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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地址,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内设机构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03 00:15:06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内设机构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16个职能处室(一)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文秘、宣传、信访、档案、会务、接待、信息公开等工作。(二)计划统计处负责住房公积金计划、统计和资金调度,中心各部门的目标责任制定及考核。(三)政策法规处负责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的研究、拟订和组织实施工作。(四)合规管理处负责合规管理、内部控制、质量管理、法律事务管理等工作。(五)归集执法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和行政执法管理工作。(六)贷款管理处负责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回收、逾期贷款催收、国债运作以及项目贷款的管理工作。(七)资金核算处负责市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房改资金的资金划拨、会计核算及管理部核算业务的管理工作。(八)审计处负责中心、管理部、分中心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房改资金归集、提取、使用、核算和管理经费核算的审计。(九)科技信息处负责中心计算机系统的设计、开发、使用、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中心科技工作、信息化管理工作。(十)财务处负责中心管理经费的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工作。(十一)党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宣传、综合治理、武装、统战、保密、党组会务及文件管理、机关党委等各项工作。(十二)纪检组(监察室)负责组织中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制定和完善各项廉政制度,对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十三)人事教育处负责中心机构岗位设置和编制核定,人员招聘、岗位聘用、教育培训、专业技术职务管理、考核、工资与社险核定、奖惩、人事争议调解、人事档案管理等工作。(十四)行政保卫处负责中心安全保卫、设备维护、固定资产等工作。(十五)风险管理处负责风险管理研究、风险管理政策制定及实施等工作。(十六)项目贷款处负责项目贷款操作规定、规程的制定和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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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津银监局的电话是多少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 回答 建议申诉控告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如果您的权利遭受到了侵犯,您是可以请求国家法律给予保护的 您好,我是百度的合作律师,很高兴为您服务 如果您的权利遭受到了侵犯,您是可以请求国家法律给予保护的,你可以诉说一下,我来帮您分析 022-83866261 您可以放心投诉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受理案件的机关要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保密,有必要的情况下要保障报案人的人身安全不受威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第三条 检察机关受理公民举报和查处举报案件,必须严格保密。1、受理举报应在固定场所进行,专人接谈,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和询问2、举报信件的收发、拆阅、登记、转办、保管和当面或电话举报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严防泄露或遗失举报材料。3、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4、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和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调查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追查举报人,对匿名举报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6、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7、在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工作中,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您好,您对我的回复满意的话,希望能在采纳后给我一个赞哦,您的鼓励是我回复的动力哟~~ 更多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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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津市民政局的内设机构

天津市民政局设一个二级局,十八个职能处室:(一)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二级局)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是天津市民政局领导的全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行政机构。负责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起草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拟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市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筹备、登记、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年度检查;监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据章程开展活动,查处非法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指导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落实双重管理体制;协助推动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党组织的建设;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工作;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材料、领导重要讲话和年度工作要点的起草;承办全局性会议;负责公文运转、督查督办、综合协调及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办理;负责机关后勤保障、财务管理及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三)法规政策研究处组织制定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地方性民政法规的拟订、行政复议应诉及局系统普法教育;指导行政执法及业务建设;负责全市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推动工作,对重要课题进行调研。(四)优抚安置处(天津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天津市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拟定全市优抚及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和复员干部的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伤残评定及等级调整的审批发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负伤牺牲人员伤亡抚恤和革命烈士初审报批及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工作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市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伤病残军人接收安置及其待安置期间生活待遇落实督促工作;负责退役军人异地安置的审批;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与使用;组织协调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五)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处安置移交本市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并做好管理工作;负责核准并协调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检查指导区县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开展活动;负责“天津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活动中心”的管理。(六)救灾救济处拟定全市救灾救济的政策、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核查灾性,申请救灾款物及其使用和管理工作;做好中央及地方救灾物资的储备、调运等工作;指导“天津市救灾物资储备站”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灾区生产自救以及扶贫济困等社会救济和社会救助活动;推动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及敬老院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七)基层政权建设处拟定全市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指导区县及街、乡(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展村委会、居委会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工作;负责“两委”评比表彰及干部培训,监督检查基层政权组织建设的开展情况。(八)社区建设工作处拟定全市社区建设规划和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政策、规章并推动实施;指导社区组织体系、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的建立和实施;负责社区干部业务培训,组织调研;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推动全市社区建设。(九)区划地名处(天津市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本市行政区划管理的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制订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和街、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省界及本市区县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审定本市行政区划图及资料的编辑出版。(十)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负责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及社会福利机构的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积极推动全市社会福利社会化建设。制定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规范化管理标准并监督执行;负责核准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执法检查和培训及特教工作。(十一)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我市老龄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和老龄工作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事项在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的落实情况并综合上报;宣传贯彻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做好老年人的法律咨询和服务工作;总结推广宣传老龄工作的典型经验,推动全市老龄事业协调发展;承办委员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十二)婚姻收养登记管理处(市政府涉外婚姻登记处)依法管理全市婚姻登记,依法承办涉外结婚登记和涉港、澳、台胞、华侨的婚姻登记;指导区县依法预防和查处违法婚姻,倡导婚姻习俗改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承办中国公民的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及承办外国人的收养登记工作。(十三)计划财务处(外经外贸处)贯彻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及规章制度,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负责民政系统行政、事业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负责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物价调整及福利生产的税收减免政策协调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及局系统国有资产的管理。(十四)政治处负责局系统党组织建设、党员管理、干部职工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及宣传工作;负责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任免;负责局系统人事、保险、劳动工资及统计工作;负责机构编制、专技人员管理、教育培训、内保、安全生产、出国政审等工作;指导局系统共青团工作,负责机关党委日常工作。(十五)审计处负责民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依法对局系统经济活动及其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干部任期、离任的经济责任审计;指导局属各单位的内审工作,负责对专项资金的全面跟踪审计和审计干部培训工作。(十六)纪检组(监察室)负责检查局及所属单位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检查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以及局系统重要的违纪案件,根据有关规定,对所检查的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协助局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纠正行业和部门不正之风,开展执法监察工作,对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教育;指导局系统单位纪检监察工作;受理对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举报及其申诉;完成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局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十七)老干部处落实关于老干部制度的有关规定;负责老干部的政治学习,参加重要会议和政治活动等具体组织工作,负责老干部生活待遇的落实;负责组织老干部的健康疗养工作和医疗保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离休、退休干部继续发挥他们的作用;对老干部进行家访和组织慰问活动,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合理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开展适宜的文体活动。(十八)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学习和基层党组织建设及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机关党员教育管理、党员发展和违纪党员处理工作,按照党章和《准则》对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实行有效监督。负责机关工会和团支部工作,组织党员参加属地社区建设。(十九)局工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依法组织各级工会开展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活动,开展群众性文体和劳动竞赛活动;指导局系统女职工委员会和退休职工管委会工作;负责局系统扶贫解困、送温暖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与管理工作;负责工会组织的财务管理及统计报表工作。

天津市民政局的内设机构

4,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的机构设置

办公室负责局系统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督办。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局领导公务活动。拟订机关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机要、秘书、档案、政务值班、文电处理、政务信息与政府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及有关会议组织工作。负责承办人大、政协建议提案、议案、意见和环境信访工作。拟订局年度工作计划,起草年度工作总结和综合性工作报告,撰写《中国环境年鉴》和《天津年鉴》稿件。负责局机关财务、固定资产、办公自动化、职工医保等管理工作。人事处(党组办公室)负责局系统党建、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拟订局党组年度计划。负责局系统的统战、民族、侨务、保密、国家安全和对台工作。负责局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共青团、妇委会工作。负责局党组会议的准备、记录、文档管理等会务工作和其它日常工作。指导环保系统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负责局系统人事干部调配和管理。负责局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晋升、任免与奖惩工作。负责局系统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福利保险、职称评定等工作。指导环保系统机构改革与人事管理工作。协助局党组对区县环保局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组织开展区县党政领导班子环境保护政纪考核工作。归口管理环保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干部培训、职(执)业资格工作和证书审核发放。生态城市建设办公室负责天津市生态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生态市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推动实施生态市建设行动计划。负责全市性重大环境工程的协调推动工作。承担巩固创模成果相关项目协调推动工作。组织编制天津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天津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审核城市总体、区域、城镇和专项规划中环境保护内容。参与编制本市可持续发展纲要。承担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等其它综合性业务工作的推动落实,负责业务信息的汇总分析。财务计划处(审计处)负责局系统财务计划管理工作。拟定局系统部门预算和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组织局系统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的实施。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和中央环保专项资金及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负责引滦水质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负责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立项、下达投资计划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负责局系统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负责局系统内部审计和局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内部审计年度计划。组织修订审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及制度。负责局系统经营性实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归口管理机关服务中心业务工作。总量控制处负责落实污染减排目标责任。组织贯彻有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环境统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本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和年度减排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污染减排项目工程落实、推动和监督。建立和组织实施总量减排责任制考核制度。组织开展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的核查工作。承担环境保护统计工作,负责环境统计信息管理,组织编制环境统计年报。水环境保护处负责水环境保护工作和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组织贯彻有关水污染防治、水和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拟订本市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规章、标准及水环境与近岸海域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海岸工程、陆上污染源、拆船等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拟订水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对排污单位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水环境形势分析。大气环境保护处负责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组织贯彻有关大气环境保护、大气和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拟订本市大气环境保护、大气和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规、规章、标准及大气环境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大气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防治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新定型车辆发动机和车辆的环保型式核准,建立在用车以及油品监督管理制度。参与制定能源发展规划、计划。组织拟订大气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对排污单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大气环境形势分析。固体废物污染管理处负责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组织贯彻有关噪声、振动、固体废物、化学品环境管理及城区土地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拟订本市噪声、振动、固体废物、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管理及城区土地污染防治的政策、法规、规章和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噪声、振动、固体废物、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管理及城区土地污染防治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进口废物审核、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负责对产生噪声、振动、固体废物及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单位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归口管理固体废物及有毒化学品管理中心的业务工作。生态保护处负责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贯彻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拟定本市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拟定本市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综合管理自然保护区,组织开展地方自然保护区评审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资源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并指导推动。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示范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负责农村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归口管理中上元古界自然保护区管理处的业务工作。开发管理处负责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组织贯彻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本市环境影响评价政策、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参与制定产业调整、发展的政策和规划,组织对重大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和重要产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环评进行技术审查。组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负责天津市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的管理。组织开展局系统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的工作。指导区县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归口管理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业务工作。科技标准处负责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发展。组织贯彻有关环境保护科技政策。组织拟定本市环境保护科技政策、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环境保护科技研究和攻关,组织环境保护技术工程示范和最佳实用技术推广应用。负责环境标准管理和地方环境标准的制定和修订。负责建立本市环境标准体系。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资质认可制度。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与环保产业发展等相关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科技工作。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归口管理环境科学研究院、信息中心、环境学会业务工作。国际合作处负责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贯彻国际环境合作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拟订本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局外事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环境保护国际履约活动的对外联系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信息交流。负责局系统的外事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局系统人员因公出国(境)的审批手续。法制处负责建立健全本市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规章等基本制度。指导和监督环境保护依法行政。负责拟订和修订本市综合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本市环境保护单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拟订和修订,并负责审核、备案和上报。负责拟订本市环境保护法制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本市相关法规、规章的立法工作。组织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对区县环境保护局法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研究室负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政策研究。参与制定本市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产业政策。拟订环境保护调研规划与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综合性环境政策调查研究、重大环境保护措施和对策调研,提出政策建议方案。指导和督促区县环境政策研究和环境保护调研工作。排污权交易办公室参与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企业的资格、交易量以及交易的环境保护审查。纪检监察室负责组织协调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指导推动全市环保系统行风建设,承担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处理党员和检查对象违反党纪、政纪、党的民主集中制和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为,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负责局系统行政监察工作,参与对行政机关和监察对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工作。接待、调查和处理有关纪检监察方面的来信来访。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党务工作。老干部处(工会)负责机关(离)退休老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工会工作。滨海新区分局贯彻执行国家、本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滨海新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拟定滨海新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滨海新区内的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滨海新区的生态保护及污染控制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滨海新区环境监察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滨海新区环保科技和环境监测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滨海新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受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对滨海新区内各行政区、功能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业务工作实施领导,建立滨海新区统一的环境保护统计、信息系统;承办市环境保护局、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内设综合处、监管处2个正处级机构。综合处负责滨海新区环境统计信息管理,并组织编制滨海新区环境状况报告;组织、协调和监督滨海新区生态保护和生态城区建设工作;组织、协调和监督滨海新区污染控制工作;组织、协调滨海新区环境监察工作;组织、协调滨海新区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协调滨海新区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拟定分局年度工作计划,起草年度工作总结和综合性工作报告;负责分局对外联系及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等外事工作;负责分局财务计划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分局机要、档案、文件处理、会议组织、办公自动化及相关内勤工作;负责接待工作及滨海新区内的综合性业务协调;负责分局的车辆管理、日常消耗物品的采购与管理等后勤工作;承办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监管处组织拟定滨海新区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制定滨海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总体规划等;参与滨海新区产业调整与发展的政策、规划的制定;负责滨海新区内的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滨海新区环境保护科技工作;承办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5,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的区县机构

根据天津市行政、经济区划及职能配置原则,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系统设置21个区、县国家税务局,为正处级全职能局,主要负责区、县国家税务局职责范围内的征收、管理、稽查工作。根据工作职责,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相应设置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 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为10个,另设离退休干部科(挂靠人事教育科),级别为正科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为5个,分别为办公室、税政科、收入核算科、纳税评估科、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级别为正科级。(1)办公室拟订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有关工作制度;起草和审核重要文稿;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会务、档案、督办、信访、保卫、保密、密码等工作;承担税收宣传、新闻发布及机关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办网站运行和维护工作;组织税收科研、学术交流工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有关事项。(2)政策法规科组织落实综合性税收政策;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局外综合性税收政策文件会办工作;承担重大税收案件审理工作;办理行政复议、赔偿案件及行政诉讼案件;组织实施税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税收执法质量考核工作;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对税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工作。(3)税政科组织实施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等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征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对关于税种的具体业务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实施有关税种的税源管理办法;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导有关税种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参与有关税种的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工作。(4)收入核算科牵头编制年度税收计划、出口退(免)税计划、年度免抵调库计划;监督检查税款缴、退库情况;开展税收收入分析预测、税收收入能力估算及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税收资料调查工作;承担税收会计核算、统计核算、税收票证管理等相关工作;承担税收收入数据的综合管理应用工作。(5)纳税评估科负责纳税评估制度的贯彻和实施;依据上级部署和本辖区征收管理现状制定纳税评估计划,并指导纳税评估计划的实施;确定纳税评估分析指标和预警标准;对本辖区重点管理纳税人实施纳税评估工作;搜集、整理、发布纳税评估典型案例,定期对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和交流;负责向稽查部门移交纳税评估中发现的纳税人涉嫌偷、骗税问题。(6)征收管理科组织落实综合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订具体操作办法;承办征管质量考核、风险管理和税收收入征管因素分析工作;承担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普通发票管理、税控器具推广应用等方面的相关工作;组织落实个体和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税收管理员制度。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单位各部门、各税种、各环节的纳税服务工作;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落实纳税人权益保障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实施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等工作,受理纳税人投诉;指导税收争议的调解;承担12366热线、网站纳税服务栏目、短信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7)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组织实施进出口贸易税收管理工作,拟订税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承担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核审批、年终清算工作;组织进出口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骗税工作。(8)财务管理科组织实施会计核算、会计基础规范工作、分析考核征税成本,组织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办理具体支付事项,承担本单位基本建设、资产管理、着装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9)人事教育科组织落实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承担机构编制、干部任免、人员调配、劳动工资、人事档案、公务员管理、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等人事工作;承担科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的管理、考核及监督工作;监督检查本单位执行干部人事规章制度情况。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员培训、学历教育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开展培训质量考核与评估。负责本单位的党建、党群工作;承担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税务文化建设和基层建设;承担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考察工作及发展党员工作。承担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工作。(10)监察室组织落实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制度,拟订具体实施办法;监督检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贯彻党风廉政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组织协调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受理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及有关申诉;查处本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开展执法监察和纠风工作。离退休干部科(挂靠人事教育科)承担本单位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同时承担政策法规科、财务管理科、人事教育科、监察室、离退休干部科有关职能,并承担后勤事务的管理、保障和服务工作;税政科同时承担征收管理科有关职能。 区、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行政区划设置)是区、县国家税务局的直属机构,级别为副处级,业务上接受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指导。区、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1)天津市和平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2)天津市河东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3)天津市河西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4)天津市南开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5)天津市河北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6)天津市红桥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7)天津市塘沽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8)天津市汉沽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9)天津市大港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10)天津市东丽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11)天津市西青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12)天津市津南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13)天津市北辰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14)天津市武清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15)天津市宝坻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16)天津市静海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17)天津市宁河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18)天津市蓟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区、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主要职责:制定稽查计划,下达稽查任务;负责稽查案源管理工作;负责发票协查工作;实施稽查并完成稽查执行工作;负责稽查案卷的审理、归档工作;组织稽查案件的复查工作;负责听证案件的举证工作;与政府、司法、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及其他税务机关进行协调联系;咨询、核实、查证的稽查案件疑点问题,移送涉嫌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打击偷、抗、骗税违法行为;负责反馈加强税收管理和税务稽查的意见。区、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机构设置: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各设置6个内设机构,级别为正科级,分别为综合科、案件审理科、检查一科、检查二科、检查三科、案件执行科;塘沽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设置5个内设机构,级别为正科级,分别为综合科、案件审理科、检查一科、检查二科、检查三科;汉沽区、大港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各设置4个内设机构,级别为正科级,分别为综合科、案件审理科、检查一科、检查二科。(1)综合科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单位稽查工作;负责拟定年度税务稽查工作计划及培训计划;负责组织贯彻税务稽查规章制度,拟订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稽查软件系统的应用和管理;负责组织安排稽查案件的复查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听证工作;负责组织金税工程发票协查工作;负责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协调税务稽查中的司法工作;负责重大案件的上报和稽查统计报表;负责税收案件的举报受理、转办工作。(2)案件审理科主要职责:负责对税务违法案件的审理工作;负责税收检?榍榭龅母床楦瓷螅话炖硖?ぁ⒏匆榈挠泄厥孪睿?涸鹚咚习讣?挠λ吖ぷ鳎桓涸鹨扑退拔裎シò讣?挠泄毓ぷ鳎桓涸鸹慵??砘?楦骰方谛纬傻母髦肿柿希?⒕砉榈担??垂娑ū9埽桓涸鹱芙岱治鐾怠⑵?鞍讣?墓媛珊褪侄危??吹湫桶咐?胺治霰ǜ妗?(3)检查一科(4)检查二科(5)检查三科检查一科、检查二科、检查三科主要职责:负责本单位年度计划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的稽查和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执行工作。(6)案件执行科主要职责:负责对选定的稽查对象实施日常稽查或专项稽查;负责查补税款、罚款、滞纳金的催缴入库工作;负责稽查后的告知和审理要求各种证据材料的补充工作;负责对在稽查过程中发现达到立案标准而未立案的案件提请有关部门补充立案。 税务所是本区、县国家税务局的派出机构,为非全职能所,级别为正科级。税务所主要负责税源管理工作。(1)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塘沽区、大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设置第一税务所、第二税务所、第三税务所、第四税务所;汉沽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保税区、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设置第一税务所、第二税务所、第三税务所。第一税务所负责办理税务登记事宜;受理申报纳税;行政许可和非许可项目的受理、备案和审批;发票发售和管理;发票代开;纳税人税收违法违章行为处理;咨询服务;纳税人税收征管资料管理;涉税事项公告的发布;开展纳税服务工作。第二税务所的管辖范围是重点税源纳税人、涉外税收纳税人及有出口业务的纳税人。负责涉税事项的调查、审核;申报纳税的催报催缴;清理欠税;负责纳税人户籍管理、税收分析、税源动态监控、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工作;负责出口退税和涉外税收业务管理;开展纳税服务工作。第三、四税务所的管辖范围是一般税源纳税人(涉外税收纳税人、有出口业务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除外)。负责涉税事项的调查、审核,申报纳税的催报催缴,清理欠税,纳税人户籍管理、税收分析、税源动态监控、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开展纳税服务工作。(2)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国家税务局按属地设置3个税务所,同时南开区国家税务局按照经济区划设立科技园税务所;汉沽区国家税务局按属地设置1个税务所;塘沽区、大港区、东丽区、北辰区国家税务局按属地设置3个税务所;津南区国家税务局按属地设置4个税务所;宁河县国家税务局按属地设置5个税务所;西青区、宝坻区国家税务局按属地设置6个税务所;静海县、蓟县国家税务局按属地设置7个税务所;武清区国家税务局按属地设置8个税务所。按属地设置的税务所负责辖区内一般税源纳税人(不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涉外税收纳税人、有出口业务的纳税人)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办理税务登记事宜,受理申报纳税,行政许可和非许可项目的受理、备案和审批,发票发售和管理,发票代开,纳税人税收违法违章行为处理,咨询服务,纳税人税收征管资料管理,涉税事项公告的发布,负责涉税事项的调查、审核,申报纳税的催报催缴,清理欠税,负责纳税人户籍管理、税收分析、税源动态监控和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工作,负责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和专业市场税收管理,开展纳税服务工作。 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国家税务局设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2个事业单位。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设信息中心1个事业单位。(1)信息中心落实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执行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承担本单位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支持、保障工作;承担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负责本单位信息安全工作。(2)机关服务中心承担机关后勤事务的管理、保障和服务工作,拟订机关事务具体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办公用品的采购、保管、分配、维修;参与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工作。
文章TAG:天津市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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