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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对重污染天气的管控,天津危化品车辆限行时天津市危险品通行时间最晚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14 23:53:53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天津危化品车辆限行时天津市危险品通行时间最晚

一般白天不可以出来晚上八点以后可以通行禁止通行。2019年有哪些节假日高速公路禁行危险货物运输车呢?近日,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能源局联合发出通告,明确重大节假日和春运高峰期间,高速公路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通行。具体禁行时间如下:一、元旦假期:2018年12月30日零时至2019年1月1日24时。二、春运和春节假期:2019年1月30日零时至2月3日24时; 2019年2月9日零时至2月12日24时。三、清明假期:2019年4月4日零时至4月7日24时。四、五一假期:2019年5月1日零时至24时。五、端午假期:2019年6月7日零时至6月9日24时。六、中秋假期:2019年9月13日零时至9月15日24时。七、国庆假期:2019年9月30日零时至10月2日24时;2019年10月6日零时至10月8日24时。天津市危险品通行时间一般九点到第二天早上六点,为通行时间天津危化品车辆限行时? - : 一般白天不可以出来晚上八点以后可以通行天津几点到几点危险品车禁行? - : 山西省境内的太长高速、长晋高速、长邯高速、晋焦高速、晋阳高速、晋济高速,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实施交通管制,晚10时至次日凌晨6时,全线禁止其通行.天津重污染3级应急预案滨海新区外地车辆是怎么限行的? : 看看把: 原文如下: 天津市启动重污染天气尾号限行措施 经环保部门预测,2月23日至27日,我市将出现重污染天气.按照市政府《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通知...天津市危险品通行时间最晚到几点天津市危险品车最晚跑到几点?: 天津市危险品通行时间一般九点到第二天早上六点,为通行时间天津市高速公路危险品车限行时间. - : 从2018-06-01日起,天津市行政区对危险品运输车辆限行,限行到10号,晚上也会有人查,再加上5月31晚上9点滨海新区胡家园停车场一辆油罐车着火引燃了另外三两油罐车着火的事故,对危险品运输车的管控会更加严格.天津高速公路危险品车晚上几点到几点禁行? - : 我想只要是危险品就不应该通过.不管什么时候,天津达沃斯洞庭路是限行路线吗?危险品车白天可以走吗? - : 洞庭路限行,危险品车不可以走长城皮卡车属于货车吗?可以在天津市里面行驶吗?谢谢 - : 长城皮卡车属于货车,可以在天津市区行驶,但是受到天津市限号限行规定,只能在凌晨至6时驶入市区.天津市牌照的载客汽车实施单双号限行,首日限行尾号按照当日日期末位数奇偶数确定单双号.货运机动车和危化品运输车辆(均含持有...天津2月27日解除雾霾天气应急预案限号措施,外环内限号解除货车限行解除吗? - : 限行暂时解除,3月1日限行天津今天小型货运机动车限行么? - : 昨天看的新闻,限的是危化品运输.还有就是相关区域的限行.梅江会展中心周边??6月26日8时至当晚活动结束、27日8时至当晚活动结束、28日8时至当晚活动结束,对烟波路(友谊南路-绥江道)、绥江道(烟波路-江湾路)、江湾路(友谊...

天津危化品车辆限行时天津市危险品通行时间最晚

2,天津实施雾霾恶劣天气机动车限行是今年的几月几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津政发〔2013〕42号 为有效缓解交通拥堵,降低能源消耗,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美丽天津建设纲要》(津党发〔2013〕19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自2014年3月1日起,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7时至9时和16时至19时,禁止外埠牌照机动车在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通行。 二、自2014年3月1日起,每日7时至19时,禁止货运机动车在外环线上通行。 三、自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1月10日,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7时至19时,本市及外埠牌照机动车在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实施按车牌尾号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 四、根据上述第三条规定,按车牌尾号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区域限行的机动车车牌尾号分为5组,定期轮换限行日,分别为:(一)自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4月12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含临时号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0号管理,下同)分别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 (二)自2014年4月13日至2014年7月12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 (三)自2014年7月13日至2014年10月11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4和9、5和0、1和6、2和7、3和8; (四)自2014年10月12日至2015年1月1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3和8、4和9、5和0、1和6、2和7。 以上机动车车牌限行尾号与北京一致,如有变化另行通告。 五、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4类特种车辆; (二)公共汽车、班车(持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班车证)、长途汽车(持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长途车证)、大中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邮政专用车(持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邮政通行证); (三)各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机动车(“使”字号牌车辆); (四)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等专项作业车辆; (五)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六、为方便群众出行,公安交管部门为拥有同组和相同限制尾号的单位和个人、家庭机动车变更号牌,并对持有自动挡准驾车型且左下肢残疾的驾驶人发放专用通行证。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个人名下有2辆(含)以上机动车,且车牌尾号均为同组或相同限制尾号的; (二)属夫妻双方名下各有1辆或多辆机动车,且车牌尾号均为同组或相同限制尾号的; (三)属同一家庭(一个户口簿内的家庭成员)拥有2辆(含)以上机动车,且车牌尾号均为同组或相同限制尾号的; (四)单位名下拥有2辆(含)以上机动车,且车牌尾号均为同组或相同限制尾号的。 咨询网站:天津政府法制信息网; 网址:www.tjlegal.gov.cn; 咨询单位: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电话:23394637;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湖北路8号。 特此通告。 天津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15日

天津实施雾霾恶劣天气机动车限行是今年的几月几日

3,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实现良好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以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为约束,合理规划城市布局,加强生态建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清洁生产,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职责,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城市管理、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务、海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浅层地温能等清洁能源;鼓励和支持煤炭清洁利用技术的开发和推广。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大气环境容量、污染成因、治理技术和防治政策等研究,适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第七条 本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精细管理,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对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九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第二章 大气污染共同防治第十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本市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纳入全市环境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域大气环境状况和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制定大气环境治理措施和阶段性达标方案。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市地方标准;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业结构调整的规定和准入标准,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工业项目。  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淘汰落后产品、工艺、设备的规定。第十四条 新建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按照有利于减排、资源循环利用和集中治理的原则,集中安排在工业园区建设。第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的统一监督监测,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发布大气环境质量预报、日报,实时发布大气环境质量数据,定期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市气象部门、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预报工作。第十六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和污染物排放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中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项目应当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修正

4,京津冀治霾成效如何

京津冀治霾已见成效 蓝天保卫战仍需攻坚  今年是国务院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收官之年。在环保部日前举行的发布会上,京津冀三地环保部门负责人都表示,5年治霾成效可见,但要打赢蓝天保卫战还有攻坚任务。北京市环保局局长方力说,监测数据显示,今年3月20日~10月25日,北京市持续220天无PM2.5重污染日,创下近年来最好纪录。方力介绍说,截至10月29日,北京市空气中PM2.5平均浓度为60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6.3%,较2013年同期下降34.1%。达标天数174天,同比增加4天;空气重污染19天,同比减少两天。特别是3月~8月连续6个月PM2.5浓度均为近5年同期最好水平。空气中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也是《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划定的北京市2017年收官目标,这意味着,北京市已站在完成治霾任务的门槛。天津市环保局局长温武瑞也介绍说,天津2016年PM2.5的平均浓度已经下降到69微克/立方米,比2013年同期下降28.1%。《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给天津的任务是,2017年年底PM2.5的浓度比2013年下降25%。河北省的任务与天津一样,也是2017年年底PM2.5的浓度比2013年同期下降25%。河北省环保厅厅长高建民说,这个任务河北省已经提前两年完成了。京津冀三地环保部门负责人都坦言,是超常规的减排换来了可见的成绩。在能源结构方面,北京年内将实现城六区和南部平原地区基本“无煤化”,优质能源占能源消费比重预计达到90%左右;天津实施散煤“清零”计划;河北省削减煤炭消费量3845万吨。今年以来,北京市淘汰散乱污企业624家,对污染企业的处罚金额超过1.6亿元。河北淘汰散乱污企业10.8万家,压减炼铁产能2000万吨、炼钢产能2261万吨。天津关停了9081家污染企业。温武瑞介绍说,最近天津市环保和公安部门合署办公,大力提升执法震慑力,环保处罚达到2.49亿元,为去年同期的近3倍。京津冀三地今年还加大了对治污不力的问责力度。北京市建立空气质量排名机制,已对排名靠后、问题突出的14个街道乡镇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因治霾不力,河北省已有1563人受到党政纪处分。天津市有1414人次被问责。不管是站在完成任务门槛的北京,还是从减排量来算已经完成任务的天津、河北,三地环保部门负责人都坦言,要打赢蓝天保卫战,还有多项攻坚任务。从北京往年的情况来看,秋冬季常常是重污染密集发生的季节,能否最终实现蓝天目标尚存不确定性。10月25日~28日,北京就曾遭遇了一轮重污染天气。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攻关联合中心副主任柴发合在接受采访说,这次重污染过程的发生,是由于不利的气象条件叠加本地机动车和周边工业污染。事实上,专家已经多次提醒,当前治霾最大的难点就是秋冬季一次重污染过程带来的PM2.5浓度飙升,有可能一次重污染过程带来的污染量就能抵消全年的减排成绩。京津冀地区急需有秋冬季重污染过程的解决方案。环保部宣教司巡视员刘友宾介绍说,针对秋冬季重污染过程的成因和解决方案,我国近期专门成立了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攻关联合中心,组建了一支1000多人的攻关队伍,分成28个专家团队,下沉到京津冀“2+26”个城市进行实地调研和驻点指导,开展“一市一策”科技支撑。方力表示,当前是秋冬季治霾的关键时期,北京市正全面落实“北京市秋冬季攻坚方案”,要全力打好清煤降氮、高排车治理、“散乱污”企业整治、清洁降尘、严格执法等组合拳,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方力说,如遇不利气象条件,北京市要着力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加强督查和执法检查力度,最大限度减轻重污染影响。温武瑞说,虽然天津市完成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7年的目标,但与35微克/立方米的国家标准相比,空气质量还有较大的改善空间。秋冬季的污染仍是突出问题,重污染天气要减少的任务还很重。当前,天津市治霾的重任就是应对重污染天气,对工业企业全面实行“一厂一策”,削减污染峰值。高建民说,虽然河北完成了减排目标,但是大气环境质量与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很大距离,河北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的任务仍相当重。京津冀治霾已见成效 ,说明当下治理方法是有效的正确的。

5,天津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涉及停工等事项

近日,天津市政府发布《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提出要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进一步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在《应急预案》中,重污染天气预警共分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3个等级,并对此制定了三级响应措施。在响应措施的“强制性减排措施”里,文件规定,达到相应预警级别以后,将“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严格落实封闭、苫盖等降尘措施,并增加洒水降尘频次。”以下是应急预案通知全文:一、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全面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相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削减污染峰值,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确保按照国家要求,重污染天气期间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的减排量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总量的10%、20%和30%以上。1.2 编制依据1.2.1 国家及生态环境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1.2.2 本市相关文件《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AQI)级别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对因沙尘暴和臭氧形成的重度污染不执行本预案。1.4 预案体系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各区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及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二、组织机构构成与职责2.1 领导机构及职责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是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工作人员为专职人员。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适时修订《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指导各区组织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应对重污染天气相关工作;组织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保障预案和各区人民政府应急保障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并依照相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2.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职责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编修应急保障预案及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时间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组织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有效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各环节的工作记录和台账,每日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进展信息(具体职责见附件)。2.4 专家组及其职责根据本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际,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专家组,为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2.5 企业职责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制定应急响应“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并在厂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执行措施。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现场检查。三、预警3.1 预警的分级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预测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红色为最高级别。各级别分级标准为: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3.2 预警的发布3.2.1 监测预警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联合组织开展本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市空气污染物的监测预警及动态趋势分析;市气象局负责本市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3.2.2 预警信息的发布(1)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或按照区域应急联动要求及时启动预警。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重度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或调整相应级别的预警。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标准时,由生态环境部门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2)黄色预警经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橙色预警经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批准;红色预警经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黄色预警信息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名义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以应急指挥部名义发布:一是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文件传真和市政府协同办公网邮件系统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各成员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各成员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接到预警信息后,根据预警级别,立即通知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及工业企业、各类施工工地、学校及幼儿园、机动车车主及驾驶员等启动(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二是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微信、手机短信向各成员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及联络员发布预警信息。三是由市政府新闻办通过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及“天津发布”微博门户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3.3 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预测AQI日均值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解除或调整预警信息的发布程序同启动程序一致。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及时发布预警调整或解除信息。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四、区域应急联动接到生态环境部或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通报预警提示信息,及时发布预警,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措施,与周边城市共同应对区域重污染天气。五、应急响应5.1 响应分级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5.2 响应的启动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对于机动车限行、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措施的执行起始时间,按照当次预警发布通知的具体规定执行。应急指挥部建立协调机制,在Ⅰ级响应时召开协调会议,在Ⅱ级或Ⅲ级响应时适时召开协调会议,对应急工作进行部署。在启动应急响应措施的同时,各区可根据污染特征,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实施有针对性的应急减排措施,确保应急实效。5.3 响应措施5.3.1 Ⅲ级响应措施健康防护指引:(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建议性措施:(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2)加强公交运力保障。强制性减排措施:(1)对工业企业管控,各区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指导工业企业根据绩效分级指标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工业企业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要求,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保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30%以上。(2)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3)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4)未安装密闭装置的煤炭、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严格落实封闭、苫盖等降尘措施,并增加洒水降尘频次。(6)各区应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温度及相对湿度,对辖区内主要道路适时调整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5.3.2 Ⅱ级响应措施健康防护指引:(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建议性措施:(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3)加强公交运力保障。强制性减排措施:(1)对工业企业管控,各区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指导工业企业根据绩效分级指标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工业企业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要求,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保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40%以上。(2)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3)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4)未安装密闭装置的煤炭、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家第二阶段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6)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严格落实封闭、苫盖等降尘措施,并增加洒水降尘频次。(7)各区应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温度及相对湿度,对辖区内主要道路适时调整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8)本市及外埠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全天按车牌尾号单双号行驶(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承担急救、抢险等任务,挂新能源牌照及本市未更换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车除外)。本市及外埠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外环线以内道路的日常车牌尾号限行措施暂停执行,其他限行措施继续执行。(9)港口集疏运机动车进出港区全天按车牌尾号单双号行驶。(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挂新能源牌照及本市未更换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车除外)。(10)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家第四阶段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5.3.3 Ⅰ级响应措施健康防护指引:(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2)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建议性措施:(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3)停止举办各类大型户外活动。(4)加强公交运力保障。强制性减排措施:(1)对工业企业管控,各区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指导工业企业根据绩效分级指标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工业企业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要求,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保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50%以上。(2)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3)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全市可能产生大气污染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生产活动(塔吊、模板工程、钢筋工程、幕墙工程、地下施工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的工序除外)。(4)未安装密闭装置的煤炭、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家第二阶段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6)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严格落实封闭、苫盖等降尘措施,并增加洒水降尘频次。(7)各区应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温度及相对湿度,对辖区内主要道路适时调整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8)本市及外埠机动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全天按车牌尾号单双号行驶(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承担急救、抢险等任务,挂新能源牌照及本市未更换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车除外)。本市及外埠机动车在外环线以内道路的日常车牌尾号限行措施暂停执行,其他限行措施继续执行。(9)港口集疏运机动车进出港区全天按车牌尾号单双号行驶(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挂新能源牌照及本市未更换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车除外)。(10)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家第四阶段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5.4 响应措施的监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全市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加强抽查检查。自预警信息发布后24小时起,对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要制定督查检查工作方案,督促本领域、本辖区具体应急措施的落实,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7︰00前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响应落实情况。5.5 响应终止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负责通知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响应。六、总结评估响应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估。七、监督管理7.1 公众宣传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册、刊物、宣传画等手段,及时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的各项法律、法规,积极向群众宣传重污染天气的健康防护常识和技能。7.2 应急演练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7.3 应急培训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增强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思想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7.4 责任追究市、区有关部门要加大应急响应期间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重污染天气期间发现的应急响应措施未落实到位、企业违法排污等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问题导致应急响应措施未有效落实的,依据《天津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和《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追责程序进行追责。八、附则本预案由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对涉及本部门监管单位的减排措施清单,要及时更新并组织落实;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源、扬尘源等减排措施清单,要及时更新并组织落实。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和保障实施方案应及时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每年9月底、12月底将更新后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8〕65号)同时废止。各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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