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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16号令,天津南站的停车场怎么收费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26 14:06:49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天津南站的停车场怎么收费

根据《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201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的第(六)条医院、车站、机场的机动车停放仍按现行计时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也就是说半个小时2元钱,停车一周大概在672元左右。扩展资料:天津对于机动车停车收费采取差别化收费区域和收费时段划分(一)根据交通流量状况及政策措施实施效果,建立动态的区域划分调整机制,充分发挥“引导出行、调节需求”的价格杠杆作用,适时调整差别化收费区域的范围。(二)按照停车需求和交通状况,停车收费区域划分为一类区域、二类区域和三类区域。具体区域类别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三)计时与计次收费的时段划分。一类区域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日间8时至21时为计时收费时段,夜间21时至次日8时为计次收费时段;二、三类区域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日间8时至18时为计时收费时段,夜间18时至次日8时为计次收费时段。参考资料: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网页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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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津路边红色区域能停车吗

天津路边红色区域在规定时间段可以停车。《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经2015年4月1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该《办法》共29条,自2015年5月21日起施行。2010年1月14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公布的《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予以废止。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和管理活动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专用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临时停车的场所。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并规定一定使用时间,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第五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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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津取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新建住房施行供热市场化

1月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与建设体制改革,提出以下重要意见:从2019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取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建项目供热工程实行市场化,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协商制定供热方案并支付相关费用等。据凤凰网房产获悉,在2019年的第一个工作日,天津市政府发布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与建设体制改革的工作意见》(简称《通知》),该《通知》从“建立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用地代征制度”“完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体制”“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三个方面,按照规划引领、市区统筹、高效便捷、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给出了相应的改革建议。附原文: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改善本市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按照规划引领、市区统筹、高效便捷、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与建设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用地代征制度(一)本市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包括与出让或划拨地块相关的城市道路、排水、供水、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用地采取代征制度。(二)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在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共同会商确定土地储备项目规划范围及指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用地代征范围和建设内容及标准、经济可行性测算和项目完成时限等内容。具备可行性的项目,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三)土地整理单位严格按照土地储备计划,在地块出让或划拨前同步完成相关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用地的收储和整理,包括地上物拆除、树木和设施的迁移以及地下各类管线的迁改等,并完成土地权属注销工作。二、完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体制(一)为确保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储备土地应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包括与地块相关的道路及排水、供水、燃气、路灯、绿化、交通设施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由土地整理单位按照各专项规划及工程建设标准对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方案进行深化,编制工程预算,按成本审核程序审定后纳入整理成本,并按建设程序组织建设。电力、通讯、供热管线及设施由专业管线单位自行投资、同步实施。(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组织编制或审定地块出让或划拨方案时,地块应达到完成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代征用地的拆迁腾退、确定市政配套工程建设方案、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等条件,在确认满足条件后方可出让或划拨。三、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政策(一)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全面取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原政策不予收取的工业、保障房等项目仍不予征收、沿用自行组织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并纳入项目建设成本的做法外,其他项目全部不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二)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新建项目供热工程实行市场化,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协商制定供热方案并支付相关费用。(三)2018年1月1日至本意见实施前已经出让或划拨的需按基金标准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仍按照原政策执行。2018年1月1日前已签订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收费合同和供热工程配套合同的建设项目继续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约定缴纳配套费,工程按原渠道组织实施。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31日

天津取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新建住房施行供热市场化

4,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使用城镇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城镇土地包括各区(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土地和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其建制镇范围内的土地。  对土地使用权纠纷未解决的,暂由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使用证确认的面积为计税依据。  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或实际占用面积超过土地使用证确认面积的,纳税人应据实申报,地方税务部门核实计税。第四条 本市土地使用税计税等级划分为七等(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范围表附后)。  各等级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  (一)一等25元;  (二)二等20元;  (三)三等15元;  (四)四等10元;  (五)五等5元;  (六)六等1.5元;  (七)七等1元。第五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七)个人所有的自住房屋占用的土地及院落用地;  (八)由国家财政部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前款(一)(二)(三)项中,凡为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非自用土地,不属于免税范围。第六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地方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第七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每年分两期缴纳,分别为5月和11月。第八条 新征用的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第九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第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地方税务部门提供与土地相关的权属资料,具体办法由地方税务部门与土地管理部门商定。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198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土地使用税税额等级范围表计税等级税额(单位:元/平方米)               计税级别界限范围                一等 25滨江道沿街     解放路-南京路解放路沿街     解放桥-徐州道和平路沿街     东南角-营口道成都道沿街     南京路-西康路重庆道沿街     河北路-昆明路常德道沿街     衡阳路-西康路大理道沿街     河北路-西康路睦南道沿街     河北路-西康路马场道沿街     南京路-西康路新华路沿街     赤峰道-福安大街长春道沿街     南京路-大沽路大沽北路沿街    张自忠路-南京路曲阜道沿街     台儿庄路-南京路南京路沿街     南开三马路-台儿庄路东马路沿街     东北角-东南角北马路沿街     东北角-北门外大街 二等 20张自忠路沿街     通北路-赤峰道台儿庄路沿街     赤峰道-奉化道营口道沿街      张自忠路-新兴路大沽南路沿街     南京路-围堤道永安道沿街      友谊北路-广东路友谊路沿街      马场道—宾水道中山路沿街      吕纬路-海河金纬路沿街      中山路—狮子林大街十一经路沿街     津塘公路-海河水上公园北道沿街   卫津南路-水上公园西路鞍山西道沿街   卫津路-红旗路西康路沿街      中环线-营口道新兴路沿街      营口道-卫津路长江道沿街      南开三马路-红旗路南门外大街沿街    南马路—南京路南马路沿街      东马路-西马路北马路沿街      北门外大街-西北角 三等 15除一、二等级以外的内环线以内区域 四等 10除一、二等级以外的内环线以外至中环线以内区域 五等 5除一、二等级以外的中环线以外至外环线以内区域,塘沽区中心区域(新村街、解放路街、三槐街、新港街、向阳街、杭州道街、新河街、大沽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 六等 1.5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在外环线以外的区域,塘沽区中心区域以外的区域,汉沽区、大港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 七等 1各县除其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

5,新规天津出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营商环境,2018年12月31日我市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与建设体制改革的工作意见》(津政办发〔2018〕71号,以下简称《工作意见》)。市政府《工作意见》印发后,为深入落实《工作意见》要求,切实解决取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的建设、接收管养等问题,改善我市营商环境,在对标北京市做法的基础上,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单位进行了座谈。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天津市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以下是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与建设体制改革的工作意见》(津政办发〔2018〕71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改善本市营商环境,规范本市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建、示范小城镇及土地储备等土地资源整理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以下简称“配套建设”),是指土地资源整理项目范围内规划城市次干道级别以下道路(含次干道路)、排水、供水、供气、路灯、绿化、电力、通讯、供热、土地平整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其中电力、通讯、供热管线及设施由专业管线单位自行立项、投资、组织同步实施。土地资源整理项目范围外需与项目同步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另行按规定落实项目和资金渠道,确保同步实施、同步投入使用。第三条 按照统筹规划、统筹开发建设、统筹实施时序、统筹资金保障的原则,配套建设应当与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实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相关部门要积极拓展配套建设投资渠道,建立多元化投资体系,通过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配套建设。第四条土地资源整理项目范围内的配套建设用地由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实施单位代征,土地代征费用纳入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用,配套建设费用纳入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前期开发费用。土地资源整理项目范围内的其他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由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实施单位代征,土地代征费用另行专项解决。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出让收入级次建立市、区两级土地资源整理联席会议制度。市级土地资源整理联席会议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农业农村委、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组成,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规定、审议重大事项,共同会商确定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市级土地资源整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土地资源整理联席会议由本区各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定期召开会议,统筹落实管辖区范围内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实施工作。市级土地资源整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并指导各区做好配套建设工作。第二章 项目管理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包括规划范围及指标、配套建设用地代征范围、配套建设方案(含配套建设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的管线及设施)、经济可行性测算、完成时限等内容。第七条 土地出让收入属于市级的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各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后,由市级土地资源整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指导规范,提出修改意见并反馈各区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将实施方案修改完善后,报市级土地资源整理联席会议会商,提出会商意见。土地出让收入属于区级的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报本区土地资源整理联席会议会商,提出会商意见。第八条 新增土地储备项目实施单位为土地储备机构。实施方案经土地资源整理联席会议会商确定且资金来源落实后,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有关规定,报同级项目审批部门立项审批。经批准的项目,纳入同级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建、示范小城镇等项目立项审批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第九条 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与配套建设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其中棚户区改造、土地储备项目不足部分在国家核定的债务限额内通过市人民政府发行或者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解决。第三章 项目实施第十条 市级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可以由项目实施单位直接委托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地资源整理项目配套建设可以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确定的配套建设部门或相关单位具体实施,也可以按照公开招投标程序,通过市场化方式选取企业具体实施。第十一条 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实施内容包括勘测定界、委托评估、落实安置用地、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含安置房建设)、管线迁改、土地平整、配套建设、场地看管、社会维稳等工作。第十二条 土地出让收入属于市级的土地资源整理项目相关支出纳入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年度部门预算,拨付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项目由各区实施的,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各区。土地出让收入属于区级的土地资源整理项目相关支出纳入区年度部门预算,拨付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第十三条 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经土地资源整理联席会议进行会商后,委托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报财政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进行决算批复。符合规定入库条件的规划经营性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储备库以备供应。对于土地资源整理项目整体实施、分宗供地、分步配套的,以立项审批部门批准的投资估算金额统筹分摊到规划经营性用地相关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和前期开发费用。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合格或已具备规划使用功能的配套建设项目,市、区两级专业管理部门及专业单位是接收及后期维护管养的责任主体,应当积极组织做好接收工作,并在接收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维护管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或拒绝开展配套建设项目的维护管养工作。维护管养经费按现有渠道解决。第十五条 土地资源整理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实施完毕后应当纳入年度绩效评价范围。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组织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报告报财政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市、区各职能部门要加强配套建设的监管,保证开发建设项目入驻前具备道路、排水、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等配套使用条件。第四章 附则第十七条 2018年12月31日前已经出让或划拨供地的需要按基金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仍按照原政策执行。2018年1月1日前已签订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收费合同和供热配套合同的建设项目继续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约定缴纳配套费,工程按原渠道组织实施。第十八条 为保证建设项目及时供地,对正在实施、尚未供地的土地资源整理项目,三年内完成配套建设。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实施单位会同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制定配套建设方案(包括代征地拆迁、工程建设、资金落实等),经立项审批后,所需资金纳入土地资源整理项目前期开发费用。供地前由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出具承诺,明确在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配套建设同步具备使用条件,即可先行供地。项目完工后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应就项目资金按照基本建设有关规定与同级财政部门进行清算。第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批复的涉及配套建设的资金平衡项目,对原资金平衡方案确定的支出需求按本办法资金列支渠道办理,其中涉及市级土地政府收益返还用于配套建设的,前期开发费用中已列支部分从应返还的市级土地政府收益中相应核减。工业、保障房、非经营性项目及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配套建设并纳入项目建设成本。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各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我市此前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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