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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维护,天津排水管道清淤有哪些公司哪几家公司专业些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06 05:41:21 编辑:天津生活 手机版

1,天津排水管道清淤有哪些公司哪几家公司专业些

1、鸿运来管道疏通公司,提供市政管道清淤,下水道清淤,污水管道疏通,排水管道清淤,管道cctv检测、管道封堵、化粪池清理、抽粪等业务。 2、天津鸿运来是一家市政排水管道疏通公司,承接管道疏通、下水道疏通、疏通管道、高压清洗、高压水射流清洗、疏通专业潜水打捞,水下作业, 3、万家排水养护有限公司:主要服务范围:大型市政高压清洗车疏通排水管道、高空管道。 疏通厕所、疏通下水道、管道安装、维护。 专业清理化粪池 污水池清理 清理沉淀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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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人知道 天津市东丽区市政工程管理所 吗

是事业单位。天津市东丽区市政工程管理所成立于1974年7月,隶属天津东丽区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东丽区区属主干道、支、甬路及居民小区道路、排水的建设、依法管理、养护工作以及汛期城区防汛排涝工作,为东丽区精神文明窗口服务单位。 东丽市政所具有二级企业施工资质,下设两个设施管理站及天津市腾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拥有各类施工、养管设施45台(套)。全所共有工程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90人,其中:高级职称6人,中级职称18人,二级项目经理13人。多年来东丽市政所一贯秉承“创新管理、精心养护、服务社会、造福人民”的理念,不断转变观念、谋求创新,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精心维护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努力发挥其最大的使用功能,尽心为百姓做好服务工作,深得住地百姓的好评。同时,积极参与本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在东丽开发区、东丽湖旅游度假区、华明示范小城镇建设等我区较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中,都付出了市政职工辛勤的劳动和汗水,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东丽区重点改造工程“六路一广场”的建设工作中,荣获区政府颁发的工程建设突出贡献奖,并连续多年被评为市级城区防汛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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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

市和区城市管理部门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独立履行规定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条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三)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外的违法占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占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五)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规划部门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六)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占用道路无照经营行为或未在指定地点经营并影响市容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方面的其他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城市管理包括哪些方面?城市管理是指以城市这个开放的复杂巨系统为对象,以城市基本信息流为基础,运用决策、计划、组织、指挥等一系列机制,采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手段,通过政府、市场与社会的互动,围绕城市运行和发展进行的决策引导、规范协调、服务和经营行为。广义的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一切活动进行管理,包括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和市政的管理。狭义的城市管理通常就是指市政管理,即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及城市运行相关联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一般城市管理所研究的对象主要针对狭义的城市管理,即市政管理。 法律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第三条市城市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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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天津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本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政公用事业市场,提高市政公用事业的服务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及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和招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或者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组织实施。第四条 鼓励社会资金、国外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建设市政公用设施,从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第五条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特许经营者应当确保提供持续、安全、优质、高效、公平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  特许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取得合理回报并承担经营风险。第六条 以下范围内的新建项目实施特许经营:  (一)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汽车、地铁、轻轨等;  (二)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  (三)城市管道燃气;  (四)城市供热;  (五)污水处理;  (六)垃圾处理;  (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第七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五)为特许经营项目的中标人。第八条 特许经营者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程序确定特许经营者:  (一)拟订特许经营的具体项目和招标条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发布;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投标程序确定中标人;  (三)与中标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向其颁发特许经营权证书。第九条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经营项目的名称;  (二)特许经营的区域、范围、期限;  (三)产品或者服务质量、标准;  (四)价格或者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及调整程序;  (五)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六)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及其减免;  (九)安全管理和突发性事件应对措施;  (十)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第十一条 特许经营者因承担政府公益性临时指令性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第十二条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前一年,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组织招标确定特许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原特许经营者优先获得特许经营权。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期限内,特许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提前终止特许经营协议,收回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一)擅自转让、出租、质押特许经营权,或者超越特许经营权确定的区域、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因经营管理不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致使无法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的;  (五)擅自停业、歇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或者因不可抗力致使特许经营项目无法正常运营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市政公用产品生产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协议终止,双方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依法进行资产清算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六条 公共交通、供水、燃气、供热、排水、市容和环境卫生等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监管部门)负责对特许经营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行业发展政策、规划和建设计划;  (二)制订对特许经营监督管理的相关措施;  (三)按照有关服务技术规范和质量评价标准,对特许经营者向社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组织检测、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示;  (四)受理社会公众对特许经营者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  (五)向市人民政府定期报告对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情况。  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特许经营者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5,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要求,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创建环境整洁、市容优美、文明有序的现代化城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建成区、特定区域、其他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的城市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设施、路灯照明、道路交通等方面的养护和管理。第四条 加强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体制创新,形成管理重心下移、区县为主、权责明确、务实高效的管理体制;  (二)坚持机制创新,形成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竞争有序、政府监管的运行机制;  (三)坚持科学管理,形成科技引领、监督到位、履行职责、运转高效的长效管理机制。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新闻媒体及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公众的教育,不断增强市民文明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创造良好的城市管理环境。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优美城市环境的权利,负有维护城市整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责任进行规劝、批评和检举。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管理标准与要求第八条 市容市貌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管理范围内无违法建设、无占路经营、无私开门脸、无乱吊乱挂和乱涂乱画。  (二)户外广告和商业牌匾的设置要符合设置规划和规范。  (三)建筑工地的围挡符合有关规定和规范。  (四)城市雕塑、时钟应保持完好整洁、功能正常。  (五)达到国家和本市对市容市貌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第九条 环境卫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快速路、主干道路、各类桥梁(含人行天桥)、重点地区、次干道路、支路和居民区内的胡同里巷、楼群、甬路路面净、人行道净、绿地净、树穴净、排水口净;无乱堆乱放,无白色污染,无垃圾堆存,垃圾收集、清运及时,无运输洒漏。其中,快速路、主干道路、立交桥和重点地区保持20小时,次干道路、支路和人行天桥、跨河桥梁保持16小时,里巷道路保持12小时以上清扫保洁作业,清扫保洁率达100%。  (二)集贸市场分行划市、管理有序,达到摊位净、地面净,无垃圾堆存,无摊贩乱摆乱卖,市场内外干净整洁。  (三)河道两岸无垃圾堆存、无杂草,水体清洁,无漂浮物。  (四)公共厕所配套设施齐全完备,内外干净、整洁、无异味,地面干燥、光洁、无污物。  (五)达到国家和本市对环境卫生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第十条 园林绿化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公园、绿地和道路绿化,乔灌木花草生长正常,植物品种丰富,树形整齐美观,无枯树死树,无裸露土地,无杂草垃圾,基本无病虫害。  (二) 行道树缺株率在1%以下,新栽行道树存活率达95%以上,保存率100%。  (三)达到国家和本市对园林绿化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第十一条 市政设施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机动车道路路面平整,无坑槽现象,路井平顺、无跳车现象,行车平稳。各类地下专业管线井盖齐全,无缺失和损毁。  (二)非机动车道路路面平整,结构完好、无塌陷,侧石、缘石、树穴石顺直,表面整齐,无缺损现象。人行道花砖无塌陷,无缺损,棱角整齐,表面平整。道路路名牌标志齐全、规范、顺直,保持清洁。  (三)桥梁路面通行安全,桥面无坑槽,桥头及伸缩缝无跳车现象。桥栏杆保持顺直,线形流畅,表面清洁。  (四)桥梁景观照明保持齐全良好,灯光颜色保持一致,灯杆表面保持整洁。  (五)排水管道及时通挖保证通畅,井盖齐全完好,无污水跑冒。  (六)排水河道保持排水通畅,闸门完好,启闭灵活。河道护坡完整整洁,河道涵洞定期疏通。  (七)景观河道进行水体循环,河道水质、水位达标。  (八)排水泵站设备保持完好,运行稳定,水位合格。保证污水24小时正常排放和汛期排沥。  (九)达到国家和本市对市政设施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第十二条 道路交通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位置明显,无遮挡。  (二)交通标线清晰整洁、保持完好。  (三)交通护栏等隔离设施的种类、式样和规格统一规范,外观清洁。  (四)有关部门要确保交通信号灯、交通信息显示屏、交通违法监控系统以及其他交通管理设施用电,保障正常使用。  (五)逐步完善交通管理智能化、信息化,综合运用交通信号协调控制、交通违法摄录、交通实况监控等系统,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六)车辆、行人各行其道,遵守交通信号,服从指挥,行车、停车有序,交通违法行为少。  (七)机动车辆必须在停车场或在城市道路准许停车的地点停放,不准任意停放、妨碍交通;自行车必须停放有序,不准占压无障碍设施。  (八)达到国家和本市对道路交通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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