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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哺乳期往返时间怎么算,国家规定喂奶时间多久路途算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8 21:12:10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国家规定喂奶时间多久路途算吗

婚姻法司法解释确定:婴儿在两周岁以内的,为哺乳期,与往返路途没有关系。
国家规定是每天有两次哺乳时间,每次半小时,不连来回的时间,但你家那么远,估计你们领导不会让你休那么久,一般就是按来回时间一共半小时算的~~

国家规定喂奶时间多久路途算吗

2,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什么意思

比如:一天工作8小时,哺乳期2小时,孩子在家抚养,上班来回路上乘车2小时,这2小时乘车时间算作上班(劳动)时间。
比如:一天工作8小时,哺乳期2小时,孩子在家抚养,上班来回路上乘车2小时,这2小时乘车时间算作上班(劳动)时间。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什么意思

3,哺乳时间再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

B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哺乳时间再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

4,天津市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各多长时间

女职工产假为90日,其中产前休息15日,难产增加产假15日,多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如果孕妇所在岗位对胎儿及母体有危害,单位应暂时把职工调离此岗位。 哺乳期时间定为一年,每班工作应给予其两次授乳时间,每次纯授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 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

5,天津产妇哺乳假怎么算

天津市哺乳假的相关工资待遇,严格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 1、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哺乳期的待遇不变。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婴儿身体较弱或单位没有托幼设施、上班路程较远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月。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工龄。

6,天津市对于女职工哺乳期时间和假期有什么规定

1.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2.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3.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4.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7,2017年劳动法规定哺乳期怎么算时间

每天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小时的哺乳时间。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扩展资料《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规定是,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劳动法不对此作出规定。女职工哺乳,只能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一、第二款执行,即“对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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