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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11 01:58:26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关于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温州没有为此单独制定相应的条例。
2006年5月1日前的《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就是一般的商品房管理方法,产权能很快过户.

关于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2,天津市经济适用房的规定

天津的经适房都是拆迁安置用的。你可以试试申请限价房。 限价房申请人须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及滨海新区范围内非农业户籍;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于3万元;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家庭人口原则上在2人(含)以上。   此外,男超过25岁、女超过23岁的未婚人员或离异、丧偶人员,如果符合申请须具备的户籍、收入和住房条件的,也可作为单人户申请限价商品住房。

天津市经济适用房的规定

3,关于天津市 限价房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等的政策

首先,您先了解下 基本工资+补贴+五险一金+上税=政策中的工资 其次,公租房、限价房和经济适用房,对收入要求最低的就是限价房了。 个人申请:男满25周岁 女满23周岁 上年年收入小于3W 名下无房 家庭申请:男满25周岁 女满23周岁 上年家庭年收入小于9W 家庭成员不超过4.5W 房产不超过60平米建筑面积 且以上两个申请条件,必须都是天津市市内六区和环城四区户口或集体户口落户1年以上。 最后,我觉得既然您收入比您女朋友收入还要高,建议还是先结婚再申请限价房,至于经济适用房和公租房,不用考虑了,百分之五十万不符合。

关于天津市 限价房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等的政策

4,买房听说现在有大龄未婚女青年申请贷款买房方面的政策可以买现价

是定向经济房,没有听说大龄未婚女青年申请贷款买房方面的优惠政策,可以买现价经济适用房的。下面是:津政发〔2008〕40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程序 第二十三条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同时具备 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非农业常住户籍; (二)家庭上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 人均劳动报酬2倍的(具体收入线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定期向社 会发布); (三)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原则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 置费中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低于25万元,他处住房合计 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或使用面积30平方米以下。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金额以《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书》为依据。符合以上条件的家庭需在签订《天津市房屋拆迁补 偿安置协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申请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 的手续。
是定向经济房,没有听说大龄未婚女青年申请贷款买房方面的优惠政策,可以买现价经济适用房的。下面是:津政发〔2008〕40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程序 第二十三条 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同时具备 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非农业常住户籍; (二)家庭上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 人均劳动报酬2倍的(具体收入线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定期向社 会发布); (三)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原则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 置费中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低于25万元,他处住房合计 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或使用面积30平方米以下。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金额以《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书》为依据。符合以上条件的家庭需在签订《天津市房屋拆迁补 偿安置协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申请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 的手续。

5,如何申请经济适用房

有关户口经济适用房申请中几种情况的解释。 1、人、户分离的家庭如何申请?——长住地与户口分离的,在申请人居住地申请。 2、家庭人口如何计算?——按正住人口计算人口,申请人户口中含非直系亲属或靠户口的,原则上不计入家庭人口。 3 、单亲家庭如何申购?——单亲正住户口两人以上的,可以申请。申请人子女还应同时符合其他各项申购条件。 4、家庭中只有一个人的户口在五城区能否申购?——只有一个人的户口在五城区的家庭,原则上不得申购经济适用房。 我认为还是按照你们三人的户口申请较为好申请点......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哈....
购房资格 一、家庭成员的核定:家庭成员由夫妻双方及其单身子女构成,其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本人必须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五年以上。 二、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住房建筑面积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的私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已转让的住房应合并计算。无房户由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无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三、年收入的核定:年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上年度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年薪所得(含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奖金及临时性补贴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其他所得。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上年度我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政府统计公报公布数据为准,收入审查的年度标准调整日期以政府统计公报公布之日为准。 政策链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没有住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政府规定标准;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销售和购买程序 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我市面向低收入家庭销售,享受政府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包括面向普通拆迁家庭的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拆迁、分散平房拆迁建设的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其他面向非拆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等。 第三条 市国土房管局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上市交易主管部门,市建委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市规划局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规划主管部门,市物价局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主管部门,市民政局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核查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四条 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六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以你自己的名义最好!孩子太小了,以后用身份证办啥东西还不太方便

6,限价房申请条件

关于北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8-07-16 京住综字[2008]35号 市住房保障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街道(乡镇)住保办: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全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7〕2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7〕2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各区县、街道(乡镇)审核工作中反映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家庭住房指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按申请家庭成员住房使用面积之和除以申请家庭人口计算。 二、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时,申请家庭成员京外住房不计入住房面积核定范围,自有产权住房核定房产净值,申请家庭需出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关于京外住房净值的评估报告。 三、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住房的净值,由审核部门按市地税部门发布的同地段北京市已购公房再上市最低计税基准价格确定(附件1,如有变动,请登陆 http://www.bjjs.gov.cn查阅),或由审核部门依据申请家庭委托有资质专业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确定。 四、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汽车净值可参考汽车市场发布的二手车辆成交价格或通过汽车重置价格及使用年限折旧确定(附件2,如有变动,请登陆 http://www.bjjs.gov.cn查阅),或由申请家庭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确定。 五、申请家庭成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领取的各种一次性补偿金、安置费以及离(退)休后一次性领取住房公积金等一次性费用核定为家庭资产,不计入家庭上年收入。 六、申请家庭成员的父母户口在京外、父母一方年龄在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且无其他子女,可随在京子女共同申请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时需提供独生子女证明或其他子女已故证明。 七、申请家庭成员将自有住房赠与他人,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时所赠住房核定为家庭住房面积。将自有住房出售,所售出住房不核定为家庭住房面积,售房款核定为家庭资产。 八、申请人曾离婚如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时,离婚年限原则上应满三年。 九、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三年内迁移户口(不含从集体户口迁出)的,应提供户口迁出地住房情况证明。 十、申请家庭按市场价租住他人住房的,需提供承租房屋产权证明或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申请家庭借住他人住房的,需提供房屋借用情况证明,由街道(乡镇)工作人员通过调查方式对其住房进行核定。 十一、调整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廉租住房初审和复审公示期限,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初审公示和复审公示期限各为5天;廉租住房初审公示期限为10天,复审公示期限为5天。 十二、申请家庭户籍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家庭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可提出由申请家庭实际居住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部门协助调查。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协助调查函》(附件3)和《申请家庭初审公示》后,通过快递方式送到申请家庭实际居住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部门,实际居住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协助调查函》10个工作日内开展入户调查和实际居住地公示工作,填写《入户调查表》(附件4),并将调查结果通过公函反馈至受理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十三、已按“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审核程序通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审核的家庭,轮候期间原住房已拆迁,经区县建委(房管局)认定,资产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优先配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配租廉租实物住房。 原住房已拆迁尚未落实房源的家庭,按“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审核程序通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审核的,可优先配售配租。 十四、已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家庭,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家庭购房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停发租房补贴或由家庭按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连续三年通过摇号均未能入选,第四年区县可优先为其配售经济适用住房。 十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或解释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7,我怎样才能申请经济适用房

总的来说,购买经济适用房大致可分为六步骤。 1 按类领表 有北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住房面积没有达标的居民家庭或者无房户,可按不同类别分别领取《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北京市机关工作人员、教师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或《北京市重点工程和危改区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这些表格可以找开发商索取,也可自己到北京建设网便民下载栏下载。 2 填表领表 填写核定表的申请购房人,需核定家庭收入(6万元/年以下),此表交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没有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目前大部分人都填此表。 填写审批表的申请购房人(大多为公务员或教师),不需核定家庭收入,但要求夫妇双方为机关工作人员或教师的家庭,此表由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分别核准盖章。 填表用签字笔或钢笔填写一式两份。 3 核定总额 申请人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应按京政办发[2000]13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在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上核准盖章,并注明购房家庭最高购房总价标准。夫妇双方的补贴面积标准、收入证明以及户口所在地、夫妇双方的住房情况都应在审核表中注明。如果夫妇双方职级、补贴面积标准不一样,以职级高者为准。 4 登记备案 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崇文区东花市北里1号楼)设立窗口,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登记和备案手续。购房申请人需持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核准盖章后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加上夫妇双方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没有户口簿的需要携带户口卡),到办公窗口办理购房登记手续。 5 网上公示 市开发办将购房申请人资料挂在北京建设网公示10个工作日,之后申请人再到窗口进行终审,领取审核通过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 6 持证购房 申请人持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证件、身份证和领取审核通过的核定表、审批表或审核表,到自己看中的经济适用房指定地点登记购房。购房家庭购买超过规定面积的经济适用房,购房家庭需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暂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上述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其中超过规定面积购买部分在产权证中注明。再上市时,该部分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购房资格 一、家庭成员的核定:家庭成员由夫妻双方及其单身子女构成,其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本人必须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五年以上。 二、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住房建筑面积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的私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已转让的住房应合并计算。无房户由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无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三、年收入的核定:年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上年度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年薪所得(含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奖金及临时性补贴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其他所得。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上年度我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政府统计公报公布数据为准,收入审查的年度标准调整日期以政府统计公报公布之日为准。 政策链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没有住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政府规定标准;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销售和购买程序 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我市面向低收入家庭销售,享受政府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包括面向普通拆迁家庭的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拆迁、分散平房拆迁建设的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其他面向非拆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等。 第三条 市国土房管局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上市交易主管部门,市建委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市规划局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规划主管部门,市物价局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主管部门,市民政局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核查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四条 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六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参考资料: http://tj.focus.cn/news/2008-05-06/4669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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