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作中的责任事故;3.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者被群众举报,经调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4.在文明单位评比、职业道德评比、安全生产等检查评比中不合格;5.不符合创造就业基本条件的;6.单位合并的,荣誉称号自动撤销,法律依据:“巾帼-1/post”国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授予单位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法律解析:各级“巾帼-1/post”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授予单位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巾帼-1/post”奖章。
1、 巾帼 文明岗管理办法法律解析:各级“巾帼-1/post”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授予单位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巾帼-1/post”奖章。2.工作中的责任事故;3.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者被群众举报,经调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4.在文明单位评比、职业道德评比、安全生产等检查评比中不合格;5.不符合创造就业基本条件的;6.单位合并的,荣誉称号自动撤销,法律依据:“巾帼-1/post”国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授予单位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2)工作中发生责任事故的;(三)被新闻媒体或群众曝光,经调查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4)、在文明单位考核、职业道德考核、安全生产等检查评比中不合格的;(五)不符合创造就业基本条件的;(六)单位合并的,视为自动撤销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