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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社会团体数量,天津市福建商会的商会简介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6 06:41:28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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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福建商会的商会简介

天津市福建商会是由天津市福建经济发展促进会延伸发展起来的。商会于2003年1月1日经天津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建立。商会由在津闽籍不同生产经营方式的企业自愿组成,非赢利性的组织。天津市福建商会主管部门为天津市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天津市工商联(商会)团体会员单位,接受天津市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和天津市工商联(商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首届商会荣聘天津、福建两地领导和有关单位的领导为名誉会长、顾问。商会领导主要来自在津企业家,天津政协委员、金雄(天津)彩印有限公司董事长阮志雄为商会会长,天津市塘高法门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为商会法人代表、常务副会长,天津市英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林光为商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宋甲平为商会专职副秘书长。商会会员来自全省各地,会员现有404人。商会还有下属福州商会(即天津市福建商会福州分会)300多人,共计近800人。

天津市福建商会的商会简介

2,2017年我国社会组织总数量有多少

76.2万个。根据民政部发布的《2017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76.2万个,比2016年增长8.4%,其中社会团体35.5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40万个,基金会6307个。扩展资料:1、社会组织是公共关系的主体,它是公共关系的三大构成要素。公共关系学所称的“社会组织”是狭义的。它是人们为了有效地达到特定目标按照一定的宗旨、制度、系统建立起来的共同活动集体。它有清楚的界限、明确的目标,内部实行明确的分工并确立了旨在协调成员活动的正式关系结构,比如,政党、政府、企业、商店、工厂、公司、学校、医院等。2、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成立于1983年11月。中国残联由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具有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参考资料:百度百科_社会组织 百度百科_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17年我国社会组织总数量有多少

3,社会团体包括哪些单位

社会团体的数量较多,民政部分为以下四类。(1)学术性团体是指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交叉科学研究的团体。如:XX学会,XX研究会。(2)行业性团体是指由同行业的企业组织组成的团体。如:XX协会。(3)专业性团体是指由专业人员组成或依靠专业技术、专门资金从事某项事业而成立的社会团体。如:XX学会、XX促进会。(4)联合性团体是指人群的联合体或团体的联合体。如XX校友会、XX联合会、XX联谊会。还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比如各种民办学校、医院、剧团、养老院、研究所、图书馆、美术馆、宗教组织、其他社会服务和福利机构。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相应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如何组成1、会员大会是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数量较多的社会团体可由会员代表大会代行职能;2、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社会团体开展日常工作;3、根据需要可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部分职能;4、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又可称会长(副会长)、主席(副主席)等,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社会团体包括哪些单位社会团体是指为一定目的由一定人员组成的社会组织。可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以非营利为目的两类社会团体。前者如合作社、公司等;后者如政治、宗教、科技、文化、艺术、慈善事业等社会群众团体。成立社会团体除需要一定数目的人员组成以外,还要制定章程、到有关机关登记,有的还须依法申请许可等等。社会团体是当代中国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社会团体都带有准官方性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必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业务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授权的组织。社会团体实际上附属在业务主管部门之下。中国的社会团体是社会组织的一种。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社会团体包括哪些单位

4,天津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行业协会行为,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起组建行业协会,开展行业协会活动,以及对行业协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经依法批准成立、由同一行业经济组织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自律管理的行业性社会团体,包括协会、商会、同业公会等(以下统称为行业协会)。第三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同一行业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经济组织按照自主办会、自愿入会的原则组建行业协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发挥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等职能,加强与社会、政府的沟通和联系,促进行业经济的发展。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扶持和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将行业协会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逐步转移由行业协会承担,支持和保障行业协会独立开展活动。第五条 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业协会的发展规划、布局调整和政策制订,依法履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赋予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  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负责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  市和区县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相关行业协会提供产业发展、行业规范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第六条 行业协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之间应当实现行业协会管理信息共享,及时交换下列信息:  (一)行业协会的成立、变更和注销;  (二)行业协会的章程及其修改;  (三)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情况及变更;  (四)行业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五)年度检查和执法检查情况;  (六)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  信息共享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行业协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行业协会可以按照行业设立,也可以按照职业、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或者服务功能设立。  行业、职业和产品的分类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第八条 行业协会名称应当表明其行业属性,并冠以“天津市”字样。  除行业协会外,其他社会团体不得使用带有行业协会特征的名称。第九条 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同一行业中不同所有制形式、不同经营规模的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入会权。入会具体条件应当在章程中予以规定。  行业协会会员应当以同行业经济组织为主,也可以吸收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入会,但吸收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  行业协会可以吸收外地经济组织或者专家学者入会,具体条件应当在章程中予以规定。第十条 行业协会章程应当对会员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保障会员权利、义务平等。  任何会员不得利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剥夺或者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有权自主决定协会的民主表决机制,会员表决权的具体分配标准应当在章程中予以规定。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是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行业协会,可以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应当由会员大会决定并在章程中予以规定。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条件,应当在章程中予以规定。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有表决权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对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有表决权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赞成方可通过:  (一)章程的修改和废止;  (二)会长、法定代表人、理事或者监事等人员的产生和免职;  (三)行业协会的分立、合并与自行解散;  (四)其他涉及会员基本权益的重大事项。  对前两款规定事项的表决通过,行业协会章程规定应当高于二分之一或者三分之二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应当设立理事会,作为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行业协会可以设监事或者监事会,监事不得兼任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或者理事。  理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工作制度以及理事、监事的产生办法、职责、任期等,应当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并在章程中予以规定。

5,天津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市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但设在本市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管理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团体除遵守《条例》外,还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区、县民政部门是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明确一个职能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主管社会团体的日常管理。第五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第六条 社会团体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自律机制,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对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团体,应当给予表彰。第七条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社会团体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企业或者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第八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发起人是个人的,不得少于10人;发起人是单位的,不得少于6个;由个人和单位混合发起的,发起人总数不得少于10个。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第九条 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超过6个月未完成筹备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筹备。但有正当理由,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筹备时间,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第十条 国家机关县(处)级以上在职领导,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因特殊需要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  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是指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和副会长(副主任委员),但不包括名誉职务。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于办理完毕后7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社会团体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纪要;  (三)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  (四)名称变更的,应提交新修改的章程草案;住所变更的,应提交新住所使用权证明;宗旨、业务范围变更的,应提交新修改的章程草案和修改章程的说明;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提交审计报告和拟定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活动资金变更的,应提交验资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的,应提交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文件。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社会团体章程的规定处理。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注销后1年内,被注销的原社会团体及其领导机构成员不得作为发起人以同一宗旨、重新申请成立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投资设立的企业法人,税后利润返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可以举办社会服务项目,但应依法领取收费许可证,使用合法有效的收费票证。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收取会员会费的标准,由社会团体理事会审议确定,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社会团体收取会员会费,应当使用由市民政部门、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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