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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镇挂钩试点,增减挂钩如何不形成新的违法占地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1 02:46:37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增减挂钩如何不形成新的违法占地

土地增减挂钩是为盘活利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高效和可持续利用,促进农村新居建设,通过科学实施“挂钩”试点项目,不仅缓解用地压力,促进经济发展,而且有力支持了新农村建设,走出了一条依法管地、科学用地、和谐发展的新路子。这个与违法占地好象没有什么联系
任务占坑

增减挂钩如何不形成新的违法占地

2,捷信贷款公司和银行有挂钩吗

当然,现在高利贷都跟银行挂钩,你说还有什么不可能的,我在银行工作了一年多,
捷信集团是世界领先的消费金融服务商,作为捷克在华最大的投资商之一,在银监会《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指导下,捷信消费金融公司在天津市设立,并于2010年底正式开业,该公司是中国首批四家消费金融试点公司中唯一一家外商独资企业。捷信不属于银行,但目前在捷信办理业务还款记录已于银行征信挂钩。

捷信贷款公司和银行有挂钩吗

3,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度会在天津市机关全面推行吗

职级晋升具体条件 晋升科员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25级; 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23级; 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20级; 晋升副处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19级; 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15年,级别达到17级。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 简单来说,就是在职务与待遇挂钩的基础上,职级也跟待遇挂钩。公务员只要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合乎要求,就能不断提高职级。
现在还是试点

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度会在天津市机关全面推行吗

4,宝坻高家庄镇什么时候拆迁

高家庄示范小城镇是2010年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第四批土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包括高家庄、牛道口、霍各庄等部分村庄。  项目于2010年10月开始招商,年底初步确定北京瑞赛科技有限公司为合作伙伴,并于2011年5月签订了合作开发建设的框架协议;项目前期完成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及审批,还迁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项目区土地入库和拆旧区村庄治理复垦规划编制评审等工作;2011年以来受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影响,土地预期出让价格回落,项目资金不能平衡,无法实施,已与市有关部门协调调整该项目。  所以,近期该地区没有征收(拆迁)事宜。  有关该地区的拆迁问题,请咨询当地政府的规划、国土和拆迁主管部门。  1、天津市宝坻区规划局  地址:城关镇东街6号  电话:(022)29232166  2、天津市宝坻区建委  地址:建设路120号  电话:(022)82651121
拆了

5,要进行挂钩试点规划都应该准备什么资料啊

我现在也在做这个,也是第一次做挂钩,问题很多,需要有项目区的概况,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区的台账、人口,安置补偿标准,建新区的规划用途,我也就知道这么多,现在也处于迷茫状态,希望对你有点用。
首先确定的是拆旧区符不符合规划,然后确定拆旧区面积,户数,人口,所属自然村名字,拆旧区建筑的结构,当地补偿标准,需要安置住房的人口,拆旧区权属调整问题,拆旧区资金来源及落实问题,......建新区补偿问题,需要社保人口,占各地类情况,是否符合规划,建设项目名称,出让土地资金处理情况......
首先确定的是拆旧区符不符合规划,然后确定拆旧区面积,户数,人口,所属自然村名字,拆旧区建筑的结构,当地补偿标准,需要安置住房的人口,拆旧区权属调整问题,拆旧区资金来源及落实问题,......建新区补偿问题,需要社保人口,占各地类情况,是否符合规划,建设项目名称,出让土地资金处理情况......

6,现在农村建房还有价值吗

数千年以来,中国人的精神特质就与大地密不可分,农民把他们的命运深深地扎根进了脚下的这块土地。土地上承载着他们的收获和命运,拥有承包地和宅基地也是农民最基本的权力,它是农民拥有的最不可动摇的财产之一。宅基地值钱,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它所包含的价值又绝不仅仅是用金钱衡量的。宅基地可以流转虽然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宅基地不能买卖,但可以在一定的条件限制下进行流转。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城市户籍制度的改革,越来越多富裕起来的农民纷纷进城买房,成为城市居民。他们留在农村的宅基地长期闲置,从而导致了大量“空心村”的出现。然而,目前宅基地流转起来还是比较困难的,只能在本村集体内流转。国家正在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未来或可以建立农村宅基地交易市场,允许农村宅基地上市公开流转。宅基地可以换房所谓“宅基地换房”,是指在国家政策框架内,坚持承包责任制不变、可耕种土地不减、尊重农民自愿的原则,高水平规划设计和建设有特色、适于产业聚集和生态家居的新型小城镇。农民则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置换条件无偿换取小城镇中的一套住房,迁入小城镇居住。国土资源部2005年发布《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决定在天津等地开展试点。随后,天津市开始以“宅基地换房”的方式进行示范小城镇建设。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深入,很多地区都开始实行宅基地换房,统一规划新城镇房产,为自愿换房的农民建立起新家园。同时也节约了大量土地资源,有利于土地集约化。宅基地可以抵押贷款长期以来,由于法律规定的限制,加上缺乏有效的价值认定,农民不能把房屋用来抵押贷款。2016年初,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了试点农村宅基地抵押贷款的新政策。同年3月,央行发布《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从贷款对象、贷款管理、风险补偿等多方面对金融机构、试点地区和相关部门推进落实“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明确了政策要求。农村宅基地抵押贷款已经在全国各地陆续开始实施了。虽然还有很多待完善的地方,但确实为农民财产权快速变现开辟了一个新渠道。当然,农村宅基地抵押贷款也是有限制的,第一必须是农民自愿的,第二还是要有房子。在农村申请宅基地已经越来越困难了,甚至大部分地区已经没有多余的宅基地分给本村村民了。物以稀为贵,农村宅基地越来越稀缺导致了它的迅速升值,相信未来这一趋势还会延续下去。其实,一块农村宅基地的价值比你想像的还要远远高出许多。农民可以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建房,可以享受承包地、宅基地、林地以及各种各样的补贴,还有,随着近郊区的土地升值,导致农村户口的含金量越来越高,农村户籍的吸引力在不断上升。农民虽然只是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但却是永久受法律保护的。宅基地虽然不能继承,但根据中国“地随房走”的规定,子女后代却完全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况且现在农村的生活水平慢慢好起来了,空气也比城市好很多。当你在城市打拼累了倦了,它温暖的怀抱永远等着你的回归。
村里是没有权力来批准建房的!!但是可以由村里(或者是老人的亲属)去跟城管沟通协调一下,说明老人无房居住的情况,劝说城管暂时不拆,给予一定时间补办建房手续。所以如果老人符合建房条件的,在暂缓拆除阶段,你们要帮老人尽快补办建房手续!只有拿到了村、镇、县三方均同意建房的建房批复后,才能解除不被拆除的危险!我的建议希望能对你有用!

7,什么是土地增减挂

土地增减相挂,就是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一种政策。土地增加挂并不是拆迁的一种事由,因此,也没有一个专门关于土地增减挂的拆迁补偿标准。
“土地增减挂”指的是“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通俗点说就是拆除农民的宅基地用以置换城市发展所需的商业用地和工业用地。扩展资料:要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必须向农村地区增加投入,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城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为我们找到了一条很好的途径,它蕴含着重大的战略理念。实践证明,实施增减挂钩,与土地整治、农业产业化发展相结合,有助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同时,实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节约的土地,依据级差地租原理调剂使用,按照以城带乡、以工补农的要求,将获得的土地级差收益。用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建设,既可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当地农民生活水平,又改变了农村落后面貌,推动了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山东、天津、宁夏、四川、江苏等试点县区将增减挂钩与新村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相结合,整合各类涉农资金,有效解决了农村饮水、通信服务、清洁能源、卫生改厕、环境保护等难题。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土地增减挂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附件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 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为重点。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  (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  (四)困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  (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全国挂钩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规模调控和监督检查;试点省(区、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  第五条 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项目区应在试点市、县行政辖区内设置,优先考虑城乡结合部地区;项目区内建新和拆旧地块要相对接近,便于实施和管理,并避让基本农田。  项目区内建新地块总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地块总面积,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的数量、质量,应比建新占用耕地的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项目区内拆旧地块整理的耕地面积,大于建新占用的耕地的,可用于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第六条 挂钩试点通过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以下简称挂钩周转指标)进行。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规模,同时作为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面积的标准。不得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  挂钩周转指标应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整理复垦的耕地面积归还,面积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  第七条 挂钩试点市、县应当开展专项调查,查清试点地区土地利用现状、权属、等级,分析试点地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和城镇建设用地需求,了解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建新拆旧意愿。  第八条 挂钩试点市、县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调查,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统筹安排挂钩试点项目区规模布局,做好与城市、村镇规划等的衔接。  第九条 挂钩试点县(区、市)应依据专项调查和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统筹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撤并的规模、范围和布局,合理安排建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的比例,优先保证被拆迁农民安置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并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预留空间。  项目区实施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分析,项目区规模与范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等情况;项目区实施时序,周转指标规模及使用,归还计划;拆旧区整理复垦和安置补偿方案;资金预算与筹措等,以及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项目区实施规划图。  第十条 挂钩试点工作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省国土资源部门制定试点工作总体方案,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开展挂钩试点工作申请。国土资源部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试点工作总体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挂钩试点省份。  经批准的试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试点工作总体方案,组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并进行审查,建立项目备选库;根据项目区入库情况,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周转指标申请。  国土资源部在对项目区备选库进行核查的基础上,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批准下达挂钩周转指标规模。  第十一条 挂钩试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较大;  (二)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较高;  (三)经济发展较快,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能确保建新安置和拆旧整理所需资金;  (四)土地管理严格规范,各项基础业务扎实,具有较强制度创新和探索能力。  第十二条 试点省(区、市)应根据国土资源部批准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在项目区备选库中择优确定试点项目区,对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进行整体审批,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整体审批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项目区经整体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整体审批的项目区,不得使用挂钩周转指标;未纳入项目区、无挂钩周转指标的地块,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涉及农用地改变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区实施前,应当对建新拟占用的农用地和耕地,进行面积测量和等级评定,并登记入册。  第十四条 挂钩试点实施过程中,项目区拆旧地块整理要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的有关规定,涉及工程建设的,应当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等制度。  第十五条 挂钩周指标分别以行政区域和项目区为考核单位,两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都不得突破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对各项目区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要独立进行考核和管理;对试点市、县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要综合行政辖区内的所有项目区进行整体考核和管理。  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制定建立挂钩周转指标管理台帐,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归还进行全程监管。  挂钩周转指标从项目区整体审批实施至指标归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项目区要制定分年度指标归还计划。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督促落实指标归还进度;试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每年应当依据指标归还计划,对各试点市、县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区建新地块要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供地和用地。确需征收的集体土地,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通过开展土地评估、界定土地权属,按照同类土地等价交换的原则,合理进行土地调查、互换和补偿。根据“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要求,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创新机构,促进挂钩试点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区选点布局应当举行听证、论证,充分吸收当地农民和公众意见,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项目区实施过程中,涉及农用地或建设用地调整、互换,要得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实行告知、听证和确认,对集体和农民妥善给予补偿和安置。  建新地块实行有偿供地所得收益,要用于项目区内农村和基础设施建设,并按照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要求,优先用于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和农民改善生活条件。  第十八条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挂钩试点工作要实行动态监管,每半年将试点进展情况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定期对本行政辖区试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于每年年底组织开展年度考核,考核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区实施完成后,由试点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正式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部备案。  项目区验收时,需提供1:1万或更大比例尺的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必要的遥感影像资料,与项目区实施前的图件资料进行比对和核查。  第二十条 项目区竣工验收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明确地块界址,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试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运用计算机等手段,对建新拆旧面积、周转指标、土地权属等进行登记、汇总,建立项目区数据库,加强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定期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对未能按计划及时归还指标的省(区、市),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挂钩试点工作;对于擅自扩大试点范围,突破下达周转指标规模,停止该省(区、市)的挂钩试点工作,并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第二十三条 试点省(区、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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