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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产测绘规则,房地产测绘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7 18:40:40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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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测绘

流程基本就是在初始登记所提交下述要件,然后给你转到测绘室。 预测需要: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规划许可证、地名审批表、建筑平、立、剖图纸(可能还需要CAD数据图)、开发商营业执照、规划1:500图、另外就是还有个申请表。其他有些东西,就是各地区不同可能还有增加要的东西。

房地产测绘

2,房产测量规范2016是测绘法多少条

按实际面积计算,也就是说,计算在建筑面积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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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测量规范2016是测绘法多少条

3,房产测绘的面积与合同面积

商品房预售阶段采用图纸预测面积签约,与最终实测面积数据有差异是正常的,按照国家规定,允许的面积误差比在正负3%之内,你的房子的面积误差比为:(192-268)÷268=-28.35%这个数值大大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你可以有两个选择:1、要求赔款:面积误差在3%之内的部分:8.04平方米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签订单价补偿,超出部分(76-8.04=67.96)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单价双倍补偿。2、选择退房,开发商承担合同违约金及利息。你的问题中不太明白的一点:合同规定中阳台面积120平方米?有这么大的阳台么?我理解为笔误,原意为12平方米。

房产测绘的面积与合同面积

4,房产测量

使用测绘仪器,按照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规定,采集和表述房屋及其用地信息。本职业共分四个等级 初级房产测量员 (国家职业资格五级) 中级房产测量员 (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高级房产测量员 (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房产测量技师 (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房产测量员是在商品房出售前以及拆迁前,对于住房的建筑面积进行核查的人员,现在担负这项工作的人员基本集中在各个地区房产局的房地产测绘所。由于这项工作的结果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果,直接关系房子的售价,因此核查工作对于从业人员的能力有一定的要求。目前,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扩大,现有的从业人员已经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我国现有的房地产测绘从业人员进行的测量只能满足现有面积拆迁房屋和新房的评定,现在到处都在进行房屋建设,市场对于专业房产测量的人员需求很大。其可以供职于房产局的测绘所,各大房地产公司等。

5,房产测绘流程有哪些

房地产测绘细分为房地产基础测目测绘两种。房地产基础测绘是指在一个城市或一个地域内,大范围、整体地建立房地产的平面控制网,测绘房地产的基础图纸――房地产分幅平面图。房地产项目测绘,是指在房地产权属管理、经营管理、开发管理以及其他房地产管理过程中需要测绘房地产分丘平面图、房地产分层分户平面图及相关的图、表、册、簿、数据等开展的测绘活动。房地产项目测绘与房地产权属管理、交易、开发、拆迁等房地产活动紧密相关,工作量大。其中它最大量、最具现实、最重要的是房屋、土地权属证件附图的测绘。房地产基础测绘,对测绘人员素质、仪器装备、单位测绘资质要求都比较高。必须是有较丰富经验的专业队伍才能胜任。相比较而言,从事房地产项目测绘比较容易一些。根据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没有取得房产测绘资格的队伍不能从事房地产测绘。在世界上的一些国家只有官方机构经过审查和特别认可,并取得测量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机构和个人才能从事这具有法律效力的工作。

6,关于房产测绘

我 是做房产测绘的 有什么事 Q我 373782425
所谓房产测绘是指运用测绘技术和手段,采集和表述房屋有关信息的活动。实施房产测绘,应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房产测绘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保证房产测绘成果的质量,对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房产测绘单位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房产测绘技术水平,接受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督。 比如说新建房屋;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房屋权利人要求测绘的其他房屋等。由房屋权利人委托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进行房屋测绘。房产管理中需要的其他房产测绘,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进行。 购房者如对面积认证有异议,应首先向开发企业或销售单位落实是否经过房产测绘中心的面积认证,如已经过测绘中心认证,可以测绘中心档案室查阅相关资料内容,否则应督促开发及销售部门到测绘中心办理商品房面积认证工作,房屋的认证以整幢楼为单位,一般不接收散户的测绘委托,如进行法律诉讼,测绘中心接到法院委托后,按委托内容完成各项工作,费用仍旧由委托方承担。

7,房地产测量规范

要计算
各地房管处都有这方面的规范。各地的可能不一致,请注意!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规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07-01-0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测算依据为加强我市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面积测算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国家测绘局《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产面积测算。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房屋面积的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的测算,即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包括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等的测算。第二章 一般规则第四条 房屋测量的基本原则房屋以幢为单位进行测量,测量点位可以是分隔墙、柱、或界钉等界址点。第五条 计算房屋面积的基本条件结构牢固;具备有上盖(不包含檐口);有围护结构或柱;层高2.20米以上。第六条 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的面积。第七条 房屋面积测算的精度要求房屋面积测算的精度,按《房产测量规范》二级精度的标准执行: 限 差 :0.04√s + 0.002s中误差 :0.02√s + 0.001s式中:s为房屋建筑面积,单位为平方米。房屋边长丈量以米为单位,丈量结果取位至0.01米。房屋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结果取位至 0.01 平方米。第八条 测量工具房屋测量应使用相对误差小于1/800的仪器和工具。第九条 房屋总层数与所在层次房屋层高全部在2.20米以上的层面计算层数。自然层数是指按规划核准的室内地坪±0以上的层数,±0以下为地下层数。房屋总层数为房屋自然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所在层次是指产权人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层次。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设备间、水箱间等不计层数。第三章 房屋建筑面积的测算第十条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一) 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二)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转换层及其楼梯间、电梯间等其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三)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四) 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管道井、通风井、提物井、垃圾道等均计入房屋自然层建筑面积。房屋主墙体外的管道井、通风井等,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五) 各种类型的楼梯,按其对应的空间部位计算建筑面积。(六) 房屋天面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米以上的部位。(七) 斜面结构房屋及平顶房屋,按其净高在2.1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八) 挑楼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九) 嵌入主墙体内的设备部位,按主墙体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十) 全封闭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十一) 房屋主墙体投影范围内的走廊、架空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十二) 房屋主墙体外,与房屋相连的封闭走廊、门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十三) 房屋间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十四)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十五) 幕墙等作为房屋围护结构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计算。(十六) 有柱或围护结构、不完全封闭的车库、仓储等专用房屋。(十七) 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其净高在2.10米以上的部位。(十八) 与室内相通的伸缩缝、沉降缝,能正常利用的部位。(十九) 落地窗其净高在2.10米以上的部位。(二十) 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净高在2.10米以上的部位。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与围护结构相接处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二十一) 房屋外墙外侧的保温隔热层。(二十二)其它有与以上情况类似的,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一) 房屋主墙体外,与房屋相连有上盖和柱、不封闭的走廊、门廊,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二) 独立柱、单排柱的建筑物,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三) 阳台(无论是否封闭)、有围护结构未封闭的走廊、挑廊,均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四) 不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其上盖与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重叠部分面积的一半计算(五) 不封闭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六) 其它有与以上情况类似的,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一) 层高在2.20米以下的房屋。(二) 突出房屋墙面的柱、梁等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棚等。(三) 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四) 房屋的天面、挑台、露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水箱。(五) 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骑楼、过街楼下的底层。(六) 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七) 活动房屋、临时房屋。(八) 独立烟囱、水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九) 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沉降缝。(十) 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十一) 本层无顶盖或顶盖不能完全覆盖的阳台、走廊、挑廊。(十二) 飘窗。(十三) 设计上与阳台相连且位置、尺寸明确的设备部位。(十四) 已计算建筑面积的楼梯下方空间。(十五) 屋面上有顶盖但无围护结构的观景建筑设施。(十六) 其它有与以上情况类似的,参照执行。第四章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与分摊第十三条 共有面积分摊应遵循的原则共有面积按相关单元房屋的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当事人之间就共有共用部位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四条 共有面积按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δSi=K?Si ∑δSi K = ——— ∑Si式中:K—为共有面积的分摊系数(取位至小数点后6位数); Si—为参加分摊的各单元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 δ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分摊面积,平方米; ∑δSi—为需要分摊的共有面积总和,平方米; ∑Si—为参加分摊的各单元套内建筑面积总和,平方米。第十五条 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房屋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一) 房屋套内使用面积系指房屋套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不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等均计入使用面积,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二) 房屋的套内墙体面积是指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柱),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三) 套内阳台建筑面积指套内各阳台建筑面积之和,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相邻套型间贯通的类似阳台的部位,按套间分隔墙划分后计入各相关套内面积。第十六条 可计入分摊面积的共有共用部位位于幢内且只为本幢服务的共有共用部位可计入分摊面积。其中电梯井及机房、楼梯间、管道井、通风井、垃圾道、公共门厅、公共过道、变电室(配电房)、设备层(间)、水泵房、水箱间、消防监控室、消防楼梯(通道)、生活水池、消防水池、污水处理间、锅炉房、冷冻机房、空调机房、卫生间、开水间、电表间、信报间、值班警卫室、管理用房等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套与共有部位之间的分隔墙、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分摊面积。 第十七条 不计入分摊面积的共有共用部位(一) 规划核准图上标注的自行车库。(二) 规划核准图上标注的底层架空层。(三) 规划核准图上标注的避难层(间)。(四) 规划核准图上标注的为多幢或小区共用的设备用房。(五) 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按规定或约定应当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用房。(六) 规划配建总量15%的室内机动车停车位。(七) 为裙房上塔楼服务的室外楼梯。(八) 建在幢外为本幢服务的配套设施用房。(九) 只为某一功能区服务的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等,其位于垂直穿越其他功能区的范围。(十) 商业、办公用房的底层房屋外不封闭的廊道、门廊。(十一) 规划设计为层高2.20米以下的架空层中的楼梯间、门厅等共用部位。(十二) 开发建设单位承诺归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十三) 其它类似以上情况的共有共用部位。第十八条 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的附属房屋(一) 可以销售的专用车库、车位。(二) 规划部门核准的经营性用房。(三) 幼儿园、学校、会所(馆)、社区服务用房、医院、农贸市场。(四) 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五) 其它类似以上情况的附属房屋。 第十九条 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的分摊类别(一) 幢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是指幢内为整幢房屋服务的共有共用部位的建筑面积。(二) 功能区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是指幢内专为功能区服务的共有共用部位的建筑面积。(三) 层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各层次内,为本层服务的共有共用部位的建筑面积。 第二十条 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一)幢内各单元有不同设计功能的,可按功能分别设立分摊系数。 (二)单身公寓按层设计具有层分摊的共有共用部位时,按层设立分摊系数。(三)设计为连家店的住宅楼,按住宅楼的计算方法计算建筑面积。第二十一条 多功能综合楼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首先根据设计功能,将多功能综合楼中计入房屋分摊面积的共有建筑面积,按幢、功能区、层划分为三个分摊类别,然后按此三个类别依次分摊。同一功能区内可根据设计使用状况的不同,分别设立分摊系数。第二十二条 多功能综合楼功能区划分依据多功能综合楼的功能区划分以规划设计为依据,其共有共用部位的使用功能以规划核准标注为准。第二十三条 地下室相通的多幢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地下室相通地面上独立的两幢以上房屋,以规划室内地坪±0划分为地上和地下两部分,地上部分分幢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地下层单独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地下层内为地上部分服务的共用部位不予分摊。第二十四条 斜面结构房屋的共用面积分摊设计为斜屋面结构的房屋,其室内净高在2.10米以上部位为套内面积,该面积参与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第二十五条 地下室车位的面积计算与分摊 地下室车位按套内面积计算,只参与楼梯间、外墙体一半及为全楼服务的共有共用部位的分摊。第二十六条 参与分摊共用面积的其他部位一幢房屋内的地下室、避难层(间)、架空层、人防地下室、自行车库、停车场(库)、会所(馆)、物业管理用房以及设计中未标明用途的各独立单元等作为套内面积,参与共用面积的分摊。为多幢服务的变配电所(房)、生活水池、消防水池、水泵房等设备用房作为套内面积,只参与外墙体投影面积一半的分摊。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二十八条 各县的房屋面积测算,可参照本规则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施行前已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及其他各类已批准建设的房屋仍按原规则执行。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南京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bj2009l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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