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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行政审批事项,外地车进天津市区需要什么手续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17 08:08:55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外地车进天津市区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分析:外地车进天津需要的手续有:1、环保审核,转入车辆必须是国V标准,且已经取得天津小客车增量指标。2、交档案:拿环保单,回执单,小客车增量指标,机动车登记证,原车辆档案去车管所;3、等通知再去车管所等两天,车管所电话通知可以办理手续。第二次去车管所,仍然到咨询台告知你办理业务领排号,警察会把机动车登记证书还给你,让你去验车地方验车;4、拓号;5、拍照验车;6、拿验车结果;7、选号;8、缴费;9、上交强险;10、领新行驶证;11、领环保标;12、贴好车辆合格证,强险标,环保标,临牌。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市级机构行政审批保留事项的通知》二、这次减少的审批事项中,如果原来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的,原则上作为服务项目,仍在中心办理;如果确需退出中心的,必须经审核同意,不得擅自退出。因为这些事项虽然退出了审批序列,但仍属于行政服务性质的项目,与人民群众的生活、企业的经营密切相关,面广量大,因此,需保留在中心办理。三、对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市各有关部门必须改进审批方式,规范操作程序,增加透明度,以简化环节、提高效率。对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行政审批事项,将按照“能进则进”的原则,按要求纳入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统一办理。

外地车进天津市区需要什么手续

2,天津市红桥区行政许可服务大厅中心地址电话

天津市红桥区行政许可服务大厅即红桥区政务服务中心,地址是红桥区中嘉南道与威阳北路交叉口西北150米,电话是022-86515355。红桥区政务服务中心联系方式:地址:红桥区正融科技大厦(红桥区中嘉南道与威阳北路交叉口西北150米);政务服务中心(大厦二楼)、政务服务办公室(大厦六楼)。电话:022-86515355。对外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周六、日办公时间及办理事项详见中心公告。扩展资料红桥区政务服务中心内设机构职责:一、综合管理科职责 1、负责部门和“中心”全年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文件材料的起草工作;2、负责制定部门和“中心”日常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3、负责部门和“中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调研、信息报道及宣传和“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查询工作。 二、业务技术科职责 1、依据管理办法,负责制定行政审批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2、负责协调、确定和调整进驻“中心”的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并向社会做好公示; 3、负责对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参考资料来源: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红桥区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办公室)搬迁公告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红桥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天津市红桥区行政许可服务大厅中心地址电话

3,行政审批局是什么单位

1.行政审批局的基本定义它是市政府派出机构,履行对市级职能部门进驻中心、开展事项集中审批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指导服务职能、审批与收费、管理与协调、投诉与监察等为一体,是一个综合职能部门,行政级别为正处级!行政审批局最早成立于2014年5月20日,当时天津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正式挂牌成立,对外办公。这是天津市4月推出行政许可“权力清单”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据介绍,该局成立将解决原有审批职能分散,审批效率不高的弊病。滨海新区审批局收编了原有18个部门的216项审批职责,实行一个窗口办理,现场审批率达到100%。有超过150项事项,在要件齐全的情况下,可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2.行政审批局权力有多大行政审批局是窗口单位,很多局都在这里布置了办公点,比如交通局、财政局、国税局、工商税、质监局、卫生局、环保局、外经局、林业局、农业局、水利局、公安局、消防大队、建设局、国土局、发展和改革局、气象局、经贸局、城管局、人防办、供电局、房改办、民政局、文广新局、烟草局、安监局、旅游局等等!从字面上看,感觉行政审批局的权力很大,其实里面职能还是在原来的委办局,行政审批局只是提供集中办公场所,方便老百姓办事,并不负责承办具体业务!3.行政审批局在编人员身份行政审批局是最近几年刚成立的部门,其实很早以前,原来的政务中心是它的前身,现在换了个名称,人员和职能重新整顿了一下!作为在编人员,很多还是事业编身份,并不是正儿八经的公务员行政编制,如果要转公务员身份,只有一条路,那就是考试!

行政审批局是什么单位

4,行政审批局的职责范围

行政审批局,也称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履行对市级职能部门进驻中心、开展事项集中审批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指导服务职能、审批与收费、管理与协调、投诉与监察等为一体。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局)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履行对市级(县级)职能部门进驻中心、开展事项集中审批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指导服务职能,集信息与咨询、审批与收费、管理与协调、投诉与监察等为一体。"2014年5月20日,天津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正式挂牌成立,对外办公。这是天津市4月推出行政许可"权力清单"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据介绍,该局成立将解决原有审批职能分散,审批效率不高的弊病。滨海新区审批局收编了原有18个部门的216项审批职责,实行一个窗口办理,现场审批率达到100%。有超过150项事项,在要件齐全的情况下,可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负责职责范围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负责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联系、对接、协调工作,承接上级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拓展资料: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5,天津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政府系统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工作,保证国家法制统一,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政府系统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政府规章的修改、废止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第三条 政府系统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应当遵循宪法和立法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及相关立法程序,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我国承诺的要求,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以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实现政府工作法制化为目标,切实解决本市建设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促进依法行政和经济发展。第二章 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第四条 本市行政管理中具有下列事项的,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只能由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规定: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采取行政强制性措施的;  (三)行政审批许可和登记、备案的;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五)市场准入条件、标准、范围以及资格、资质内容的;  (六)涉及世界贸易组织各项规则要求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范围内容的;  (七)其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各项民事权益的。第五条 国家法律的实施办法,一般由市人民政府拟订为地方性法规草案;国家行政法规的实施办法,一般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为政府规章。但国家和本市另有其他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没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作为地方立法直接依据的,一般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为政府规章;需要进一步提升政府规章法律效力时,由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为地方性法规。但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直接制定为地方性法规的情况除外。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年度立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其中,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计划的拟定,应做好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的工作衔接和协调。第八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起草工作,可以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直接起草,也可以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统一指导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起草。  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内容涉及两个以上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或其内容比较综合复杂的,以及立法时限要求较紧的,可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直接组织起草,也可以由其指定一个牵头部门组织起草,或由其委托有关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等起草。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所需费用,列入起草部门的行政经费。第九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发扬民主,集思广益。  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民事权益以及其他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通过听证会、专题论证会、向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应当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在赋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要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当承担的责任,规定的管理措施和办事程序应当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当事人;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义务的同时,还应当规定其享有的相应权利和保障该权利实现的途径。第十条 有关起草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或政府规章草案,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草案正文;  (二)草案说明;  (三)有关依据;  (四)有关部门、组织和公民的主要不同意见;召开听证会的,应当附听证会记录;  (五)其他有关材料。  草案应当结构完整,体例、文字符合立法技术要求。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统一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该草案内容的合法性、执行的可操作性、体例规范的科学性。草案内容不得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相抵触,并应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要求和我国的承诺,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统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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