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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全文,天津公产房买卖有何规定承租人和其他亲属都在一个户籍当中但承租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13 03:02:13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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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公产房买卖有何规定承租人和其他亲属都在一个户籍当中但承租

需要此房户主去办,房本的名字,就是您父亲了,买卖或者拆迁才和户籍人有关系,需要带着房本,户口本,身份证去房管局登记,房管局对房屋做出评估后定价交钱,一般是21个工作日就能下本,不过现在多花钱就能快一点,也有可能拖很长时间
不明白啊 = =!

天津公产房买卖有何规定承租人和其他亲属都在一个户籍当中但承租

2,公产房必须有户口吗一个承租人能有两套天津公产房吗

按天津市目前的有关规定,应该有天津市的户口才能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至于是不是有两套公产房,目前未有禁止的规定。《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公有住房承租人: (一)没有合法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 (二)变更承租人后成套独用住房变为成套伙用住房的; (三)拖欠房屋租金的; (四)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 (五)有使用纠纷或者租赁纠纷的; (六)没有本市城镇户籍的。
您好,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和户口没有关系,重点在于有没有权利。望采纳

公产房必须有户口吗一个承租人能有两套天津公产房吗

3,天津市公产房的承租人死亡多久不过户会充公

近日,本市对《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改,天津市津房置换有限责任公司也将于11月1日起按照《办法》的规定为承租人办理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回购及代理转让手续。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可以申请办理变更承租人过户手续。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提出申请,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人员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人民法院调解、审判过程中,需要通过回购、代理转让等方式确定承租权或处置公有住房的,由公有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置换经营单位回购或者代理转让公有住房。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的,新的承租人通过两种方式确定:一种是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可以指定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同户籍亲属在其死亡后继续承租公有住房;另一种是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未指定承租人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过户。承租人子女已故的,已故子女的子女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没有符合过户条件人员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可以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可以申请过户。  承租人死亡的,其配偶、子女、父母以外同户籍的其他亲属,出具经公证的符合过户条件人员放弃承租权、同意过户给其他亲属的协议书,也可以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仅有一人的,可以出具经公证的过户声明。
什么房子过户不收费啊。。。不同房产站的房子 过户价格不一样 。。有需求可以联系我。。

天津市公产房的承租人死亡多久不过户会充公

4,跪求天津的公产房过户问题 爷爷的公产房如何过户到我父亲名下

022-23141331 天津市公用房管理处的电话,可以咨询一下1.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亲属(包括原承租人的父母、配偶及全部子女)关系证明原件。2.原承租人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已销户的,由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未销户的,出具医院的医学死亡证明。3.公有住房承租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所有符合过户条件的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当事人户籍在本市,但本人不在本市,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可提供经公证的声明书和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公证。5.原承租人有两次以上婚姻的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和与不同配偶生育子女情况证明。6.公证员认为办理该项公证需提供的其他证件或证明材料。当事人在办理此项公证时,还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1.申办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协议公证,符合条件的承租人一般需亲自到公证处签订协议办理公证,不能亲自办理的必须提供公证委托书;同时必须接受公证员依程序规定进行的身份比对、视频和指纹的采集等审查手续,拒绝审查的不予公证;冒名顶替或以其他虚假手段骗取公证书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协议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对年老或患病不能做出正确意思表示的,立协议人应提供医学司法鉴定证明,以证实本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拒绝提供的不予办理公证。3.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协议公证后,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过户前协议人要求变更协议内容的必须协商一致,交回全部公证书并重新办理公证;过户后要求变更的由协议人诉讼解决。(
你需要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领取《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亲属关系证明表》,带着表到原承租人档案所在部门开具,切记要加盖单位人事部门的印章,不可以是单位公章,之后在回到公证处向公证员提交包括《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亲属关系证明表》在内的一下证明材料:1、原承租人的死亡证明;2、所有健在并且具有天津市户口的有权承租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有承租权人包括:原承租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若上述人等有死亡的,需要提供死亡证明);3、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在上述条件齐备的情况下,所有健在的有权承租人必须一起去公证处,在公证员面前达成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协议书,只能由一个人承租,其他人必须放弃。
1、问:为何公证处不给公正呢? 答:公产房是国家财产,承租人无权处分国家财产,所以你那份过户协议是无效的,因而公证处不会给你公证。2、更换承租人,需要找房管站,按照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相关规定办理。3、还有变通的办法:找房管站,花几万元把产权买过来(不会出太多的钱)变成私产,然后就随你处置了。

5,天津公产房承租人及承租人子女不在承租方居住由同户籍承租人妹妹一

公产房承租人与国家签订的是租赁合同 当承租人死亡时,他与公房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也就因一方当事人的死亡而终止,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即随之消失。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从法律角度讲,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可以收回该公房的使用权。但是,如果同户籍有其他人居住,则必须考虑其现状,由同户籍人再向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提出续租申请,如该单位房屋条件许可,该继承人续租又无违反规定的行为,经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同意后办理房屋租赁变更手续,和该出租单位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可取得继续使用权。否则,该出租单位有权将房屋收回。所以公产房的过户是变更承租人 与私产继承无关 不需要其他人的签字同意 但是有个前提你必须是和原承租人同户籍 且同户籍的其他人无异议 就可以向公产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变更 带着死者的死亡证明和销户证明 还有户口本 房屋租赁合同即可
楼主实际想知道的是“财产”继承,以及这份“财产”如何才能继承。对吗?当事人:简单说,包括你、你的父亲、你的姑姑(你父亲的妹妹)。你想以继续承租的方式继承--行不通。原因楼上已经说的很清楚了。唯一可行的办法是你说的买下该房屋的产权。追问:如果原承租人在死之前买这承租的直管公产房屋的产权要经过同户籍并居住在此房的人同意吗?不用!只需要你父亲出面找房管局申请购买产权即可。因为你父亲是该租赁合同的乙方(承租人)。买产权的事2009年我自己办的,无须征得他人同意。如果现在有新的规定另议。如果你的姑姑没有其它居所(即你的姑姑或其配偶名下无房),你实际继承将是一个漫长的等待。买下产权后,不论你的父亲和你,都不能让你的姑姑迁出,因为她无处可去,而你的父亲或者你有居所(你的原话--天津公产房承租人及承租人子女不在承租方居住)。所以,即便诉讼,也要判决该房产的所有人与你的姑姑签订租赁合同,继续住在该房内。除非为你的姑姑找到了她认可的新的居所。如果事情到了这个地步,亲情就荡然无存了。如果你不想把事情做绝,就退一步海阔天空。如果你无法改变你的姑姑一家居住在该房内的事实,建议你采取共有财产的方式,兼顾三方面的利益。即:你、你的父亲、你的姑姑共同出资买下产权,按照出资额多少获得该房屋的产权份额,来个皆大欢喜的结局。届时,你们人手一本产权证,区别是:份额大的持主证,另二人持副证,即大本小本。这个结局对你不但不亏,而且是占了便宜的。因为如果不买下产权,在继续获得该房的承租权上,你已经出局了!
第一 ,这只是租赁合约,不存在继承的问题;第二,优先考虑实际承租一方的利益;第三:公房管理部门有权收回该出租房屋,因为当初的租赁对象已经消亡,该租赁合约不存在权利义务的基础。第四:如要继续租赁,而且公房管理部门同意,优先考虑实际租赁家庭,即承租人妹妹一家。第五:原承租人子女不具备任何优先权利,应该和一般申请那样处理。

6,天津公产房买卖有何规定和具体流程

房屋转让过户的规定 投入使用的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使用自制合同的,当事人在过户申请前应委托经市房地局认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预审,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预审合格意见。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后,应对买卖双方提供的申请过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一、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二、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 三、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无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现象,是否属于《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不得转让的范围; 四、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 五、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 六、买卖已出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七、买卖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八、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该审核的其他内容。 买卖双方当事人对于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过户决定有异议,可向市房地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手续和费用: 1、5年内的房屋过户,需要由卖方交纳个人所得税。5年以前的不需交。 2、第一次过户要交纳1.75%的讫税(财政部门收取) 3、6元/平方米的手续费(房管局收) 4、房屋评估费按评估后总价的5‰收(评估事务所收) 5、公证费最高300元 根据以上各项费用您自己一算便知。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缴税费 一、买卖: 除所得收益缴纳外,以成交价(或评估价)为计(费)基数按下列规定缴纳税费: (一)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得收益缴纳(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免缴):由卖方缴纳。按成交价扣除当地政府公布的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原支付超过住 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和卖方按本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印花税、监证费 后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缴纳。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 均单价50%以下的部分,按20%缴纳所得收益,80%归卖方;成交 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上的部分,30%缴纳所 得收益,70%归卖方。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 (三)印花税:0.1%,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四)契税:1.5%,由买方缴纳; 二、出租: (一)土地收益:按出租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5元征收,由出租方缴纳; (二)营业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社会事业发展费、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按租金收入10%的综合征收 率征收,由出租方缴纳; (三)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按现行规定征收; 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房产过户的费用有下列几项,但各地可能有出入: 一、政策性收费: 1、契税:普通住宅:评估价*1.5%;非普通住宅:评估价*3% 2、个人收入调节税:(评估价-原购入价)*20% 3、营业税:住宅购入不满两年的:评估价*5.55%;非普通住宅购入两年以上的:(评估价-原购入价)*5.55%;普通住宅购入两年以上的免交。 4、房产交易费:房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 5、印花税:评估价*0.1% 6、房产证工本费:85元 7、土地证工本费:105元 8、交易评估费:评估价*0.3% 二、如果通过中介交易,应支付的中介费: 1、交易中介费:成交价*1% 2、房产权证代办费:每证100元

7,天津公租房政策

2011年天津公租房政策出台 三种条件可申请。 根据《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津政发〔2011〕12号)中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公共租赁住房:1、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条件且尚未租赁住房的家庭。已领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或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且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未到期的家庭不得申请;2、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包括年满18周岁以上单人户)。上年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3、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类型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外地来津工作的无房人员。 其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三种补贴”的申请条件也均有规定。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保障对象包括:市内六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年以上或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待遇,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含)平方米的两人以上(含)家庭;市内六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年以上、因重大疾病等特殊变故变卖房屋或转让房屋使用权在3年以上、同户籍家庭成员名下没有住房的两人以上(含)家庭;市内六区非拆迁家庭中享受民政部门特困救助一年以上、符合“孤老、大病、四级以上(含)残疾”认定条件、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含)平方米或因重大疾病等特殊变故变卖房屋或转让房屋使用权时间超过3年的两人以上(含)家庭;将市内六区市级以上(保持荣誉)劳动模范家庭中上年年收入低于3.7(含)万元、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含)平方米的两人以上(含)家庭;市内六区重残或双残家庭中上年人均月收入在600元(含)以下、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含)平方米的两人以上(含)家庭。 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800元(含);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在9平方米(含)以下;未享受廉租住房、经济租赁房(含实物配租和租房补贴)、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申请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上年人均收入低于2万元(含);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在9平方米(含)以下;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政策。 如何申请公租房? 根据是否取得“三种补贴”,申请分两种情况。 已取得“三种补贴”资格且尚未租赁住房的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验证更换资格证明。已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的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程序,按照《关于调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1〕38号)规定执行。已取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尚未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到发放资格证明的区房管局提出换证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须为《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注明的申请人,申请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原件),本人、配偶或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的,还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具的连续缴存证明(原件)。携带以上要件到发放资格证明的区房管局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未取得“三种补贴”资格的,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到户籍所在地的区房管局提出申请。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人户也可单独申请。申请人须携带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家庭现住房情况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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