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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化工厂破产拍卖,每年因污染环境而倒闭的企业有哪些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1 07:52:14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每年因污染环境而倒闭的企业有哪些

一般都是些小企业才会不遵守这些东西,名字的话找来意义不大,你应该多了解什么行业最容易造成环境污染,重点在化工行业里去追寻些答案。

每年因污染环境而倒闭的企业有哪些

2,怎么获得工厂倒闭信息

您好 很高兴为您解答可以在工商管理局网站查询,输入完整的公司名称查看,如果倒闭的话,上面会有显示,有的显示是没有做年检或者没有审核。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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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津物产破产原因

缺乏清偿债务能力。陕西煤业化工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物产集团破产重整。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原天津市物资集团总公司)是天津市最大的国有生产资料流通企业,注册资本24.6亿元,总资产864亿元,拥有企业309个,从业人员6600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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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破产后债务怎么处理

1、首先,要及时了解破成程序的进展,可以电话咨询法院(一般为破产企业所在地的法院),询问有无开始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是谁。 2、其次,询问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一定要及时申报。 3、另外,对于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一定是资不抵债的企业,一般而言,该企业所欠的债务会按照其所有的资产按债务比例清偿。若有新公司注资,那么就涉及到破产重整或者和解,这两种方式都是要经过债权人会议的。所以,及时跟踪破产程序的进展,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对债务是否能够清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5,天津市关闭严重污染小化工企业暂行办法2012修正

第一条 为了推动严重污染小化工企业的综合治理工作,规范关闭企业行为,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严重污染小化工企业(以下简称小化工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依法关闭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化工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各种形式的小型化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第三条 关闭小化工企业应当坚持教育、引导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对国务院明令禁止的小化工企业,一经发现,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立即予以取缔,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提出关闭企业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依职权批准决定关闭。第五条 小化工企业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水体、土壤、海洋、大气等环境严重污染,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保部门应当直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关闭企业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依职权批准决定关闭:  (一)经限期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二)经环保部门多次处理而不改的;  (三)不符合本市工业规划布局、又无自有资金和其他必要条件进行治理的;  (四)资不抵债、濒临破产且无力回生的。第六条 小化工企业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水体、土壤、海洋、大气等严重污染,但符合下列条件的,由企业所在地环保部门提出停产(停业)治理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限期停产(停业)治理:  (一)符合本市工业布局规划要求、为本市大型国有工业企业提供配套生产的;  (二)具备限期治理条件、能力和必需的自有资金的;  (三)无违法违规记录、属于初犯的;  (四)远离居(村)民生活区、且可以根治环境污染的。第七条 对被取缔的小化工企业,未取得工商执照,属于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已经取得工商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取得其他相关行政许可证件的,由有关行政许可机关撤销其行政许可决定。第八条 对被关闭的小化工企业,由环保部门依法撤销其环保方面的行政许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许可部门依法办理企业注销登记和其他行政许可注销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对被停产(停业)治理的小化工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治理手段,加强监管力度。  凡未经市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确需试生产的,应当经所在区、县环保部门同意后,报市环保部门批准。试生产阶段,区、县环保部门应当进行现场监督并将现场检测结果书面报市环保部门审查。  未经验收擅自生产或者经限期治理仍未达到要求的,应当立即依法予以关闭。第十条 对予以取缔、关闭的小化工企业,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严重污染小化工企业改变生产经营方向,主动实施搬迁,并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经申请可以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一条 市或区、县人民政府作出关闭企业决定的同时,应当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指导企业关闭工作依法实施。领导小组由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组成,由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为组长单位。  企业关闭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成立企业清算组,清算组对企业关闭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清算组由下列成员组成:  (一)企业股东或者股东共同推选的代表;  (二)职工代表;  (三)有关行政机关代表;  (四)注册会计师、律师或者其他熟悉清算事务的专业人员。第十二条 清算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清算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二)国家税款;  (三)其他债务。  依照前款顺序清偿后有剩余的,由企业股东按照约定分配;没有约定的,按其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发现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组织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企业破产;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破产清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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