排bìngpái走得过去的路宽. 工事中だから人は通れない/因为正在修路不让人走. どの道を通って帰ろうか/走哪条路回去呢?(2)〔つらぬき通る〕穿过chuānguò. 人ごみのなかを通る/穿过人群. この部屋は风が通るから凉しい/这个房间通风,很凉快. ご饭がのどを通らない/吃不下饭.(3)〔端までとどく〕通tōng,通畅tōngchàng. この下水はよく通らない/这个下水道不通畅. 诘まっていた鼻が通る/不通气的鼻子通了.(4)〔裏や中まで〕透过tòuguò,渗透shèntòu. 雨が肌まで通る/雨淋lín透.
这几个词的意思都超级多,而且不同的意思搭配的助词也不一样,想要全部记住是需要花很大功夫的。通る:自动词。1,表示“通过,穿过(某个地方)”的意思,前面的场所和地点用を。2,还可以表示“通电话,通车,文章通顺且合乎条理,(意见)通过,被认可,实现(愿望),社会上事物的流通,通行”等等,前面接主格助词が。3,表示“考试合格,通过”,前面接格助词に。通じる:可作自动词,也可作他动词。自动词:1,表示“接通电话,通电流”助词用が。2,表示“理解,明白,懂得”,此时可以和分かる互换,助词依然用が。3,表示“通晓,精通,熟悉”,前面的对象用に表示。4,还可以表示“互相往来,通敌,甚至男女通奸”,用に或者と(视句子意思而定)。他动词:意思和作自动词时差不多,只不过多了一个人为动作发出者。此时需注意前面用を。通す:通る对应的他动词,同样的意思,可以看作是通る的使役态。通う:自动词。通行,(电流,血液等)流通,意思表现和上面所说的一样时,用法也一样。还有特别的意思:相像,相似。意思和用法都和似る一样。意思太多就不列举例句了,有什么不懂的欢迎追问。

12,搭剩车辆的安全事项

候车时的六大注意事项: 1、在等候乘坐公共汽(电)车时,要在站台和指定地点等候车辆,不要站在车道(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候车。 2、排队候车,按先后顺序上车,不要拥挤。 3、上下车均应等车停稳以后。因为在车子还没停稳的时候,如果大家突然拦在车前,往往会使驾驶员措手不及,同时因为候车人的争抢,不巧被人挤倒或把他人挤倒,都可能引发事故。所以大家一定要记住,先下后上,不要争抢。 4、不要在机动车道上打出租汽车。 5、乘地铁、火车,候车时要站在白色安全线以内,避免发生危险。 6、不要把汽油、爆竹等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带入车内。易燃易爆物品容易在挤压、碰撞、或车辆震动过程中引起燃烧和爆炸,严重危及大家的生命安全。 乘车时七项必须做到: 1、上车后往里走,站在车门口容易被人挤下车。 2、无论是乘坐公交车还是火车,车辆行驶的过程中都不要把头、手、胳膊伸出窗外,以免被对面来车或路边树木等刮伤;也不要向车窗外乱扔杂物,以免伤及他人。 3、乘车时要坐稳扶好,没有座位时,要双脚自然分开,侧向站立,手应握紧扶手,以免车辆紧急刹车时摔倒受伤。 4、乘坐火车,不要在车门和车厢连接处逗留.那里容易发生夹伤、扭伤、卡伤等事故。 5、乘坐小轿车、微型客车时,在前排乘坐时应系好安全带。 6、尽量避免乘坐货车车厢上,因为货运车厢仅为装卸货物方便而设计,没有考虑乘车人安全而设置扶手、座位等设施,车辆转弯时的离心作用或行驶中因车身颠簸而将乘车人甩出车外,乘车人也容易被车外物体刮碰。评论(15) | 418 122思念浪漫的歌 | 十九级 采纳率68%擅长: 生活常识 医疗健康 娱乐休闲 美容/塑身 美食/烹饪其他类似问题2007-11-24儿童乘车安全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1142010-12-14乘车安全注意事项应注意什么???? 612014-09-25乘车应注意哪些安全 22014-06-30乘车要注意哪些安全 22014-10-29乘车出行有哪些安全注意事项 12014-02-11夏季安全行车常识 [百度文库] 310更多关于搭乘车辆的安全事项的问题>>1.
汽车安全气囊是一种被动安全系统装置。通俗简单的就是说,保护不是主动的,比如雷达,在发现要碰撞的目标后,就能采取措施。 汽车安全气囊是在发生碰撞后,非常短的时间内,ecu发出点火指令,气体发生器起爆释放气体,气袋重启后冲破cover而形成一个袋体,使像前冲的乘员不至于撞到方向盘或者仪表板或者其他汽车零部件上。其实就是一个用能量制约能量的过程,通俗说就是以暴制暴,呵呵,所以说是被动的。气囊起爆后是一个袋体(就像一个充气的气球),能抵消很大一部分由于碰撞而对司乘人员向前的冲量和能量,从而达到保护作用。 而安全带也是同样的道理,也是当ecu接到碰撞信号后,气体发生器指令点火,安全带收紧,强制乘员不像前撞去。 注意事项: 1.在国内和欧洲,安全气囊都是在匹配安全带的情况下设计的,所以行车时必须要全部佩戴。 2.还有就是不要在副驾驶安全气囊上附近或者上面放置其他物品,最好就是仪表板上什么也不要放,因为你如果刚好把东西放到气囊盖上了,如果真的发生碰撞,你的气囊起爆了,那么你放在上面的东西也会飞向你了 3.不要把儿童放在副驾驶的位置上,因为我们设计气囊的时候,由于儿童的身高比较矮,如果设计技能保护大人,又能保护孩子,是不太可能的。所以我们在气囊说明书上都会说明儿童不能坐于此座位。 4.有些副驾驶安全气囊有开关,如果在副驾驶无人做的情况下,可以把开关关了。我的同事就是没关,结果撞车的时候,两个气囊都起爆了,只能过来找我们要,但是气囊可以给他配,仪表板就要自己买了。。。 我说的都是比较通俗的,没有说我们业内的专业术语,因为我认为这样更利于行外人了解,如果我有解答的不明白的,你可以问我,很高兴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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